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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真实义品讲要

  瑜伽真实义品讲要

  太 虚

  ──十八年在厦门闽南佛学院讲───

  悬论

  一 本题之得名

  二 本论之名义

  三 本论之历史

  四 本论之价值

  五 本品之组织

  释文

  甲一 二种真实

  甲二 四种真实

  乙一 列名

  乙二 广辨

  丙一 世间极成真实

  丙二 道理极成真实

  丙三 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

  丙四 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

  甲三 五义分别

  乙一 所证真实理体无二

  乙二 修空胜解成大方便

  乙三 入法无我证二智行

  乙四 乘无戏论能正修行

  乙五 广明离言自性

  丙一 正辨

  丁一 立宗旨

  丁二 破小乘

  戊一 随名多体失

  戊二 名前无体失

  戊三 色前有名失

  戊四 结破余蕴等

  丁三 破大乘

  戊一 总标两种相似大乘

  戊二 别破两种相似大乘

  戊三 空有执之罪过比较

  戊四 缘取空理有善恶别

  丙二 引证

  丁一 转有经证

  丁二 义品证

  丁三 散地证

  丙三 佛起言说意

  丙四 愚起八分别

  丁一 八分别生三事

  丁二 修寻思等了八分别

  戊一 修四寻思观

  戊二 修四如实智

  丁三 愚不了八分别堕流转

  丁四 圣了八分别证大果

  戊一 证断果

  戊二 得自在果

  甲四 总结显胜

  【悬 论】

  一 本题之得名

  此书标题曰瑜伽师地论菩萨地真实义品,乃为简略题。若具足言之,则应为瑜伽师地论本地分菩萨地第十五初持瑜伽处真实义品第四。由此,首应知此书为瑜伽师地论中之一品,兹说明之。本论大分为五:一、本地分,二、摄决择分,三、摄释分,四、摄异门分,五、摄事分。此品即在本地分中。此本地分中又分为十七地,兹免烦琐,不一一列名。然此十七地中:前十地属境,中六地属行,后二地属果也。而此菩萨地,即是十七地中之第十五地。在此地中又分为四处:一、初持瑜伽处,共十八品。二、第二持随法瑜伽处,共四品。三、第三持究竟瑜伽处,共五品。四、第四持次第瑜伽处,共一品。兹所讲出者,乃初持瑜伽处中十八品内之第四真实义品也。

  二 本论之名义

  “瑜伽”,本一名词,故不可分开而读。译者只译其瑜伽之原来梵语,并未曾译出瑜伽二字在汉文中之为何义,盖以瑜伽所包涵之意义甚广博故也。后人有以瑜伽为密宗之专名词者,甚或视为焰口一书之专名词者,然瑜伽名义实非如此。密宗与焰口,有身口意三业相应之义,如行者依其所宗之本尊法而修持,得成与本尊感应之效,故曰瑜伽,并非瑜伽为其独有之名词也。又如百法明门论中所列相应一法,亦同此瑜伽之本义。然瑜伽固不囿于“相应”一义,已进为贯摄全部佛法之精神也!

  譬如“薄伽梵”一名词,旧译谓具有德,巧分别诸法,有名声,能破淫怒痴之四义。新译则谓具足自在,炽盛,端严,名称,尊贵,吉祥之六义。故译者不能偏取六义中任何一义而译出之,只好保存其原有之梵语耳。奘师论五种不翻:一、因秘密故,如诸“陀罗尼咒”。二、因多含故,如“薄伽梵”。三、因此无故,如“阎浮提树”。四、因顺古故,如“阿耨菩提”。此本可翻,但由摩腾以来,即将此原有之梵语流至中国,故后来译者仍保存之而不翻成华语也。五、因生善故,如“般若”。此若译为华言则为“智慧”,考智慧一名,实不如般若之尊重,令人生敬,故亦不翻之也。由此可知瑜伽亦是五不翻中因多含故之一种。虽大抵翻此瑜伽为相应之义,实则未能尽明瑜伽之完全意义也。

  考“相应”之义,须具二种条件:一、要是两法,方得相应。二、两法要有互相随顺不相违性,方得相应。所谓相称、相当、相符、相契等,亦相应之义也。然则本论中究有何种“相应”之义?考本论中有境、行、果三分,皆有互相相应之义。在境言:境、即是法,而法之内包与外延甚广,倘此法与彼法互相随顺不相违背,即是境与境相应也。而境与行果,亦有相应之义。在行言:行有声闻、缘觉、菩萨之三种不同,如在三乘中本乘所起相应之行,即心王、心所是,以心王、心所随顺同缘一境故;而三乘人所修之行,各有相应之义。由修行而入圣,即是行与果相应义。如修行时,以四谛、十二缘起为其所历之境,即是行与境相应义。在果言:果有多种,略则福与智相应,菩提与涅槃相应。而果与行境亦复相应,以观境修行而得证果故。

  吾侪凡夫,距离成佛甚为遥远,然能向佛法上进行一步,则将来自有一步之成绩可获!如今之哲学家,亦重在实现其理想中之目的,故吾侪佛徒益应不惮难而苟安。须精进于佛法上,殷勤不懈,以期达到实证妙境,得大受用。然听闻佛法,阅览经藏,则仅如赏鉴一幅地图之形势与方向而已。倘不按地图方向而去历行,则终难达目的地。故吾人修学佛法,不可徒托空言,理应躬行实践!并不但自求解脱,亦当展转解脱他人。此在解释“瑜伽师”一名词,即可以想见其梗概矣。

  所谓究竟“瑜伽师”者,须具足下列五种条件:一、机教相应:观察听众心理,能否与此教相应,须视听众之根性──机──如何?如其真能信受奉持此种教法,则为机教相应,乃三慧中之闻慧也。二、教理相应:能诠之名、句、文身为教,其中含有所诠之意义为理。倘吾人依其言教能了解全部精粹微妙深奥之义理,乃三慧中之思慧也。三、理行相应又名解行相应:此则不单求明了教义而已,竿头更进,既了解已,而又依之而行。换言之:即吾人之起心、动身、发语,一切行为,无不悉以所了悟之教理而实践之,乃三慧中之修慧也。四、行果相应:常人平日之各种行动上,莫非随其业报上所有自然之习惯而行动者。然学佛者,则不如是,乃根据佛学上之真理而作自他二利之事,庄严福慧,改革畴昔三业不净之施为。所谓“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者。若能如是久而行之,猛勇精进,则将来必获美满成绩,亦即证究竟瑜伽师之无上果位也。五、果机相应:洎乎自受法乐而获最上之成效后,照见一切众生无不具有成佛之可能,故其必以自心所证之真如妙境,开示根性适宜之众生,亦俾其得闻佛法,即是师资相应之义也。在此五义观之,即可证实前言,所谓自度度他是也。如是展转师资相应,循环不休,则将来清净世界之实现可期矣!

  但瑜伽一词,在印度实非佛教之所独有,即如六派哲学中亦有所谓瑜伽派,其余各派亦有用此瑜伽一名者;然其义则与佛教有殊。按瑜伽派主旨言之:则在“梵我合一”。彼以梵为造宇宙万有之真实性,而吾人亦为其所造者,倘吾人能照见真我,则梵我合一矣。而佛教弟子,沿用瑜伽一名,作为禅定或止观之代名词,因瑜伽涵有“理行一致”之义。所谓理行一致者,即是依佛教理而去实行。换言之:即其所修之行,皆与教理相吻合,即是修习三摩地之种种观行也。然此观行,既为佛徒之所修习,故浸假而加此佛徒以“瑜伽师”或“观行师”之名称矣。而达摩禅师亦云:“行解相应,名之为祖”,是其例也。此就自身而言,有行解相应之师,有财释也。倘以其行解相应,可展转为令他人得行解相应之师,则依士释也。

  此上所说之瑜伽师,就广义言,即谓凡能信解佛之教理而实行者,皆得谓之瑜伽师也。若就狭义言,非由凡夫位熏修佛法,俾其无漏种子日有增长,而至分证位、究竟位,不得名为瑜伽师也。要之、瑜伽师者,能以瑜伽之法为己之师,复以己得之瑜伽法能为开导他人之师者也。兹以广狭二义之瑜伽师,列表以下───

  ┌信解师──外凡──大乘十信──人  天──┐

  │      │

  │解行师──内凡──三乘贤位──二乘五停心总别相念乃──┼─广义

  瑜伽师┤    至世第一大乘之住行向  │

  │分证师──圣者──三乘圣位──大乘之初地以上二乘之──┘

  │    初二三四果与辟支佛

  └究竟师──佛陀──无  上  正  遍  觉  者────狭义

  以瑜伽摄一切法,亦无不可。盖一切法无不与实性相应,故一切法之实性即是瑜伽。黄檗禅师云:“大唐国里无禅师,不是无禅是无师”;盖叹息无不是瑜伽而惜无瑜伽之究竟师也。

  “瑜伽师地”者、瑜伽师之地也,此乃依主释。云何为地?略有二义:一、从人的方面言,有三义:一、所依止,谓凡瑜伽师皆以此论所明之教法为依止而去修行故。二、所游行,谓瑜伽师初自外凡行至内凡,自凡至圣或自小乘游至大乘,无不悉以此法而为游历故。三、所摄领,即是证到究竟瑜伽师位,其所摄领之法仍不出乎此瑜伽论中所明之教法故。二、从论的方面言,亦有三义:一、能住持,谓本论中能住持一切瑜伽师所有之教法故。二、能生成,谓此论中教法,能生起瑜伽师之解行而成果故。三、能增长,谓能增长瑜伽师之福德智慧,而达无上觉果故。

  瑜伽师地论者,论上所明都属所诠之义理,而论则属能诠。能诠云何?即是用名句文身组织成有条理有系统有判断之论文,能说明瑜伽师一切境行果法之真相者也。

  三 本论之历史

  说明万法真理,本惟释迦牟尼佛,但亦有在会大众所说,经佛陀印证而成为教法者。后世如小大性相之异辙,悉渊源于是。盖当时听佛说法者之程度不一,因此各人意识上所变之文义相,亦大相迳庭。其后各人复以其心得而展转传诸他人,日月绵延,时光迁流,久而久之,则有如斯之分歧矣。当佛说法之时,或有听法者执笔而记录之,或以记忆力而保存之。根本一切有部毗奈耶云:“佛在世时,绀目夫人夜读佛经”;此其明证。迨夫佛陀逝世,阿难、迦叶即开始三藏之结集。在佛灭后五百年间之所研究及修持者,大抵以小乘教义为范围。云何小乘教义?以三学力析我归空,其所遗留者仅为五蕴等诸法。达此目的,则能解除个人之束缚而证无我之涅槃。然我之观念虽空,而其法之计执转更牢固。在小乘中法执最强烈者,则为一切有部,主张三世法体实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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