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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一篇 釋歸敬頌 釋難破執 標宗歸識 彰能變體)▪P2

  ..續本文上一頁明心識之外,沒有實我,也沒有實法,這稱做“唯識無境”。但是外人不以爲然,他們以爲這世界上明明有圓顱方趾的“我相”,和芸芸衆生;也明明有山河大地,房舍器物的“法相”,何以說“唯識無境”,沒有我、法呢?于是世親菩薩,假借外人質疑之詞,說明萬法唯識的道理。外人質問曰:“如果照你們唯識家所說,萬法唯識,識外無境,爲什麼世人皆說有我有法呢?縱然世人迷昧,說的不對,可是你們聖教中不是也說預流、一來等的我,和四谛、五蘊等的法嗎?”

  外人這一問,問的非常尖銳。如果說有我相法相,唯識義就不能成立;如果說萬法唯識,就不該說我相法相。准此以論,唯識家的言論犯了兩種相違的過失:一者,世人皆說有我有法,你們唯識家說無我無法,就犯了“世間相違過”;二者,你們唯識家說萬法唯識,而聖教中又說我相法相,就犯了“聖教相違過”。

  唯識家怎麼回答呢,我們看下面的頌文。

  論文二:頌曰: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依識所變。此能變唯叁,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講解:針對外人的質問,唯識家作下面的回答:不錯,世間凡夫以及聖教,確都說過有我有法。但他們所說的我、法都不過是假名施設安立的名相,並沒有實在的體性。于此,我們把“我”和“法”做一解釋。什麼叫做我呢?我,梵名Atman,音譯阿特曼,原意爲“呼吸”,引伸爲生命,自己、自我、自性等。這是印度婆羅門教、自四吠陀時代即使用的名詞。我有四義,一者恒常存在(常);二者獨一個體——不是集合體(一);叁者中心之所有主(主);四者支配一切(宰),所以稱我者,有常、一、主宰之義。梵書時代,婆羅門教以“梵”爲宇宙最高原理,以我爲爲個人生命原理,故有“梵我一如”之說,此即佛教經典中所破的“神我”。本來,“我”只是五蘊因緣和合的集合體,不是常、一、主宰的實體,故稱假我。

  至于“法”呢?法者“軌持”之義,軌者“軌生物解”,持者“任持自性”。本論中有謂:“法謂軌持,軌者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任持,不舍自相。”簡單的說,我人的見、聞、覺、知作用,對于任何一事一物,都會于那事物上起一種見解,即是軌生物解;世間任何事物,皆有它特別的體性,我們對于它所起的見解,無論是對是錯,而它本身的體性,任運攝持,而不失不變,即是任持自性。簡單的說,“法”所表示的事物有其一定的規範,法也就是宇宙萬有。以上是對第一句頌文的诠釋。

  論文叁: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講解:這是對第二句頌文的诠釋。以上二種我、法,有千差萬別種種不同的名相轉起。我的種種名相,大別有二:一者爲有情、命者等。我具色、心二法,起心動念,受愛著貪染,這叫做有情;色、心相續,生死無間,這叫做命者。等者,是說此外還有其它很多關于“我”的名相,如:士夫、作者、知者……不勝枚舉,這是世間所說的種種我相。二者聖教說的種種我相,如預流、一來等,預流,是斷叁界見惑預入聖人之流的初果聖者。一來,是尚須來欲界受一次生,方斷叁界思惑的二果聖者。等者,是說此外還有叁果、四果、緣覺等。

  法的種種名相,也大別有二:一者世間的種種法相,如婆羅門教六派哲學中,勝論派的實、德、業等。萬有的本體稱之爲實。顯體之相稱之爲德,體所起的作用稱之謂業。這是勝論六句義的前叁句(注:勝論六句義,是勝論學者觀察世界各種“存在”,納之入六個範疇中。這六個範疇即是實、德、業、同、異、和合);此外還有數論派的二十五谛,以下用一等字包括。這是世間所說的種種法相。二者聖教所說的種種法相,如蘊、處、界等,蘊者是色、受、想、行識的五蘊,處者是六根和六塵的十二處。界者是十二處再加六識成爲十八界。這不過是聖教所說的世間法;此外還有出世間法如四聖谛、十二因緣、六度等,這在本節論文的等字中也包括了。

  何以世間、聖教會有我、法的種種相轉呢?都爲隨著各自的因緣差別,所以安立的名相也就有種種差別了。不過世間的差別是隨著遍計的因緣;聖教所說是隨著方便的因緣。因爲因緣不同,所安立的我、法自然有異,這就叫做“轉”。所以論文中說:“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論文四: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講解:這是外人對第叁句解釋的質問和唯識家的回答。外人問曰:如果照你們唯識家所說:一切我、法,或是用妄情執著而假說,或是由方便施設而假說。那麼,假必依真方得成立,既無二真作爲憑借:二假依據什麼而成立呢?

  唯識家答曰:這些世間和聖教所說的我相和法相,雖然不是依真而假說,但都是依于內識的轉變而施設,而假立的名言相。什麼叫做識呢?識者了別,了是了解,別是分別。如朦胧中睜眼見牆上挂鍾,這叫做“了”;細看幾點幾分,這就是“別”。不過,說到識並不是單指八識心王,還包括著五十一個相應心所。因爲心王是心所之王:心所是心王之所:王爲主,所爲從。既稱爲王,必有臣屬輔佐,這臣屬就是心所。

  論文中稱:“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識如何轉變呢?就是在識的自體上,轉起似有實無的相、見二分。這相、見二分,好像蝸牛頭上的兩支觸角,此觸角依于蝸牛的頭而生起。識體上轉起見、相二分,此二分是依識體而生起,離開識體即無相、見二分。依此二分施設我、法。依能見的一分作用,施設我相;依所見的一分境界,施設法相。這我、法二相,離開了見、相二分就無所依附了。

  論文五:或複內識轉似外境。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爲實我實法。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爲實有外境。

  講解:另有論師解釋轉似二字,顯示我、法非實之理。一者我、法諸相,本來不是外境,而是內識的見、相二分,轉變爲似是而非的外境。二者由于過去世對我、法分別的熏習之力,潛藏在八識田中成爲今世生起現行的種子,所以才由內識的自證分,變起見、相二分的似我、法相。叁者內識所變現的似我、法相,雖然不是外境,然而分別起來,就好像顯現在心外的境界一樣;一切衆生,從無始時來,就因此執著爲實我實法了。四者,就好像患眼病的人、和在睡夢中的人似的,本來沒有外境,由于眼花缭亂,睡夢顛倒之故,才由內心現出似是實有的種種境相,就執此爲實有的外境。

  論文六: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故說之爲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爲假。

  講解:愚夫二字,指的是凡夫、外道、二乘等,他們不了解我、法非實,而計執于實我實法,這些實我實法,其實都是無所有的,只是隨著他們的虛妄情執,施設爲有主宰的我,有作用的法而已。因爲這些全是計較執著,所以說它是假。而聖教所說,由內識所變現的似我似法,雖有依它緣起的似我法體,卻沒有實我法性。然此似我似法,因爲是內識所變現,所以也得說它是假。

  論文七:外境隨情而施設,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講解:外境是隨著世間妄情而施設,並非實有,豈如識之有體。依它起的內識,則必定依于種子因緣而生,體是實有,並非和遍計所執的外境一樣。由于此內識非無:外境非有之故,便遮除了心外有境的增添執著:以及心境俱無的減損執著。因爲外境是依托內識而安立的假我假法之相,只有世間俗流才執以爲有。而內識是假我法相的外境所依托,所以不但世俗認爲是有,就是超過世俗的勝義,也認爲是有。但也不可誤會假境所依的識,就是勝義谛。當知“亦勝義有”的亦勝義,僅少勝于俗谛之俗,並非真勝義谛。真勝義中離言絕思,空尚不可說,何況說有。

  論文八:雲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實我實法不可得故。如何實我不可得耶?諸所執我略有叁種: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叁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講解:一般外道小乘,對唯識無境之理不能了解,問曰:我、法是實,有目共睹,爲什麼說唯有內識、而由內識變現爲好似的外境?論主答曰:因爲真實的我和法,推究起來是不可得的。外道小乘(注:小乘包括犢子部、正量部、和經量部等)再問:爲什麼說實我實法不可得呢?論主回答說:這要從外道和小乘兩方面說起:外道所執之我,類別不過叁種,第一種是數論外道等所執的大我,他們認爲“我”的體性恒常不斷,我相的範圍量同虛空,我用的功能是可造善、惡諸業,受苦、樂果報。第二種耆那教的不定之我,他們認爲“我”雖是永恒,而我的身量卻大小不一定,隨著身量大小而舒展或卷縮。第叁種是獸主外道等所執的小我,他們認爲“我”是永恒的,而我的身量像一個極微那樣小,因此“我”能夠潛伏在衆生身中,作種種造作。

  論文九: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爲同爲異?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

  講解:第一種主張不合道理,苦樂是無常的,你們既然執著「我”是恒常周遍,就不應當再說隨身能受苦樂。再者,你們所執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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