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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之佛法觀點——從實然的現象與法則,到應然的原理與原則▪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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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屍羅,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屍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屍羅。[10]

  “不放逸”是防護自心義。防非止惡,修習善法,久而形成良好的道德慣性,是爲屍羅。所以屍羅並非“他律性”的,強製性的,而是自覺性的,無強製意義的道德意志;縱使未曾學佛,未曾受戒,只要有自發性的道德要求,就是屍羅。

  人心向善的意願,才是道德最大的力量。如果只是條文規範驅策吾人,勢必也有鑽戒律漏洞的情事。同理,並不是每一個人都熟悉憲法、民法和刑法的條文內容,但一般大衆還不至于經常觸法,這就是內心向善的自律精神使然。因此在佛法中,沒有“理性倫理”與“佛律倫理”或“一般道德”與“超性道德”的層級問題。

  六、學習佛法,對道德認知與道德實踐的功用何在?

  佛陀所製訂的戒法,都還是依循“自通之法”以爲基礎,甚至連整個“戒增上學”,也都還是“共世間法”,而未標舉所謂的“超性道德”。既然如此,那麼,是否一個人無論是不是佛教徒,無論是否受到佛陀的教誨,都不會影響其道德認知與道德實踐?易言之,學佛與爲德這兩件事,是否可以完全分離?這必須話分兩頭。

  某些道德習慣良好的人,即使沒有隨佛而學,但依習以成性的“屍羅”力,其良知與良能自能充分開展,乃至“沛然莫之能禦”。有一種證悟緣起的聖者,名爲“獨覺”(或名緣覺)。他們甚至未曾親蒙佛陀教誨,但憑自己對自然律的修持與覺悟,同樣也可脫落無明、愛、取的罥網,而達到轉凡成聖的境界。因此,慢說是道德可以與學佛分開,連轉凡成聖的佛法,都有可能依自力而悟證。

  然而,面對根深蒂固、如影隨形的無明與愛、取,衆生難免在前述傷己、傷人的漩渦之中無法自拔,即使行善,也終究有其“無法擺脫自我,而達到道德上之純潔”的瓶頸。至于獨覺聖者,這畢竟是少數利根之人,一般人無此利根,還是難以脫困。因此,直接或間接透過佛陀的教導,依“戒、定、慧”叁增上學(或“正見、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勤、正念、正定”之八正道)循序漸進,強化良好的道德習慣,培養清明專注的心志,並透過緣起無我的觀智來淨化自己,這對人們的道德認知與道德實踐,都是有重大助益的。

  易言之,佛陀製戒,不是戒法本身有什麼迥異于自然律或超乎自然律之上的超性道德,而是以自然道德律爲基礎,讓人在遵循規範的過程中強化自己,淨化自己,並慈悲護念其他衆生。

  佛陀與基督宗教同樣感悟到人的罪性與惡習,但是依于“緣起”法則,罪性與惡習同樣不是獨立自存而永恒不變的真實法,它既是依因待緣而生,就能依因待緣而滅。因此人只要能用正確的方法(叁增上學或八正道)來修學,依然可以突破其生命瓶頸,這一切都依循著“此故彼”的自然法則,不必假諸外在的啓示與恩典。

  肆、結語

  本文介紹“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之定義與內涵,並簡述中西哲學與神學的重要觀點,特別例舉多瑪斯·阿奎納有關“永恒律”、“自然律”、“神律”與“人律”之律法層級,以及一般道德與超性道德的理論。亦述及奧坎、路德、喀爾文等反對或修正“自然道德律”理論之神學主張,以及古希臘與啓蒙工程中宗教與道德分離的倫理學說。

  其次討論有關“自然律”的佛法觀點——一切現象因緣和合、離散之“緣起”法則,以及生命具足“無明”與“我愛”,而又趨生畏死、趨樂避苦的天性。而架接自然律與道德律者,則爲德、福一致的原理——善行可以招感快樂,讓人得遂“離苦得樂”的欲求;惡行必將招感痛苦,反倒違背了“趨樂避苦”的天性,形同自討苦吃。

  人皆有之的“我愛”,雖是傷己、傷人,亦可反向操作而利人、利己,其關鍵即在于易地而處的“自通之法”(同情共感的能力)。自通之法、緣起法相的相關性與緣起法性的平等性,即是自然律中的叁大道德原理。因此,無論是道德規範還是道德原則,都源出自然道德律。即使是佛陀所製訂的規範,也還是依憑自然道德律,先肯定人有自發爲善的能力,但以規範的要求,令人在持守過程中産生良好的道德習慣。

  希圖獲得善報所從事的善行,有其不敢爲惡或勉力爲善之相對價值,且能招感有限量的福報。然而人不宜爲了福報而爲德,必須依“自通之法”而持戒,依緣起法則而不著四相,觀善行之“叁輪體空”,方能預入聖流。

  即使是佛陀,也並非自然律的創造者,他只是印證著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並加以宣說、教導,讓人得以加強其良知與良能。道德與福樂這兩件事,都不是源出啓示與恩典,而且依佛教的“德、福一致”論,諸神還是因其德行而感得“生天”的福報。

  道德不必然依學佛而得,但佛所教導的知見與方法,確使人能深化並廣化人皆有之的“自通之法”,並以叁增上學(八正道)來矯治錯亂的知情意,強化並淨化自己。准此而言,不但阿羅漢或獨覺聖者的轉凡成聖,是順乎自然法則的學習成果,即連佛陀的叁種殊勝德行——智德、恩德與斷德(大智、大仁與大勇),依然是建立在自然道德律的基礎之上,那是人以知、情、意叁方面的殊勝能力爲基礎,進德修業所達致的圓滿境界。

  

  發表于“自然道德律”學術研討會,輔仁大學哲學系,九十四、十一、二十五

  ——刊于《哲學與文化》第卅叁卷第叁期,九十五年叁月,臺北:哲學與文化月刊社

  ——摘自《佛教後設倫理學》(第叁章)

  

  ◎《佛教後設倫理學》已于五月下旬出版,以精裝本刊行。詳洽法界出版社:電話(02)87896108,傳真(02)87896110,查詢相關資訊。

  ◎本文所述“自然道德律”,爲多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神學大全》中之部分重要思想。《神學大全》已有劉俊余、陳家華、高旭東、周克勤、胡安德、王守身等神父、學者予以全文中譯,已于本(2008)年8月,由中華道明會與臺南碧嶽學社發行,共十七冊,是爲第一套完整中文版。該套書之發行,非但是對華文神學界之一大貢獻,也是臺灣宗教學界之一大盛事。有關該書出版之詳細內容,可參閱:http://summatheologiae.studium-piusx.org/index.html,或詳洽碧嶽學社:電話(06)2144037。

  

  

  [1] 以上有關基督宗教在“自然道德律”方面的觀點,筆者所參閱的主要中文資料如下:

  一、孫效智:〈神律倫理與理性倫理〉,《宗教、道德與幸福的吊詭》,臺北:立緒,二○○二,頁二一—九二。

  二、劉錦昌:〈多瑪斯的神學倫理學〉,http://www.ttcs.org.tw/church/25.1/12.htm。

  叁、趙敦華:〈儒家道統與基督宗教的自然律〉,http://www.gongfa.com/rujiadaodongyujidudaodelv.htm。

  [2] Schneewind, Moral Philosophy from Montaigne to Kant: An Anthology. 一九九○,一八,二○,二六。轉引自趙敦華:〈儒家道統與基督宗教的自然律〉,

  http://www.gongfa.com/rujiadaodongyujidudaodelv.htm。

  [3] 詳見趙敦華:〈儒家道統與基督宗教的自然律〉,

  http://www.gongfa.com/rujiadaodongyujidudaodelv.htm。

  [4] 康德:《康德文集》,鄭保華等譯,北京:改革,一九九七,頁二七五—二八○。

  [5] 有關蘇格拉底與對手在福德是否一致方面的論辯,參閱孫效智:〈爲何應該道德?——論福德一致〉,《宗教、道德與幸福的吊詭》,臺北:立緒,二○○二,頁一五八—一七○。

  [6] “叁輪體空”一語,出自《佛說巨力長者所問大乘經》卷下,大正藏第十四冊,頁八叁五下。爲德必須“不著四相”之理,以及“入暗”、“見種種色”之譬喻,詳見《金剛般若波羅密經》,大正藏第八冊,頁七四八下—七五二下。

  [7] 這叁項原理,依拙著《佛教規範倫理學》所述而作修訂增補,參見該書頁八四—九叁;及本書頁一一九—一四八。

  [8] 《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大正藏第二十七冊,頁八六七下。

  [9] 《大毗婆沙論》卷四四雲:“屍羅者,是數習義;常習善法,故曰屍羅。”(大正藏第二七冊,頁二叁○上)。

  [10] 《大智度論》卷一叁,大正藏第二十五冊,頁一五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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