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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明成唯識論白話講記 (第一篇 釋歸敬頌 釋難破執 標宗歸識 彰能變體)▪P6

  ..續本文上一頁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講解:勝論所說的“實”等句義,是離識而有實體的,又是能緣的心所知的現量境。所以唯識家破他說,你們所執的實等句義,不是離開心識別有一個實體的現量,而爲能緣的心識之所緣得;因爲彼宗自許是心識所緣知的境界之故。既爲心識所緣知,那就如龜毛一樣的離識無體。

  又,緣實句的智,並不是離開唯識實句的自體現量智所攝,乃是同假法和合而生之智,如同緣德、智等一樣。緣實句的智是假智,緣其余五句的智,一樣也是假智。由上面種種原故,所以勝論師所執的實等六句義,也都是隨著自己的情執,虛妄施設。

  論文十八: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偏、常,能生諸法。

  講解:印度有九十六種外道,歸納爲十叁家,除了數論、勝論兩家外,大自在天也是其中一種,此在佛經中說是欲界第六天。大自在天王有叁目、八臂,騎白牛,執白拂,是統理世界的主人。祀大自在天的外道,執此天體是真實、遍滿、常住,能生一切法。

  論文十九:彼執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講解:唯識家對執于大自在天的外道,斥之爲非理。如果你們執著的大自在天,能生起一切法,那決不是常住。凡不是常住的,決定不能遍滿一切。凡不能遍滿一切的,也決定不是真實。自在天體既是常遍,而且具備一切功用和能力,就應當于一切處、一切時,頓生一切法。如果要等待衆生的欲望,或者要其他助緣才能生起,那豈不是以多法爲因,違背了你們自許以自在天爲唯一生因的主張了嗎?或者衆生的欲求和助緣也應當頓起,用不著相待,因爲你們說是常有之故。

  論文二十:余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講解:外道除了數論、勝論、大自在天外,還有: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七種。這七種外道,都執著是永恒的,實有的,並具備各種功能,能生宇宙間一切法,所以也同破大自在天的前例一樣,予以破斥。

  論文二十一:有余偏執明論聲常,能爲定量表诠諸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诠表。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論聲許能诠故,應非常住,如所余聲。余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衆緣故。

  講解:外道除以上十種外,還有其余兩種偏執的聲論外道,一者是聲生論,他主張聲是常住,能夠诠顯一切法,這音聲可以做爲一切法決定量。二者是聲顯論,主張一切聲性都是常住,但須要等待助緣而顯才能發聲,才能夠诠顯表示出來。

  以上聲生論或聲常論,所執都不合理。你們自許其聲能表诠諸法,既有诠表,當然不是常住。因爲不是一切時都有诠表,這豈不是和其余的一切外聲一樣要等待助緣,而後才能發聲嗎?內聲尚且如此,其余的外聲不必說也是無常.因爲像瓶子和衣服一樣,要待衆緣齊備才能生起的。

  論文二十二: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粗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粗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講解:還有一種外道,他們執著有地、水、火、風四大的極微,是實是常,能和合聚積生起粗色的果。所生的粗色,不超越一個極微的因量。這粗果雖是無常,而其本因的體卻是實有。

  你們所執極微是實是常,能生粗色,此不合理。所以者何?你們所執極微,有沒有方向和分位呢?若有方分,則極微之體當像蟲蟻爬行一樣不是實常。若無方分,就應當像心王、心所一樣,不能和合聚積生起粗的果色。既能生果,則能生的極微,就應該和所生的粗色一樣,怎麼可以說極微是常住呢?

  你們自己說,極微和合所生的粗果,是不能超越每一極微的因量。如不越因量,那就應當同極微一樣的渺小,就不叫做粗色了。如果是這樣,這粗果應當不是眼根所見得到的。既非眼根所見,豈不和你們自許眼根能見粗色的執著相違背了嗎?

  論文二十叁: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所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粗德合,或應極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處無別故。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爲?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講解:如果你們說這粗果色本來非粗,是因爲許多極微和合之故,所以由本來不是粗色,而變成似是粗色,能爲眼根所見所取。此理不然,因爲你們所執的粗果色,既同一個本因極微一樣渺小,就應當像極微一樣沒有粗德和合。再不然,就應當極微也和粗果色一樣是粗德和合,好像粗果色一樣,因爲極微和粗果色之體相涉入,並沒有兩個處所的分別之故。

  假如你們說,果的粗色普遍的存在于自己的本因極微上,因爲本因極微不止一個,而是許多個體的聚積之故,所以名之爲粗。那麼這個果色的體應當也不是一個,就如所在的本因極微一樣,各住各的位子。如果這樣,這果色還不能成其爲粗,因爲粗色既然同極微一樣,那當然就不是眼根之所能見了。

  執極微實常的外道,又複轉救曰:本因極微雖衆多和合也不成粗,而果色則否,合使成粗,即是實有。唯識家再破曰:設若和合多分的果成爲粗色的話,那麼,和合多分的本因極微,也應當不成爲細,足可構成眼根所見的粗境,那還要粗果色做什麼?既然果是多分和合所成的粗色,就應當不是實有。如此,你們前曾執著果色不越因量,現在又執粗果是多分合成,這豈不是前後矛盾嗎?

  論文二十四: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镕銅,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又粗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講解:再說,粗色的果,和細色的本因極微,既然都是有質礙的東西,就應當像兩粒極微一樣,不在同一處所,怎麼說是多分合成呢?若再詭辯的說:果和因的體雖是二,但能互相受人,果色能容受本因極微,本因極微也能容受果色,好像沙能納受水,藥汁可以用以镕入銅一樣。試問誰會承認這沙銅的體能受水、藥的謬論呢?當知水藥只能入二粒沙銅極微的空隙裏,不能入一粒沙銅極微之體。所以當沙受水時,二沙應即分離,銅受藥時,應即變質。離則非一,變則非常。果色和極微互相受入,也是非一非常。

  假如說,粗色果其體整個是一,那麼隨便得到那一分時,應該得到了一切分。因爲你們執著彼此是一體之故,得此也應如得彼。你們贊不贊成這種說法呢?如果不贊成,那就違背了粗果色體是一的道理。如果贊成,便與世間彼此非一的事實相違。所以你們所說的實法,無論是許與不許,都不能夠成立,不過是隨著虛妄情執的計度而已。

  論文二十五: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叁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講解:古代印度的外道有九十六種之多,不僅上文所破的十叁種,即數論派,便有十八部之多。然而外道的種類雖多,究其所執的實有實法,歸納起來不過四種。第一種是數論外道。數論外道執二十五谛中的大等二十叁谛,是所生的“有法”,第一個冥谛是能生之性,這能生和所生之體,決定是一。論主認爲此說沒有道理,因爲不可說一切法都是“有”性,如果一切法都是有性,那一切法豈不都同有性一樣,沒有差別的法體了嗎?這不但違背其自教叁德(薩埵、剌阇、答摩),及“我”等二十叁法體相各異的宗旨,而且也違背了世間共許諸法差別的事實。再者,如果色等即是色等之性,那就沒有青、黃、赤、白等的分別了。

  論文二十六: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講解:前面說的所生之法和能生之性是一,論主已予破斥。又有勝論師執六句義中的有句是能生的“有等性”,其余實等五句是所生的“有法”,有法與有等性的體決定不同。論主仍斥爲非理,因爲不可執著一切法沒有能生的性,若執一切法沒有能生的性,當然也就沒有依之所生之法,這豈不是像已竟消滅了的東西,連體性都沒有了嗎?這不但違背你們自教實、德、業等非無自體的宗旨,而且也違背了世間現見的所有一切。又如果色等沒有色等的有性,那就應當像聲、香、味一樣,不是眼根所能緣之境。

  論文二十七:叁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爲實,理定不成。

  講解:論文中的“如無慚等”,無慚指的是無慚外道,就是耆那教,爲公元前六至五世紀間,尼乾陀若提子所創立。因該教信徒修裸體苦行,不知羞慚,故佛教毀之爲無慚。無慚外道所執的,是一切法體的共相爲“有等性”,一一法體的別相爲“有法”。共相是一:別相是異,像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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