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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義脈▪P2

  ..續本文上一頁疑未了,佛乃重重破之耳。當知其破處,正是顯此金剛智體處;破後即較量功德者,以妄破則體顯,體顯則用生,用生故出生無量無邊之福德也。

  二、逐疑解釋答,即十二段中之第二段至第十二段是。更總爲二:甲、就菩薩法明,自第二段至第七段是,亦即原分自第五分至第十七分是。乙、就如來法明,自第八段至第十二段是,亦即原分自第十八分至第叁十二分前半是。先就菩薩法明,有六段。

  (二) 從度生所求佛果明──第五、第六分上文雲無衆生可度,空生遂疑:菩薩得證佛果,無不由度衆生而來,既雲無生可度,菩薩從何而證佛果。佛遂問之曰:可以身相見如來不?空生經佛一問,即悟如來身相本來空寂,不應于此相上執著分別。下文所有問答之意,大約相同。蓋諸佛法身,本來離一切相、一切分別,故不可見;即佛之自受用身,亦周遍法界,等同虛空,不可得見;佛他受用身及應化身,雖不可見,然隨各人所見各各不同,以其本無定相可見,不過隨心變現,究竟是一種虛妄之法,非金剛般若本體,以本體不可以相見故。若見諸相非相者,破一切虛妄也。即見如來者,妄破而體顯也。體顯則智用生,故下即雲一念生淨信,得福無量,此淨信本于空一切妄想而生,故其得福德亦等同法性無量無邊矣。下複就無四相等明者,重顯一切法相無不空寂,究竟不應取著耳。

  (叁) 就佛果所證所說明──第七、第八分據上二段而言,則菩薩上無佛道可成,下無衆生可度,空生遂疑:今者如來又由何所證而說法耶?不知金剛般若體性,本非妄見所能取,亦非語言可能道。凡一切法,皆無有決定相可取可說,以法即非法故。無爲法、指金剛智體;差別、指金剛智用。此明降伏其心。下明應如是住,此四句偈,一一字皆顯金剛體性,故受持之福德殊勝。此經即離一切相即一切法之金剛般若體用,故佛法全體即此經,諸佛之法無不從此經出。實則諸佛之法既即此經,並無能出所出,佛法亦即非佛法。

  (四) 就證說所果所行明──第九、十、十一、十二分此第九分就小乘所證之果,所修之行,以明當體空寂常住不動之金剛般若體性。因上文言一切聖賢皆以無爲法而有差別,遂疑既雲無爲法,雲何複有差別耶?佛乃以其所證者一一征問之,空生遂悟四果當體全空,毫無自性,雖有其名,並無其實。是以四果非果,差別非差別,亦無所修之行,以實無所行,乃名之曰阿蘭那行耳。

  第十分就大乘果行以明金剛智體。如來在然燈佛所,于法實無所得,從果上顯。菩薩莊嚴佛土,從因上顯。以果因皆不可得,顯出非因非果之法身自性。菩薩莊嚴佛土,即是以大慈悲心滅度一切衆生;即非莊嚴是名莊嚴,即是實無有衆生得滅度者。以一切畢竟空寂,顯現本來之妙真如性,即是清淨心,具足萬法;一有所住,即爲法縛,而不清淨矣。譬如手能執一切物,若執一物,余物皆不能執,則成專執此物之手矣。大身指報身言。非身名大身者,謂遍滿法界法皆是非身,而大身即以此一切法爲其身,故名大身。

  上九、十兩分皆明不空之真空,此十一、十二兩分明非有之妙有。以一切所證之理,所說之義,若因若果,無不空寂。妄想空故,智體顯現;智體顯現故,智用殊勝,得福無量。以此經全是顯佛之法身,故此經即佛法身舍利,一字一句,皆系佛之法性身所現,故經典所在之處,即爲叁寶所在處也。

  (五) 就現在當處所聞所見明──第十叁分此疑余者可空,而現在當前聞佛所說之金剛般若波羅密之法相,及所見依報之佛土,正報之佛身,總不可空。佛乃顯其無不皆空,故雲:般若波羅密,非般若波羅密,即空此法相也。微塵非微塵,世界非世界,以依報空寂,顯金剛智體;叁十二相非叁十二相,以正報空寂,顯此金剛智體;體顯用生,故福德無量。

  (六) 就後先能持能修明──第十四、十五、十六分此就後世衆生持此經,及佛過去修此行,而明此金剛智體。實相無相,非生因之所生,及了因之所了,必信心清淨不著于相,乃能生此非相之實相。來世衆生取著一切相,皆不能了解此義,故不能受持;真能受持者,必能離一切相;離一切相,即得諸佛平等法身,故名諸佛。第一波羅密,即般若波羅密;以相即非相,故般若非般若。上就當來衆生言,下就佛過去修忍辱行而言,以顯離相之功用。若心有所住,即非依所教而住,故應無住而住,無修而修。此法無實虛者,以本無所得故。十五、十六兩分,皆顯不住相修持之福德無量耳。

  (七) 就菩薩能行自身明──第十七分前數段,皆就所行之因果明其空寂,以顯金剛智體,此則就菩薩能行之自身而言,所謂前空所空,今空能空。故須菩提重興前問,佛重申前答,以明一切法當體皆是平等真如,常住法身,是以一切法即非一切法,無一法非佛法。又恐其執著有一了達法即非法之菩薩,故言實無有法名爲菩薩;若通達人法二無我者,真是菩薩。(八) 就如來妙智觀機明──第十八、十九分此下就如來法明,有五段。五眼明佛能觀機之妙智,無數世界中無數衆生之無數心,明所觀之機。衆生若幹種心,本無空間之表現,只有時間之相續,而過去既過去,未來尚未來,現在又不住,故心相差別雖多,而毫無自體可得。以其實體即如來所證之平等法性涅槃妙心故,故無不悉知悉見。又恐執于空無,故雲:福德無即福德多。並可例知諸心即非心,非心即真心也。

  (九) 就如來現身說明法──第廿、廿一分佛之身相無論如何莊嚴,皆由衆生妄想所見;故應了身相即非身相,始與離相之法身相應。既無身相可得,亦無有法可說。空生遂疑:未來衆生,恐不易信此空而不空,有而不有之甚深妙法,佛遂以衆生本非衆生,何有生信與不生信破之。(十) 就如來證果修因明──第廿二、廿叁、廿四分此明如來證即無證,修即非修。無修而修,修此因行;無得而得,得此大果。故持此經,福不可量。

  (十一) 就如來度生應化明──第廿五、廿六、廿七、廿八分若有一度衆生之念,必取著于衆生相,即有四相矣。有我乃凡夫之見,然凡夫亦無實相,以當體空寂故。以相即非相,故應不即叁十二相以觀如來。以一切諸相既本來平等,當體即是如來法身本體,本無有生,從何有滅?故不應滅相以觀如來。能將此一切法無我之理,忍可于心,行于六度,不貪著福德,而所受之福德自無量矣。(十二) 就如來威儀住持知見明──第廿九、卅、卅一、卅二前半分上破取色身相,此去來等破取作用相。以如來真空無住之平等法身,遠離一切諸相,雲何可以去來等假相見之?合微塵爲世界,碎世界爲微塵;微塵實有,不應從碎世界而成;世界實在,不應合微塵而成;互相假借,兩皆非實。若世界實有者,即是幻合多體而成之一個體相,此一合相,既非實有,如空中花,故不可說。所可說者,皆其假名,但凡夫顛倒,執爲實在耳。前四相就所取言,四見就能取言,其實能所皆同出一妄心,凡有所知所見、能知能見,皆系妄想分別執著而生。故一切知見,皆虛妄法,皆無實體,當體即妙真如性,如是知見,即顯現金剛般若之無相妙體。此無相體性,不可知見,不可取著;以可知見取著者,皆是有爲有相之法耳。一切有爲之法,無不似有而有,有即非有,于此非有之妙有中而行于六度,即是發生金剛般若之無住妙用,亦即降伏其心、安住其心之究竟法矣。

  上來正宗分竟。自“佛說是經已”,至“信受奉行”,爲流通分。如常釋。(大勇記)(見海刊二卷十二期)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義脈》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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