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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人之研究▪P2

  ..續本文上一頁窮了性相不二之法界,亦即圓滿的法界觀,是爲佛學的宇宙觀!

  茲以華嚴教義五重法界,比例前說.一、事法界;即前之觀事、理、心叁法之法相實在,而空諸集合之有情身及無情物,與複合之世間宇宙。二、理法界:即前之由法相唯識觀,以空無量差別法相,而證無相平等空性。叁、理事無礙法界:即前之性相不二、理事不二,以無量差別之相皆在性中建立,而無相平等之性皆在相中顯現。四、事事無礙法界:即前之即性即相,觀世間乃至一一法皆法界。五、一真法界:即前所謂窮了性相不二之法界,爲圓滿之法界觀。

  前四義,皆可依言說安立,謂之安立谛。此一真法界非可依言說思想安立,故爲非安立谛;以諸法本真,本來如是,不落言說故。法之研究,姑以此爲結論。

  二 人之研究

  人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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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自└─┼─┼───┤

  │  然 有└─┼───┤

  │  人 情  │  │

  │人生  社會────身  │  │

  │   有└───┤

  │   機  │

  │︵   體  │

  │人    │

  │性  假  │

  │人  名 幻  │

  │格  我 相  無

  │︶(實無我)  我  機

  人我─┴─────────────────物

  佛學上所謂“人空”、“法空”,實則人空非單指人類而言。不過以人代表一切有情,或稱一切衆生。以釋迦牟尼佛現身人中,不妨在人言人,就人類而立說。今之研究亦然,亦以人類爲範圍,而從切近之人生問題下研究,成爲人生哲學。人生既明,則一切衆生亦可推類及之,故人生哲學之範圍與人空同。

  表中最下第一橫線“無機物”,第二橫線“有機體”,二者即前“法之研究”中之無情物。以其皆爲事法、理法所結合故。在此分之爲二以便說明:一者、無機物,又可分爲二種:其一最基本者,如化學所謂原素,所謂九十二種原質;其二化合者,如空氣、礦質、水土等。二者、有機體,即較無機物略進,須以無機物加有機組織而成。雖爲一體而有各部分工合作之意義,如草、樹等,葉司吸收生活素,乃至根、幹、花、果,各有作用是。又有新陳代謝之遺傳,如樹至結果,老樹萎謝而新芽茁生是。有機體有此等意義,故較無機物爲高一重。無機物最簡單,有機體則加複雜,表中于二者之間以直線聯之,以示有機體包含無機物,又加其特有性質而成也。雖然,二者乃組織不同,非性質不同,從單純之法相觀點言之,無機物與有機體均爲事、理二法組成,仍無心法要素;以較有心法之有情身,則又迥然不同,故二者均屬無情物。

  第叁橫線“有情身”:內典亦稱爲有根身。如鸠摩羅什譯六根爲六情,以根能發識──眼根發眼識、耳根發耳識、鼻根發鼻識、舌根發舌識、身根發身識,故有根即有情。但意根(即末那識)屬于心法,前五根爲色法,均以發識而有根義。故有情身有心法合成要素,較之無機物及有機體──無情物──非僅組織不同,實爲性質不同!表中以直線聯貫之,亦示有心法者包含無情物而又超出于無情物之上。至平常所稱動物一語,與有情身同,但其義較混,不能如有情身一名之能具體表現。第四橫線“自然人”:人亦有情身之類,即動物之一。惟于“有情身”上再加意義,如稱“人性”、“人格”,義即自然人特有其性格,亦見人類有其特殊之地位及意義,而在一般有情身之上。略言其不同之點,則人皆直立,而有情身類皆非直,故內典稱余有情爲“旁生”或“橫生”。又動物單靠生來身體而生活,無創造力,人類則否,行時祗用兩足而余兩手可以作事,故衣、食、住多以自力製造,而非純賴天然素樸之物。人類富有工作創造之能力,以謀供給其需要,即顯然與其余有情身不同。

  佛典亦雲人類最有造作能力,其余有情身類皆受報,但人能造業。且以富于造作能力故,知識因以發達,既有語言以達意,又能創造文字以代語言,而排除空間(遠地)時間(將來)上之阻隔。其所造作,蔚然成爲學問、知識、文化、道德,而代相遺傳。猶之個人之衣、食、住等之生活財産之遺傳于若子若孫然,此則尤非一切動物所能者。取要言之,形狀豎立,以手工作,能力富于創造,心力富有知識,皆顯然異于群類,故能自達其所欲達之目的,自覺其所應覺之趨向,善能變化,不純受自然力之拘束。是以人類在宇宙中,實爲萬有之中心,故特列之。

  表中右直線“人物”貫于四橫線,若言人亦是一物,故有“人物”之稱。譬如從化學上研究,人爲十四種原素而成,內典則謂地,水、火、風,四大和合爲身,由是以言、人實等于無機物。若在生物之生理學上觀察,則人亦有機體,如樹之有根、幹、枝、葉,花、果,而爲呼吸、消化、生殖等作用。至與有情身比觀,人在自然界中亦一動物,飲食、睡眠,男女、貪生怕死乃至一切生活運動,受環境機械的支配皆與動物同。若謂業報不同,則水陸動物,移地則死,亦因業報不同。且人之不能潛于水,亦如狗之不能潛于水,若謂形相有異,則牛固與狗異,牛狗又與魚鳥異,乃至非其類者莫不異,皆不足據以爲相異之點。故從自然科學、化學、生物學、動物學等觀之,人亦自然界中萬物之一。一切萬物動受機械的因果律支配,人亦同受支配。譬之自然界如機器,其中無機物、有機體、有情身、自然人等,則如機器中一部分之機件,以其同受必然之因果律所支配,動則隨動,莫之能外,且可以科學方法研究出其“變化公式”。人之活動,實等于風吹水流諸活動,故人實機器性之自然物!如唯物論哲學所明,一切基本皆無機物。其有植物、動物乃至人類之分者,以有力故。力者、質之活動,人則活動至于靈妙而已,初無所謂精神或靈魂也。至行爲派心理學,僅認人爲有機體,更不承認心法,可稱爲取銷心理學,所謂心理現象如意識等,無非受刺激而起反應。例之物被風吹而搖,眼被光刺而眩,故將意識、精神、靈魂等等,根本推翻。此等科哲諸學,類皆以人同受物理變化而與一切動植無機等觀,亦未嘗非見一邊之真理。故近世科學的人生觀,亦仍有一邊之真理,但必能融會中道,始得人生之真相耳!

  中行直線“社會”:社會以人爲主,若以自然科學之視人同物,則社會亦可說爲物質的。譬之家有家室、家産、家畜,國有領土及動植出産,推而至于世界之大,無非包羅各無機物,各有機體,各有情身;而以人爲主位。雖稱人類社會,亦有動植諸物爲要素也。倘以人有精神作用而言,則社會複可說爲精神的,而不必基于物質條件,如異地之人,雖至遠隔天涯,而以同心同行故,亦可以團結而成一社會。又如尚友古人,則精神相通亦有團結之義,故可稱爲精神的。

  自然科學以人類同在物理支配之下,而視社會爲唯物的社會。蓋以泰西十九世紀,唯物思想獨霸一時,故其時社會學亦唯物的。如唯物史觀謂社會變遷,乃依人之物質生活經濟狀況爲基本,苟生活與經濟變化,則社會隨之變化。人之社會遂等于無機物之受物理支配,而成爲唯物史觀或經濟史觀之社會學。是皆一偏之見,其說明只在唯物一邊。最近科學不然,如相對論物理學言:物質一概念之構成,純爲衆多關系──因緣──而來,否認實有物質存在;量子論說明力合爲質,而否認力依質有,恰將十九世紀唯物舊說推翻。此等學說,吾華知者尚少,以譯本多十九世紀舊籍,故猶封蔽如未聞。但此最近學說雖能打破舊說,而說明一面真相,要亦一偏之見而已。自唯物科學發達以來,否認有精神之存在,而成爲機械人類觀。所有靈魂、神我,或精神自我等統被打破無余,絕對否認。佛學亦爾,所謂空諸“我執”一語,即在破除神我、自我及靈魂等觀念,絕對否認人之身中有固定不變、永久、常住、單一的自我存在,茍有我執,即成“常見”。但自然科學等以機器方人而打破神我等“常見”,以其所見只有物理故,則執人至死亡不過僅有所余物質存在,而無精神活動之繼續,故又成爲“斷見”。是皆與真相相反。佛教小乘人,一般愚法聲聞,其觀察與科學略同。以爲人者,四大、五蘊、十二處等組織而成,即是惟有諸法──如物質原質──而神我自我皆空。再見刹那生滅,而修無常、無我、等觀,其無常觀同于科學萬有皆動之說,無我觀亦同于但認質力之物理。然其見理雖同而趨向有異:蓋愚法聲聞以自身爲對象,見四大、五蘊等之生滅而觀無常、無我,雖以不明法相及法空理,尚有法執;但以我執既破,其因我執而起之貪、嗔、癡等煩惱已根本消滅,故得解脫生死輪回證羅漢果。至科學者,不反觀自身以破除俱生我執;但觀自身以外之人類動物等,既無精神存在,譬諸土木,可以應用科學方法,魯莽從事,以對礦物者施諸人類、施諸社會,消滅宰割而毫無不忍之心,以求發展一己之我──俱生我執。充其意,似謂唯我是人,其他皆物!此十九世紀之偏見,蔽于人心,人皆自期優勝而奮鬥,實則難免對方反抗,故演成私人乃至國家與階級之鬥爭。是故無常、無我之理,小乘與科學之觀察略同,其結果也,一則以之鬥爭,一則以之解脫,是不可同年而語矣。茲以大乘教理觀察而言:不主張決定有我。如印度昔日之勝論、數論、瑜伽等派學說,皆認有獨立常時不變之我。近日太哥爾亦雲:人者、一方面立在宇宙法則支配之下,一方面又有獨立的精神自我,雖全宇宙的壓力亦不能屈服之。故皆欲尋求最根本之自我而得自由!在此點上(真實之我),認爲每人及每一動物皆同有此之我執,表中左直線“人我”即此義,佛法則認作妄執而一一破除之,故人我線下注“實無我”。以實體之我無故,謂之“人空”,故佛法大小乘經皆破實體自我而明真實無我。表中“有情身”、“自然人”,旁注“幻相我”及“假名我”,即明無實自我而有幻我、假我之意。良以動物以有心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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