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五不生故”。謂五識其性鈍,無明了用,任運緣境不起分別了知,故依第六明了。叁、第七識是染淨依,成唯識疏曰:“由有第七識染故,施等善法不成無漏”。乃至廣說謂恒與四惑相應故,被染諸識成有漏善汙法也。四、第八識是根本依,楞伽經伽他曰:“阿賴耶爲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余轉識──第六及前五識──得生”。又瑜伽、顯揚說:由有第八識執受色根,五識身依之而轉,廣說乃至是共依非別依。此第八持諸識種子令生諸識,變五根令住五識,變五境令緣六識;又爲第七親依也。如是諸識同依,非唯一識依,故雲共依──第六識以第八識爲共依,七八二識互爲能所依也。二、不共依,謂前五識依五色根,第六依末那,七八二識互爲能所依;此隨一識依,非余識依,故言不共。問:五識俱有依有四種,然今論何無簡別,但言眼識之所依等乎?答:成唯識論四,會之舉四因:一、不共故,謂五識依非余識依故。二、必同境故,謂其緣境必與五識同故。叁、此相近故,謂余叁依遠,唯此依最近故。四、相順故,謂能所依隨名相順,余依境別故。故不說余叁也。
庚二 明五境
辛一 色境
雲何爲色?謂眼境界,顯色、形色及表色等。
于中有征釋二科,准前可知。謂眼境界者,簡非耳境界等,乃眼根所對,眼識所緣境也。此有叁:一、顯色,謂青、黃、赤、白等分明顯現之緣境也。二、形色,謂于顯色分位上長、短、方、圓等有比對之形狀者。此二類更開二十叁種,即青、黃、赤、白、影、光、明、闇、雲、煙、塵、霧、空一顯色、長、短、方、圓、粗、細、高、下、正、不正、是。此中初之十叁屬顯色,後之十種屬形色。顯色之中以地水之氣名霧。日焰名光。月星*珠寶電等之焰名明。若有余色障光明焰可見名影。翻此名闇。空界顯現之色名空一顯色。形色之中方者有角。圓謂團圓。形平名正。不平不正。余色易了,故今不釋。叁、表色,謂有情之動作,其動作凡取、舍、屈、伸、行、住、坐、臥,乃至口目開合種種施爲,皆名表色。但離長、短等無別有體,何則?如鳥之飛──表色,兔之走,魚之浮,雁之翔。其烏也尖──形色、而黑──顯色,其兔也長而灰,其魚也扁而白,其雁也玄而高,所有差別狀態無非一法上之分位假相耳。故同一有見有對之法,動之差別說叁,靜之或二,究其根本唯一顯色而已──此表色依青、黃、長、短等得名,猶名句文由聲音屈曲得稱,二者比例,其義益彰。等者、等取無情及俱──情與無情之動作也。如水動樹搖,人擔並行等是。及言相違,顯、形、表叁種各異故;或義通合集,叁皆色境攝故。
辛二 聲境
雲何爲聲?謂耳境界,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俱大種因聲。
此爲耳根所對,耳識所緣之境也。是有能發因、所發聲之二。能發因者──因指能造大種──謂執受大種爲因,非執受大種爲因,執受非執受大種爲因。前二爲情、無情數,後一俱二。執受者,執是攝義、持義,受是領義、覺義,攝爲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爲執受,領爲境也。能生覺受者,謂眼等五根,爲第八識親所執受,遇打摩等事來時,第六識生苦樂等覺,故名能生覺受也。安危共同者,五色根既爲第八親所執受,根危隨危,根安隨安,故名安危共同也。此中執受義,向有二說,義皆可通,立表如下:──此中執受者,能生覺受也。其非執受,翻此應知。複次、又分能執受所執受。釋論曰:“心心所法是能執受,蠢動之類是所執受”。即依能生覺受示能執受,以五蘊聚身爲所執受。蠢動、說文:蠢,動也。又蠢動,猶雲動物也。是以色心二法,分能所執受可知。上明能發因有叁種,此所發聲如次亦有叁種,釋論曰:“執受大種(爲)因(所發)聲者,如手相擊、語言等聲;非執受大種因聲者,如風林、駛水等聲;俱大種因聲者,如手擊鼓等聲”,此聲即爲內外大種之所擊發。初有執受聲中,言等者,等取嗔聲、哭聲及有表诠、無表诠等。次明非執中,駛者,玉篇雲:山史切,疾也。如是瀑流等,言水勢所發聲也。後明執受非執受大種中,言等者,等箫聲、笛聲。廣如小乘之婆沙、俱舍、入阿毗達磨論說。大乘中亦有數說,茲彙圖如下,以資參考。
┌可 意┐
│不可意├────────────損 益 故┐
│俱相違┘ │
│因受大種……語 等 聲┐ │
│因不受大種…樹林等聲├─────因差別故│
對法論之十一聲┤因俱大種……手鼓等聲┘ │
│ 相故 ├五因相配
│世所共成……世俗所說谛非谛等┐ │
│成所引………諸聖共許因成起說├─說差別故│
│遍計執………外道執心因彼言說┘ │
│聖言所攝……可 信 至實言┐ │
│ ├───言差別故┘
└非聖言所攝…不可信不實言┘
┌螺貝聲 ┐ ┌可 意
│大小鼓聲 │ │
│舞聲 ├─因執受大種聲┤不可意
│歌聲 │ │
│音樂聲 │ └俱相違
│俳戲聲 │ ┌可意
│女聲 │ │不可意
│男聲 │ ┌可 意 │俱相違
│風林等聲 │ │ │因手等相擊出聲
瑜伽一┤明了聲 ├─因不執受大種聲┤不可意 顯揚一┤因尋伺扣弦拊革聲
│不明了聲 │ │ │依世俗聲
│有義聲 │ └俱相違 │爲養命聲
│無義聲 │ │宣暢法義而起言說聲
│下中上聲 │ ┌可 意 └依托崖谷而發響聲
│江河等聲 │ │
│鬥诤諠雜聲├─因執受不執受大種聲┤不可意
│受持演說聲│ │
└論義決擇聲┘ └俱相違
辛叁 香境
雲何謂香?謂鼻境界,好香、惡香、及所余香。
此鼻根所對,鼻識所緣之境也。通常雖以香爲臭之對,但香亦能攝臭,故曰好香、惡香,惡香即是臭故。對法疏二雲:“問:何故蒜等名香非臭?答:俗中所說香亦稱臭,謂言臭如蘭”,乃至臭亦名香,可以見矣。所余香者,好惡二香所余之平等香也。釋論曰:“好香者,謂與鼻合時,于蘊相續有所順益。惡香者,謂與鼻合時,于蘊相續有所違損。平等香者,謂與鼻合時,無所損益”。初中與鼻合時者,簡色聲二種離境,謂眼、耳二根離中知,鼻、舌、身叁合中知故,故雲合時。合者、至時名合。于蘊相續者,二十唯識論疏上曰:“言相續者,有情異名,前蘊始盡後蘊即生,故言相續”。成唯識論疏七末雲:“相續者是身”;又曰:“身者相續異名”。于者、境第七,即蘊之相續同體依主釋也。有所順益等者已下,叁香如應示益、損、俱。此約境示損益,若約情損益各通叁香。對法疏曰:“好等叁,若依境說,好益、惡損、平等雙非;若依情說,香臭俱有益損之義”。又對法論一:香差別分叁種爲六法,又建立之以叁因,今以圖示。
好 香………………如沈麝等────────┐ ┌─┐
惡 香………………如蒜韭等────────┼─損益故─┤叁│
平等香………………如塊石等────────┘ 如聲境 │因│
▲相故──┤ │
俱生香………………如香茅等────────┐ 攝取義 │相│
和合香………………如香等─────────┼─差別故─┤配│
變易香………………熟果等熟變時增香────┘ └─┘
同疏二曰:“問:好惡等叁攝法已盡,何須更立俱生等叁?答:事類不同,立初叁種;起用時別,複立後叁。或將境就心,立初叁種;忘心說境,複立後叁”。又俱舍一:好香差別,分等、不等香爲四種。于中好香惡香之中能滋養身體者爲等香,反之、能損害身體者,爲不等香雲。
辛四 味境
雲何爲味?謂舌境界,甘味、醋味、鹹味、辛味、苦味、淡味。
此舌根所對,舌識所緣之境也。味、即所啖,是可嘗義──通常爲滋味。有此甘等六味,是味之差別。然通俗只有五種,彼將淡攝甘味中,以甘淡不異故;若仔細審察,甘是甜味,淡是淡白故。瑜伽加可意、不可意、俱非爲九種。對法又加俱生、和合、變異,列十二種。顯揚有可、不可、俱非,並俱生等合六,以辨苦醋等六味體相之損益──可意等叁損益差別,差別──俱生等叁起用差別。如是若約境,應有十二細分;約情以談,則甘味爲瑜伽顯揚之可意,及對法顯揚之變異所收,淡味爲瑜伽顯揚之俱非所收;于此益見世法與佛法之淺深精粗者矣。
┌苦……………………………………
┌─┐ │醋…………………………………… ─今論及俱舍┌─┐
│對│ │甘…………………………………… │諸│
│法├─相故┤ │ │
│十│ │辛…………………………………… │論│
│二│ │ …………瑜伽│ │
│ │ │鹹……………………………………│ │數│
│ │ └淡……………………………………│ │ │
│種│ │ │不│
│叁│(差別)┌可 意(甘)……………………│ │ │
│ ├─損益故┤不可意(不甘)…………………│ │同│
│因│ └俱相違……………………………│ │ │
│相│ ───────────┼────顯揚│圖│
│配│(起用)┌俱 生───────────┤ └─┘
└─┴─差別故┤和 合───────────┤
└變 異───────────┘
辛五 觸境
雲何名爲所觸一分?謂身境界,除四大種余所造觸,滑性、澀性、重性、輕性、冷、饑、渴等。
此除大種之一分身根所對,身識所緣之境界也。言所觸者,謂觸有二:能觸、所觸。能觸中分二:一、觸心所法,二、能觸身根及身識。所觸亦分二:一、能造四大種,二、所造觸處也。今言所觸一分者,于所觸中唯取所造除能造,故言除四大種。對法疏雲:“于所觸中唯取所造,故言一分也…
《大乘五蘊論講錄》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