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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般若波羅蜜經講義(下)▪P16

  ..續本文上一頁際心不可得,使知能執者乃不可得之妄念,非真心也。更說諸法緣生,使知一切法莫非即假即空。當其萬象森羅,即複了不可得。並佛之果報身,乃至證得之菩提法,一切皆是幻有,一切了不可得。昔禅宗二祖請初祖示安心法。初祖曰:將心來與汝安。二祖惶然良久曰:覓心了不可得。初祖曰:吾與汝安心竟。何謂安心已竟耶。誠以衆生常住真心,久被了不可得者擾昏了。不知全由自己分別執著,以致攀緣不休,遂成昏擾擾相。所謂將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是也。若知昏擾擾相,本來了不可得,絕對不取,則當下清涼矣。故曰吾與汝安心竟也。此亦如是。覓菩提少法不得,則法法頭頭,皆是菩提。何必他覓。故即以是法平等無有高下兩語,直顯菩提焉。

  此平等菩提,何以能顯耶?從上來所說能所雙空來也。能所何以雙空耶?從開經時所說發廣大願,行廣大行來也。發廣大願,則不取法。(發度無度相之願故,是不取法。)行廣大行,則不取非法。以取法取非法,皆著我人衆壽故。法與非法,既皆不取。則我人衆壽,四者皆無。四者皆無,則法與非法,了不可得矣。亦即分別執著之叁際心,了不可得矣。亦即能修所修乃至能證所證,了不可得矣。如是種種了不可得,則常住真心,所謂是法平等無有高下者,便了了而得。前所謂信心清淨則生實相是也。此之謂以無我無人無衆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則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總之,此叁句經文,乃開經來所說諸句歸結之義。俾得握此綱要,以通達從上諸說者。並非于從上諸說之外,別發一義也。應如是融會而觀照之。

  且由上所說觀之,可見此經開口便是說事修。以後種種理性,皆是就事修上說的。不離事修而談理性,乃說法之要訣。何以故?即有明空,便是二邊不著故。此即有明空四字,括盡般若理趣。諸君緊記,依此而行,自合中道矣。此處所說以無我修一切善法,亦具此義。蓋謂當于修一切善法時而無我也。若不修一切善法而曰無我,險極!何以故?非惡取空,即偏空故。當如是知。

  (癸)叁,結無能所。

  【“須菩提!所言善法者,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無上菩提,不可執實。一切善法,又何可執實。若執實者,與執實無上菩提何異。故更須遣之。一切善法,莫非緣生假有,即有即空。故依如義說,一切善法,當下即非。但有假名耳,何可執實乎。故曰: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上雲以無我修一切善法,是約能修邊遣。此雲非善名善,是約所修邊遣。若有所修之法,即有能修之念矣。有所有能,宛然對待之相,便是分別執著。有微細之分別在,則我相仍在;有微細之執著在,則我見仍在。故當遣之罄盡。當知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則得無上菩提者,因其是用無分別執著之心去修。所以便得菩提。蓋用此平等心修,則法即無法,修亦不存有能修所修矣。無修而修,乃能無得而得也。故此科所言,乃是起修時同時之事。即是修一切善法時,便觀照非善名善。使其心中見有善法,則正是我見。何雲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耶。換言之。此科正釋明上文無我無人無衆生無壽者之所以然者。非謂修一切善法後,重又遣之也。斷斷不可與上科看成兩橛。當如是知。

  觀上來所說。可知此結示一科,不但爲本科舉果明因之結示。乃爲開經以來諸義之結示。換言之。即是開經以來所說諸義,無非令以無我修一切善法以證平等之性。至此乃爲點明耳。

  此經最初發大願、行大行兩科,是開章明義。以後約略計之,結示已有多次。第一次,即是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兩句。第二次,爲應如是生清淨心一段。第叁次,爲應離一切相發菩提心一大段。第四次,爲諸法如義無實無虛一切皆是等一大段。今乃第五次矣。而前後五次,自有其淺深次第。

  第一次兩句,是結度生不住相,布施不住相之義。不住相者,不應取法也。布施度生者,不應取非法也。第二次,是結示廣行六度應無所住者,爲令空有不著,俾如實空如實不空之自性清淨心現前耳。第叁次之結示,是明離相方是發菩提心。不但二邊不著,並不著亦不應著。故曰:應生無住心,有住則非等。第四次之結示,是約果位以示證得清淨心者之境界,是一法不住的,法法皆如的,是無我的。使知上說諸義無非爲令一塵不立,將微細之分別執著遣除淨盡,乃能證佛所證耳。此第五次之結示,乃是明白開示,一切法性本來平等,無有高下。故一一法皆不可分別執著。菩提法如是。一切善法亦如是。但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修無有高下,平等平等,之一切善法,便契法性,便見寂照同時之本來面目矣。前後五次,淺深次第,既絲毫之不紊。複點滴以歸源,細密之至,圓融之至。

  (辛)叁,顯勝結勸。分二:(壬)初,引喻顯;次,正結勸。

  (壬)初,引喻顯。

  【“須菩提!若叁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諸須彌山王,如是等七寶聚,有人持用布施。】

  一大千內,有十萬萬須彌山王。聚集七寶,其多等此。如是,指十萬萬言也。持如許之七寶,用作布施。其施,可謂勝矣。福德之大,亦可知矣。此科是引喻,以顯下文受持廣說此經之福德更大也。

  (壬)次,正結勸。

  【“若人以此般若波羅蜜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爲他人說。于前福德,百分不及一。百千萬億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流通本作受持讀誦。原本無讀誦字,蓋攝在受持內矣。于前福德,于者,比較之意也。前,指上文以等于十萬萬須彌山王之七寶布施者。蓋謂如前布施者之福德,可謂大矣。然而以其福德之百分、千分、萬分、億分、乃至算數不能算之分、譬喻不能譬之分,皆不能及持說此經者福德之一分也。經雖是文字名言。然由文字起觀照。便由觀照而相似、而分證、而究竟成無上菩提,豈一切有相福德所能比乎!

  前半部收結時,明言不具說。故後半部較量顯勝,今始一見。然較顯之命意,亦複與前大異其趣。須知此科說在直顯性體之後。顯性體即是顯法身。前曾以須彌山王喻報身。今卻以七寶聚如十萬萬須彌山王者用作布施,而其福德遠不及持說此經。意顯持經說經,能令自他同證法身。視彼報身,如同身外之財,何足校哉。當知佛現報身等,原爲利益衆生令他受用。正如以財布施,令他受用也。故以此爲喻,以顯證法身者,並報身之相亦不住也。

  (庚)次,究極無住以成證。分二:(辛)初,明平等法界,顯成法無我;次,明諸法空相,結成法不生。

  此第四大科。(合全經言之,故爲第四科。但約後半部言,則是第二科。)皆說如來境界,故曰究極。謂窮究無住,至此而極。所謂證者,證此也。此第四究極一科,又開爲二:初明平等法界者,所以顯一切法性本無有我也。即以結成前科菩薩通達無我法之義。次明諸法空相,則歸結到不生不滅上。開經以來所以令離相離念以除我執者,無非爲遣分別執著。分別執著,所謂生滅心也。遣生滅心者,爲證不生不滅之性體也。是爲一部甚深般若之總結穴。故正宗分齊此而止。即昭明之第叁十一分。其叁十二分,則屬流通分矣。

  (辛)初,又叁:(壬)初,約度生明無聖凡;次,約性相明非一異;叁,約不受福德結無我。

  此叁科,皆緊蹑是法平等義來。意在教聞法者,當于法法頭頭上薦取平等之理,則可于法法頭頭上得見自性。初科明無聖無凡者,正顯無有高下也。一真法界,平等平等,豈有聖凡之別。此義就度生上說明最便,故約度生以明之耳。

  (壬)初,又二:(癸)初,明度無度念;次,明本無聖凡。(癸)初,又二:(子)初,標示;次,釋成。

  (子)初,標示。

  【“須菩提!于意雲何?汝等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衆生。須菩提!莫作是念。】

  此科大旨,與前無法可說一科相同。其不同者,不過前就所說之法言,今就所度之生言耳。然說法原爲度生,度生便須說法,故大旨同也。前于無法可說中,所引十卷金光明經諸義,說明佛不作念之理由者,皆通于此。總之,佛不起心動念而能隨機應緣以度衆生者,不外二理。(一)因夙昔大悲大願熏習成種之力,故能有感斯應。(二)因具二智,成叁身,如大圓鏡,光明遍照,故能所應不謬。

  具此兩種理由,所以不同凡夫,凡有所作,必須作念。莫作是念,是普誡一切人,非專對當時會衆言也。蓋作是念,則以凡情測聖境。豈但謗佛,自己仍迷在妄想窠中,永無成聖之望矣。故切誡之。總之,莫作是念之言,非僅令不可以輪回見,測圓覺海。實令學佛人必當斷妄念耳。開經即令菩薩降伏此念,故曰實無衆生得滅度者。後半部亦開口便說無有一衆生實滅度者。今複就佛之度生言之,俾一切菩薩奉爲准繩也。

  上文雖曾兩說衆生非衆生,然是單約衆生說。今則約聖凡並說,以明平等法界,義不同前也。或曰:法華雲:“我始坐道場,觀樹亦經行,于叁七日中,思惟如是事,我所得智慧,微妙最第一,衆生諸根鈍,著樂癡所盲,如斯之等類,雲何而可度?”由是觀之,明明有聖有凡,何雲無聖無凡?且佛于度生及所說法,皆曾詳細思惟,而後說之。思惟即是念,何此經雲無念耶?當知有聖凡者,約相說也。無聖凡者,約性說也。所以此經說即非,又說是名也。至于思惟之義,當分兩層說明其理,以免懷疑。

  (一)凡佛所說,有隨宜說者,此名權說,亦名不了義。有究竟說者,此名實說,亦名了義。如上所引法華中此等言句,即是隨宜權說。因觀知一切衆生,根鈍癡盲,著五欲樂。與佛證得之清淨智、微妙法,不能相應。如斯之類,雲何可度耶。乃不得已,先爲由淺而深,說叁乘法。然說叁乘,實爲一乘,所謂開權顯實是也。本經此處,正明平等法界,皆是究竟如實之說,故言句多連如來二字說之。如來者,諸法如義。何謂如?真如是也。何謂真如,離念境界是也。豈能引權以證實說。且所謂權者,亦是即實之權。故雖曰思惟,實則即思惟而無思惟。凡讀佛經,第一當明此義。即如佛常自稱我矣。豈可因其隨宜之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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