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因明入正理论通释▪P4

  ..续本文上一页声性。一一能诠,各有性类。离能诠外,别有本常,不缘不觉。新生缘具,方始可闻。不同胜论。三者能诠。离前二有。响及此二旨新生,响不能诠。今此新生声是常往。以本有声性为同品,两宗虽异,并有声性可闻且常住,故总为同喻。”这是说,一响声,是外物的声昔,但有可闻的声,如风吹声,水流声,无有意义诠表。如回响样的。二声性,即是说一一能诠意义的语言声,是各各有性烦的。这声性不即是能诠声,是别的,是本常的。未有缘时不觉。新生缘具了,方才可闻,与胜论的声性,其意义有所不同。三能诠。即语言声,此和响声二者都是新生的,响声是不能诠表意义的。又此能诠的新生声,生了是常住的。我们将这胜论听说的“声”字,换一个“佛”字。“声性”换为“佛性”。和大乘佛教听说好像相似了。可见学说和学说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吸取的。他们之间的同中异、异中同,是值得辨别的。

  六不定中,相违决定是两种此量相违不能成决定。不共不定是无同类事实证明不能决定。其余四种,皆同品有,有事实证明了。但由於异品亦有,因褴人异品,於足下能决定了。这样错误的因,是人们常常把的。如人们常常以不见为因,说是无。佛教听说的天鬼地狱、他方佛土等等,他们都以下见故说是无。但是有很多的东西,他们是不见的。各人自己的祖先,他们是无法见到的,然而他们不能不说其有。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吕澂考校梵藏本,谓“二本无等字”。相违唯此四种,无“等”字为妥。

  基疏说,此宗说法,略有二种,一自性,二差别。自性差别有三重不同。一者局通。自性谓我法的各别性,即各各自己。差别谓我法上的差别,如此法若常若无常等。二者先後。先说的为自性,後说的为差别。亦即自相和共相。如说五蕴无我,五蕴为自相,无我为差别,若说我是思,我是自相,思是差别了。三者言许。言中所陈的是自相。同此言陈,其意中所许,义有不同,是差别。这里听说的自相差别,是指言陈和意许。相字性字,玄奘所译书中互用,如依他起三相,亦名依他起三性。我国佛教有性宗相宗之分,划分性相为二。这样的划分,在性宗自有其义趣。然而不符合玄奘译书的义例,在读玄奘译书时是不适用的。

  此所说相逢因,是说两宗相返。不改他因,能舍立者宗成相违。即是用他的因,成立与他宗相反之果。相违因有四,一与宗中法的言陈相反的,二与宗中法言陈的意许相反的、三与宗中有法的言陈相反的,四与宗中有法言陈的薏许相反的。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闻所发性故。此因唯於异晶中有,是故相违。”

  基疏以立声常宗所作性因者,是声生论。以立声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因者,是声头论。此第一宗,以空为同品,瓶等为异品。第二宗,以空为同晶,以电瓶等为异品。今此所举因,下在同品中有,反而在异品中有,这就成为法自相相违因了。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为积聚他所受用故。”

  在因明书中,向来被认为最难懂的,是四相违过,四相违中的後三相违。因此,专讲四相违的着作很多。日本关於因明的着作甚多,有人统计,日本八十余种因明着作中,有近二十种是讨论四相达的,还是末弄明白。後三相违所擧的例是数论胜论的,对於数论胜论的学说不熟悉,也就於此弄不清,说不明了。

  这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的北量,是数论立的。数谕为了要证明有神我,立此此量。积聚性的意义,是说由物质所成的。卧具是由物质所成。所以造成此卧具,是为了受用。卧具是所受用物,必有能受用的他。这他是指甚么呢

  数论之意,是指神我。我们知道,卧具是人类的肉体受用的。肉体也是积聚性的物质。这样,此宗中必为他用的他,数论意中所许是非积聚性的神我。现在指出其应是成立积聚性的他。积聚性的他,不是神我了。故是法差别相违因。上帝造世界之说,也是这样。世界必有能造者,物质性故,如器具。物质的器具必有能造者,世界也必有能造者。能造者意指上帝神。然器具的能造者是物质的肉体的人,上帚也应当和人一样是物质的肉体了,不是超人的神了。

  “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此所举例是胜论说的,而且是胜论对其自宗人说的。胜论的学说,是六句,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五同异性,六和台。此同喻同异性,胜论以外的学派部不承认的,缺无同喻。故此是胜论对自宗人说。据说,有胜论师对弟子说法,讲六句义。讲实德业,他信受了。次讲大有,他不信受。为他讲同异性,他也信受了。於是立此北量,使他信受大有。胜论的学说很奇怪,胜论认为有一个使实德业有的有性,这个有性是其大无外,浊立无二的,故名大有。如同异性之使实德业或同或异。此有性使有一实,有德有业。依照因明之法,此北量是要在有性上成立非实非德非业,不是成立有性。宗中的前陈後陈都应是极成的。这样,其北量已错了。现在即用其比量可成立非有性。同异性是有一实故有德业故非实非德非业,同异非有性,有性既是有一实故有德业故非实非德非业,也应非有性。

  印度教说,一切法都是幻的,有一个不幻的乃有此一切幻法,这个不幻的名之为大梵。这不是和大有一样的吗

  不论他名大梵或者名其他。总之,有一个不幻的乃有一切幻法,部同此例。佛教是不同外道的,佛教徒应当於此作出分别。当然,佛教为了接近不同的浅深的各种根机,必需要有种种方便。种种方便之中,即有借用利用各种外道说,以逐渐引人人胜。我们可用以为方便,自利利他,以至於究竟。但不可中止於方便,不求进步。尤不可执方便即是究竟,不认识究竟而反诽谤。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舆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有缘性的缘字,作缘由解。其意说,人们所以知实德业为有,是由於此有性,故此有性是有的缘性。今既如上说,有性非有性,有性也非有缘性了。以有性为自相,有缘性非有缘性是有性的差别。

  四相违中,後二相违都说“俱决定故”,似是说,有性和非有性二俱决定,有缘性非有缘性二俱决定,同於相违决定。若同於相违决定,应属於下定过,不能作为相违过。若不是相违决定,为什么说俱决定呢

  我意可作此答,这是相违决定,故说“俱决定故”。然应知此是他北量,今就他北量擧出他自相子盾,不是破了他吗

  否定了不是不定了,故是相违。

  四相违只是同品无异品有或俱,同时违反因的第二相第三相。开之为四,提出言陈自相和意许差别的问题,这是很重要的。常常有许多问题诤论不了,是由於言陈的名词虽同,而於此名词所许的意义大不同,各就其所许的意义而诤论,如何可以解决问题呢

  必需先将两方於此同一名词所许的意义肯定下来,取得一致,然後方可辩论得到解决。四相违中的後三相违都是同一名词有相违的意许。故意用之以立量,都是诡辩矫辩。开为四相违,正是揭出诡辩矫辩的错误,我谓这正是因明中重要的一着。

  “已说似因,当说似喻”

  似因已说了,依次应当说似喻了。

  “似同法喻有其五种,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三、俱不成,四、无合,五、倒合。”

  立宗是就宗的前陈中辩其有无後陈。宗前陈以外的一切法,分别列於同异两类。以有宗後陈义的为同品。以无宗後陈义的为异品。今以因成立宗,故同品必需有因,异品必需无因。因是能立法,宗是所立法。作为同喻的若无因,是能立法不成。若无宗法,是所立法不成。若二者都无,是俱不成。因和宗法有联系,若无联系,是无台。因和宗法的联系是有一定前後次第的,不能颠倒过来,错误的颠倒过来,是倒台。

  “似异法喻亦有五种,一、所立不遗,二、能立不遣,三、俱不遣,四、不离,五、倒离。”

  为了防止所擧的因泛滥到异品中去,使因不能决定,故又举异喻。异嘹和同喻相反,也有五种。一、所立的应遣离而不遣离。二、能立的应遣离而不遣离。三、所立能立都不遣离。四、看不出两者相离的关系。五、宗法和因的相离有一定的顺序,把他颠倒了。

  “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

  疏说,此是声论师对胜论立的。声论师认为声是常,胜论则认为声无常。此是两家所争论。声是无质碍,两家都承认,故擧无质碍为因。诸无质碍,见彼是常,这两句是同嘹体。这里因和宗法联系,有合。“说因宗所随”,因所有处。宗必随逐故也不是倒台。极微是印度的原子说,认为是物质的最小单位。犹如极徽这句。是同喻依,同喻依此而成的。极徽是常往的,永恒不灭的,这世是两家同样说法。故不是所立不成。俱不成。但两家都认为极微是有质碍的,不是无质碍,故为能立法不成了。

  “所立法不成者,谓说如觉。然一切觉能成立法无质碍有。所成立法常住性无,以一切觉皆无常故。”

  此宗因同前,但改换同喻依为例如觉。基疏说,觉者,即心心法之总名。此或是胜论所擧,以胜论德句二十四种中有觉。心心法皆无质碍。故能成立法有。然心心法皆是无常,故所成立法常住性无。

  四念处,一观身不净,二观受是苦,三观心无常,四观法无我。百法明门论,以八识五十一心所有法为有为法,无为法六中无心。佛智亦百法中摄。即别境中慧。真如则列入无为法。梵语佛,华译为觉。因明此处所擧例亦译用觉字,说一切觉皆无常。凡此皆相符合…

《因明入正理论通释》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