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真實義品講要
太 虛
──十八年在廈門閩南佛學院講───
懸論
一 本題之得名
二 本論之名義
叁 本論之曆史
四 本論之價值
五 本品之組織
釋文
甲一 二種真實
甲二 四種真實
乙一 列名
乙二 廣辨
丙一 世間極成真實
丙二 道理極成真實
丙叁 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
丙四 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
甲叁 五義分別
乙一 所證真實理體無二
乙二 修空勝解成大方便
乙叁 入法無我證二智行
乙四 乘無戲論能正修行
乙五 廣明離言自性
丙一 正辨
丁一 立宗旨
丁二 破小乘
戊一 隨名多體失
戊二 名前無體失
戊叁 色前有名失
戊四 結破余蘊等
丁叁 破大乘
戊一 總標兩種相似大乘
戊二 別破兩種相似大乘
戊叁 空有執之罪過比較
戊四 緣取空理有善惡別
丙二 引證
丁一 轉有經證
丁二 義品證
丁叁 散地證
丙叁 佛起言說意
丙四 愚起八分別
丁一 八分別生叁事
丁二 修尋思等了八分別
戊一 修四尋思觀
戊二 修四如實智
丁叁 愚不了八分別墮流轉
丁四 聖了八分別證大果
戊一 證斷果
戊二 得自在果
甲四 總結顯勝
【懸 論】
一 本題之得名
此書標題曰瑜伽師地論菩薩地真實義品,乃爲簡略題。若具足言之,則應爲瑜伽師地論本地分菩薩地第十五初持瑜伽處真實義品第四。由此,首應知此書爲瑜伽師地論中之一品,茲說明之。本論大分爲五:一、本地分,二、攝決擇分,叁、攝釋分,四、攝異門分,五、攝事分。此品即在本地分中。此本地分中又分爲十七地,茲免煩瑣,不一一列名。然此十七地中:前十地屬境,中六地屬行,後二地屬果也。而此菩薩地,即是十七地中之第十五地。在此地中又分爲四處:一、初持瑜伽處,共十八品。二、第二持隨法瑜伽處,共四品。叁、第叁持究竟瑜伽處,共五品。四、第四持次第瑜伽處,共一品。茲所講出者,乃初持瑜伽處中十八品內之第四真實義品也。
二 本論之名義
“瑜伽”,本一名詞,故不可分開而讀。譯者只譯其瑜伽之原來梵語,並未曾譯出瑜伽二字在漢文中之爲何義,蓋以瑜伽所包涵之意義甚廣博故也。後人有以瑜伽爲密宗之專名詞者,甚或視爲焰口一書之專名詞者,然瑜伽名義實非如此。密宗與焰口,有身口意叁業相應之義,如行者依其所宗之本尊法而修持,得成與本尊感應之效,故曰瑜伽,並非瑜伽爲其獨有之名詞也。又如百法明門論中所列相應一法,亦同此瑜伽之本義。然瑜伽固不囿于“相應”一義,已進爲貫攝全部佛法之精神也!
譬如“薄伽梵”一名詞,舊譯謂具有德,巧分別諸法,有名聲,能破淫怒癡之四義。新譯則謂具足自在,熾盛,端嚴,名稱,尊貴,吉祥之六義。故譯者不能偏取六義中任何一義而譯出之,只好保存其原有之梵語耳。奘師論五種不翻:一、因秘密故,如諸“陀羅尼咒”。二、因多含故,如“薄伽梵”。叁、因此無故,如“閻浮提樹”。四、因順古故,如“阿耨菩提”。此本可翻,但由摩騰以來,即將此原有之梵語流至中國,故後來譯者仍保存之而不翻成華語也。五、因生善故,如“般若”。此若譯爲華言則爲“智慧”,考智慧一名,實不如般若之尊重,令人生敬,故亦不翻之也。由此可知瑜伽亦是五不翻中因多含故之一種。雖大抵翻此瑜伽爲相應之義,實則未能盡明瑜伽之完全意義也。
考“相應”之義,須具二種條件:一、要是兩法,方得相應。二、兩法要有互相隨順不相違性,方得相應。所謂相稱、相當、相符、相契等,亦相應之義也。然則本論中究有何種“相應”之義?考本論中有境、行、果叁分,皆有互相相應之義。在境言:境、即是法,而法之內包與外延甚廣,倘此法與彼法互相隨順不相違背,即是境與境相應也。而境與行果,亦有相應之義。在行言:行有聲聞、緣覺、菩薩之叁種不同,如在叁乘中本乘所起相應之行,即心王、心所是,以心王、心所隨順同緣一境故;而叁乘人所修之行,各有相應之義。由修行而入聖,即是行與果相應義。如修行時,以四谛、十二緣起爲其所曆之境,即是行與境相應義。在果言:果有多種,略則福與智相應,菩提與涅槃相應。而果與行境亦複相應,以觀境修行而得證果故。
吾侪凡夫,距離成佛甚爲遙遠,然能向佛法上進行一步,則將來自有一步之成績可獲!如今之哲學家,亦重在實現其理想中之目的,故吾侪佛徒益應不憚難而苟安。須精進于佛法上,殷勤不懈,以期達到實證妙境,得大受用。然聽聞佛法,閱覽經藏,則僅如賞鑒一幅地圖之形勢與方向而已。倘不按地圖方向而去曆行,則終難達目的地。故吾人修學佛法,不可徒托空言,理應躬行實踐!並不但自求解脫,亦當展轉解脫他人。此在解釋“瑜伽師”一名詞,即可以想見其梗概矣。
所謂究竟“瑜伽師”者,須具足下列五種條件:一、機教相應:觀察聽衆心理,能否與此教相應,須視聽衆之根性──機──如何?如其真能信受奉持此種教法,則爲機教相應,乃叁慧中之聞慧也。二、教理相應:能诠之名、句、文身爲教,其中含有所诠之意義爲理。倘吾人依其言教能了解全部精粹微妙深奧之義理,乃叁慧中之思慧也。叁、理行相應又名解行相應:此則不單求明了教義而已,竿頭更進,既了解已,而又依之而行。換言之:即吾人之起心、動身、發語,一切行爲,無不悉以所了悟之教理而實踐之,乃叁慧中之修慧也。四、行果相應:常人平日之各種行動上,莫非隨其業報上所有自然之習慣而行動者。然學佛者,則不如是,乃根據佛學上之真理而作自他二利之事,莊嚴福慧,改革疇昔叁業不淨之施爲。所謂“諸惡莫作,衆善奉行”者。若能如是久而行之,猛勇精進,則將來必獲美滿成績,亦即證究竟瑜伽師之無上果位也。五、果機相應:洎乎自受法樂而獲最上之成效後,照見一切衆生無不具有成佛之可能,故其必以自心所證之真如妙境,開示根性適宜之衆生,亦俾其得聞佛法,即是師資相應之義也。在此五義觀之,即可證實前言,所謂自度度他是也。如是展轉師資相應,循環不休,則將來清淨世界之實現可期矣!
但瑜伽一詞,在印度實非佛教之所獨有,即如六派哲學中亦有所謂瑜伽派,其余各派亦有用此瑜伽一名者;然其義則與佛教有殊。按瑜伽派主旨言之:則在“梵我合一”。彼以梵爲造宇宙萬有之真實性,而吾人亦爲其所造者,倘吾人能照見真我,則梵我合一矣。而佛教弟子,沿用瑜伽一名,作爲禅定或止觀之代名詞,因瑜伽涵有“理行一致”之義。所謂理行一致者,即是依佛教理而去實行。換言之:即其所修之行,皆與教理相吻合,即是修習叁摩地之種種觀行也。然此觀行,既爲佛徒之所修習,故浸假而加此佛徒以“瑜伽師”或“觀行師”之名稱矣。而達摩禅師亦雲:“行解相應,名之爲祖”,是其例也。此就自身而言,有行解相應之師,有財釋也。倘以其行解相應,可展轉爲令他人得行解相應之師,則依士釋也。
此上所說之瑜伽師,就廣義言,即謂凡能信解佛之教理而實行者,皆得謂之瑜伽師也。若就狹義言,非由凡夫位熏修佛法,俾其無漏種子日有增長,而至分證位、究竟位,不得名爲瑜伽師也。要之、瑜伽師者,能以瑜伽之法爲己之師,複以己得之瑜伽法能爲開導他人之師者也。茲以廣狹二義之瑜伽師,列表以下───
┌信解師──外凡──大乘十信──人 天──┐
│ │
│解行師──內凡──叁乘賢位──二乘五停心總別相念乃──┼─廣義
瑜伽師┤ 至世第一大乘之住行向 │
│分證師──聖者──叁乘聖位──大乘之初地以上二乘之──┘
│ 初二叁四果與辟支佛
└究竟師──佛陀──無 上 正 遍 覺 者────狹義
以瑜伽攝一切法,亦無不可。蓋一切法無不與實性相應,故一切法之實性即是瑜伽。黃檗禅師雲:“大唐國裏無禅師,不是無禅是無師”;蓋歎息無不是瑜伽而惜無瑜伽之究竟師也。
“瑜伽師地”者、瑜伽師之地也,此乃依主釋。雲何爲地?略有二義:一、從人的方面言,有叁義:一、所依止,謂凡瑜伽師皆以此論所明之教法爲依止而去修行故。二、所遊行,謂瑜伽師初自外凡行至內凡,自凡至聖或自小乘遊至大乘,無不悉以此法而爲遊曆故。叁、所攝領,即是證到究竟瑜伽師位,其所攝領之法仍不出乎此瑜伽論中所明之教法故。二、從論的方面言,亦有叁義:一、能住持,謂本論中能住持一切瑜伽師所有之教法故。二、能生成,謂此論中教法,能生起瑜伽師之解行而成果故。叁、能增長,謂能增長瑜伽師之福德智慧,而達無上覺果故。
瑜伽師地論者,論上所明都屬所诠之義理,而論則屬能诠。能诠雲何?即是用名句文身組織成有條理有系統有判斷之論文,能說明瑜伽師一切境行果法之真相者也。
叁 本論之曆史
說明萬法真理,本惟釋迦牟尼佛,但亦有在會大衆所說,經佛陀印證而成爲教法者。後世如小大性相之異轍,悉淵源于是。蓋當時聽佛說法者之程度不一,因此各人意識上所變之文義相,亦大相迳庭。其後各人複以其心得而展轉傳諸他人,日月綿延,時光遷流,久而久之,則有如斯之分歧矣。當佛說法之時,或有聽法者執筆而記錄之,或以記憶力而保存之。根本一切有部毗奈耶雲:“佛在世時,绀目夫人夜讀佛經”;此其明證。迨夫佛陀逝世,阿難、迦葉即開始叁藏之結集。在佛滅後五百年間之所研究及修持者,大抵以小乘教義爲範圍。雲何小乘教義?以叁學力析我歸空,其所遺留者僅爲五蘊等諸法。達此目的,則能解除個人之束縛而證無我之涅槃。然我之觀念雖空,而其法之計執轉更牢固。在小乘中法執最強烈者,則爲一切有部,主張叁世法體實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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