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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妙音》第叁冊 因果的奧秘▪P36

  ..續本文上一頁這位是我的上師,那位是邪魔外道,也不能聽到別人诋毀時,自己就隨聲附和,這樣容易毀壞自他,造下墮落地獄的大罪業。

  以上是就顯宗而言,以金剛乘來說,自己的金剛上師是比菩薩更爲嚴厲的對境。在密乘十四條根本罪之中,將毀謗上師的罪業列爲首位。《事師五十頌》說:“身爲弟子若故意,輕蔑如是之上師,則已輕侮一切佛,故彼恒時受痛苦。”另外,不能隨意評論上師們智慧的深淺、見解的高低、成就的大小,否則會毀壞法和人二者。

  庚二、所依門分四:一、以智愚而有輕重 二、以具戒而有輕重 叁、破戒者等之罪業 四、歸納而說依法之重罪

  辛一、以智愚而有輕重

  由所依門故力大者,謂如鐵丸小亦沈水,即彼成器雖大上浮,說智不智所作罪惡,而有輕重。

  由所依方面導致業力重大:按《俱舍論自釋》來說,譬如,一顆鐵丸子體積雖小,但也會沈入水底;如果將它打成容器,體積雖大,卻會上浮。以此比喻智者和愚者所造罪業有輕重的差別,即:智者所造罪業雖大,卻能從罪業中出離;愚者所造惡業雖小,卻會因此而墮落。

  爲什麼智者和愚者所造惡業有這樣的輕重差別呢?下面分別講述根據,先講愚者造惡力重的根據:

  此因相 者,《涅槃經》說:諸愚癡者,如蠅粘涕不能脫離,雖于小罪不能脫離。由無悔心不能善行,由覆藏過,雖先有善爲惡染汙,故應現受異熟之因,變爲極重那落迦因。

  這個根據,在《涅槃經》中說:無智慧的愚者造作罪業,就像蒼蠅粘上口水便不能脫離。意思是,愚者即使是對微小的罪業也不能脫離。因爲愚者對以前已造下的罪業沒有後悔心,日後又不能行持善業,由于覆藏己過,雖然先前已有一些善業,也會被這個覆藏之惡所染汙。對愚人來說,由于以上這些因緣,導致本來只是在現世中應成熟輕微異熟的因,卻轉成了後世在地獄中感受痛苦的極重之因。

  總之,愚者即使造小罪,也會成爲地獄的因,這是因爲愚者不能發露忏悔、改過自新的緣故。

  又如少水投鹽一掬,則難飲用,或如欠他一文金錢,不能還償,漸被逼縛受諸苦惱。

  這又好比在一碗水中投入一把鹽,水便很難飲用;或者如欠他人一文金錢而不能償還,將導致利息增長,難以擺脫他人的逼迫、捆縛等苦惱。這是說:愚人造了罪業後,不能及時發露忏悔,而導致惡業力一直增長,最後微小的惡業也會增長成爲重大;相反,造罪之後若能具足四力立即發露忏悔,重業也會轉成輕業。

  又說五相,雖是當感現輕異熟,能令熟于那落迦中,謂重愚癡,善根微薄、惡業尤重、不起追悔、先無善行。

  又說由于五種相的緣故,導致本來只是在現世中將感得輕微異熟的業,卻轉成在地獄中成熟異熟果的因。“五相”:一、愚癡深重;二、善根微薄;叁、十惡業尤爲深重;四、造罪後不起追悔之心;五、先前無有善行。

  下面講智者造惡輕微的根據:

  故說輕微是指智者能悔前失,防護後過,不藏諸惡,勤修善法,諸惡對治。

  所以應當了知,罪業輕微是指智者具足以下的條件,即:造罪之後,能追悔以往過失;能以誓願力防護未來不造;能坦誠發露,不覆藏罪業;能精勤修行善法,以對治諸惡。《太上感應篇》說:“其有曾行惡事,後自改悔,諸惡莫作,衆善奉行,久久必獲吉慶,所謂轉禍爲福也。”

  此處,以世親菩薩的傳記來說明:

  世親菩薩最初出家時入了小乘教法,诋毀大乘經典。後來,當他聽到哥哥無著菩薩念《十地經》時,深有感觸,對自己毀謗大乘經典的罪業追悔莫及,當時准備割去舌頭表示忏悔。無著菩薩製止他說:“你以前用舌頭毀謗大乘,現在用舌頭贊歎大乘,將功補過,還是很好的,割去自己的舌頭,不再說話,有什麼利益呢?”于是,世親菩薩開始精研大乘教義,撰造了一百多部大乘論典,度化了無量無邊的衆生。

  世親菩薩早年造下謗法重罪,本來應當墮入無間地獄,但是他在認識罪過之後,誠心發露忏悔,以菩提心攝持而廣造大乘論典,宏揚大乘,以此來對治以往毀謗大乘的罪業,因此使重罪成爲輕微。

  若不修此妄矜爲智,由輕蔑門,知而故行,是爲尤重。

  應當簡別的是:如果不是按照這樣去修,卻自以爲是智者,因爲輕蔑的緣故,明知不能做,卻還以愚癡心故意去做,這樣罪業尤其深重。

  辛二、以具戒而有輕重

  《寶蘊經》亦說:“叁千所有一切有情,皆入大乘,具輪王位,各以燈燭器等大海,炷如須彌,供養佛塔,其福不及出家菩薩,于小燈燭塗以油脂,持供塔前,所得福德百分之一。”此中意樂謂菩提心,及其福田俱無差別,然所供物殊異極大,是所依力極爲明顯。

  《寶蘊經》說:“假使叁千大千世界所有的一切有情都趣入大乘,而且擁有轉輪王的地位,他們各自都以大海那樣寬廣的燈器、須彌山那樣高大的燈炷來燃燈供養佛塔,如此所得福德雖然極多,然而相比之下,如果有一位出家菩薩在微小的燈燭當中塗上油脂,在佛塔前燃燈供養,則前者所得福德比不上後者的百分之一。”

  對這段經義,從意樂、福田、供物、所依、福德五個方面做比較,就能看出以所依而造業力大的規律。

  在意樂上,兩者都是菩提心;在福田上,兩者供養的對境都是佛塔;在供物上,前者所供燈燭,器等大海、炷如須彌,供燈的數量是叁千大千世界所有有情的數目,然而後者所供只是一盞小油燈;在所依上,前者是在家菩薩身,後者是出家菩薩身;在福德上,前者遠不如後者。因上的意樂、福田都相等,供物卻是前者殊勝,可見導致果上後者福德大的唯一因素,就是後者的所依力大。因此,以出家身爲所依,修福勢力極大。

  《大乘本生心地觀經》說:“出家菩薩勝在家,算分喻分莫能比,在家迫窘如牢獄,欲求解脫甚爲難,出家閑曠如虛空,自在無爲離系著。”《大乘莊嚴經論》說:“應知出家分,無量功德具,欲比在家分,最勝彼無等。”因爲在家身具有許多散亂、貪嗔等煩惱和痛苦,而出家身具備與此相反的無量功德,比如:寂靜、離欲、無诤、精進等等。所以,具律儀的出家菩薩,其所依身勝過在家菩薩。

  由是道理,則無律儀與有律儀,同是有中具一具二具叁之身,修行道時,顯然後後較于前前進趣優勝。

  通過以上的道理,我們便能了知所依的律儀和造業的輕重具有直接關系。從修行上來說,無律儀和有律儀相比,有律儀修行殊勝;而同爲有律儀,其中具一種律儀、具兩種律儀及具叁種律儀的所依身,在修道進趣上,後後比前前來得優勝。

  對于“具一具二具叁之身”,可以有多種理解,比如:“具一”是具別解脫律儀,“具二”是具別解脫律儀和菩薩律儀,“具叁”是具別解脫律儀、菩薩律儀和金剛乘律儀;或者“具一”是指具五戒,“具二”是指具沙彌戒,“具叁”是指具比丘戒;或者“一”指律儀戒,“二”指攝善法戒,“叁”指饒益有情戒。總而言之,所依的律儀越殊勝,修行功德也越殊勝,進度也越快。

  《大智度論》中說:“破戒者,墮叁惡道。若下等持戒生人間,中等持戒生六欲天,上等持戒又行四禅四空定,生色無色界天。上上等持戒中又有叁種:下清淨持戒得阿羅漢,中清淨持戒得辟支佛,上清淨持戒得證佛道。”可見持戒越殊勝,得果也越殊勝。

  如諸在家修施等時,受持齋戒律儀而修,與無律儀所修善根,勢力大小,亦極明顯。

  譬如:在家人修持布施、安忍等善行時,假如能受持齋戒律儀,比如受持八關齋戒來修,這與無律儀所修的善根,在勢力大小上有極明顯的差別,也就是對同樣一種善行,具戒者所修的善根更加殊勝。

  《雜寶藏經》中記載:以前,罽賓國中有一條惡龍興風作浪,給當地帶來了很大災難。當時,許多阿羅漢各施神力,也不能逐走惡龍。後來,祗夜多尊者來到惡龍的住處,彈了叁下指,對惡龍說:“你立即離開,不要住在這裏。”惡龍馬上就轉移到遠處去了。這些阿羅漢就問尊者:“你我都已獲得漏盡平等法身,爲什麼你能驅走惡龍,我們卻不能呢?”尊者回答:“我從作凡夫時起,直到現在,都是精勤地持戒,即使是對微細惡作罪,也像對四根本罪一樣地護持,因爲戒的威力,我才能夠逐走惡龍。”

  由這一則公案,可以看出具戒的力量大。總之,以清淨戒體爲所依,不論修福、超度、驅魔或是成就利他事業,都具有很大的能力。以金剛乘來說,成就密咒的根本也是戒,如《妙臂請問經》說:“咒本初爲戒。”

  辛叁、破戒者等之罪業

  《製罰犯戒經》說:較諸世人具十不善,經百歲中恒無間缺所集衆惡,若有比丘毀犯屍羅,仙幢覆身,經一日夜,受用信施,不善極多,亦是由其所依門中,罪惡力大。

   “仙幢覆身”:仙幢,是叁世諸佛果位的清淨幢相,即袈裟。仙幢覆身,是指所依爲出家比丘身。

  《製罰犯戒經》中說:比如世間人具足十不善業,在一百年中日夜不斷地造惡,與彼所集的衆多惡業相比,如果有比丘毀犯屍羅,而以仙幢覆身,在一日夜中受用信施,則後者的不善極多。從造業時間來看,前者是百年,後者是一日夜;從造業種類來看,前者是具足十惡,後者是非法受用信施。這兩者都是前者遠超後者,然而卻是後者的罪業極多,可見,這也是由于所依而導致罪惡的力量大。換句話說,因爲破戒者以仙幢覆身,所依的身份很重,因此受用信施的罪業極爲嚴重。

  《分辨阿笈摩》亦雲:“甯吞熱鐵丸,猛焰極可畏,不以犯戒身,受用國人食。”通說犯戒及緩學處 。

  《分辨阿笈摩》中也說:“甯可以口吞食像烈火一樣熾熱、極其可畏的熱鐵丸,也不以犯戒之身受用信衆供養的食物。”此處通說了犯戒和松緩學處兩種。

  辛四、歸納而說依法之重罪

  敦巴仁波卿雲:“較依正法所起罪惡 ,十種不善是極少惡。”現見實爾。

  仲敦巴仁波切曾說:“和依靠正法所造的惡業相比,十種不善是極少量的惡業。”現在看這個意義確實是如此。當然,從反面來說,依靠正法所起的功德,也成爲極多的功德。

  迦葉佛時,有一位比丘在前往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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