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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法苑義林唯識章講錄

  大乘法苑義林唯識章講錄

  太虛

  ──十八年在漢口佛教會講──

  述意

  釋文

  甲一 十門總標

  甲二 隨標別釋

  乙一 出體門

  丙一 標釋二體

  丁一 標列

  丁二 分釋

  戊一 出所觀體

  己一 通觀諸法

  己二 別明五重

  庚一 標所觀數

  庚二 釋所標重

  辛一 遣虛存實

  壬一 定義

  壬二 引證

  壬叁 廣釋

  壬四 結成

  辛二 舍濫留純

  壬一 定義

  壬二 引證

  辛叁 攝末歸本

  壬一 定義

  壬二 引證

  辛四 隱劣顯勝

  壬一 定義

  壬二 引證

  辛五 遣相證性

  壬一 定義

  壬二 引證

  戊二 出能觀體

  己一 正出體

  己二 辨異解

  庚一 總辨

  庚二 別顯

  丙二 別辨唯識

  丁一 料簡

  丁二 五種

  丁叁 六門

  丁四 結指

  乙二 辨名門

  丙一 正辨名

  丁一 釋識

  丁二 釋唯

  丙二 釋妨難

  丁一 正釋妨

  戊一 釋唯心妨

  戊二 釋唯智妨

  丁二 總會釋

  丙叁 總結成

  乙叁 離合會釋門

  丙一 解門義

  丙二 正會釋

  丁一 一名會釋

  戊一 舉類

  戊二 釋能所觀名

  己一 正釋

  己二 會通

  戊叁 釋所觀名

  戊四 列余結成

  丁二 二名會釋

  丁叁 叁名會釋

  丁四 四名會釋

  丁五 五名會釋

  丁六 六名等會釋

  丙叁 總結成

  乙四 何識爲觀門

  丙一 標征

  丙二 出異說

  丁一 小乘異說

  丁二 大乘異說

  丁叁 結非

  丙叁 出正義

  乙五 顯類差別門

  丙一 明真性識

  丙二 明俗事識

  丁一 正明差別

  丁二 別說四分

  丁叁 結非一異

  丙叁 總結成

  乙六 修證位次門

  丙一 明位次

  丁一 引攝論釋

  丁二 引成唯識論

  丁叁 引瑜伽論

  丁四 會通

  丙二 辨修證

  丁一 結前生後

  丁二 正辨修

  戊一 總舉

  戊二 別釋

  己一 證修

  己二 相修

  庚一 明定義

  庚二 明位修

  己叁 地修

  庚一 明二種修

  庚二 別開四門

  辛一 正明

  辛二 料簡

  乙七 觀法何性門

  丙一 標立二門

  丙二 隨標別釋

  丁一 明能觀性

  丁二 明所觀性

  戊一 引二論

  戊二 會釋

  己一 判觀位

  己二 二門會釋

  乙八 諸地依起門

  丙一 辨依身

  丁一 明頓悟

  丁二 明漸悟

  戊一 明不經生

  戊二 明經生

  丙二 明地起

  乙九 斷諸障染門

  丙一 標名數

  丙二 明地斷

  丁一 正明地斷

  戊一 明分別煩惱障

  戊二 明俱生煩惱障

  戊叁 明分別所知障

  戊四 明俱生所知障

  丁二 明障差別

  戊一 瑜伽叁住

  戊二 深密經叁隨眠

  戊叁 寶性論四障

  戊四 勝鬘經五住煩惱

  戊五 舉類結成

  乙十 歸攝二空門

  丙一 標釋

  丙二 釋妨難

  丁一 出難

  丁二 釋難

  丙叁 結成

  今日講此唯識章者,此章出大乘法苑義林中。大乘法苑義林,乃唐窺基大師所著。基師爲玄奘法師高足,學德絕倫,著述百部,倡唯識宗學,平生傑作,在此義林。所诠要義,有唯識章;章者猶篇也,此唯識章義林中之一篇也。章中小字,智周法師抉擇之記,凡理之未顯,難之未釋者,智師則記釋之複爲抉擇,故雲抉擇記焉。今略不講。

  【述 意】

  今獨講此章,不演余章及余經論何也?略述叁義:

  一者,近數年來,中國佛法漸有昌明氣象,于此氣象中所新興者,要有二派:一、重實行的密宗派:密宗亦雲真言宗,其所宗尚,佛菩薩之真言也。中國唐時亦頗盛行,唐以後失傳于日本;近年世界交通,學者複由日本傳歸,謂之東密。又有西藏、蒙古之喇嘛傳來者,謂之藏密,其所學所宗者,同是佛菩薩之叁密真言也。二、重理智的唯識派:唯識宗亦雲法相宗,此宗從諸法真理上說明一切法之建立,爲佛法教理之根本學,唐時最盛,厥後漸衰。迨民國來,頗爲一般學者所宗尚,故又趨複興焉。中國近千年之佛學,雖有多宗學派,然仍不外二派所屬:如淨土、禅宗可攝于實行派中,天臺、賢首可攝于理智派中。實行方面,淨土、禅宗現雖亦振作精神,力謀大興,然終弗及密宗之盛。天臺、賢首之宏揚,雖不乏大德之士,而終未逮新興之唯識宗得勢。如表:──

  ┌淨土宗──┬─────衰─┐

  ┌實行方面─┤禅 宗──┘  │

  │  └密 宗────────盛 │

  佛法─┤    ├現狀

  │  ┌天臺宗──┬─────衰 │

  └理智方面─┤賢首宗──┘  │

  └法相唯識宗──────盛─┘

  總觀二者,雖各有差別,其實互相顯發,無所偏黨也。要知佛法重實行,尤重理解,故凡真實行者,宜依教明理而起正行,始得正軌;否則易入邪途魔境矣。又真實學者,達教明理之後,宜起觀行,不著知解,求證真實得大受用,否則難脫數寶之譏耳。即觀唯、密二派,行者、學者近有偏執,故講此章,使行者解教達理,學者明理起行,雙關兩要,尤契機宜矣。

  此章所明之教理行果,乃唯識之教,唯識之理,唯識之行,唯識之果。即依此教之理,徹底觀察吾人之身心世界,謂觀察身心叁業善惡等,世界微塵、惑業等,于理于事明了之後,如何取舍而起于行,是謂之大乘菩薩行。如是觀行,以智慧爲先導,如行路然,由此大智慧燈導之前進,必安抵目的地,所謂證大果也。

  二者,佛法來漢之後,中國古德竭智力以詳究,盡形壽而實行,凡立宗派,多爲綜合之學。此唯識章,既屬中國大德所著,非傳譯來,故此章亦具綜合之性質。佛法自釋尊示寂後,在印度即分大小乘,小乘有二十余派,無綜合性。大乘叁派:一曰法性般若宗,二曰法相唯識宗,叁曰法界真淨宗。此叁派,玄奘在印度曾著會宗論,作綜合之研究。故中國古德研究佛法,多爲綜合彙通之作。基師此章,即唯識宗之綜合各宗、彙通他派之大著,如雲:“攝一切法歸無爲之主,故言一切法皆如也。攝法歸有爲之主,故言諸法皆唯識。攝法歸簡擇之主,故言一切皆般若”。

  ┌─密 宗

  │ 淨土宗

  ┌─無爲主──法界真淨宗──┤ 華 嚴

  │   \ └─法 華

  攝一切法歸─┤ 有爲主──法相唯識宗 ├──禅 宗

  │   /

  └─簡擇主──法性般若宗────叁論宗

  此能攝雖有叁主差別,其實皆總明佛法,且所攝皆一切法也。近來宏揚唯識者,猶有偏蔽,多不能遍攝互融一切佛法,故特講此章,以救宏此宗者之流弊焉。叁者,唯識章中廣明教理,而尤注重明唯識行。佛法之在中國,信仰修行者甚衆,求其明白教理者則鮮。倘不明教理而起修行,雖能種善根而終不免二弊:一、被世譏爲迷信,二、令自心不穩當。迷信乃近來佛教前途之大障,凡信仰佛法者急宜破之。除此譏障,非明教理不可,今講此教,意亦在玆。不穩當者,信者本自無教理之觀察,自心對于佛法不能堅切信仰,或盲從、或附合,人言亦言,人信亦信,自無正觀,終必退墮。甚或聞說起行不知抉擇,以盲引盲招魔附鬼,益障聖教;故修行中尤應重教理。唯識之明行也,與他宗不同,非先多聞聖教徹觀真理之後,不能起正觀行。不同淨土等宗,不明教理亦可修行。因淨土等不明教理修行,真實佛法漸呈衰象;何以故?教理爲佛學之根本,不明教理故失佛之根本教義,教義不明內迷外惑,社會之中即生種種障礙誹謗。今講唯識章,意在明真實佛教,釋外謗也。既以正見軌行,亦以正論息謗也。

  【釋 文】

  甲一 十門總標

  唯識義章略以十門辨釋:一、出體,二、辨名,叁、離合會釋,四、何識爲觀,五、顯類差別,六、修證位次,七、觀法何性,八、諸地依起,九、斷諸障染,十、歸攝二空。

  此段正顯解題大綱,略有十門。十門分別攝境行果:謂前叁門明唯識境,次六門明唯識行,後一門明唯識果。如表:

  一 出  體─┐

  二 辨  名 ├────────明唯識境

  叁 離合會釋─┘

  四 何識爲觀─┐

  五 顯類差別 │

  六 修證位次 ├────────明唯識行

  七 觀法何性 │

  八 諸地依起 │

  九 斷諸障染─┘

  十 攝歸二空──────────明唯識果

  問:十門之中,第一出體雙出能所觀體,所觀屬境則可,能觀應屬于行雲何亦屬境耶?答:文雖雙出二體明能所觀,而正所明在所觀境邊,不在能觀行邊;能觀法亦爲五蘊中之法,此法仍屬所觀之境,故仍攝境中也。問:次有六段,亦兼明境,雲何判爲行耶?答:明行勝故,正顯行故,所以立行。問:雲何二空?果複何義?答:二空者,生空、法空。生空者,謂有情衆生空。法謂宇宙萬有,此萬有空故雲法空。所言果者,二空非果,二空所顯菩提涅槃是謂之果。所顯義者,一切有情無始以來執生我故,生諸煩惱障大涅槃;證會衆緣和合生本空寂,則所顯者即大涅槃。複由遍計諸法分別執爲實故,障所應知諸真實境;若達法性真空,依他幻有,則能顯者即大菩提。故由二空,顯二大果。

  甲二 隨標別釋

  乙一 出體門

  丙一 標釋二體

  丁一 標列

  第一出體者,此有二種:一、所觀體,二、能觀體。

  第一出體者,標也。此有二種:一所觀體,二能觀體,列也。所謂出體,出謂標示,體即是義。看經閱論,不宜執名取義,當觀前後文義,依義定名。此中出體之體,與天臺五重玄義“名體宗用教”之體不同義。天臺之所謂體者,指一切法之真實性義,如雲真如、實際、空性等,是普遍體。此中言體,指一一法各有自體不相混合,如火以熱爲自體,水以濕爲自體等。此中所出之自體,即出能觀唯識及所觀唯識之自體。所觀亦雲被觀察者,能觀即是能觀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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