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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菩薩地真實義品親聞記

  瑜伽師地論菩薩地真實義品親聞記

  太 虛

  ──十一年秋在武昌佛學院講──

  懸論

  一 釋題目

  二 明殊勝

  叁 辨傳譯

  解文

  甲一 略標釋

  乙一 略標真實

  丙一 標二真實

  丙二 標四真實

  乙二 略釋真實

  丙一 釋世間極成真實

  丙二 釋道理極成真實

  丙叁 釋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

  丁一 釋明真實

  丁二 征示境界

  丙四 釋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丁一 釋明真實

  丁二 征示境界

  甲二 廣分別

  乙一 所證真實理體無二

  丙一 安立無二真實

  丙二 征釋何者爲二

  丙叁 正明無二所顯

  【懸 論】

  一 釋題目

  初釋題目。具雲:瑜伽師地論本地分第十五菩薩地初持瑜伽處真實義品第四。分釋爲五:一、釋論題,二、釋分題,叁、釋地題,四、釋持題,五、釋品題。甲、釋論題──瑜伽師地論  此論有一百卷,屬于大乘部之論藏也。約解爲四:初、瑜伽,二、瑜伽師,叁、瑜伽師地,四、瑜伽師地論。初瑜伽者,華言相應,確指行解相應以言,非泛論之相應也。其中分有五種相應: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謂定慧行等相應故。叁、與理相應,安立非安立二谛相應故。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故。五、與機相應,果後行化能與機相應故。具此五種相應,是此論所名之瑜伽也。蓋由諸法若性若相,聞之確然了解,是爲第一步相應。境既相應,依智起行若定若慧亦不相悖,是爲第二步相應也。若境與行既相應已,即理智如如心無所得,是爲第叁步相應也。理智相應而得圓成妙覺,是爲第四步相應也。果既圓成,應機說法,是爲第五步相應也。然相應之關鍵,正在乎止觀而已。又瑜伽有顯密之二:初、顯教即前五:一、勝解與境相應──臺宗謂之理即、名字即,二、正觀與行相應──觀行即、相似即,叁、真智與理相應──分證即,四、圓因與果相應──究竟即,五、佛教與機相應。良以行解相應,然後理可證,道可成,衆生可度,而得始終貫徹瑜伽之旨也。二、密教之瑜伽,謂行者之叁業──身、口、意──與本尊之叁業,交加依持,相應互照,聖凡一致,因果同體。此密教之相應,蓋無異顯教之佛教與機相應也。

  ┌─身……印契……身─┐

  本尊─┼─口……咒言……口─┼─行者

  └─意……字觀……意─┘

  二、瑜伽師──別雲瑜只,微異瑜伽──翻雲觀行者,或雲瑜伽之師,依主釋也。蓋師者,人也,因學觀行而名之也。又名有瑜伽之師,以此人有止觀之相應行故,有財釋也。瑜伽師,人法雙標也。叁、瑜伽師地:一、地位,謂從凡夫地至大覺地故。二、譬喻,謂地能持載萬物,能生長萬物,喻此論能持載諸行爲一切法之所依故,能生長二智爲無上菩提因故。四、瑜伽師地論,瑜伽師地約所诠之義理,論約能诠之言教也。

  乙、釋分題──本地分  本論有五分:一、本地分,二、攝決擇分,叁、攝釋分,四、攝異門分,五、攝事分。初分廣明由凡至聖之境、行、果地;余四分中所言者,皆爲此本地分之流類耳。

  丙、釋地題──第十五菩薩地  論曰:“雲何瑜伽師地?謂十七地。何等十七?嗢陀南曰:“五識相應、意,有尋伺等叁,叁摩地俱、非,有心、無心地。聞、思、修所立,如是具叁乘。有依及無依,是名十七地””。此即:一、五識身相應地,二、意地,叁、有尋有伺地,四、無尋唯伺地,五、無尋無伺地,六、叁摩呬多地,七、非叁摩呬多地,八、有心地,九、無心地,十、聞所成地,十一、思所成地,十二、修所成地,十叁、聲聞地,十四、獨覺地,十五、菩薩地,十六、有余依地,十七、無余依地。于中前九地辨境,次六地辨行,後二地辨果。菩薩地屬于十七地中第十五地──辨行,由叁十五卷起至四十九卷半止,共有十五卷半文。所謂叁乘者,佛之說法本乎一味,因根不等故有叁乘。然大乘不但異小乘,且能包乎小乘也。

  丁、釋持題──初持瑜伽處  持有四:初持、二持、叁持、四持。初持文占菩薩地最多,有十二卷、十八品。約前顯教,初解境相應與觀行相應,屬此初持。二、觀行相應與智理相應,屬此二持。叁、因果相應屬此叁持。初持,以持菩薩解行到瑜伽處也。

  戊、釋品題──真實義品第四  行者之于一切法,如實了知諸法實相,假者見其假,真者見其真,而不虛诳其事,則此品之所名真實也。孔子曰:“知之爲知之,不知爲不知,是知矣”。品之要義,說明一切法自相,使得發生不違諸法之勝解,而入與境相應之初持瑜伽處者也。故吾人必藉此發生相應勝解,得入爲初持之瑜伽師。品者,類也,文在卷第叁十六本地分中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十八品中之第四品。

  二 明殊勝

  論之殊勝分爲叁種:一、本論在佛法中之殊勝。二、本地在本論中之殊勝。叁、本品在本地中之殊勝。初雲佛法者,指佛一代時教之謂也。略言有四:一、所屬藏勝:于二藏中屬菩薩藏攝故,于叁藏中屬阿毗達摩藏攝故。二、所屬乘勝:一、從此論頓入菩薩地者,即同華嚴之根本一乘故。二、從此論漸入菩薩地者,即同深密第叁時普爲發趣一切乘而說之大乘故。總論此論所屬乘者,唯普爲與根本之大乘方能攝入,余非所容。叁、所屬教勝:一、頓機遇之,即一時一音之頓教。二、漸機遇之,即深密第叁時無上無容中道了義之教。四、論自體勝有叁:一、是通申一切經之宗論故。二、是法無不诠義無不了之廣論故。叁、是法相唯識宗之本論故,對十支論爲根本故。十支論名目如下:

  略陳名數支…………百法明門論──世親造

  粗釋體義支…………大乘五蘊論──世親造

  總包衆義支…………顯 揚 論──無著造

  廣包大義支…………攝 大 乘論──無著造

  分別名數支…………集  論──無著造

  離僻處中支…………辨 中 邊論──彌勒說

  摧破邪山支…………二十唯識論──世親造

  高建法幢支…………叁十唯識論──世親造

  莊嚴體義支…………大乘莊嚴論──彌勒說

  攝散歸觀支…………分別瑜伽論──彌勒說,依深密中之品名而造論,未譯。

  二、本地在本論中之殊勝:古德嘗以此論全部不能廣譯而獨譯此一地者,可見其以此地爲殊勝也。如北涼昙無谶叁藏譯,名菩薩地持經。劉宋罽賓求那跋摩譯,名菩薩善戒經。一屬經藏,一屬律藏,皆不稱其爲論也。後玄奘法師譯出爲論,即將地持經編入論藏,而善戒經仍攝在律藏,因當時譯者重在明大乘戒故。叁、本品在本地中之殊勝:心不契真實義,必偏愛見,雖有前數品之發心,亦等于空花無果耳。必須根本真實,方能念念流入薩婆若海,由初持而二持而叁持以圓滿菩提耳。故此品在二十八品中,較之別品獨爲殊勝也。

  叁 辨傳譯

  甲、明說主──彌勒菩薩說  彌勒,此雲慈氏;名阿逸多,翻無能勝。菩薩,具雲菩提薩埵,覺有情義。說者,悅所懷也。菩薩在佛滅九百年間說此論。問:佛在世時,或有菩薩示現人間,助佛行化,如觀音等;何故佛滅後九百年,彌勒仍在人間說法?答:緣由當時有無著菩薩,獲證初地,深入大乘,爲要顯揚正宗摧破邪見,以神通上升內院,求彌勒菩薩自睹史天宮降于中印度阿輸他國爲說此論,乃傳于世也。

  乙、辨譯人──叁藏法師玄奘譯  奘師越蔥嶺,遊月邦,訪道十有七載,經途百有余國,叁遍獲聞此論于戒賢法師座下。以貞觀十七年二月六日還至長安,于弘福寺與學通內外之名僧二十一人,共譯叁藏梵本。于二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肇譯此論,論梵本四萬頌,每頌叁十二字,至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絕筆,成一百卷。凡有五分,宗明十七地,如前釋。法師講此論時,有窺基“略纂”十二卷,遁倫記其所解成“瑜伽倫記”四十八卷,並行于世。至元末以來,遺失其本,研究者多未聞見,正理淪亡,慧日沈空!近幸日本續藏流通,取回重行于世。今講此論,都依斯記。

  【解 文】

  甲一 略標釋

  乙一 略標真實

  丙一 標二真實

  雲何真實義?謂略有二種:一者、依如所有性諸法真實性,二者、依盡所有性諸法一切性。如是諸法真實性、一切性,應知總名真實義。

  雲何是征問詞。不變不異之理性謂之真,現有現在之事體謂之實。性則亘古亘今,體則無方無所。此中問以何法爲真實義,所謂“欲窮真谛理,須知第一義”也。標中先開、次合。善戒經言二真實:一、法性,二、法等。地持經作:一、法性,二、一切事法性。二者名義異而不異,此則全異其名而同其義也。一者、依如性以明諸法無差別之真實性,二者、依盡性以明諸法有差別之一切性。如者不變不異之謂,今取不變不異與亦變亦異、及變而不異叁義,較而明之。一、不變不異義:爲根本智,親證真如故。二、變而不異義:爲後得智與第八識及前六現量所緣性境,雖有因緣變、分別變別別之事,而緣時與所變境不相違異故。叁、亦變亦異義:爲第七六識帶質境與獨影境,由分別變更違異因緣變之實境故。如下表明──

  ┌帶質境  前五識

  │  第六識  亦變亦異

  │  第七識   分別變

  叁境┤獨影境   變而不異

  │  第八識   因緣變

  │  後得智

  └性 境  根本智─────不變不異

  依此不變不異之如所有性,說有諸法之真實性,除此則無有真實之體性也。盡者、窮邊際徹源底之謂。前約如理智──根本智──契諸法之性曰如;此約如量智──後得智──符一切之相曰盡。倘若境大智小,智大境小,皆不足以稱其爲如量也。是故有爲無爲、空有、色心等法,以如量智證之,無不周遍,無不深徹,粗妙大小曆曆炳然也。即地持中所雲之一切事法性也。以上二義,大抵如是。合則以根本智所證之性爲諸法真實性,以後得智所證之性爲諸法一切性,如是應知總名真實義也。

  丙二 標四真實

  此真實義,品類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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