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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人之研究▪P2

  ..续本文上一页穷了性相不二之法界,亦即圆满的法界观,是为佛学的宇宙观!

  兹以华严教义五重法界,比例前说.一、事法界;即前之观事、理、心三法之法相实在,而空诸集合之有情身及无情物,与复合之世间宇宙。二、理法界:即前之由法相唯识观,以空无量差别法相,而证无相平等空性。三、理事无碍法界:即前之性相不二、理事不二,以无量差别之相皆在性中建立,而无相平等之性皆在相中显现。四、事事无碍法界:即前之即性即相,观世间乃至一一法皆法界。五、一真法界:即前所谓穷了性相不二之法界,为圆满之法界观。

  前四义,皆可依言说安立,谓之安立谛。此一真法界非可依言说思想安立,故为非安立谛;以诸法本真,本来如是,不落言说故。法之研究,姑以此为结论。

  二 人之研究

  人物─┬─────────┬─┬─┬───┐

  │  │ │ │  │

  │  │ │ │  │

  │  │ │ │  │

  │  自└─┼─┼───┤

  │  然 有└─┼───┤

  │  人 情  │  │

  │人生  社会────身  │  │

  │   有└───┤

  │   机  │

  │︵   体  │

  │人    │

  │性  假  │

  │人  名 幻  │

  │格  我 相  无

  │︶(实无我)  我  机

  人我─┴─────────────────物

  佛学上所谓“人空”、“法空”,实则人空非单指人类而言。不过以人代表一切有情,或称一切众生。以释迦牟尼佛现身人中,不妨在人言人,就人类而立说。今之研究亦然,亦以人类为范围,而从切近之人生问题下研究,成为人生哲学。人生既明,则一切众生亦可推类及之,故人生哲学之范围与人空同。

  表中最下第一横线“无机物”,第二横线“有机体”,二者即前“法之研究”中之无情物。以其皆为事法、理法所结合故。在此分之为二以便说明:一者、无机物,又可分为二种:其一最基本者,如化学所谓原素,所谓九十二种原质;其二化合者,如空气、矿质、水土等。二者、有机体,即较无机物略进,须以无机物加有机组织而成。虽为一体而有各部分工合作之意义,如草、树等,叶司吸收生活素,乃至根、干、花、果,各有作用是。又有新陈代谢之遗传,如树至结果,老树萎谢而新芽茁生是。有机体有此等意义,故较无机物为高一重。无机物最简单,有机体则加复杂,表中于二者之间以直线联之,以示有机体包含无机物,又加其特有性质而成也。虽然,二者乃组织不同,非性质不同,从单纯之法相观点言之,无机物与有机体均为事、理二法组成,仍无心法要素;以较有心法之有情身,则又迥然不同,故二者均属无情物。

  第三横线“有情身”:内典亦称为有根身。如鸠摩罗什译六根为六情,以根能发识──眼根发眼识、耳根发耳识、鼻根发鼻识、舌根发舌识、身根发身识,故有根即有情。但意根(即末那识)属于心法,前五根为色法,均以发识而有根义。故有情身有心法合成要素,较之无机物及有机体──无情物──非仅组织不同,实为性质不同!表中以直线联贯之,亦示有心法者包含无情物而又超出于无情物之上。至平常所称动物一语,与有情身同,但其义较混,不能如有情身一名之能具体表现。第四横线“自然人”:人亦有情身之类,即动物之一。惟于“有情身”上再加意义,如称“人性”、“人格”,义即自然人特有其性格,亦见人类有其特殊之地位及意义,而在一般有情身之上。略言其不同之点,则人皆直立,而有情身类皆非直,故内典称余有情为“旁生”或“横生”。又动物单靠生来身体而生活,无创造力,人类则否,行时祗用两足而余两手可以作事,故衣、食、住多以自力制造,而非纯赖天然素朴之物。人类富有工作创造之能力,以谋供给其需要,即显然与其余有情身不同。

  佛典亦云人类最有造作能力,其余有情身类皆受报,但人能造业。且以富于造作能力故,知识因以发达,既有语言以达意,又能创造文字以代语言,而排除空间(远地)时间(将来)上之阻隔。其所造作,蔚然成为学问、知识、文化、道德,而代相遗传。犹之个人之衣、食、住等之生活财产之遗传于若子若孙然,此则尤非一切动物所能者。取要言之,形状竖立,以手工作,能力富于创造,心力富有知识,皆显然异于群类,故能自达其所欲达之目的,自觉其所应觉之趋向,善能变化,不纯受自然力之拘束。是以人类在宇宙中,实为万有之中心,故特列之。

  表中右直线“人物”贯于四横线,若言人亦是一物,故有“人物”之称。譬如从化学上研究,人为十四种原素而成,内典则谓地,水、火、风,四大和合为身,由是以言、人实等于无机物。若在生物之生理学上观察,则人亦有机体,如树之有根、干、枝、叶,花、果,而为呼吸、消化、生殖等作用。至与有情身比观,人在自然界中亦一动物,饮食、睡眠,男女、贪生怕死乃至一切生活运动,受环境机械的支配皆与动物同。若谓业报不同,则水陆动物,移地则死,亦因业报不同。且人之不能潜于水,亦如狗之不能潜于水,若谓形相有异,则牛固与狗异,牛狗又与鱼鸟异,乃至非其类者莫不异,皆不足据以为相异之点。故从自然科学、化学、生物学、动物学等观之,人亦自然界中万物之一。一切万物动受机械的因果律支配,人亦同受支配。譬之自然界如机器,其中无机物、有机体、有情身、自然人等,则如机器中一部分之机件,以其同受必然之因果律所支配,动则随动,莫之能外,且可以科学方法研究出其“变化公式”。人之活动,实等于风吹水流诸活动,故人实机器性之自然物!如唯物论哲学所明,一切基本皆无机物。其有植物、动物乃至人类之分者,以有力故。力者、质之活动,人则活动至于灵妙而已,初无所谓精神或灵魂也。至行为派心理学,仅认人为有机体,更不承认心法,可称为取销心理学,所谓心理现象如意识等,无非受刺激而起反应。例之物被风吹而摇,眼被光刺而眩,故将意识、精神、灵魂等等,根本推翻。此等科哲诸学,类皆以人同受物理变化而与一切动植无机等观,亦未尝非见一边之真理。故近世科学的人生观,亦仍有一边之真理,但必能融会中道,始得人生之真相耳!

  中行直线“社会”:社会以人为主,若以自然科学之视人同物,则社会亦可说为物质的。譬之家有家室、家产、家畜,国有领土及动植出产,推而至于世界之大,无非包罗各无机物,各有机体,各有情身;而以人为主位。虽称人类社会,亦有动植诸物为要素也。倘以人有精神作用而言,则社会复可说为精神的,而不必基于物质条件,如异地之人,虽至远隔天涯,而以同心同行故,亦可以团结而成一社会。又如尚友古人,则精神相通亦有团结之义,故可称为精神的。

  自然科学以人类同在物理支配之下,而视社会为唯物的社会。盖以泰西十九世纪,唯物思想独霸一时,故其时社会学亦唯物的。如唯物史观谓社会变迁,乃依人之物质生活经济状况为基本,苟生活与经济变化,则社会随之变化。人之社会遂等于无机物之受物理支配,而成为唯物史观或经济史观之社会学。是皆一偏之见,其说明只在唯物一边。最近科学不然,如相对论物理学言:物质一概念之构成,纯为众多关系──因缘──而来,否认实有物质存在;量子论说明力合为质,而否认力依质有,恰将十九世纪唯物旧说推翻。此等学说,吾华知者尚少,以译本多十九世纪旧籍,故犹封蔽如未闻。但此最近学说虽能打破旧说,而说明一面真相,要亦一偏之见而已。自唯物科学发达以来,否认有精神之存在,而成为机械人类观。所有灵魂、神我,或精神自我等统被打破无余,绝对否认。佛学亦尔,所谓空诸“我执”一语,即在破除神我、自我及灵魂等观念,绝对否认人之身中有固定不变、永久、常住、单一的自我存在,茍有我执,即成“常见”。但自然科学等以机器方人而打破神我等“常见”,以其所见只有物理故,则执人至死亡不过仅有所余物质存在,而无精神活动之继续,故又成为“断见”。是皆与真相相反。佛教小乘人,一般愚法声闻,其观察与科学略同。以为人者,四大、五蕴、十二处等组织而成,即是惟有诸法──如物质原质──而神我自我皆空。再见刹那生灭,而修无常、无我、等观,其无常观同于科学万有皆动之说,无我观亦同于但认质力之物理。然其见理虽同而趋向有异:盖愚法声闻以自身为对象,见四大、五蕴等之生灭而观无常、无我,虽以不明法相及法空理,尚有法执;但以我执既破,其因我执而起之贪、嗔、痴等烦恼已根本消灭,故得解脱生死轮回证罗汉果。至科学者,不反观自身以破除俱生我执;但观自身以外之人类动物等,既无精神存在,譬诸土木,可以应用科学方法,鲁莽从事,以对矿物者施诸人类、施诸社会,消灭宰割而毫无不忍之心,以求发展一己之我──俱生我执。充其意,似谓唯我是人,其他皆物!此十九世纪之偏见,蔽于人心,人皆自期优胜而奋斗,实则难免对方反抗,故演成私人乃至国家与阶级之斗争。是故无常、无我之理,小乘与科学之观察略同,其结果也,一则以之斗争,一则以之解脱,是不可同年而语矣。兹以大乘教理观察而言:不主张决定有我。如印度昔日之胜论、数论、瑜伽等派学说,皆认有独立常时不变之我。近日太哥尔亦云:人者、一方面立在宇宙法则支配之下,一方面又有独立的精神自我,虽全宇宙的压力亦不能屈服之。故皆欲寻求最根本之自我而得自由!在此点上(真实之我),认为每人及每一动物皆同有此之我执,表中左直线“人我”即此义,佛法则认作妄执而一一破除之,故人我线下注“实无我”。以实体之我无故,谓之“人空”,故佛法大小乘经皆破实体自我而明真实无我。表中“有情身”、“自然人”,旁注“幻相我”及“假名我”,即明无实自我而有幻我、假我之意。良以动物以有心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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