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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製生活▪P17

  ..續本文上一頁──乞丐誰去尊重他?甚至還在取締之列。但在印度,所有的乞食者,都被尊爲聖人。但是乞食總以上午爲宜,如果竟日在外乞食,那就不能修道了。所以佛在《舍利弗問經》中說:「諸婆羅門,不非時食,外道梵志,亦不邪食。」在佛律中其它的好多製限,也是根據印度當時的風俗而製戒的,所以佛在《五分律》中曾說:「雖是我所製,而于余方不以爲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製,而于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佛陀是非常開明的,佛陀絕不希望有人對佛教生起反感,所以允許比丘們可以隨方見機而行。非時食戒,就是這樣産生的,但這也是對的。

  

  比丘非時食戒的緣起,是由迦留陀夷尊者,夜晚到村中食,當時正在雷電交加,村婦持食出來,從閃電光中見他臉黑,驚疑是鬼,隨即暈倒地上。適巧這個村婦在懷孕中,經這一嚇,便小産了。于是她便咒罵著說:「這個佛教的出家人哪!即使把肚子餓破了,也不應該夜晚出來乞食呀!」佛陀知道之後,便規定比丘們不應再有中後乞食的事情發生。

  

  在《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中,另有一個緣起:有十七位少年比丘,進城乞食時,聽到婦女們互相說著不堪入耳的討厭話,便覺得在家人太討厭了,不想再去乞食。但到日中以後,肚子餓得難忍,又向一處俗人的園遊會中,飽餐了一頓,長老邬波難陀問他們爲什麼中後乞食,他們還自以爲理直氣壯地說:「中前不得食,中後又不許食,難道要我們白白地餓死不成?」佛陀知道了,便製定非時食戒。

  

  這裏的第一段中有些問題:天人在天上,諸佛在常寂光中,天上的時間不同于人間,常寂光中更無時間可言,如何去學天學佛呢?這都是比照天人在人間,佛陀在人間時的法則而定,實際上無色界只有識食,法身佛根本不需食。

  

  六、時食與非時食的分別

  

  《百一羯磨》中說:「時藥者,五種珂但尼,五種蒲膳尼。」這兩種藥名,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過。可見,凡是能啖能嚼的一切食物,都稱爲時食。時食的意思是只許在時中食,不得在非時中食。但即使在時食之中,也有規定。從早至中,正食只許一餐,正食之前可以吃粥,粥的濃度,以剛出鍋時,草劃粥面,不見余痕,立即合起爲准。正食之前可吃非正食,或正食非正食同時吃(有菜有飯有水果),但在正食離座或移動位置之後,便不能再吃了。否則必須另作余食法之後再吃,但仍須在中前。

  

  日中的標准,《摩诃僧祇律》雲:「日中影過一發一瞬,即是非時。」如此說來,現代的時鍾,由于季節的更換,每日的正午十二點鍾,並非標准的日中。至于國人多以持非時食戒者,稱爲持午,並以爲過了午時(下午一點)以後,才算非時,那是更加不合要求了。

  

  依照規定,日中之後,除了飲水,不得一物進口,否則便是口口波逸提(墮地獄罪)。如果進餐末了,一口飯在口中,日中時到,尚未下咽者,必須吐出,若不吐出,便犯墮地獄罪。

  

  但如有病,或有特殊的理由,可以方便開:

  

  《刪補羯磨》中說:「有渴病因緣,許受非時漿,謂果漿等,澄如水色,以水渧淨,受之。」

  

  《律攝》卷八中說:「言更藥者,謂八種漿……除此八己,若橘、柚、櫻、梅、甘蔗、糖蜜等,亦聽作漿,味若甜者,應知醋及醋漿、醋果,依夜分齊,故名更藥。」

  

  出家人吃水果,中前可以隨意吃,日中之後,如果病渴,可以吃水果,但須搗碎,濾汁如水,並加渧水作飲,但是今日受得,必須今日今夜至明相未出前飲完,不許留到明日再飲,否則便是犯戒。

  

  出家人如果常患口渴,可以中後吃砂糖。根據《百一羯磨》卷九中說:「西國造沙糖時,皆安米屑,如造石蜜安乳及油,佛許非時,開其啖食,……准斯道理,東夏饴糖,縱在非時,亦應得食。」如照這樣推論,今日的牛奶糖乃至煉乳,也可以非時開食了,因爲「如造石蜜安乳及油」,今日的煉乳雖非石蜜(冰糖),卻也是用乳加糖汁煉成的。

  

  今人頗有以爲,日中以後可以吃面,所以又有人批評:「不吃飯而吃面,這算什麼稀奇?」當然,持非時食戒,只是持戒,不是製造稀奇。不過這也有其來源的。

  

  《根本說一切有部尼陀那目得迦》卷叁中說:有病苾刍,醫令以水和

  非時可食。佛言:有無齒牛食啖糠麥,後時便出,其粒仍全,用此爲

  ,非時應服。時病苾刍雖服不差,……應用生麥

  ……,多將水攪,以物濾之,然後應服。服猶不差,……佛言:醫人處方,令服

  飲,若稠若團,隨意應服。……凡所有事,我于病人非時開者,于病差後,鹹不應作。」

  

  

  是一種炒熟的米粉或麥粉,勉強解釋成面粉,所以有人主張日中之後吃面了。但是,必須爲了治病,必須要有醫生的指示,必須是真正的有病,真正非吃不治者,才可以吃面。別說吃面,若爲治病救命因緣,律中開示,除了四根本戒,均可開。唯有一點當要明白:如果不是非吃不治者不應吃,病好以後不應吃,只爲肚饑不應吃,否則便成波逸提罪。

  

  七、七日藥與盡形壽藥

  

  從根本原則上說,佛教不主張多吃與貪吃,所以佛陀常常贊歎頭陀行的一食法,迦葉尊者便是終身受持日中一食的老比丘,故也常常受到佛陀的贊歎。

  

  許多比丘們聽佛贊歎一食法,也就遵行一食法,一天之中只吃一點點的副食品,吃過離位之後,便不能再吃了。因此在弟子中由營養不良而引起的病象,漸漸地,普遍地發生了。佛陀發現之後,便允許比丘們若有病者,可以數數食,可以吃飽。

  

  另有一年的秋天,比丘們得了風病,體質衰弱,並且生了惡瘡。佛陀見了,便許比丘們有病者,可以吃十種營養品,那十種便是:

  

  酥──從牛出乳,從乳出酪,從酪出生酥,從生酥出熟酥,從熟酥出醍醐,而醍醐最爲上藥。今日的奶油,可與酥相近。

  

  油──《律攝》中說:油謂苣、

  、蔓、菁及木蜜等,並五種脂,如法澄濾。這五種植物的根莖及葉可以當菜吃,子則可以榨油。此土的豆油、菜油、花生油、芝麻油等,可與之相通。

  

  生酥──是從酪中提出,也是一種半流汁體,不是牛奶,不是奶油,也不是今日的奶粉。若要勉強比對,唯有與奶粉相近了,但總不是奶粉。

  

  蜜──蜂蜜。

  

  石蜜──是冰糖,也可說是一切糖的結晶體。白糖、黑糖(紅糖)等皆可屬之。

  

  第六種以下便是五種脂──五種動物油。

  

  但是這一方便開出之後,畢陵伽婆蹉尊者的比丘弟子們,法緣很好,居士們多以以上五種食物供養,使得比丘們受用不完,到處放置,弄得僧房之中,變成了堆棧倉庫一樣,因此受到俗人的批評。

  

  佛陀知道這一實情之後,便製出以七日爲限的規定。接受以上五種食物之後,應在七日之內吃完,若吃不完,應該分給大家吃,到第七日終夜的明相出現時,如果尚未吃完,便應將所有的食物全部舍出,並在舍出食物以後,還是要犯墮地獄罪,必須如法忏悔。

  

  因爲能夠蓄藏七天,故也稱爲七日藥,其余的食物,如果接受之後,時藥應在時中食,過時不應食,非時藥只能在一日一夜中食,第二天不應再食,不然,便成殘宿食,犯墮地獄罪。

  

  上面說有病者,可受五種七日藥,但到後來又有開緣,許可五種人受持七日藥:行路人、斷食人、病人、守護人、營作人。也就是說除了病人之外,凡是體力勞動的人,缺乏營養的人,都可以受用七日藥的。

  

  再說盡形壽藥,亦稱盡壽藥。這有盡人之壽,盡病之壽,盡藥之壽的意思。有的人患慢性病,必須終身服藥者;有的病不知何時能好,但未必拖至終身者;有的病必須要服下一定限量的藥物之後才能根治者;也有施主只以限量限時供養藥物者。吃到最後,均稱盡壽。

  

  但盡形壽藥,不是充饑的食物,它的規定,如《律攝》卷八中說:「言盡壽者,有其五種,謂根、莖、葉、華、果,……;又有五種粘藥……、五煎灰藥

  

  ……、五種鹽藥、五種澀物藥……;斯等鹹是舉類而言,若更有余,用皆無犯。」凡是能夠作藥,一切丸散湯膏,一切鹹苦酢辛,乃至灰土等,不是隨意能吃願吃的,凡是爲治長時慢性病而處方的藥物,均得稱爲盡形壽藥。

  

  凡是接受七日藥與盡形壽藥,皆應作法受。現舉受持盡形壽藥的白詞如下:「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有某病緣故,此某盡形壽藥,爲共宿長服故,今于大德邊受。」(對一比丘說叁遍)

  

  八、魚與肉

  

  魚與肉,在小乘律中,每部皆有,並皆列爲正食之一。在小乘律中,不許傷害畜牲,若故殺畜牲,乃至蟲蟻,殺一命即是一波逸提,但是爲了比丘不自炊煮,而是沿門托

  乞食,對于肉食也就不能禁絕。在《四分律》中規定,除了象肉、馬肉、龍肉、人肉不得吃,其余的肉類,皆可吃,但有叁個條件,稱爲叁淨肉:第一,若不見爲我故殺者,可以吃;第二,若不聞爲我故殺者,可以吃。第叁,若不懷疑爲我故殺者,可以吃。

  

  若見、若聞、若疑,隨有一種,爲我故殺,皆不應吃。也就是說,凡是我已知道,或者懷疑施主供養的肉食是特別爲我而殺的,便不能食。

  

  在《楞嚴會解》中,又有五種淨肉:不見、不聞、不疑、自死、鳥殘(鳥獸相食而殘余者)。

  

  《涅槃經》中又有九種淨肉:五種同上;第六,不爲己殺;第七,生幹(自死而幹者);第八,不期遇(不是預計而是偶然相遇者);第九,前已殺(非今因我而殺者)。

  

  正因如此,直到現在的南傳小乘比丘,仍舊不避魚肉的,西藏的喇嘛,也是一樣。甚至佛在入滅以前,接受金工純陀的最後一餐供養,也有人說那是吃的野豬肉。

  

  但到涅槃會上,迦葉尊者向佛建議:「世尊!食肉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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