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緣。
賴耶叁相,阿賴耶識是其自相,異熟是其果相,一切種是其因相。此處就是把種子作一總結,如論文說“是謂略說一切種相”。(注一:俱有因:爲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的六因之一,意謂互爲依存的條件,如叁杖相依而得站立,叁杖即互爲俱有因。注二:士用果,爲五果之一,亦稱士夫果,“士”爲士夫,即人。“用”爲作用,即造作。士用果是人們利用工具造作出來的結果,也就是俱有因和相應因産生的結果。五果爲異熟果、等流果、離系果、士用果、增上果。注叁、同類因:爲六因之一,亦稱自種因,因與果的性質相同,其因稱爲同類因。注四:等流果:五果之一,謂果的性質與因的性質相同,即同類因和遍行因所得之果。)
第二章 所緣行相門
論文一:此識行相,所緣雲何?謂不可知執、受、處、了。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爲行相故。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爲諸相名分別習氣;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爲自體,同安危故。執受及處,俱是所緣。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爲種及有根身,外變爲器。即以所變爲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講解:在初能變識八段十義的科分中,叁相門之後是“所緣門”;也就是叁十頌第叁首頌文:“不可知執受,處了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唯舍受。”這四句頌文中包括了所緣門,行相門,心所相應門,叁受相應門四部分。頌文讀起來是五字一句,但在講解的時候,須作散文來講,即“不可知執、受、處、了,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相應唯舍受。”此中不可知執、受、處是所緣門,“了”是行相門,“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是心所相應門,“相應唯舍受”是叁受相應門。
頌文前“不可知”叁字,這是說第八識行相微細,我們所知不多,故曰“不可知”。如八識規矩頌“浩浩叁藏不可窮”,也是這個意思。不可知之後的“執、受、處”,是第八識的所緣的境,“了”是第八識的行相,即其能緣的作用。分釋如下:
一、行相門的“了”,了是了別,了解分別,了別就是第八識的行相。因爲第八識的自體分,在識變時生起似有實無的相、見二分。這了別作用,就是第八識識體能見的那一部分,也就是見分。
二、所緣門的“執、受、處”是見分所緣的境,也就是相分。此中的處是處所,也就是器世間、物質世界,此與有情世間相對,而爲一切有情所依住處。執、受有二,一是“諸種子”;二是“有根身”。種子前面已經講過,就是生起萬法的親因緣,所生的一切事物就是見分所緣的境相。有根身就是有情的色身,眼、耳、鼻、舌、身五根。根有浮塵根和淨色根之別,有形可見的浮塵根、和肉眼不可見的淨色根。具有這些根的身,就叫做“有根身”(注:執爲攝義、持義。受爲領義、覺義。第八識執有根身爲自體,持使不壞;又共安危,能共苦樂等受,稱爲執受)。種子與根身,不但是第八識所執持與領受的東西,同時還把它們攝爲阿耶識的自體,與之同安共危;所以叫做“執受”。這執受的種子、根身,及有情賴以生存的器世間,都是第八阿賴耶識所緣的境。以此因緣,當阿賴耶識的自體生起時,就內變而爲種子及根身;外變而爲器世間。即以此自識所變的相分,還爲自識見分所緣之境。見分的行相,就是仗托所緣的境而生起的。
論文二:此中了者,謂異熟識,于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明見分。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余,余如自故。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緣。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經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講解:這裏所說的“了”,就是第八異熟識,它在自己所緣的相分境上,有一種了解分別的作用。這了別作用就是自識的見分。然而當有漏識的自體生時,這本來是依它起的相、見二分,都好像是遍計所緣的境相,及能緣的行相,顯現在心外一樣。第八識心王既然有此能緣與所緣的見、相二分,和它相應的五個心所當然也不例外。這相似遍計所緣的境相名爲相分,能緣的行相名爲見分。
倘若在緣境的時候,心,心所上沒有帶著所緣的境相,則見分就應當不能緣自心所緣的相分了。自識既沒有相分做爲見分的所緣境,見分又不能無境而緣,在這種情況下,見分所緣的境,必然是余識的相分無疑。如此,則每一個識的見分,不是都能緣一切識的相分了嗎?例如眼識的見分,能緣耳識的相分聲、鼻識的相分香、舌識的相分味等。倘若心、心所法沒有能緣的行相,那就應當如虛空一樣,沒有緣境的功能。
能緣的心、心所法,既如虛空一樣的不能緣境,那麼不能緣境的虛空,常然也如心、心所法一樣的能緣境。由以上所說的道理,所以心、心所法,必定有所緣的境,及能緣的行相。例如契經上說:“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前二句是說:一切法唯有能覺了的內識,至于所覺了的外境,都是虛幻而沒有實義的。後二句是說:這能覺所覺的見、相二分,各自隨著它的因緣和合而轉,並不須要心外之法,或所謂大自在天等的造作。
論文叁: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征各有叁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它中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彼叁體無別。
講解:諸小乘部,主張離識之外有所緣的境,並且說外境是所緣的對象,相分名爲行相,見分名爲“事”(注:事與理相對,離因緣的無爲法是理,因緣和合的有爲法名事,見分是仗因托緣生起,故名事),因爲這是心法和心所法自體之相。心法和心所法同所依同所緣,俱依一根,俱緣一境,行相相似。心王見分的心、“事”雖多種,其相各不相同,因爲識相是了別,受相是領納,想相是取境,作用各不相同。領悟到離識之外別無所緣之境的大乘論師,則說相分是所緣的境,見分稱爲行相。相、見二分共同依托的自體分才稱做事,就是自體證知自己有緣境事功的“自證分”。假使沒有這個自證分爲見、相二分所依托,心法和心所法自身就應當不能憶念,這好像不曾更境(注:不曾更境,就是沒有經曆過的事物),決定不能憶念。那怕做夢也夢不到。
心王和心所是同依一根,如眼識心王、心所,同依眼根等。所緣的境,也仿佛相似,如緣青則皆變爲青,緣黃則皆變爲黃等。但其分別緣境的行相,卻是各各別異。因爲識的了別,和受的領納等,都不一樣。識的自體和心所,依緣的根境雖同,而行相各異。因爲識有識體;受有受體;識、受等體,各有差別。
然而當心王心所,一個個生起的時候,按道理推究,每一王所各有叁分:一是所量的相分,二是能量的見分,叁是量果的自證分。以心量境,好像以尺量物,物是所量,尺是能量,量知之數即是量果。故以所量名相分,能量名見分,量果爲相、見二分所依的自體、即自證分。
如集量論的偈子說:“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彼叁體無別。”意思是說:唯識所現似有實無的外境相分,就是所量;能執取境相的見分,就是能量;自證分就是量果。它們的功能雖有叁分,而唯一的識體並無差別。
論文四: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叁分如前,複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叁?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叁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叁,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叁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叁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叁,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叁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道成。
講解:再者,如果對心法和心所法仔細分別,則每一心王、心所應有四分:除前面所說的相分、見分、自證分叁分之外,還有一個第四的“證自證分”。因爲如果沒有這個證自證分,那麼第二的見分,有第叁的自證分來給它驗證,但是誰來給自證分驗證呢?應該就是證自證分了。無論第叁的自證分,第二的見分,二者既然同是心體的一部分,,都應當有個驗證,所以才建立第四的證自證分,來證明第叁的自證分;也像自證分證知見分一樣。
見分是能量,自證分是量果。當自證分緣見分時,那見分便成爲所量的相分;自證分便成爲能量的見分了。那麼,誰來做量果呢?這當然是證自證分了。因爲凡是能量的,必定要有個量果。如果有人說:以第二的見分,回頭來做第叁的量果,不是也可以嗎?何必要證自證分?事實不然,當知見分緣境,不一定是如鏡照物一樣正確的現量,所以見分不能回頭來驗證第叁的自證分,因爲證知自體一定要依靠現量。
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四分,前二分緣似外境而名外;後二分,自體內證而名內。第一的相分,只是所緣的境,而無能緣之用;其次的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則通于所緣與能緣。也就是:第二見分只能緣第一相分,而不能反緣第叁。因爲它沒有緣第叁現量境的一定把握,因爲它有時是親自證到的現量,有時是推測而知的…
《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二篇 異熟能變識诠釋)》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