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癡二者所攝。論上又說,失念是普遍存在于一切染心。
論文二十二:雲何散亂,于諸所緣,令心流蕩爲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爲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癡一分故。有義:散亂貪嗔癡攝。集論等說是叁分故。說癡分者,遍染心故。謂貪嗔癡令心流蕩勝余法,故說爲散亂。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說叁分者,是彼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叁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叁摩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彼令易解,此令易緣。雖一刹那解緣無易,而于相續有易義故。染汙心時由掉亂力,常令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所製伏,如系猿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講解:什麼叫做散亂?對于所緣的一切外境,令心馳流、蕩逸,就是散亂的體性;能障礙正定,爲惡慧所依,就是散亂的業用。也就是說:心散亂的人,他能發起不正當的惡慧。對于散亂的攝屬,有叁家不同異說。第一家說:散亂,是屬于癡的一分所攝。因爲《瑜伽論》上說這是癡的一分故。
第二家說:散亂是貪、嗔、癡叁法所攝,因爲《雜集論》、《五蘊論》等都這樣說。《瑜伽論》但說是癡分所攝者,那是因爲癡是普遍于一切染心之故。這裏所謂的貪、嗔、癡,是叁不善根。因爲它們能令心流蕩,其行相之猛,勝過余法之故,所以叫做散亂。第叁家說:散亂,別有他自己的體性。至于說是貪、嗔、癡叁分者:不過是彼等的等同流類而已。好像說無慚、無愧一樣,雖說叁分所攝,而不即是叁分,不過隨著叁分的相,說是世俗假有而已,實則,散亂是別有自體的。
散亂的別相就是躁擾。躁就是散,擾就是亂,它能使俱生的心、心所法,都成流蕩。然而,流蕩是余惑的共相,並不是散亂的自性。假如散亂離叁法外,別無自體的話,那就應當通說叁法共障正定,不應該說散亂能障正定。
問:掉舉和散亂,此二者的功用有何差別呢?答:掉舉是更易能知之心,散亂是更易所緣之境。雖然在刹那一念之間,能緣的心和所緣的境沒有變易,但在念念相續的時候卻是有變的。一到了有染汙心的時候,因爲有掉舉和散亂兩種力量,所以令心和境念念轉易。或者,由于念、定等力所製伏,好像繩系猿猴似的,暫時專注,但並非永斷。所以掉舉和散亂,都是普遍于一切染心。
論文二十叁:雲何不正知,于所觀境謬解爲性,能障正知,毀犯爲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複說此遍染心故。
講解:什麼叫做不正知?就是對于所觀察的境界,生起錯誤的見解,這是不正知的體性;能障礙正知毀法犯戒,就是不正知的業用。也就是說:凡是知見不正的人,多數是破壞因果,毀犯戒律。不正知的等流,有叁家不同的解釋。第一家說:不正知是慧的一分所攝,不過這是和煩惱相應的染汙慧罷了。第二家說:不正知,是癡的一分所攝,《瑜伽論》上說:不正知屬于癡分,因爲癡能使知見不正,所以名不正知。第叁家說:不正知,是癡、慧兩種所攝,如一家說癡,一家說慧,都是捕風捉影的概略之說,並不是有慧無癡,或有癡無慧。因爲論上還說,不正知是遍染心故,所以是慧、癡都攝。
論文二十四:與並及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余染汙法,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粗故。此余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講解:以上把二十個隨煩惱都講完了,但頌中還有“與”、“並”、“及”叁字是什意思?那是顯示隨煩惱不止二十個,因爲《雜事經》說:貪、嗔、癡等裏面,有多種隨煩惱,既說多種,當然不止二十。可見其余的隨煩惱,也都攝在煩惱裏面,因爲是從根本煩惱流出來的。至于其余煩惱的同類染汙法,只能名叫隨煩惱,不得是煩惱的本身。
以上但說二十個隨煩惱者,有下列叁義:一者非根本煩惱,但名隨煩惱。二者體唯染汙,不通叁性。叁者相唯粗猛,而非細惑。所以唯說二十,不說其余。其余的染法,或是隨煩惱的分位,或是由隨煩惱所起的等流,都被這二十所攝。隨其類別,各歸所屬,如理應知。
論文二十五: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叁,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沈、散亂叁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講解:二十個隨煩惱,古人以十二門來分析它。這十二門的第一門是假實門,在二十個隨煩惱中,小隨十個,大隨的忘念、放逸、不正知叁個,這十叁個定是假有。中隨的無慚、無愧,和大隨的不信、懈怠,這四個定是實有。這十叁種假、四種實,都是由教理證明而成立的。至于大隨裏的掉學、惛沈、散亂叁種,有人說是假,有人說是實,他們所引證的理教,都同前面诠釋體業所說的一樣。
十二門的第二門是俱生、分別門。這二十個隨煩惱,都通于俱生起和分別起的煩惱,因爲他們都是隨著這兩種煩惱的勢力而生起的。
論文二十六: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粗猛各爲主故。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論說大八遍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有處說六遍染心者,惛、掉增時不俱起故。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講解:這是第叁門自類相應門。這二十隨煩惱裏,忿等十個小隨煩惱,決定不能同時俱起,因爲它們的體性相違、行相粗猛、所以是各自爲主。無慚、無愧兩個中隨煩惱,遍于一切不善心中,因此隨其所應,可與小隨、大隨並起。論上說,掉舉等的八個大隨煩惱,遍于一切染心的,所以與小隨、中隨都可並起。
然而,爲什麼有處說,只有六個大隨煩惱遍一切染心呢?那是因爲在惛沈和掉舉的力量增盛時,一下、一高,不能俱起。所以在八大隨煩惱裏要除去他們。爲什麼有處說是五遍染心呢?那是因爲八大隨中的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五法,是唯與善違。其余的失念和不正知二法,有癡分攝,有非癡分攝;散亂一法,有時也爲定力所伏,都不是唯與善違。所以但說五法是俱遍染心。
論文二十七: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八大,取、舍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粗猛,五識中無。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講解:這是第四門諸識相應門。這二十個隨煩惱,因爲它們的體唯染汙,所以和第八阿賴耶識沒有關系。第七末那識唯有八大隨惑,中、小都無。或在八大隨惑裏,取六舍二,取五舍叁,如此取舍差別,前文所說應知。第六意識容有一切煩惱。十個小隨煩惱行相粗猛,前五識裏沒有,中二、大八的行相相通,前五識或可容有。
論文二十八:由斯中、大五受相應。有義:小十除叁,忿等唯喜憂舍叁受相應,谄诳憍叁,四俱除苦。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谄诳憍叁,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此受俱相,如煩惱說,實義如是。若隨粗相,忿恨惱嫉害憂舍俱,覆悭喜舍,余叁增樂,中大隨粗,亦如實義。
講解:這是第五門諸受相應門。由于遍不善染的原故,所以中二、大八隨惑,都與五受相應。至于小隨煩惱是否與五受相應,此有二說,第一家說,十個小隨煩惱中,除了诳、谄、憍叁個外,其余忿等七個,唯與喜、憂、舍叁受相應。至于谄、诳、憍叁個,除苦受之外,與喜、憂、樂、舍四受相應。第二家說,十個小隨煩惱中,除了诳、谄、憍叁個外,其余忿等七種,除樂受外,與其余喜、憂、苦、舍四受相應。意識中有苦受,前已說過。
以上是約審細的實義而說的,若隨粗相而論:忿、恨、惱、嫉、害五法,是與憂受和舍受相應。覆、悭二法,是與喜、舍相應。其余的谄、诳、憍叁法,是與喜、舍、樂叁受相應。中隨和大隨的粗相,也同前面實義的說法一樣,與五受相應。
論文二十九: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染念、染慧,雖非念、慧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念亦緣現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刹那過去,故忿與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講解:這是第六門別境相應門。這二十個隨煩惱,與別境五法,都可以俱起。因爲他們的行相彼此不相違背。染念就是忘念,染慧就是不正知,雖然不能夠與念、慧並起,然而以癡分爲體的忘念和不正知,也得與念、慧相應。別境的念,是現在緣過去曾經熟習的境界,忿也可以緣刹那的過去境,所以念和忿也可以相應。就是染定生起的時候,心中還是躁擾,躁擾的行相就是散亂,所以說散亂與定相應並無過失。
論文叁十;中二大八,十煩惱俱。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相粗動,彼審細故。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嗔分故。悭癡慢俱,非貪癡並,是貪分故。憍唯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诳與谄,貪癡慢俱。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講解:這是第七門根本相應門。中隨煩惱二,大隨煩惱八,這十種隨煩惱,可以和十個根本煩惱相應俱起。小隨煩惱十個,和根本煩惱中的見、疑二法,決定不能俱起。因爲小隨的行相粗動,見、疑審細,所以不能相應俱起。忿、恨、惱、嫉、害五法,可容與根本煩惱的慢、癡俱起,而不與貪、恚並生。因爲忿等的自體就是嗔,所以不與嗔並。行相與貪相違,所以也不與貪並。
小隨煩惱的悭,與根本煩惱的癡、慢俱起,而不與貪、嗔俱生。因爲悭的自體就是貪分,所以不與貪並;而行相與嗔相違,所以不與嗔俱。小隨的憍,唯與根本煩惱的癡俱起,而不與慢、貪並起。因爲憍、慢二法的解釋不同,憍是由自高而起,慢是緣他下而生,所以不與慢俱。憍的自體就是貪分,所以也不與貪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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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四篇 了境能變識诠解)》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