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子;禮拜剃度師,不即等于求人爲義父。所謂度,亦同于渡,以師爲船舫、爲橋梁,假師接引之力,通過生死關口(不要忘了,出家是爲生死大事)。佛經中處處教人尋師參道,依止師僧而住,出家依師,猶如溺水之人附于浮物之旁,若不緊緊抓牢,便有沒頂之患。這是鼓勵學人不要輕舉妄動,選擇榜樣看齊,但卻絕非教人,一經剃度之後,即須從一而終。如《金剛經》所說:「如筏喻者,法尚應舍,何況非法。」人之前進,亦如火箭升空,節節前進,也要節節揚棄。固不可忘情于所受過的恩惠,也不可纏縛于俗情的膠著之中,不然的話,如人過橋,因爲戀戀不舍橋上的風光,以及使他通過河流的恩德,便永遠徘徊橋上,不唯耽誤了自己的前途,同時也增加了橋梁的負荷!人要獨行獨往于天地之間,是要有其足夠的魄力的。古大德所謂:「出家乃大丈夫事,非將相所能爲。」原因即在出家人必須灑脫放下一切,然後才能承擔一切。但是灑脫放下者,又談何容易?釋迦世尊,能夠灑脫放下他的王子生活及父王、王妃于其先,才有承擔救世、救人、救一切衆生的使命于其後。
可見,出家投師,只要因緣許可,凡在戒臘十夏以上者,即可請爲剃度,故如《根本說一切有部百一羯磨》(以下簡稱《百一羯磨》)卷一中說:「凡有欲求出家者,隨情詣一師處。」至于出家以後,依律五夏學戒,五夏之後,如能具足五法:知持戒、知犯戒、知重戒、知輕戒、善知通塞,便可離依止師,自行參學,各隨所願。也就是說,一切聽任自由。豈可比作嫁雞隨雞飛,嫁狗跟狗跑的俗情系縛呢?所以,自古高僧,不一定皆出名師之門;名師的徒弟,也不一定能成爲高僧。以俗情來說,師父無不希望他的徒弟酷肖自己而隨從自己,然而,雖爲父子兄弟,所望亦每異趣,何況是師徒的情誼。再說,依律製,剃度師即是沙彌戒和尚,甚至是比丘戒的和尚。但在中國的佛教,剃度師,只管接引,卻不管傳戒,也談不上教育。故在中國既沒有五夏學律的製度,也沒有依止剃度師五夏的常規,所以小和尚受戒之後,便可在外當參學了。
七、出家與剃度的條件
本來,出家有許多條件,爲人剃度,也有許多條件。比如:年齡不足七歲或雖足七歲而猶不能驅烏;年過七十;身心有病;乃至缺一指、長一瘤、患一塊癬;父母、妻子、夫主不許;曾經犯破比丘尼的淨戒者;曾經殺父、殺母者,均不能出家。而外道的弟子,雖許出家,但須在僧團中接受四個月的考察。至于剃度師,不滿十夏的戒臘;或雖滿十夏,通經論而不知戒律者;不得僧團通過者,皆不得爲人剃度;不得一年剃度二個沙彌。此外尚有許多條件,不便枚舉。但願今之出家者與爲人剃度者,能夠做得不太離「經」就好了。若求理想,實屬萬難。(《今日佛教》五一期)
由我受了沙彌戒說到戒律問題
從今(一九六○)年農曆六月十二日上午開始,我總算是個合法的出家人了。
一、出家與受戒
說來真慚愧,也真罪過,我雖早在十來歲時,已經披剃出家,做過幾年經忏,也受過幾年的僧伽教育,但我始終沒有一個受戒的機會。民國叁十七年(公元一九四八年)春,上海龍華寺開戒,我請示師父,師父以我年齡不滿二十歲,不合法,故不准受戒。其實,近世以來,各戒期中,不滿二十,即予具足的,已比比皆是,那不過是師父的一個借口而已,唯恐徒弟受了戒,羽毛豐滿,展翅而飛。事實上,我雖沒有具足,當時已經離開小廟,就讀于上海靜安學院。最後,不但離開了師父的小廟,也離開了靜安學院,離開了大陸,隨軍到了臺灣,這也可說是我「叛逆」行爲的最大表現,但我仍以此一「叛逆」而感到慶幸。否則今天的我,不知會是什麼樣子了。我在靜安學院時,爲了隨衆,早晚上殿堂,以及經忏佛事,照樣搭七衣並持具,尤其當時的學院規製比較方便,所以我雖冒充,卻少有人知道,但我也不知道那是一種犯罪的行爲,是盜法、是賊住!如今看律,回想起來,不禁驚恐失色。我那小時披剃的常住,對我雖無多大的栽培,但飲水思源,我之能有今天,能在軍伍十年之後,仍然走上出家的道路,實在還是種因于小時第一位師父及師祖的接引。故直到目前爲止,我雖違背他們的意向而離開了他們,但我依舊懷念著他們,正如我的離開父母,並非出自父母的主動,但卻不能忘懷父母的恩德。正因爲我的恒不爲恩義之所纏裹,故對每一恩義,恒能抱一由衷的懷念。
出家受戒,在佛陀的時代,本來是一回事,如果有人向僧團中求出家,出家披剃之後,僧團證明,便是具足比丘。至于沙彌戒,由羅
羅出家開始,小兒出家,什麼禮儀規矩都不懂,所以不能具足,因此先要經過一個時期學習的階段。小兒出家不能做什麼,只能趕趕偷吃食物的鳥雀,所以由七歲到十叁歲的出家小兒,叫作﹁驅烏沙彌﹂。十四歲到十九歲,已可合乎學法的要求,故稱﹁學法沙彌﹂。這一階段,主要是在學習僧團的生活以及出家人的威儀,所以在此期中,雖爲沙彌,僅受十戒,但是比丘威儀,都該學習,這在「沙彌威儀」中,可以看出。到二十歲的年齡,應該是具足比丘戒的時候,然如因緣不足,證師不夠(受沙彌戒須二比丘授,比丘戒即使在邊地亦不得少過五比丘授),或其它緣故,而不得受比丘戒的,仍然先受沙彌戒。不過,有別于二十歲以下的沙彌者,稱爲﹁名字沙彌﹂。因此,依照佛陀的當世,人之出家,不滿二十歲的,必須先受沙彌十戒,已滿二十歲的,沙彌戒與比丘戒,可以連接秉受。
至于我國內地佛教,各小廟帶了小和尚,除了送去戒常住受戒之外,絕少先受沙彌戒之事例,所以自明代以後各處開壇傳戒,也以沙彌戒、比丘戒、菩薩戒,叁壇一期授完爲原則,事實上,流弊缺點,不如法處,也就因此叢生。一般人,往往在剃光腦袋,穿上「僧服」(其實是漢裝)之後,便自以出家人自居,他人也以出家人相視。實際上,剃頭改裝不受戒,只是一個光頭白衣,剃發居士,那能稱得上出家人?
二、戒和受戒
在佛陀時代的印度,宗教風氣普遍,直到現在仍是如此。各宗教都有他們各自的戒律,比如五戒:佛教有,婆羅門教、耆那教、瑜珈派也都有,只是大同小異,尤其是殺、盜、淫、妄四戒,幾乎是各種宗教共同遵守的軌範;其在威儀方面,也都大同小異。我們知道,跟隨佛陀出家的群衆,絕大多數是來自叁迦葉、目犍連、舍利弗等的外道弟子,以及釋迦種的貴族,即使少數賤民,他們未曾皈依佛陀以前,也有他們的宗教信仰。正因爲原來就是宗教徒,就有他們的宗教生活,所以一旦改奉佛教,奉佛戒律,自也並非難事,尤其是根器深厚的聖弟子們,一出家便得聖果、證聖位,便與道共戒或定共戒相應。所以他們不必經過長時間的學律階段。但到佛滅之後,尤其到中國,律書多了,律義繁了,加上中國的社會,缺乏宗教生活的基礎,要想一進佛門,便可比丘具足,實在是件難事。特別是一般後世的小廟,師長不知戒律爲何物,自己不解不持,他們的子弟,也就無從知解,無從受持。等到子弟稍長,送去戒壇受戒,算是了卻一樁心事,表示小和尚已經成人了,受戒回去,便以成人身分看待,除了這一俗情的意義,毫無受戒的本質可言。同時,小和尚受戒之先不學律儀(也有的例外),同時戒經規定,不受大戒不得聽律,不得聽,自也不得看,受戒期中,僅僅叁、五十天,但使熟背二百五十條文的戒本,已不容易,要他們逐條遵守,生死不渝者,恐怕千萬不得一。再說,戒期圓滿,戒牒到手,返回小廟之後,戒本也將束之高閣,甚至終身不再翻閱。像如此的受戒,究有多大的意義,實在很難評斷。以此看來,我沒有草草了事地去提早受戒,倒是一件幸事。無怪乎弘一大師要說:「從南宋迄今六百年來,或可謂僧種斷絕了,以平常人眼光看起來,似乎中國僧衆很多,大有達至幾百萬之概;據實而論,這幾百萬中,要找出一個真比丘,怕也是不容易的事。」弘一大師,持律謹嚴,但他自驗,他連沙彌的資格還夠不上,僅是一個多分的優婆塞而已。爲的是非真得戒,不得傳戒。所以明代紫柏大師,雖嚴以律,然猶終身不傳戒,乃至是沙彌十戒。明代蕅益大師,晚年勤研以律,故畏而舍比丘戒,在佛前禮《占察忏儀》,求得清淨輪相,拈得沙彌菩薩戒;因此他的兩大出家弟子成時與性旦二師,連沙彌都不敢稱,而退以優婆塞自居。另有人問壽昌禅師:「佛製比丘,不得掘地損傷草木,今何耕種芸獲?」壽昌的回答是:「我輩祇悟佛心,堪傳祖意,指示當機,令識心性耳,正法格之,僅稱剃發居士,何敢當比丘名。」
根據律製,不得戒不能傳戒,證師之中僅僅一人或數人得戒,余不得戒乃至有一人的戒不清淨,戒弟子也就無從得戒。但是真要如此認真,中國的佛教無真比丘,或真比丘的數字不夠,便不能傳戒;不傳戒,佛門之中的出家僧衆,也行將絕迹;僧衆絕迹,佛教也就無由住持,無從生存了。所以近世傳戒雖不如律,傳戒的佛事,仍需有人來做,方便做去,只要不太離譜,仍有大功大德。
我們讀明代讀體大師見月老人的《一夢漫言》,當時受戒之難,實在難以言宣,講師雖多,傳戒則非律師莫辦。見月老人爲求比丘戒,爲求律師傳戒,當時只有南京古心律師,中興南山律儀,但已涅槃,他的法嗣叁昧和尚大弘毗尼,然又山水萬裏,旅途艱難。見月老人那時只有叁十二歲,所以發大心願,不惜跋涉萬裏,也要求受比丘大戒。但是當他到了江南杭州,又聽說叁昧老和尚去了五臺山,趕去之後,又因無衣
,見了叁昧老和尚,仍不敢說是去求戒,僅得數語開示,隨即禮謝他去。後聞叁昧老和尚到了北京,便又趕往北京,但因兵亂,便複南回。因此他的同道覺心師喟然卅:「我等自滇而南,自南而北,今複自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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