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聲性。一一能诠,各有性類。離能诠外,別有本常,不緣不覺。新生緣具,方始可聞。不同勝論。叁者能诠。離前二有。響及此二旨新生,響不能诠。今此新生聲是常往。以本有聲性爲同品,兩宗雖異,並有聲性可聞且常住,故總爲同喻。”這是說,一響聲,是外物的聲昔,但有可聞的聲,如風吹聲,水流聲,無有意義诠表。如回響樣的。二聲性,即是說一一能诠意義的語言聲,是各各有性煩的。這聲性不即是能诠聲,是別的,是本常的。未有緣時不覺。新生緣具了,方才可聞,與勝論的聲性,其意義有所不同。叁能诠。即語言聲,此和響聲二者都是新生的,響聲是不能诠表意義的。又此能诠的新生聲,生了是常住的。我們將這勝論聽說的“聲”字,換一個“佛”字。“聲性”換爲“佛性”。和大乘佛教聽說好像相似了。可見學說和學說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吸取的。他們之間的同中異、異中同,是值得辨別的。
六不定中,相違決定是兩種此量相違不能成決定。不共不定是無同類事實證明不能決定。其余四種,皆同品有,有事實證明了。但由於異品亦有,因褴人異品,於足下能決定了。這樣錯誤的因,是人們常常把的。如人們常常以不見爲因,說是無。佛教聽說的天鬼地獄、他方佛土等等,他們都以下見故說是無。但是有很多的東西,他們是不見的。各人自己的祖先,他們是無法見到的,然而他們不能不說其有。
“相違有四,謂法自相相違因,法差別相違因,有法自相相違因,有法差別相違因等。”
呂澂考校梵藏本,謂“二本無等字”。相違唯此四種,無“等”字爲妥。
基疏說,此宗說法,略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自性差別有叁重不同。一者局通。自性謂我法的各別性,即各各自己。差別謂我法上的差別,如此法若常若無常等。二者先後。先說的爲自性,後說的爲差別。亦即自相和共相。如說五蘊無我,五蘊爲自相,無我爲差別,若說我是思,我是自相,思是差別了。叁者言許。言中所陳的是自相。同此言陳,其意中所許,義有不同,是差別。這裏聽說的自相差別,是指言陳和意許。相字性字,玄奘所譯書中互用,如依他起叁相,亦名依他起叁性。我國佛教有性宗相宗之分,劃分性相爲二。這樣的劃分,在性宗自有其義趣。然而不符合玄奘譯書的義例,在讀玄奘譯書時是不適用的。
此所說相逢因,是說兩宗相返。不改他因,能舍立者宗成相違。即是用他的因,成立與他宗相反之果。相違因有四,一與宗中法的言陳相反的,二與宗中法言陳的意許相反的、叁與宗中有法的言陳相反的,四與宗中有法言陳的薏許相反的。
“此中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聲常,所作性故,或勤勇無聞所發性故。此因唯於異晶中有,是故相違。”
基疏以立聲常宗所作性因者,是聲生論。以立聲常宗勤勇無間所發性因者,是聲頭論。此第一宗,以空爲同品,瓶等爲異品。第二宗,以空爲同晶,以電瓶等爲異品。今此所舉因,下在同品中有,反而在異品中有,這就成爲法自相相違因了。
“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說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在因明書中,向來被認爲最難懂的,是四相違過,四相違中的後叁相違。因此,專講四相違的著作很多。日本關於因明的著作甚多,有人統計,日本八十余種因明著作中,有近二十種是討論四相達的,還是末弄明白。後叁相違所擧的例是數論勝論的,對於數論勝論的學說不熟悉,也就於此弄不清,說不明了。
這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的北量,是數論立的。數谕爲了要證明有神我,立此此量。積聚性的意義,是說由物質所成的。臥具是由物質所成。所以造成此臥具,是爲了受用。臥具是所受用物,必有能受用的他。這他是指甚麼呢
數論之意,是指神我。我們知道,臥具是人類的肉體受用的。肉體也是積聚性的物質。這樣,此宗中必爲他用的他,數論意中所許是非積聚性的神我。現在指出其應是成立積聚性的他。積聚性的他,不是神我了。故是法差別相違因。上帝造世界之說,也是這樣。世界必有能造者,物質性故,如器具。物質的器具必有能造者,世界也必有能造者。能造者意指上帝神。然器具的能造者是物質的肉體的人,上帚也應當和人一樣是物質的肉體了,不是超人的神了。
“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
此所舉例是勝論說的,而且是勝論對其自宗人說的。勝論的學說,是六句,一實,二德,叁業,四大有,五同異性,六和臺。此同喻同異性,勝論以外的學派部不承認的,缺無同喻。故此是勝論對自宗人說。據說,有勝論師對弟子說法,講六句義。講實德業,他信受了。次講大有,他不信受。爲他講同異性,他也信受了。於是立此北量,使他信受大有。勝論的學說很奇怪,勝論認爲有一個使實德業有的有性,這個有性是其大無外,濁立無二的,故名大有。如同異性之使實德業或同或異。此有性使有一實,有德有業。依照因明之法,此北量是要在有性上成立非實非德非業,不是成立有性。宗中的前陳後陳都應是極成的。這樣,其北量已錯了。現在即用其比量可成立非有性。同異性是有一實故有德業故非實非德非業,同異非有性,有性既是有一實故有德業故非實非德非業,也應非有性。
印度教說,一切法都是幻的,有一個不幻的乃有此一切幻法,這個不幻的名之爲大梵。這不是和大有一樣的嗎
不論他名大梵或者名其他。總之,有一個不幻的乃有一切幻法,部同此例。佛教是不同外道的,佛教徒應當於此作出分別。當然,佛教爲了接近不同的淺深的各種根機,必需要有種種方便。種種方便之中,即有借用利用各種外道說,以逐漸引人人勝。我們可用以爲方便,自利利他,以至於究竟。但不可中止於方便,不求進步。尤不可執方便即是究竟,不認識究竟而反誹謗。
“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緣性,亦能成立輿此相違作非有緣性,如遮實等,俱決定故。”
有緣性的緣字,作緣由解。其意說,人們所以知實德業爲有,是由於此有性,故此有性是有的緣性。今既如上說,有性非有性,有性也非有緣性了。以有性爲自相,有緣性非有緣性是有性的差別。
四相違中,後二相違都說“俱決定故”,似是說,有性和非有性二俱決定,有緣性非有緣性二俱決定,同於相違決定。若同於相違決定,應屬於下定過,不能作爲相違過。若不是相違決定,爲什麼說俱決定呢
我意可作此答,這是相違決定,故說“俱決定故”。然應知此是他北量,今就他北量擧出他自相子盾,不是破了他嗎
否定了不是不定了,故是相違。
四相違只是同品無異品有或俱,同時違反因的第二相第叁相。開之爲四,提出言陳自相和意許差別的問題,這是很重要的。常常有許多問題诤論不了,是由於言陳的名詞雖同,而於此名詞所許的意義大不同,各就其所許的意義而诤論,如何可以解決問題呢
必需先將兩方於此同一名詞所許的意義肯定下來,取得一致,然後方可辯論得到解決。四相違中的後叁相違都是同一名詞有相違的意許。故意用之以立量,都是詭辯矯辯。開爲四相違,正是揭出詭辯矯辯的錯誤,我謂這正是因明中重要的一著。
“已說似因,當說似喻”
似因已說了,依次應當說似喻了。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叁、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
立宗是就宗的前陳中辯其有無後陳。宗前陳以外的一切法,分別列於同異兩類。以有宗後陳義的爲同品。以無宗後陳義的爲異品。今以因成立宗,故同品必需有因,異品必需無因。因是能立法,宗是所立法。作爲同喻的若無因,是能立法不成。若無宗法,是所立法不成。若二者都無,是俱不成。因和宗法有聯系,若無聯系,是無臺。因和宗法的聯系是有一定前後次第的,不能顛倒過來,錯誤的顛倒過來,是倒臺。
“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遺,二、能立不遣,叁、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爲了防止所擧的因泛濫到異品中去,使因不能決定,故又舉異喻。異嘹和同喻相反,也有五種。一、所立的應遣離而不遣離。二、能立的應遣離而不遣離。叁、所立能立都不遣離。四、看不出兩者相離的關系。五、宗法和因的相離有一定的順序,把他顛倒了。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疏說,此是聲論師對勝論立的。聲論師認爲聲是常,勝論則認爲聲無常。此是兩家所爭論。聲是無質礙,兩家都承認,故擧無質礙爲因。諸無質礙,見彼是常,這兩句是同嘹體。這裏因和宗法聯系,有合。“說因宗所隨”,因所有處。宗必隨逐故也不是倒臺。極微是印度的原子說,認爲是物質的最小單位。猶如極徽這句。是同喻依,同喻依此而成的。極徽是常往的,永恒不滅的,這世是兩家同樣說法。故不是所立不成。俱不成。但兩家都認爲極微是有質礙的,不是無質礙,故爲能立法不成了。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此宗因同前,但改換同喻依爲例如覺。基疏說,覺者,即心心法之總名。此或是勝論所擧,以勝論德句二十四種中有覺。心心法皆無質礙。故能成立法有。然心心法皆是無常,故所成立法常住性無。
四念處,一觀身不淨,二觀受是苦,叁觀心無常,四觀法無我。百法明門論,以八識五十一心所有法爲有爲法,無爲法六中無心。佛智亦百法中攝。即別境中慧。真如則列入無爲法。梵語佛,華譯爲覺。因明此處所擧例亦譯用覺字,說一切覺皆無常。凡此皆相符合…
《因明入正理論通釋》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