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種子,種子能生色識,能熏與種子,遞爲因故。
第七、八二識則無此依,因爲它們恒相續起的自力殊勝,不須要依賴其它的俱有根。第六意識有此俱有依,因爲它的自體有間斷,要依托著第七末那識才能生起。
論文五: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爲執何等名眼等根?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爲增上緣攝。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系,或應二識通色界系,許便俱與聖教相違。眼、耳、身根,即叁識種,二地、五地爲難亦然。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爲同法故。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叁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講解:此下是第二家安慧的說法,它對第一家所說不以爲然,斥之爲“理教相違”,因爲它有下列九種過失:一者諸界雜亂失:倘若眼等五根,就是五識種子的話,那六根、六塵、六識的十八界種子,應當雜亂不分。然而十八界卻各有各的種子,並非根種就是識種。二者二種俱非失:五識,各有其能生的相分種子和見分種子,這二分種子迥然不同。如果執著這二分種子,那麼那一分名叫五根呢?若說是見分種子,那見分是心法,應該屬于識蘊所攝,然而五根非心法,不屬識蘊。若說是相分種子,那相分是外處的色法,應該屬于外處的色蘊所攝。然而五根雖是色法,而不屬外處。這便與聖教完全相違。因爲聖教上說,五根都是屬于色蘊的內處所攝。叁者二緣相違失:倘若五根就是五識種子的話,那五根就應當是五識現行的因緣,不應當說五根是五識的增上緣。四者根識系異失:又若鼻、舌二根就是二識種子的話,那就應當唯系縛于欲界有情,才有鼻、舌二根,色界則無。若許色界有情也有鼻、舌二識,則與聖教相違。因爲聖教說是,色界有情有鼻、舌二根,而無鼻、舌二識之故。又若眼、耳、身叁根,就是眼、耳、身叁識種子的話,那叁根就應當唯二地有,叁地至五地都無。或應叁識五地都有也與聖教相違。因爲聖教說是,眼、耳、身叁根五地都有,叁識則唯通二地之故。(注:五地指欲界一地,色界四地。)
五者根通叁性失:五識通善、惡、無記叁性,五根唯屬無記。如果五根就是五識的種子,那五根就應當不是唯屬無記,而是通于善惡二性了。六者根無執受失:執爲自體,能生覺受,名爲“執受”。五根有執受,種子無執受。如果五根就是五識的種子,那五根豈非也和種子一樣的沒有執受了嗎?七者五七不齊失:第七意根末那,與五根同法。倘若五根就是五識的種子,那第七意根末那,就應當是第六意識的種子了。今末那既非意識種子,怎能說五根是五識的種子呢?八者叁依阙一失:《瑜伽論》上說,眼等五識都有叁依,即因緣依(種子),增上緣依(根),等無間緣依(前滅意)。若執五根爲五識種子,那五識便阙五根的增上緣依,只有因緣及等無間緣二依了。九者諸根唯種失:一切經論都說,眼等五根通現行,亦通種子。若執五根唯是種子,而不通現行,豈非與聖教相違。
論文六: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複轉救言:異熟識中皆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講解:有人爲避免前面所說的九種過失,朋比附和第一家的言論而作救言:所謂“五根即五識種”者,是以異熟識中招感五識的增上業種,名五色根,並不是把五根當作親生五識的種子因緣。這就可以符合《二十唯識論》和《觀所緣緣論》二頌,也隨順了《瑜伽師地論》的主張。
論文七: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鼻、舌唯應欲界系故,叁根不應五地系故,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爲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爲善救。
講解:第二家駁轉救的話說:你的主張只是虛诳之言,並無實義,過失更多至十種:一者業通叁性,根唯無記。若執五識的增上業種名五根的話,那五根就應當非唯無記,而兼通善惡二性了。二者五根唯有執受,業則不定有無。例如身業有執受,語、意二業則無。如何業種就是五根?若執業種爲根,那五根就不一定唯有執受了。叁者在五蘊裏,五根爲色蘊所攝,業爲身、語、意造作的行蘊所攝。如何五根能做業種?若執五根爲業,那五根就不是色蘊所攝,而是行蘊所攝了。四者五根在內外根塵十處裏,唯屬內根五處,業通外塵色、聲、法處。因此業種不可能就是五根。若執業種就是五根,那五根就不是唯屬內五處了。五者五根在欲界一地、色界四地等五地都有。鼻、舌二識業唯欲界有,眼、耳、身叁識業唯在二地。如此則業種怎能就是五根?若執業種就是五根,那鼻、舌二識業,就應同二根一樣是五地都有,而不是唯在欲界了。眼、耳、身叁根,也應同叁識業一樣唯在二地,而不是五地都有。
六者如果感五識業種是五根的話,那感意識業種的,就應該是第七意根末那了,此說非理。七者眼等五根通識業種子,亦通現行。若執根唯業種,而無現行,如何五根能通現種。八者眼等五根,是有質礙的色法,身、語、意叁業,是意識相應的思心所法。若執業種就是五根,那眼等五根,就不是有礙的色法了。九者五識通善、惡、無記叁性,業種的五根,唯是無記。若執五識都是業種的五根所感,那五識就應當唯屬無記,而不是通于善惡二性了。十者若說無記性的五識,是業種的五根所感;善惡等的五識,則非彼所感。如此說來,那五識既非業感,就應當沒有眼等五根做它的俱有依了。
論文八: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然伽它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爲破離識實有色根,于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講解:以下仍是第二家被斥第一家的言說:很多經論上都說:第八阿賴耶識變現了似是而非的色根,及根所依的身處,與國土世界。爲什麼你們撥無色根,只許由眼等五識變似色等五境,而不許眼等五根,爲阿賴耶藏識所變呢?像這樣迷失了根本的藏識,謬執五識的種子就是五根,豈非深違教理?然而《觀所緣緣論》的頌中,雖有“種子功能,名爲五根”的話,但那是爲破小乘經部所執“離本識外,有實色根”而說的。因爲阿賴耶識所變的眼等五根,有發生五識的功用,所以《二十唯識頌》假名爲“種子”,《觀所緣緣論》假名之爲“功能”。並不是說色根就是能生五識的業種。
論文九: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爲俱所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爲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未那,末那爲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爲依止故,得有未那,非由彼種。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爲俱有依。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唯第八謂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講解:以上講前五識的俱有依,往下講六、七、八識的俱有依。又,緣五境的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爲俱有依。因爲它必定與前五識俱起,同緣現境之故。倘若意識不依五識,也應不與五識爲依,這樣怎能緣境?應知五識必依意識而生,意識必依五識明了,它們彼此相依的勢力是均等的。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然而行人在由見道位到修道位的過程中,不能不由有漏轉易爲無漏。既有轉易,就應當同六識一樣的有俱有依,否則,那第七識就不是轉識所攝了。這便與經論上“轉識有七”的聖教相違。因此我們應當許可第七識也有俱有依,這俱有依就是現行的第八識。怎知第七識的俱有依是現行的第八識,而不是它的種子呢?《瑜伽論》上說:“有藏識故得有未那,末那爲依,意識得轉”。論中的意思明顯的是說:由于有了現行的第八藏識作依止故,所以才有第七識的末那,並不是由它的種子。否則論中應當直說爲“有藏識故,意識得轉”了。因比它們所說,與理、教相違。因此,前五轉識決定各有兩個俱有依,一個是五色根,一個是同時而起的意識。第六轉識決定有一個第七識做它的俱有依,若和五識俱起的時候,那就也要以五識爲俱有依了。第七識決定唯有一個第八識爲俱有依,更無第二。七轉識都須要有俱有依,唯獨恒無轉變,而能自立的第八識不須要。
論文十: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余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爲依,斯有何失?許現起識以種爲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能熏異熟爲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熱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余如前說。
講解:這是第叁家淨月的說法,它認爲第二家所說雖較第一家爲勝,但也未盡合理。第八識既和其余七轉識同屬識性,何以許…
《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叁篇 思量能變識诠釋)》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