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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然律”与“自然道德律”之佛法观点——从实然的现象与法则,到应然的原理与原则▪P3

  ..续本文上一页状之下,生命有着趋乐避苦的天性(这也是一种人性流露的自然律)。但趋乐避苦的欲求是一回事,能否满足这种欲求,又是另外一回事。

  无明与我爱发为意欲,于是产生了强大而本能的生之意志,以及种种得遂生命欲求的“取”或“业”。无明、我爱、取,这不啻是知、情、意三方面的错乱,昧于“缘起”的众生,知、情、意三方面都围绕着“自我”打转,于是产生了一种内聚力,使生命本能地牢牢执取“自我”,聚集任何对“自我”有益的质素,排除任何对“自我”有害的因缘,这就发展成为伤己、伤人的双面利刃。

  在伤己方面,它让个人强烈执着于自体与境界,却因无法掌握自体与境界的一切因缘变化,从而饱受它们无常败坏的种种痛苦;而且烦恼(惑)、业、苦的层层相生,是循环不已,流转无穷的。因此畏怯痛苦而追逐快乐的无明、我爱与取,反倒是吊诡地让自己陷入痛苦的深渊而无以自拔。

  在伤人方面,无明与爱、取,还可能会为了自我满足,从而妨碍甚至剥夺他者生命之欲求,减损他者的快乐与舒适,甚至导致其种种痛苦。亦即:生命与生命之间,可能会因彼此都有无明与爱、取,而形成互相的妨碍与伤害。

  严格而言,这不但伤人,其反作力又会伤及自己。因为他者同样具足无明与爱、取,一旦受到了伤害,可能会怨憎、报复。面对他人的怨憎与报复,自是会减损快乐,乃至付出痛苦与死亡的代价。

  (四)护生:利己、利人的因果法则

  

    因此,即使是为了“利己”的动机,人也不只是要在趋生畏死,趋乐避苦方面寻求自我的满足,而必须回应其他生命相同的欲求,方能在“德、福一致”的自然法则下,获得利己的实效。亦即:人必须遵循“护生”的道德原则,消极不伤害他者,或是积极救护他者,以满足其趋生畏死、趋乐避苦的欲求。凡满足其他生命“趋生畏死、趋乐避苦”之欲求的动机为“善”,业行为“对”,获致的成果为“乐”;凡抵触其他生命“趋生畏死、趋乐避苦”之欲求的动机为“恶”,业行为“错”,获致的效应为“苦”。

  准此“护生”原则,以满足生命“快乐”或“效益”之欲求,作为伦理实践之目标的佛法,就带有强烈的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y)气息。

  三、德、福一致论,是否会降低乃至损毁了道德的纯洁性?

  德、福一致论,只是佛陀如实道出自然界中生命境遇的运行法则,但不是佛陀拿来劝人为善的重点所在。依佛法以观,为了求福而为德,那就是所谓的“住相布施”,这将使人如同“入暗”而无所见,欲求福报而反倒局限了福报。

  必须学习着超越求福避祸的利己思惟,亦即体悟“三轮体空”(为德之我、受恩之对象、施德之事物三者都只是因缘生法,并无常恒不变、独立自存、真实不虚之自性可言),必须不着四相——“无我相,无人相,无众生相,无寿者相”(无所计较于为德之我、受恩之人、广知吾德之众生、未来可以酬偿德行之乐报)。这样无所求而为德,反倒会在不自觉间,招感来广大无量的福报——“如人有目,日光明照,见种种色。”[6]

  从另一方面来看,即使是为了避祸而不敢为恶,为了求福而积极为德,这种“不够纯洁”的道德,依然是既能自利,又能利他,总是好过敢于为恶。就自利功效而言,依循因果酬偿的自然律,这种局限性的福报,总比为恶而招感痛苦、丑陋或残缺的异熟果报来得好。就利他功效而言,其他受到其行为之所影响的生命个体,也会因其不敢为恶或是积善修德,而可减低痛苦,增加快乐。

  四、道德认知与道德动力,是否可以不假外求而证诸人性?

  即使是在自然律中,依德、福一致的法则而衔接了“实然”与“应然”的鸿沟,然而,欲令生命依德修福,还是必须先让他有道德认知与道德动力。这两者是否可以不假外求而证诸人性?还是必须借助外在的启示与恩典呢?

  就道德认知而言,“护生”的道德觉知,究系直出胸臆的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还是必须仰仗“启示”的外在力量?就道德动力而言,人们是否必须仰赖外力的恩典,方足以抗拒无明、爱、取的利己本能,而产生利他的强大动机?

  依佛法以观,这两者都是不假外求的。以“护生”作为道德法则,其理据并不建立在上帝的欲求之中,而直接诉诸生命的欲求。道德认知可以不诉诸外在启示,不虑而知,是为儒家所说的“良知”。道德动力也可以不诉诸外在恩典,不学而能,是为儒家所说的“良能”。当然,透过正确的修学方法,吾人可以将良知、良能扩而充之,让它形成“沛然莫之能御”的大智慧力与大慈悲力。

  至于良知、良能何所从来?第一章(页1—16)已从三项诉诸经验检测与理性分析的原理(自通之法、缘起法相之相关性、缘起法性之平等性)以作分析,兹补充说明如下。[7]

  (一)有关“自通之法”的补充说明

  基于“德、福一致”原则,布施与持戒,都是让实践者得受人天福乐的方法。前者是消极的不害于他,后者则是积极的施与快乐。此两者要从“利己”而转向“利他”,关键即在于“自通之法”(同情共感的心理能力)——持戒与布施,倘若是出于对他人处境的同情共感,而非出于“以德感福”的利己欲求,那么在消极方面,人会自发性地持戒:克制自己,避免因自己言行不当,而置他人于痛苦境地;在积极方面,人将自发性地布施:分享资源,以财物、体力、言语等各项布施,改变他人的境遇,使其离苦得乐。

  将这种易地而处的良知、良能,自发性地奉行戒法,则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等七种规范,就可名为“七种圣戒”(一般将后四种恶语业之戒合并为一“不妄语戒”,而成“五戒”)。何以名“圣”?原来,唯有这种纯洁的道德,才是“预入圣流”的基本条件。凡圣的隔别,不全然在于遵守的规范不同,而在于两者持守规范的动机不同——欲求以德感福,则将落于凡见;全依自通之法,则将预入圣流。将这种易地而处的良知、良能,扩而充之,即可圆满“三轮体空”或“不着四相”的大慈悲心。

  这样,也就回应了前节有关“道德纯洁性”的问题。“三轮体空”也好,“不着四相”也好,转凡成圣同样不须假诸外在的恩典,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自通之法虽是凡心,却也是转凡成圣的基石。

  道德自然律虽有其普遍性与一致性,但基督宗教与理性主义,并未将动物纳入道德律所涵盖的对象。佛法则视动物为“自通之法”的对象,其理由详见《佛教后设伦理学》第一章,页1—16。

  人皆有之的“自通之法”,乃是人性的自然流露,并非出自神律。即使有天神悦纳人们为善,那也不因其系“神之诫命”,而是因其符合道德律。道德法则不但独立于神意之外,依佛教的福德一致论,天神还是因其过去诸行符合道德法则,所以获得“生天成神”的果报。

  

  (二)有关“缘起性相”的补充说明

  1.良知、良能的缘起法则

  其次,吾人还可依于理性来解析自然律中的道德原理。“缘起”作为一种自然法则,原不必然与道德相关,但它提醒吾人,任何一个生命,都是与无数因缘连结的“网络”性存在体。因此自通之法(良知、良能),必须上推“缘起”,方能诠释其根源,以及其在人们身上所呈现的个别差异。其理由详见《佛教规范伦理学》第一章,页1—16。

  2.差异性与平等性

  吾人不免要问:动物也与其他动物以及环境相依共存,是否也与人类一样具足“自通之法”?那么“人”又与动物有何差别,何以唯独“人”被视作道德主体,而非只是道德受体?

  原则上,所谓“兔死狐悲”,动物丧失主人、伴侣或亲子时的哀伤程度,以及动物为了抢救主人或亲子而奋不顾身的案例,证明动物也有对生命苦乐的感知能力。在感知苦乐的能力方面,众生是平等的,因此都应为道德受体。

  但是动物的知情意,受限于其报体,因此未若人类之发达。如《大毗婆沙论》即云:“人有三事胜于诸天:一、勇猛。二、忆念。三、梵行。”[8]这三者,分别是指坚强意志、清明理智与道德情感。动物在这三方面未若人类之发达,所以大都依于本能行事,未能形成进一步的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这是动物与人之间的差异性。

  但人也大可不必于“人类”起不变、独存之自性见,而产生身为“人道众生”的优越感。人类沙文主义只是无法洞烛缘起法则的愚痴相。依缘起的公平法则,“人道”的大门是为所有生命打开的。知情意一旦进化到某一程度,即使是动物,也有机会跨生到人道之中;知情意倘若退化,那么人道众生也照样会堕落到恶趣三涂(地狱、恶鬼、畜生道中)。人与动物之间的差异如此,五趣(六道)众生之间的差异亦复如是,因此差异性的背后,有一套公平运作的因果机制。洞烛其差异性之无常、无我,即能证入缘起法性的平等性。

  五、佛所制订的道德规范,是否有“超性道德”的成分?

  总上诉诸经验检测与理性分析的三项道德原理,无一不是由自然律而证成之自然道德律。如前所述,佛陀是依自然道德律而制订七圣戒(或五戒)的规范,五戒之中,有关杀、盗、淫、妄之四根本戒,称为“性戒”,因其行为就本质(性)而言,即属招致众生痛苦的“恶”,而非因杀、盗、淫、妄之行违佛教诫,方才构成其罪。因此无论是否信仰佛法,也无论是否受持戒法,都不宜犯四根本罪。

  五戒之“戒”,梵语名为“尸罗”(

  la),原有“数习”[9]之义,《大智度论》则译为“性善”。这不是“人性本善”,而是习以成性,故自然为善。数数行善,自然成习,这种习惯,就成为日后止恶行善的潜在力量。所以有人抵抗邪恶诱惑的意志力强,有人则弱,这和生命是否有数数习善,密切相关。

  《大智度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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