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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概論

  因明概論

  太虛

  ──十一年初秋在武昌中華大學講義──

  第一章 何謂因明

  第一節 因明之名義

  第二節 因明之宗旨

  第二章 因明之綱目

  第叁章 因明之解析

  第一節 能立

  第一項 宗支

  第二項 因支

  第叁項 喻支

  第四項 結成

  第二節 能破、似立、似破

  第一項 能破

  第二項 似立

  第一目 分釋論文

  一 宗過

  甲 標名

  乙 釋例

  丙 結類

  二 因過

  甲 標類

  1 不成因過

  2 不定因過

  3 相違因過

  叁 喻過

  甲 總標

  乙 分釋

  1 似同法喻

  2 似異法喻

  第二目 結論諸過

  第叁項 似破

  第叁節 現量、比量

  第一項 並標

  第二項 分釋

  第一目 現量

  第二目 比量

  第叁目 雙結

  第四節 似現、似比

  第一項 似現

  第二項 似比

  第四章 泛論因明

  第一節 因明之曆史

  第二節 新舊因明之異點

  第叁節 因明與邏輯之比較

  第一章 何謂因明

  印度之因明,雖非佛學所專有,然因明藉佛學始臻完成,而佛學亦廣用因明爲立正破邪之術,故二者有不可相離之勢焉。佛藏中關于因明之著作,曾譯梵爲華者,散見經論,得八九種。然自商羯羅主所著之因明入正理論,由唐玄奘叁藏譯出,其門弟多研習之;大乘基師尤深究此論之玄奧,援征決擇諸家之說,著疏以發揮光大之,古近學因明者,莫不奉此論疏爲圭臬,故今亦依之以傳述焉。述此之先,有須說明“何謂因明”之必要,茲分兩節言之:

  第一節 因明之名義

  因明一名,其所名之義若何?此須先審知者,茲有數義焉:

  一曰、明者,猶雲學術。明名字語言之學術,則謂聲明;明身命心性之學術,則謂內明;明工藝技巧之學術,則謂工巧明;明醫方藥物之學術,則謂醫藥明;在此明立言所因之學術,則謂因明。蓋“因”爲此科學術所專明之理由,而“明”爲各科學術能通明之學說;以能通明之“明”,明所專明之“因”,是因之明,故名因明。然此所明之因有二:一曰生因,二曰了因。由立言者之言,親生聞言者所起之智,是謂生因;由聞言者之智,得了立言者所示之義,謂之了因。細分之則爲六:生因與了因各有叁。生因叁者:曰智生因,曰義生因,曰言生因。蓋智持乎義,智能生義;義形乎言,義能生言;故能立之智與義,亦間接爲能生之因也。了因叁者:曰言了因,曰義了因,曰智了因。蓋言诠乎義,藉言解義;義顯乎智,藉義發智;故所聞之言與義,亦間接爲所了之因也。最後之果,即是立者之宗義,爲聞者所了,故此生了各叁,皆爲因也。

  二曰、因者,正指立言者之言論;以是能生聞言者明智之因故,亦兼含立者之智義。明者,正指聞言者之明智,以是立言者言論所生之明故,亦兼含聞者之言義。是明之因,故名因明。

  叁曰、因者,或即照了言義之智,或即發生智解之言。此之因體,持有明顯之用,能明顯于宗果。因即是明,故名因明。

  四曰、生因曰因,了因曰明。因能生乎明智,明能照乎宗義,舉因及明,故名因明。

  舉此四義,則因明一名之涵義,不越此矣,然于四義中以第一義爲最完備。蓋所以立言者,無非欲令聞者得了所言之宗旨耳!欲達到此目的,必須于生了各叁之爲因者,無虛謬乃可;故于此因,不可不有專科之學術以明之。故因明者,換言之,即講明何者爲達到立言目的所必由途徑之學術也。

  第二節 因明之宗旨

  名義既知,體相已悉,但尚未知功用安在,故繼之以論其宗旨。夫不明立言之因,而妄冀立言之果,恣立言論,此世之所由多诐辭、淫說、詭辯、窾言以惑亂乎人心,使正智障蔽不發也。洵能明立言之所因,了然無惑,則邪說不待剪除而自滅。依之以立言論,皆能發聞者之智,以照了所立正理而契入之。此則因明宗旨之所存也。故雲:“菩薩求法,當于一切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爲破邪論,安立正理;而商羯羅主之論,得名爲因明入正理論也。

  第二章 因明之綱目

  夫因明之目的,唯在能運用正當之言論,以建立所欲令他人了解之真理,俾皭然輝耀于世間,如日月之恒照,不爲浮議之雲所蒙蔽而已,故首明能立焉。宗爲所立,因喻爲能立,乃陳那之正義。合宗因喻多言謂之能立者,以所诠之宗義爲所立,而能诠之宗言及因喻皆爲能立故。且須明所立之宗,始彰能立因喻爲何者之能立,故雖正明能立之因喻,必兼明所立之宗以助顯之。次明能破者,若知邪論過謬之所在,則能一一取而摧蕩廓清之,如掃浮雲而顯天日,故欲立正言,必繼之以破邪論也。無可立而妄立,無可破而妄破,則謂似立似破,言其似是而非也。抑此似立似破,即能破者所破除之邪論。然言形乎義,義持乎智,設非先有自悟之智,雖欲立言令他了解,又安能取義建言以令他了解哉?故次明不從名言以直證之現量智,及從聞名言以推知之比量智,以明能立能破之正論所由生起之本。然非辨明似現似比,則混濫不分,必難極成真智,而邪論仍不免依以萌生;故終之以斷似現似比之惑。于是、根源肅清,自悟圓明,可以達悟他之目的矣。因明之大綱細目,胥攝乎是。論嘗結集爲二十字之一頌,以二悟八義總括之雲:

  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

  第叁章 因明之解析

  第一節 能立

  此中宗等多言名爲能立。由宗、因、喻多言,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故。按此須用宗、因、喻叁支總成爲一能立性,若阙一支,便有阙支之過,于能立性即不圓滿。故此總以宗、因、喻多言名能立,不單指因、喻爲能立,以宗爲所立也。蓋叁支自爲相對時,宗爲所立,因、喻乃名能立,是對所立之能立也。八義爲相對時,則宗、因、喻皆名能立,是對能破等七之能立也。能立之名雖同,名爲能立之義不同,各據一義,故不相違。夫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己法性中,複何因緣須建立宗、因、喻以成立之耶?但爲令他得生信解,非曰能生成諸法性相也。然宗、因、喻叁所以次第如是者,爲先顯示自所愛樂之宗義故;爲欲開顯依現見事決定道理令他攝受所立之宗義故;爲欲顯示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現見事故。假如有人問雲:佛學院在何處?答雲:佛學院在湖北(宗)。假如其人未能信解,又進問雲:何以知佛學院在湖北耶?答雲:在武昌故(因)。假如其人雖知佛學院在武昌,而未知武昌之必在湖北,猶不能決,有進問雲:佛學院雖在武昌,何以知其必在湖北耶?答曰:諸在武昌者必在湖北,如武昌之湖北省公署(喻)。此中但使其已先了知佛學院在武昌者,至此必更無疑問矣。故開示諸有問者未了義,令得完全了知,須有此宗、因、喻叁支之多言也,茲即析爲叁項解之:

  第一項 宗支

  此中宗者,謂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爲所成立性,是名爲宗。如有成立:聲是無常。

  宗者、立一言論,所尊崇宗要之主義,失此者、則便爲窾言無當之論。必有此所欲成立之宗義,然後用因、喻以成之,乃有所爲。不然、則因、喻不猶無的放矢耶?此先言宗體所依以構成之成分有二:一爲極成之有法,一爲極成之能別,謂之宗依。此二宗依,各有四名。茲列舉之如下:  一、有法  法

  二、所別  能別

  叁、自性  差別

  四、前陳  後陳

  然前陳于有法之義爲最勝,後陳于能別之義爲最勝,故獨用有法、能別二名耳。論中亦間用所別、法、自性、差別等,頗不一例。法以軌生他解,任持自相爲義。前陳一名,雖能任持自相,未能軌生他解,但能有于法而未足雲法,故曰有法。

  後陳一名,能分別前陳一名爲常爲無常,爲實爲不實,故曰能別。然此二者,須立言者、對诘者、旁證者、皆認可爲然,始能用爲結構成宗體所依之材料。否則、于此材料先未成就,又安所用以構成宗體耶?故須是“極成”之名物,乃可適用。極成、是至極成就義,乃立言者、對诘者、旁證者、皆認可爲然之名物是也。用此二個極成名物,爲構成宗體所依之材料,以構成此二名物前後互爲差別之不相離義,是爲宗體。論雲:差別性故,此也。但宗依之二名物必極成,此二極成名物所互爲差別不相離之一宗體,必不極成。蓋宗體若先已成就,則已了解,而不待出因引喻以成立之矣。待用因、喻成就故名爲宗,若不待因、喻即不得有宗,故宗體必不極成也。宗體必不極成,故可隨自意,不隨他意而立之,尤應隨自意所樂爲成立之義而成立之。不然、則所立者非所尊崇主要之義,不成其爲宗矣。故論雲:隨自樂爲所成立性,是名爲宗也。論所舉聲是無常之一例,聲之一名,是前陳之極成有法;無常一名,是後陳之極成能別。聲是無常,非非無常之聲,聲是無常,非色、香等無常;此即互爲差別不相離性。若此于二宗依一宗體皆完備之義,是即可以隨自樂爲以成立之宗也。

  第二項 因支

  因有叁相:何等爲叁?謂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雲何名爲同品異品?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說名同品,如立無常,瓶等無常是名同品。異品者,謂于是處無其所立,若有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異品遍無,是無常等因。

  因者、立宗義之所以然也。假如立聲無常,有人語雲:何以知聲是無常耶?答之以因曰:是所作性故。由此知聲之所以是無常,宗義乃因之成立也。因有叁相,謂有叁方面也。以因對宗上前陳之有法一面,及對宗上後陳法同品異品之正反二面,或對喻中同喻異喻二面,成爲叁面,故雲叁相。非謂因有叁個體相,謂之叁相。下之叁句,即因于叁方面所關系之形勢,茲先作圖示之:

  ┌同品定有性──對宗法同品……同喻

  對宗上有法──遍是宗法性──因┤

  └異品遍無性──對宗法異品……異喻

  遍是宗法性者,謂所用因,其性質必須完全是宗上有法所有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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