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僧
太虛
第一章 發音
第二章 僧義
第一節 僧之體義
第二節 僧之量義
一 僧量之古義
甲 僧之古狹量義
乙 僧之古廣量義
二 僧量之今義
甲 有情的
1 人類
(一) 家族僧
(二) 學校僧
(叁) 教寺僧
(四) 社會僧
(五) 民族僧
(六) 國民僧
(七) 國家僧
(八) 國際僧
(九) 人倫僧
(十) 人間僧
2 非人類
(一) 現前者
(二) 非現前者
乙 非有情的
1 生物類者
2 生理類者
3 礦物學者
4 天象學者
5 物力學者
6 物理學者
7 數理學者
8 名理學者
9 唯識論者
10 法界論者
第叁節 僧之用義
一 佛的用義
甲 行自覺義
乙 覺他行義
丙 覺行增勝義
丁 覺行圓滿義
二 法的用義
甲 本如是義
乙 軌覺行義
丙 遍相應義
丁 施教化義
第叁章 新僧
第一節 新的僧
第二節 新于僧
第叁節 新即僧
第四章 余韻
第一章 發音阿!僧阿!僧阿!爾何所在?爾何所不在阿?尋不著爾底終始,窺不到爾的中邊,爾非縱、非橫、非大、非小,爾非古、非今、非新、非舊,猛不防今時此刻我和爾卻簇嶄全新底和合了!和合了無爾無物、只是我阿!無我無爾、只是物阿!無物無我、只是爾阿!爾只是和諧合聚底日月星辰山川物植,又誰知天地人物,只是一一和諧合聚底群衆阿!爾今無量無數底化身中一個底化身已新了,將續續以新遍爾千千萬萬、萬萬千千底大化全身。新僧阿!新僧!知爾、信爾、思爾、歌爾底,只是爾新底僧阿!
第二章 僧義
第一節 僧之體義
尋此僧之一名,所名之實維何?明此所名之實,是曰僧之體義。梵語僧伽,古華言和合衆;翻以今語,應謂之“和諧合聚之群衆”。叁人以上名衆,未及叁人則不得以名衆;四人以上名僧,未及四人則不得以名僧。故僧之本體相,即爲群衆,若離群衆而爲孤寡單獨,理應不得以雲“僧”也。然猶有進,須合聚之群衆乃得雲僧,雖群衆而離隔分散,仍不得以謂之僧也。然猶未盡,必爲合聚且和諧之群衆乃得雲僧。雖合聚群衆而乖爭亂突,亦未得以謂之僧也。故應以此“和諧合聚的群衆”義,爲僧之自體義。然此和諧與合聚及群衆叁義,所難者不在于群衆,而在于合聚之群衆,尤在于和諧之合聚群衆;故惟和諧爲最難能可貴。嘗稽故訓,和之爲義:有事、有理。理和惟一,曰同證真如性。事之和有六焉:一曰、身和同住,則何有華屋、茅屋、上床、下床之異乎?二曰、說和同悅,則何有妄言、惡語、兩舌、多口之诤乎?叁曰、意和同懷,則何有幸災樂禍、鬥狠報怨之違乎?四曰、見和同解,則何有是非水火、黑白冰炭之礙乎?五曰、戒和同遵、則何有滋長過惡、損害淨善之嫌乎?六曰、利和同均,則何有富驕貧谄、貪得患失之汙乎?懿矣休哉!此其和順諧協爲何如欤!嗟夫!嗟夫!古今賢哲者對于人世之群衆,所絞腦鉥肝而不能已者,將何求乎?非求離隔分散者之歸合團聚乎?非求乖爭亂突者之和睦諧適乎?嗚呼美已!系以歌曰:僧兮僧兮!和諧合聚之群衆兮,一詠叁歎兮!吾爲世人歡迎汝之合聚兮,吾爲人世歌唱汝之和諧兮!汝其聽兮,汝其來臨兮!
第二節 僧之量義僧之量義,所以說明彼僧──指和諧合聚的群衆──內包之容積、外延之範圍者也。質言之,僧之量者,即和合衆存在上之“宇宙分限”是已。茲分二條說之:一 僧量之古義甲 僧之古狹量義古之所謂僧者,正指依佛律儀之出家人衆言,故其內包外延之界,可表之如下:
┌非佛教徒 ┌邬波索迦
世人┤ ┌非僧┤
└佛 教 徒┤ └邬波索夷
│ ┌沙彌
│ │苾刍
└─僧┤沙彌尼
│式叉摩那尼
└苾刍尼
除世間人類以外之異類,既不得依佛律儀而出家;其不出家之佛教徒,又非是僧,故僧唯是依佛律儀而出家之男女沙彌等五衆人而已。男女必入沙彌律儀,乃入僧之量內,除此則皆在僧之量外者。沙彌等五衆人之特殊性,只在已依佛律儀,誓終身舍離媱欲爲根之親眷,及取著爲根之財産耳。今中國通俗之所謂僧者,已失其舍離取著爲根之財産之第二特點;而日本之所謂僧者,則並舍離媱欲爲根之親眷之第一特點,亦失之矣。故狹義純正之佛教僧,今此人世尚存否,已成問題!
于此、予對于中國現所謂之僧,請附二議:一、由每縣各佛教寺庵聯合組成一某邑佛教財産經管處,由全邑各佛教寺庵僧公同處理支配之──按:此予將由沩山倡辦之──。各縣區聯合爲道區,各道區聯合爲省區,各省區聯合爲國區,漸圖擴充。二、由每縣各佛教寺庵聯合組成一某邑佛教經忏應赴處,由全邑各佛教寺庵僧公同辦理分配之──按:此須仿公司章程辦理,予屢向人提倡,但由私利,尚難實行──。其漸擴充至全國之聯合,同上。竊謂必此二事成立,從消極方面言:中國之僧乃真出家爲僧,以無複私産及傳承私産之私眷故。從積極方面言:僧乃真能擔荷宏法利生事務,除宏法護教、度世利衆無複家業故。在出家人顧名思義而實行此,本非難事!顧全中國十余萬僧,皆以私利私眷爲梗,終未有實行之希望!此予十六年來心底最深之痛痕也!
乙 僧之古廣量義然考經論,多有稱四向、四果、叁賢、十聖爲小大乘僧寶者。除第四果在人趣中必爲出家者外,其余固可遍在諸趣及諸色人等者。是則諸有情類,無論所感之報、所具之儀爲何形類,但已能修證得小乘向果、大乘賢聖之道法者,皆可攝在僧之量內,不應以相狀拘礙也。此以舍異生性入同生性曰僧,乃勝義之僧義。昔天竺某論師依某聖者叁升睹史陀天,見慈氏爲天像,叁次不能禮次開示,皆以拘世俗形狀以爲僧,而不知勝義之僧故。但修證未臻初向、初住者,在古之正義中,仍應格以前之狹量,以別僧俗之界。故在家學佛者,應居近事叁寶之類,而不得妄同于已出家之僧也。要之、前說住持叁寶中之僧寶,此言別相叁寶中之僧寶。住持佛法于世間故,須前狹量之僧;修證佛法而出世故,有後廣量之僧。
二 僧量之今義
何者是僧量之今義?曰:和諧合聚的群衆之內包外延,是今之僧量義。茲分二段明之:甲 有情的有情、言有知覺情意之類,茲分二類言之:1 人類就人類中分爲十別,以此皆是群衆,皆是已合聚之群衆,皆可爲和諧合聚之群衆,皆本應是和諧合聚之群衆故。所分十別如下:(一) 家族僧家族者何?即依夫婦關系爲根本所發生、所成立之人的群衆是也。使人類無一夫一婦、一夫多婦、多夫一婦之倫理法,則所生之子女,但知母而不知父,即無父子關系;及既長大,無賴于母,且複不記有母,亦亡母子關系。既不知身所從生之父母,甯複知身所同生之兄弟、姊妹,以及父母所從生之高曾、翁媪,所同生之叔伯、諸姑者哉!此既不知,甯複知自身及祖父子孫等妻女間接關系之親戚哉!故無夫婦必無家族群衆,由家族群衆而生遺傳財産之關系,由遺傳財産之關系而演成民族、國民、國家的群衆,故無家族即無國家。儒家之五倫的人道,全以夫婦爲基,故曰:“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也。此以夫婦爲基之家族的群衆,原來必爲合聚,初始即有能生父母、所生或同生弟兄叁人或四人以上之合聚群衆。此合聚群衆,即應爲夫倡婦隨,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之和諧者,且爲合聚之最難分散,及事勢上最易和諧者。故家族即最良好之和諧合聚的群衆,亦最自然之僧也。此家族僧以儒教之倫理、及佛教之人乘,最得和諧合聚之理。近人偏于個人主義、或社會主義、及國家主義之故,致令家族的群衆漸成不合聚和諧之勢。然此實爲保持人倫理性最大關節,墮此即爲禽獸,超此則爲天與叁乘;今之世人,大都奉法禽獸──即動物進化例──,擾亂離散此家族僧,使人倫墮落于畜道,殊可悲矣!
(二) 學校僧
學校雖有由個人、家族、社會、國家、國際發生之不同,而教師學徒之關系實爲合聚學校群衆之中心力。或雖未成一學校之形式,而有以教師、學徒關系合聚之群衆,即爲學校之類;已成形之學校群衆,必爲合聚,可無待言。其中教者、學者、同教者、同學者,皆應爲知覺情意、道誼德行之最和諧者,亦無待言。故學校者,實應爲和諧合聚群衆之最完美者,而爲僧之模範者也。比來失其由教學團結之要素,轉成名位權勢生計所關之市易場,致呈混亂渙散之象!若由真能教者、真求學者相攝持而成立,則靈山、杏壇、百丈等威儀跻跄之和合衆,何難重現于今世哉!
(叁) 教寺僧宗教之寺廟,爲住持及附從者以同一信心合聚之群衆,若今基督教之教堂,有其住持之牧師及附從之教徒者是也。此其所要,全在乎同一之信心;由此同一信心,感情得其安慰,意願有所歸著。此住持及附從相合聚之群衆,果由同一信心爲本,自必和美諧洽,無諸乖舛,而爲一和合衆。及其末流,住持者取爲居奇之生業,附從者視爲夤緣之捷徑,不由同一信心之源泉而發動,致成背謬!世之有智者,已知今之牧師與教徒,已皆失其對基督之信心,故譏爲虛的基督教,以雖有形式名稱上之基督教團,而實非信心上和諧合聚之群衆也;他教亦複如是。當如何發揮不二真理,以呼起一般人之同一信心,形成爲信心上和諧合聚之衆,以爲世間可寶之僧,則當視其宗尚之教理有無圓滿成就之真實義爲斷耳。
(四) 社會僧社會群衆之所和合,殆皆起于通力易能、貿無遷有之故。村落者、農牧之社會,市場者、工商之社會,城邑者、軍政之社會。約之可別社會爲六:曰行業之社會,若商會、農會、醫生會、律師會等。曰住籍之社會,若各同鄉會等。曰學術之社會,若哲學會、科學會、書畫會、音樂會等。曰政治之社會,若縣議會、省議會、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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