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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大乘論初分講義▪P6

  ..續本文上一頁耶識,何以故?謂六識無常,故非此蘊;第七意常,然生空觀起時,彼染亦斷;其余色等,更不待言。無爲雖常,然非是蘊。故知彼蘊,即此識也。又釋此義曰:有無色界諸處,見色法斷,故非此蘊;有無心等諸處,見心法斷,亦非此蘊。彼色心斷時,唯斷現行,非阿賴耶識中所藏彼色心之種子亦有間斷,故後離彼無色無心之位,色心仍起。彼種子既不斷,故持彼種之識,亦不應斷。但除阿賴耶識,更無余法能持彼種──此義如唯識論中廣釋。故彼部雖異名爲窮生死蘊,而其實即此阿賴耶識也。上來,別顯阿賴耶、以異門密義,于聲聞乘中亦曾說,非全不說也。

  庚叁 總結成

  如是所知依,說阿賴耶識爲性,阿陀那識爲性,心爲性,阿賴耶爲性,根本識爲性,窮生死蘊爲性等。由此異門,阿賴耶識成大王路。

  此將上來所安立之諸名,總爲結束,成此論中所知依也。如是上來諸種解釋,故知此論之所知依法,或以阿賴耶識說之爲性,或以阿陀那識說之爲性,或說心爲其性,或說愛樂欣喜四阿賴耶爲其性,或說名根本識爲其性,或說名窮生死蘊爲其性。等者、顯有分識等諸異名,皆可說爲其性。由此諸多異門解釋,故此阿賴耶識,成最廣大、最正直、最明顯、最平坦,猶如大國王所經之路也。

  己叁 破執顯勝于

  上釋諸異門名,即阿賴耶識義,彼小乘諸師恃執否認,故破彼等之鄙執,顯成立此阿賴耶識之殊勝也。

  庚一 破濫義執

  複有一類,謂心意識,義一文異。是義不成。意、識兩義,差別可得,當知心義亦應有異。

  複有一類至義一文異,出執。彼雲:佛說心、意、識叁名者,其能诠之文言有多名,而所诠之體義是一法。故汝大乘,不應說心是阿賴耶識也。破雲:是小乘之義不能成立。何以故?以意爲思量性,即染汙意第七,或等無間意;識爲前六了別境識。此意、識兩名所诠之兩義,既成差別,已可成立非一。是故當知此心名所诠之義,亦應有別異法爲所诠也。或曰:何故二十唯識論中,亦名心意識了四爲一法耶?彼依能緣之通義爲論,總顯一法可立多名;然實諸名各有別義。若不爾者,多說何用? 

  庚二 破異解執

  辛一 出計

  壬一 計爲五取蘊

  複有一類,謂薄伽梵所說衆生愛阿賴耶,乃至廣說;此中五取蘊,說名阿賴耶。謂複有一類之小乘諸師,謂薄伽梵于阿笈摩中所說之世間衆生愛阿賴耶,乃至廣說四阿賴耶,即是世間衆生有漏五法之愛取蘊,非別說有第八識也。

  壬二 計爲貪俱樂受

  有余、複謂貪俱樂受名阿賴耶。

  有除上所計余之一類小乘諸師,說貪心相俱之樂受,此受是世間衆生所最愛樂執藏之法,故名賴耶;非別有第八識名阿賴耶識也。

  壬叁 計爲薩迦耶見

  有余、複謂薩迦耶見名阿賴耶。

  薩者、經部爲僞,與有部爲有,及大乘爲移轉,諸義不同,如成唯識論述記廣明,此不繁引。迦耶謂聚,指身以言。此即身見,或名我我所見。謂彼計雲:世間衆生,于身起見,最是所愛樂所執藏之法,故名愛等阿賴耶,非第八識也。

  辛二 破執

  壬一 總破所執

  此等諸師由教及證愚阿賴耶,故作此執。如是安立阿賴耶名,隨聲聞乘安立道理,亦不相應。若不愚者,取阿賴耶識安立彼說阿賴耶名,如是安立則爲最勝。謂此叁計之小乘師,不依了義教法,及殊勝智證,但由不了義之教,及下劣智證,愚迷于阿賴耶識之若名若相等故,所以作上來叁種執也。如依彼等之執,安立阿賴耶名,非但于大乘教理有違,即隨順聲聞乘教法中,安立此名之道理,亦不相應也。何以知之?如下,就彼安立道理推破中可知也。若不愚者──即是斷法執之菩薩,取此第八阿賴耶識之法,而安立彼經所說之阿賴耶名;若能如是安立,便能由名得體,斷法執、達緣起、證唯識等義皆成,離一切過患,則爲最殊勝之教理也。

  壬二 推破所執

  癸一 外征

  雲何最勝?

  聲聞乘教安立道理,果有何咎?大乘教法道理,雲何最勝?

  癸二 破執

  子一 破五取蘊執

  若五取蘊名阿賴耶,生惡趣中一向苦處,最可厭逆,衆生一向不起愛樂,于中執藏,不應道理;以彼常求速舍離故。

  若汝所執五有漏取蘊名阿賴耶者,在人天道等善道中,固不顯其過。但若生地獄極惡趣中之衆生,于一向受極苦之處曾無少樂,此處及身最可厭惡,違逆其心。彼衆生于此處及身,一向不起絲毫愛著樂欲,以是極大之苦故。若雲彼衆生于此中五取蘊法,起執著攝藏名阿賴耶者,不應道理,以彼常求速舍此身離此處故。故應許有第八阿賴耶識,安立此名,方無上失。

  子二 破貪俱樂受執

  若貪俱樂受名阿賴耶,第四靜慮以上無有,具彼有情常有厭逆,于中執藏,亦不應理。

  第四靜慮,即色界第四禅諸天,彼諸天又名舍念清淨地,其受唯舍更無樂等諸受。若第叁靜慮,又名離喜妙樂地,尚有樂在。故此文唯取第四靜慮以上者,彼等無樂受,豈可雲無阿賴耶乎!文謂:若汝小乘諸師,以貪相俱之樂受,便名阿笈摩中愛、樂、欣、喜四阿賴耶者。但此樂受,不唯于第四靜慮以上諸天皆已無有,且由第叁靜慮欲進第四靜慮之有情,具彼樂受,爲生無樂受處故,常生厭患樂受之心,觀爲粗、苦、障故;況已生四靜慮者乎?彼第四靜慮以上之有情,既已舍彼,汝若言彼諸有情于貪俱樂受中執持攝藏,名愛等阿賴耶者,不應正理。

  子叁 破薩迦耶見執

  若薩迦耶見名阿賴耶,于此正法中信解無我者,恒有厭逆,于中執藏,亦不應理。

  薩迦耶見即我見是,汝等若執此我見,名世間有情之愛等四阿賴耶者,其于佛正法中,信解無我之理者,此等有情于我見恒常厭逆,唯速求斷。若雲彼有情于我見中亦執持攝藏,名愛等四阿賴耶者,亦不應理。

  癸叁 顯勝

  子一 釋勝

  阿賴耶識內我性攝,雖生惡趣一向苦處求離苦蘊,然于藏識我愛隨縛,未嘗求離。雖生第四靜慮以上,于貪俱樂恒有厭逆,然于藏識我愛隨縛。雖于此正法信解無我者,厭逆我見,然于藏識我愛隨縛。

  此顯示大乘之安立,非如彼等有諸過失,成最勝之安立也。阿賴耶識內我性故八字,通下叁文。大乘安立阿賴耶識名阿賴耶,有何緣故最勝無過?因阿賴耶識是第七染汙意所執之自內我性故。何故無過?謂雖生惡趣一向受苦地獄處,于彼依正二報苦蘊求舍離者,然彼恒于此阿賴耶識內我性上,仍有第七愛自內我之愛,隨逐纏縛,未嘗一念求其厭離。因彼願雲:如何能令我之諸苦蘊都無所有,令我恒得受諸樂蘊耶!故知彼諸有情雖厭苦蘊,而不厭此識。故以此識名愛等阿賴耶,無過失也。雖諸生第四靜慮以上之有情,于貪俱之樂受雖恒厭逆,然彼有情等于此阿賴耶識則未求離也。因彼于此阿賴耶識,恒有愛內我之我愛,隨逐縛故。故以阿賴耶識名愛等阿賴耶,則無過最勝也。又雖信解佛正法無我理者,厭逆我見,然于第七恒行我見所執內我,則猶未能厭逆及之。如叁果人入生空觀時,率爾聞雷聲,猶生驚怖,是其證也。若四果則無是怖,已斷我執故。因彼未斷而信解之有情,于此識上仍恒有第七識之我隨縛故。如是安立,便無上過。

  子二 結勝

  是故安立阿賴耶識名阿賴耶,成就最勝。

  由上諸理,是故若安立阿賴耶識,名阿笈摩中之四阿賴耶,成就最勝之安立也。

  戊二 立相

  己一 結前生後

  如是已說阿賴耶識安立異門,安立此相,雲何可見?

  依上來能诠諸名,安立所诠之體相也。如是上來已說阿賴耶識立異門諸名竟,即結前也。安立此諸名所诠之相,又如何而能見知耶?即生後文,問也。

  己二 廣釋其義

  庚一 總立叁相

  安立此相,略有叁種:一者、安立自相,二者、安立因相,叁者、安立果相。此中安立阿賴耶識自相者:謂依一切雜染品法所有熏習,爲彼生因,由能攝持種子相應。此中安立阿賴耶識因相者:謂即如是一切種子阿賴耶識,于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現前爲因。此中安立阿賴耶識果相者:謂即依彼雜染品法,無始時來所有熏習阿賴耶識,相續而生。

  安立此諸名所诠之相,廣說無盡,唯佛能知。若總略說之,則有叁種相,亦攝盡也。即立一相亦能攝盡。但取要者說之,與成唯識論同,開爲叁也。一者、安立自相,即安立此識之自體相。二者、安立因相,即安立此識爲諸法因之相。叁者、安立果相,即安立此識,是增上力業所引之異熟果也。此中安立下,是釋叁相。此中者,謂此安立叁相中。安立阿賴耶自相者,謂叁相中,且說安立此識自相之法。謂依一切前七識之雜染品類能熏之法與第八識,俱滅俱生熏已,阿賴耶識中,所有前七雜染品類能熏法所熏成之氣分,即此氣分之功能,展轉攝持于第八識中,乃至成熟位,複能爲彼能熏法之生因──即是彼法之種子──此是彼阿賴耶識受熏義。由此阿賴耶識獨能攝藏不失,執持不壞彼諸法種子之道理,最爲相應,非余法可與能攝持彼諸種子之道理相應。此是明阿賴耶識持種義。總此受熏、持種二義,爲阿賴耶識之能藏義。或約所熏法,亦兼所藏義。依此能、所藏義,是第八識之自體相,離此更無此識體相可知故。此中安立阿賴耶因相者,標叁相中之因相。謂即如是至阿賴耶識者,是指因相之法體,即用如上所明之阿賴耶識中所攝持之一切種子是也。此種與識非一非異,約此種子于各各成熟之一切世間,即能複與彼能熏雜染品類諸法爲現前之生因,故名是此識之因相也。此中安立阿賴耶識果相者,果相即異熟果,謂即因彼能熏之雜染品類諸現行法,自無始時來,所有熏習成能招叁界異熟果之增上業種,阿賴耶識因彼種子之引力,故于叁界內,前後異熟相續而生,不稍間斷。此約總報體爲論,是業增上緣所引之果故,名果相也。

  庚二 別明種習

  辛一 明熏習義

  壬一 設征

  複次、何等名爲熏習?熏習能诠、何爲所诠?

  複次、以何等法何等義名爲熏習?又熏習所诠之名,以何爲所诠之義也?

  壬二 釋義

  癸一 釋法

  謂依彼法俱生俱滅,此中有能生彼因性,是謂所诠。

  所诠義,其熏習二字,則未及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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