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無挂無礙的出家人,的確是有宿根,有智慧,才能下定決心,斬斷俗緣去做和尚,過拿清磬木魚,青燈獨守的刻苦生活,終身吃素,不能結婚,遵守佛門寺廟清規戒律,實是難能可貴受人尊敬的僧伽。
出家,有叁種不同的意義。
(1)就是上面所說,割愛辭親、剃除須發,清居梵刹、持戒修心之士。這是出世俗之家,做一個比丘。這真是一件不容易而難能可貴的事情。
(2)就是在出世俗之家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努力修行,把自己心中所有見思煩惱,以貪、嗔、癡、慢、疑的五鈍使,和身、邊、邪、見、戒五利使,用我空智慧來觀照、用功修行,功夫成就,把這十使見思煩惱統統斷了,壞滅得幹幹淨淨,自然就能超越跳出欲界、色界、無色界的叁界分段生死苦因苦果,得證偏真涅槃的樂因樂果,這是出叁界之家,做一個羅漢。
(3)我們發心修行,證了阿羅漢以後,再精進行道,發廣大菩提心,修福修慧,上求如來覺道,下度法界衆生。再進一步,運用法空般若妙智,破了塵沙無明煩惱微細之惑。就是把最後生相無明的根本斷除,複本心源,究竟清淨。《楞嚴經》雲:生滅既滅、寂滅現前的境界。到這裏真所謂破和合識相、滅相續心相、顯現法身、智淳清故。五住煩惱,二種生死永亡,成等正覺,圓滿菩提,就是稱爲出煩惱之家。
可是我們在世界上發心修行,用功辦道,助道緣少,障道緣多,難進易退,時上時下。經中稱爲毛稻衆生,被風一吹,或東或西,隨風所轉。古人雲:“出家一年,佛在心田。出家二年,佛在眼前。出家叁年,佛在耳邊。出家四年,佛在天邊。”若近若遠,步步後退,真是太危險了。我們要記得古人說:出家如初,十分虔誠,萬分勇猛,能夠持久修去,不退最初所發的一念菩提心。那真是成佛有余。我想佛門弟子對這些道理一定會有深刻理解。特別是新出家沙彌、沙彌尼更加要好好注意,永記不忘,幸甚幸甚。
第六節 十戒和六法戒
十戒是未成年的出家人,即沙彌所受持的戒。這是在前五戒上面,再加上:①不非時食,②離歌舞觀聽,③離香油塗身,④離高廣大床,⑤離金銀寶物之正戒。出家人不得持有金錢,已如前述。十戒是沙彌戒,故在出家授戒的作法上,本來是授此十戒的,在受戒時,如問:“盡形壽不飲酒是沙彌戒,能否守持?”就要答說“能持”。即完成受戒的儀式。
六法戒指男女非達到二十歲者,不得受具足戒,而爲僧團的正式出家人,故未滿二十者,應受持上述十戒,尤其是對于女子,于其十八、九歲的二年間,特別要她學“六法戒”,能學持六法戒的人,才可授予具足戒。六法戒的內容,是不淫、不殺、不盜、不妄語、不酒和不非時飲食。這些,都是十戒中的戒,對此六戒,特別要嚴格修持,以驗其根器。據律載:佛爲女人特說六法戒,是爲要驗其有無妊娠的情況。學修此戒的沙彌尼,叫做“式叉摩那。”
第七節 比丘、比丘尼戒
(一)出家僧尼應受的戒法
凡是做一個比丘、比丘尼、都應該要受持戒法。比丘、比丘尼具足戒條數,由于各部律藏的不同,在具體數字上也各有不同,《四分律》是二百五十條(比丘)和叁百四十八條(比丘尼),《五分律》是二百五十一條和叁百七十條,《巴利律》是二百七十條和叁百十一條,《十誦律》是二百六十一條和叁百五十四條。其內容,乃由“罪”的輕重,被分爲八類。
第一類是波羅夷法。此被譯爲“斷頭”或“被他所勝”。這是相當于世間法律的死刑,犯了這個罪的人,是被教團趕出(放逐),而失去比丘之資格。“波羅夷”是“被打敗”或“陷入于敗北”的意思。這類裏面,有淫欲、竊盜、殺人和妄語四條。
第二類是“僧殘法”。這是第二類重罪。此罪不會失去比丘的資格,尚留存有宗教上的生命,但關于服罪和免罪等事項,應由僧團而決,屬于本項之罪,有下面十叁條:(一)故意出精,(二)觸婦人身,(叁)對婦人發淫猥之語,(四)向婦人說“供養淫欲法”,(五)做結婚之媒人,(六)自作超規定之高大房屋,(七)有施主時,造規定以上之大精舍,(八)以無事實的波羅夷罪,而誹謗別的比丘,(九)取別的事實附會于波羅夷罪,以誹謗別的比丘,(十)欲破僧團的和平,受其他比丘谏告亦不中止,(十一)作如此(第十條)比丘之友,不服從僧團之谏告,(十二)對自己之罪,不但不聽其他比丘之谏告,反罵其他比丘,而不服從教團之谏告。(十叁)與信者結特殊人情關系。損害清淨的信仰,而不服教團之谏告。犯了以上十叁條罪的人,應在二十人以上僧侶中受處分和忏悔。
第叁類是不定法。這是不決定之罪。此罪只于比丘而有,比丘尼乃無之。內容有二條:(一)于秘密(隱藏)地方,與婦人單獨(只有男女二人)對坐(坐向);(二)于不隱蔽之場所,與婦人單獨二人對坐。以上二條,被有信仰的信徒目擊時,由其信徒所告,而決定爲波羅夷或僧殘或單墮等罪,看情形而決(不定)。
第四類是舍墮法。這是對于衣服、缽及其它物品,超過規定的所有(持有)或有不法態度時,其物品會被僧團沒收,且要于僧侶面前忏悔,此罪有叁十條,犯了此罪的人,要于四人以上的僧侶前交出其物品(超過規定的物品)來忏悔。舍墮的“舍”是舍物品的意思,“墮”是墮地獄的罪的意思。
第五類是單墮法。此非如前項有關財物之罪,而是有關妄語、兩舌、殺畜生或飲酒等,執著心煩惱之罪,內容有九十條(巴利律是九十二條)。犯了此罪的人,必須于叁僧人前忏悔。
第六類是悔過法。這是應向他人告白或忏侮之罪。內容有關“食事”的四條律而成。犯了此罪的人,應于一人之前忏悔。
第七類是衆學法。這並不是罪名,而是規定食飲的方法,說法的方法,或親近在家人時,應注意的種種“威儀作法”。違此行爲者,成立“突吉羅”罪。內容有一百條,故雲“百衆學”,但《巴利律》是七十五條。故意犯此罪時,應對上座比丘忏悔(對首忏),若非故意觸犯此罪時,則于自己心中忏悔(責心悔)即可。
第八類是滅诤法。此亦非“罪名”,而是規定僧團中所起紛诤的“鎮滅法”。內容有七種方法,故雲“七滅诤”。由此方法,尚未能適當鎮靜紛诤時,上座即成立“突吉羅罪”。
(二)持戒得果
現在根據佛說《四十二章經》第叁十七章,持戒得果文中提到《僧祇律》說:從前印度波羅奈國有二個和尚,大家約好一起到舍衛國去朝拜釋迦牟尼佛。路途很遠,天氣甚熱,二個比丘一老一少在途中走了多天,口渴難受,到處都找不到水吃,前行不久,突然發現前面不遠地方有一口水井,心中感到安慰,松了一口氣。二位和尚都走到井邊,看到井裏有水生大歡喜,年少和尚見水就暢飲一頓,吃得很飽,他暗裏想到:我吃了水,不但解渴,更能延長壽命,不至渴死途中,可以去見佛。老的和尚他看到水,心裏記得佛陀曾經說過:“佛觀一缽水,八萬四千蟲”的教導。認爲雖是井水,水裏一定有八萬四千蟲。蟲雖是微細動物亦有生命,我們吃水也是殺生。老和尚他就遵守佛戒,甯可渴死,堅決不吃井水。年少和尚對年老和尚說:你爲什麼不吃水?汝渴死在此不得到舍衛國去見佛呵!老和尚下定決心不吃水,不久就因渴極而死了。他死了以後,由于精進修行,嚴持殺戒,以持戒功德,即生第二層忉利天上,得有神通。當夜就先到舍衛國朝見佛陀,聽佛開示法要,當下得到法眼清淨,證阿羅漢果。而少年和尚不持殺戒,吃水以後,過了二天來到佛所,禮拜請法。佛問:是一個人來,還是有其他人同來。少年和尚以感歎心情把老和尚不肯飲水而渴死途中之事禀陳于佛。自以爲是,不知慚愧。佛說:你是一個愚癡之人不持戒法,你說見我,實是不能見我。佛又將老比丘昨夜已先來見我聞法得道之事說了一番,這位年少比丘生大慚愧,深自懊惱,破佛殺戒,無地自容。由是發奮圖強,更加勇猛精進,持佛戒法。通過這個故事,使我們佛教弟子深深體會到持戒犯戒二種思想和行爲,得到二種不同的果報,望自叁思,是爲至要。所以佛說:“若有比丘,于海彼岸,能不放逸,精進不懈,斂攝諸根,雖去我遠,我常見彼,彼常近我”。
(叁)堅持禁戒的模範
據說:從前有一位朝山化緣的和尚,有一天,到了豪富人家,一走進門,正巧在大廳裏坐著一位少婦,聚精會神地在那裏串珍珠,聽到門聲響,知有人來,擡頭一看,只見一個穿僧衣的年輕和尚,手拿一只銅製小引磬進來化緣。少婦急忙溜進後堂,因爲倉促之間離開,竟然把正在串聯中的一顆大珍珠,隨手放在桌上。不料後來滑到地板上去了,這時天井旁走來一只白鵝,眼看青光閃閃的大珠子,沖上去一口吞下,和尚親眼目睹這一事實。忽然,少婦想到了這顆名貴寶珠,馬上叫女傭來到大廳,可是遍尋不見。主人傭人都在想:除了這個小和尚來化緣,卻沒有別人來過大廳。隨即問小和尚,和尚默默無言,一聲不吭,即使衆人大聲嚴诘,和尚仍不開口。于是動了衆怒,一陣拳打腳踢,這位堅持戒律的尊貴和尚,任你怎樣懷疑,對他無禮,妄施刑罰。他念念不忘世尊“以戒爲師”的教導,甯可有戒而死,不可無戒而生。所以難忍能忍,一片精誠,堅持到底,不發一言。這只鵝呢,在人多吵鬧之中,不巧被人們亂腳踏死。和尚看到鵝已被人踏死,便開口說道:“您們別再打我了,珍珠已在這裏”。大家逼他快把珍珠交出來,和尚說:“在鵝的肚子裏”大家感到哭笑不得,異口同聲地說:“您爲什麼不早開口呀?”和尚說“我是佛弟子,要遵守戒規。我若早說,您們勢必要殺鵝取珠,我就犯了殺戒。若說不看見,便犯了妄語戒。深覺左右爲難,還是守戒第一。佛經上說:“戒爲無上菩提本,應當一心持淨戒。”衆人聽和尚說到這裏,又是慚愧,又是欽佩,一片寂靜,衆人心中刻劃著一個深刻的印象--“世尊垂教以戒爲師。”
(四)《梵網經》、《優…
《佛法概要·第八章 律宗初探》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