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二 分釋
戊一 出所觀體
己一 通觀諸法
所觀唯識,以一切法而爲自體,通觀有無爲唯識故。
問:所觀察之唯識,以何爲體耶?答:以一切法而爲自體。一切法者,略有二種:一、有爲法,二、無爲法。此二種法,總攝宇宙萬有一切法盡。雲何有爲法?謂即此法衆緣所成,生滅變易是也。雲何無爲法?謂非因緣生,無生滅變易是也。此以有爲無爲爲一切法,與辨中邊論所明相同,有爲即俗谛,無爲即真谛;而與對法論以叁性攝一切法,則不相同。如表:
辨─┐ ┌─有爲法──俗谛──依他起─┐
中 │ │ ├有法─┐
邊 ├一切法─┤ 無爲法──真谛──圓成實─┘ ├對法論等
論 │ │ │
等─┘ └─ 遍計執──無法─┘
諸法緣生依他起性,本無實我實性。妄執實有,遍計執也。如吾人身體,本來是四大、五蘊因緣而成,無有自我,而一般人不達此理,妄想執爲有一自我;此即離開體相用之物質事實與感情理智等外,別執有一自我,其實此“自我”相如兔角耳。又如他教之執有造物主,此造物主能造天地萬有,如印度之執大自在天也,耶、回之執上帝也,亦同妄執。
我一──五蘊假者──自我─────────┬─虛妄執著
┌自在天─┐ │
萬有──六大緣生──造物主─┤ ├─┘(無體相用)
└上 帝─┘
此等造物主,非有爲非無爲,乃虛妄執之假想,世間俗人不明此故,複爲立種種名以爲說明,此皆離于事實真理而絕對沒有者,故雲無法。此法雖無,妄執是有,故論雲:“虛妄分別有,于此二都無”,審矣。言通觀者,遍觀察義,謂遍觀察此一切法,若有爲、若無爲、皆唯識現,爲所觀唯識境故。此觀行不同數息、不淨等觀,數息等觀,爲專取一法之觀,非一切法總觀也;今者通觀,乃大乘中遍觀一切法之總觀,如諸法實相觀,故知此觀之體即一切法也。
己二 別明五重
庚一 標所觀數
略有五重。
所觀法體,廣則無量,而略顯五重者,次第義。言五重者,即從寬至狹、從淺至深、從粗至細之五重唯識觀也。
一 遣虛存實─┐
二 舍濫留純 │
叁 攝末歸本 ├─粗(淺)(寬)總觀
四 隱劣顯勝─┘
二 舍濫留純─┐
叁 攝末歸本 ├─細(深)(狹)別觀
四 隱劣顯勝 │
五 遣相證性─┘
五重妙義,略分總別:總對利智者說,別對鈍根者說。有智之士,聞初觀即可達空證不空。若鈍根者,或滯余執,故須重重別明,如剝芭蕉,及至最後歸無所得。然此五重教理觀行,雖經論本有,而名義與層次則肇自基師,基師之前人所未發,故建立者厥屬章主。
庚二 釋所標重
辛一 遣虛存實
壬一 定義
一、遣虛存實識。觀遍計所執,唯虛妄起,都無體用,應正遣空,情有理無故。觀依他、圓成諸法體實,二智境界,應正存有,理有情無故。
此第一明初重觀也。識者,猶言唯識觀也。遣虛者,遣謂排遣,虛謂虛妄,凡不合理違離事實之虛妄執,如神我、造物主等,皆應排遣淨盡。實謂諸法真實自相──圓成實性,依他起性道理應有,故須存留。
┌自 我─┐
遣虛─┤ ├─遍計執───空觀─┐
└造物主─┘ ├─中道觀
┌法 相───依他起─┐ │
存實─┤ ├─有觀─┘
└法 性───圓成實─┘
觀遍計所執下,顯初觀定義,即出體也。初五句正明遣虛:凡夫有情遍計執之神我、造物主等,皆是龜毛、兔角,純爲假想構造,從虛妄起,毫無事實之體相用。此等執計能障正智,于妄情上可說爲有,察于事實真理則無,是應正排遣之,令空無有。次五句者,正明存實:凡仗因托緣依他而起之有事實體用者,是後得智所緣俗谛,應正留存;而根本智所緣之圓成實真谛,亦應存有。此之二者,妄情執上雖是無有,事實真理都有不無,亟應正觀存有者也。
壬二 引證
無著頌雲:“名事互爲客,其性應尋思。于二亦當推,唯量及唯假。實智觀無義,唯有分別叁,彼無故此無,是即入叁性”。
引證有二,此即第一引攝大乘論證。此論爲佛滅後九百余年,印度無著菩薩所造,解釋大乘阿毗達磨經中之攝大乘品也。本論叁卷,釋論有世親、無性二種,均有譯本。梵語阿僧佉,此雲無著,謂于一切法無所執著。頌者,梵文文法,字句有定,或叁四五六七字爲句,四句一頌,猶中國之詩也。引頌有二,論句有八。欲解此頌,先明四觀、四智。
四觀者:一、名尋思觀,二、事尋思觀,叁、自性尋思觀,四、差別尋思觀。雲何名尋思觀?尋謂尋求,思曰思維,于事于理,先爲尋求,次則如理思維,澈底觀察,故雲尋思。于一切法“名”上,尋求思維,曰名尋思觀。雲何事尋思觀?事、謂宇宙萬有因緣所成,有體相用,事實物件現前可得。于此尋思,名事尋思觀。雲何自性尋思觀?自性者,謂即諸法或名或事所有定義。于此尋思,名自性尋思觀。雲何差別尋思觀?差別者,謂即諸法或名或事所有互相差別義理。于此尋思,名差別尋思觀。如表:──
┌名尋思觀
│事尋思觀
四尋思觀─┤
│自性尋思觀
└差別尋思觀
四如實智者,即前四觀、極熟觀察所引發之四智。如表:──
┌名尋思所引如實智
│事尋思所引如實智
四如實智─┤
│自性尋思所引如實智
└差別尋思所引如實智
名事互爲客,其性應尋思者,明四觀中初二觀也。名,如此物字曰花瓶,此花瓶名即指此事。事謂事實,爲名所指。互爲客者,謂一切法之名或事,可以互爲主客,不必此名必指此事,此事必有此名。此即顯示名事二者,非是固定永久結合,如此名在此處即指此事,其在他處,名雖相同而所指非此事,或另指別物也;故名望事不可決定,是爲客義。又如此事在他處立此名,其在此處事雖相同,而所立名則非此名;故事望名不可決定,是爲客義。如是二者互相爲客,非是固定而是可離,故雲名事互爲客也。其性應尋思者,正顯名之與事,應當審慮觀察。性者、名與事之體性,此二體性非是決定結合,應知尋思名唯是名而非事等,事唯是事而非名等。此事有此名、此名指此事者,皆是世俗習慣假爲安立。故老子雲:“鎮以無名之樸”。其未發見之事物則無名,發見之後,隨有情者樂意立名而無決定。故事離名則爲真事,名若離事即爲空名。若定執著名事決定不相離者,是失真事,亦壞真理,故雲其性應尋思。如表:──
┌名唯是名不關事等
應尋思─┤
└事唯是事不關名等
于二亦當推者,二謂自性及與差別,推即推求考度,亦曰尋思。前之名事,既已尋思觀察,名唯是名,事唯是事,互相爲客。今此自性、差別,亦應尋思觀察。雲何觀耶?謂即依此名事假立自性、差別,推思自性假立上唯是自性假立,無差別義。差別義上、亦應推思差別假立唯是差別假立而無自性。如“瓶”,瓶字爲名,瓶物爲事。瓶自性者,以有質礙之物質爲自體;此質礙性可有變化破壞,即差別義;是爲瓶之名事上之自性、差別。故名事上自性、差別皆是假立。唯量及唯假者,量曰思量,哲學名認識論,佛學謂之分別了知。唯量者,猶雲唯識,謂唯有認識分別而無名、事、自性、差別也。假有二種:一、隨情妄執假,二
稱理施設假。前者爲凡夫對于事實真理不能明白,隨其妄情顛倒,執著事物名相,我及我所。此種假相,亟應破除。後者爲覺者如理依事,隨世間想,爲化導人假爲建立名事等等。此固可用,然須達理,否則仍屬執著。是故于前四種事上,尋思觀察名、事、自性、差別,都是了知分別之識所變起之假相。換言之,即是八識所變緣之相分而已。
事物相分皆從識變,假立名、事、自性、差別,故雲唯假。唯量、唯假,謂觀自性及差別,唯分別與假立也。
┌名 ┐
八識 │ │ 相分
唯量─┤事 ├─唯假
能變 │ │ 所變
│自性│
│ │
└差別┘
下四句,明四如實智。實智觀無義者,由四尋思,如其事實真理極熟觀察引發四智,曰四如實智。既謂現觀證驗,亦雲明心見性。觀無義者,達名事等皆無實也。四如實智,雲何觀無義耶?謂四如實智,遍觀種種名、種種事、種種自性、種種差別,以及一切言論思想分別,皆無實體相用,此即顯示唯假義也。唯有分別叁者,如實之智分明現觀,見假立諸法唯有分別叁。換言之,即唯有叁分別也。雲何分別及叁分別?分別即識。叁分別者,謂依名、事、自性、差別,成立二種叁分別。
此以名、事爲主,自性、差別隨名事轉。第一、名,名自性,名差別。第二、事,事自性,事差別。故他論有雲六尋思。如表:──
┌名─ ─┐
名叁分別─┤名自性 │
└名差別 │
├─六尋思
┌事── │
事叁分別─┤事自性 │
└事差別─┘
複雲何觀唯有叁分別耶?謂觀名、事、自性、差別,唯有知識分別,都無事實,此即顯示無境唯識也。彼無故此無,是即入叁性者,初句顯示心境俱空,次句顯示入叁性位。彼者、境也,指前名、事、自性、差別。此者、分別識也。彼無者,謂彼境既無,緣境之識亦無。由此達到四加行中世第一位最後刹那,證初地果,悟入叁性。
四加行者,暖、頂、忍、世第一位。前之二位修四種觀,後之二位修四種智。如表:── “
┌暖 位─┐
│ ├修四尋思觀
│頂 位─┘
四加行─┤
│忍 位─┐
│ ├修四如實智
└世第一位─┘
是即入叁性者,依先觀智證入叁性:通達名事互爲客等,悟入遍計執性空不可得;知諸法唯量及假,都無實義,如幻如化,即能悟入依他起性法無自性;次複谛觀無境無識,能所雙忘,證會真如,悟入圓成實性真實不虛。
釋頌已竟,雲何證明遣虛存實耶?此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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