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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然律”与“自然道德律”之佛法观点——从实然的现象与法则,到应然的原理与原则▪P2

  ..续本文上一页基督教原理》,IV,XX,十六),亦即,自然律来自神圣的永恒律,与上帝的意志有直接的联系。但光靠自然律,还不足以使人信仰上帝,信仰来自上帝的恩典。而来自恩典的基督信仰,在道德方面的作用即在于,信仰能让人长久而清晰地领会自然律,并贯彻实行之。[1]

  西方进入十八世纪的启蒙时期,有所谓“启蒙工程”(The Enlightenment Project)。这个名词,是由Alasdair MacIntyre于其著作《美德以后》所提出的,它的意思是:“为道德提供证明的启蒙工程”(the Enlightenment Project of Justifying Morality.)。MacIntyre认为,西方启蒙时期,有很多哲学家,尝试提供人所内具的“理性”作为道德原理,以此寻求普遍性与一致性的道德律。

  启蒙运动原即是要摆脱宗教的框限,以经验与理性为基础,来探索独立于宗教之外的自然律(自然界事物运行的规则),因此自然会想要摆脱宗教,建立一套基于理性而有一致性与普遍性的自然道德律。假使只要依凭理性,就可证明某些道德原则,并为道德提供其根源性的依据,那么,道德便可独立于宗教之外。

  Schneewind归纳西方十七至十八世纪的伦理学,而提出三大议题:一、完美的道德秩序,究系源于人以外的客观秩序,或系内具于人性之中?二、正确的道德规范,究系少数精英以先知而觉后知,或系人人皆具有觉知能力?三、道德必须知行合一,究竟人是意志薄弱,需要外力来推动,方能实践道德?或是人可依凭自己之意志以为动力,无需借助外力以实践道德?[2]

  这三大议题,牵涉到道德知识论与道德动机论,套句孟子的话,即人是否有不假外求的良知(道德知识)与良能(道德动机)?这又究系人皆有之,抑或是先知独具而推广之?即或有之,则其道德实践的动力又有多大的强度?

  依于经验法则,吾人可以肯定,宗教信仰之观念与修持,对道德认知与道德动力的加强,确实具足正面意义。然而并非所有无宗教信仰的人,就不具足道德认知与道德动力。反之,有宗教信仰的人,也不必然保证其具足良好的道德认知与道德动力。因此,吾人很难从经验来断定:完美的道德秩序,是源于人以外的客观秩序。

  赵敦华分析道:就道德知识论而言: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一般性的道德规范(如禁杀、盗、邪淫、妄语),乃至道德法则(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确有其普遍性与一致性。但倘若将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落实到具体道德判断,乃至道德实践的层次,这就明显地出现了歧见:传统基督宗教神学肯定了自外而内的“启示”或“恩典”之必要性。原因是,现实情境中的抉择,远比规范或原则来得复杂,甚至时常出现矛盾或两难的情形。而人的有限性,以及人的罪性与恶习,使人往往无法体会(或是错解)道德自然律,因此即使是完整无缺的道德认知,也不是纯属个人理性所可完成的,而必须仰赖上帝的恩典。[3]

  然而,“启示”与“恩典”,倘若过度诉诸个人的冥契经验,将令人无法检别真伪与正邪。一旦承认要依于人之理性,以检别“启示”内容的真伪与正邪,则不啻承认了:“理性伦理”的高度,还是在“神律伦理”之上。但这是基督宗教所不能同意的。

  最后,康德主张:吾人在道德知识与道德动力方面,尽管可以依凭理性,而不假诸外力,但基于“德、福一致”的正义期盼,依然须有上帝存在,以保证德行与福乐的相称。上帝若不存在,德、福便不能得到一致的保证;德、福若不能一致,则道德必将荒诞而无意义。其论证内容可归纳出三项命题,兹简述如下:

  福德或一致,或不一致(这是一个排中律命题)。

  福德不一致并不合理,因为倘若善有恶报,恶有善报,则道德将成荒谬。

  因此,德与福必然要一致。(第一项命题)

  但在经验所见者以观,今世之德福确实未必一致。显见德、福要在来生才能一致。(第二项命题)

  德、福在来生一致,这并非人之所能促成,因为人没有这个大能。

  因此是人以外的其他存在者,促使德、福在来生一致。而这个存在者必须是道德完善而又无所不能的上帝。

  总上所说,结论就是:上帝的存在,保证了德与福的一致。(第三项命题)[4]

  但康德的说法还是有可质疑之处。首先,“德与福必然要一致”的第一结论,就不是所有哲学家的共识。如柏拉图《理想国》中,与苏格拉底(Socrates,470—399B.C.)辩论的葛劳康(Glaucon)与特拉西马库斯(Thrasymachus),就主张德与福不必然是一致的。

  其次,“德、福要在来生才能一致”的第二结论,也不是所有哲学家的共识。如苏格拉底本人,即坚信道德必然带给人内在的和谐与平安。而他并没有将德、福一致的保证诉诸来世。[5]

  最后,“上帝的存在,保证了德与福的一致”的第三结论,依然不是所有哲学家的共识。依佛陀思想与《奥义书》以观,要证明德、福在来生一致,并不必然须要预设上帝的存在,德、福相扣,这只是“业与轮回”的自然律而已。

  

  参、有关“自然律”与“自然道德律”的佛法观点

  前述“自然道德律”的背景知识,可用以对照论述有关“自然律”与“自然道德律”的佛法观点——由“缘起”之现象轨则与“我爱”之有情通性,推论出“护生”心行之合理性与必然性。亦即:依经验检证与理性分析,归纳出“缘起”与“我爱”的自然法则,复依经验检证与理性分析,归纳出“缘起”与“自通之法”的三项原理,以证成“护生”之必然性。

  因此,吾人可将前述有关自然律(自然道德律)的一些问题,拿来检视佛法的道德理论。

  一、自然律究系最高法则,还是为佛陀所创造的法则?

  佛说世间一切现象,都是依“缘起”(梵prat

  tya-samutp

  da;巴paticca-samupp

  da)法则而运行的。吾人只见诸因缘条件之聚散离合,却不见有永恒、独立的终极实在(自性)可得。现象虽然生灭变迁,但其生灭变迁的法则,却有必然性、恒常性与普遍性。这种自然界运行的规则,正是佛法所定义的自然律。

  这虽是佛陀在深邃的直观之中所体悟的法则,但当佛陀“由证出教”之时,却完全诉诸生命生、老、病、死、忧、悲、恼、苦的普遍性经验,与离于二边的理性分析,而不诉诸信仰与想像,因此较无“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之难题。

  显然,佛陀只是自然律的印证者、宣说者与教导者,自然律并非佛陀所创造的第二序法则。

  二、如何依“自然律”以证成“道德律”?

  (一)缘起:“此故彼”的自然法则

  道德律是直接源出自然律,还是另有源头?依佛法之理论以观,因缘条件之聚散,导致现象生灭、成毁。乍看之下,这套自然律,似乎并不能告诉我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也似乎不能告诉我们,在不可得兼的情况之下,应该孰先孰后。亦即:即使能证明“缘起”之为自然界的运行规律,但似乎依然无法立即依此以推论出道德原理。

  其实不然。佛法的“缘起”论,简单而言,即是“此故彼”的法则——是“此”诸因缘展转呈现“彼”诸果法的规则。这原是自然界的运行通则,但吾人不妨缩小范围,关怀生命中生、老、病、死、忧、悲、恼、苦的现象,这些苦迫现象既然依因待缘而生,自可依因待缘而灭。简言之,生命的苦集与苦灭,依然是符合自然律的种种呈现。

  (二)德、福一致的自然法则

  进以言之,苦集与苦灭有其“此故彼”的自然法则,然而佛法又何以认定孰应,孰不应?何以认定生命应该依循“苦灭”之道,而非“苦集”之途?这是因为,依“缘起”法则而流转世间的生命,都有以自我为中心之欲求(我爱),由是而产生强烈的趋生畏死,趋乐避苦之本能,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莫不如此,这是动物性的自然法则。在此姑不论“苦”与“乐”之内涵,从物质的满足到心灵的提升,有着复杂的多样性,与生命之间个别差异的多元性。

  问题是,让生命得以离苦得乐,本有谋衣、谋食、谋财、求健康、求财富、求知识等众多途径,因此生命中趋乐避苦的本能,又如何拿来证明吾人“应该道德”?吾人有可能在苦乐生灭的法则,以及生命本能地趋生畏死,趋乐避苦的法则上,直接建立道德的原理与原则吗?

  在此,佛法指出了“德、福一致”的另一项自然律——依于“业与轮回”的原理,善心与善行将获得快乐、美好或幸福的异熟果报,恶心与恶行将获得痛苦、丑陋或残缺的异熟果报。这样一来,自然律就不再只是自然界的运行规则,佛法对自然律的关切,也并非止于价值中立的科学探索,而是“让生命离苦得乐”的期待。而苦与乐的境遇,又有一大部分与道德的认知与实践有关。

  德与福有对等酬偿的一致性,恶与苦也有对等酬偿的一致性,这依然是建立在自然运行的法则之上。这套德、福一致的自然法则,并非佛陀创造出来的永恒律,佛陀只是一个证悟法则的智者。也因此,德、福一致,并不须透过佛陀某种启示、审判与救赎的力量来加以保证,但佛陀在“德、福一致”方面的提示,以及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方面的教导,则有让人强化与净化道德的功效。

  (三)无明、爱、取:伤己、伤人的因果法则

  在此得先检视一下“人性”的状况:一般众生都无法体悟得:因缘生灭的现象之中,无有常恒、独立、真实不虚且可自由主宰之“我”可得(是为“无明”,梵avidy

  ),因此总是直觉有一个恒常可以主宰的自己(是为“我见”),深深地爱着这个直觉为“我”的身心(是为“我爱”),本能地把自己看得比他者来得重要(是为“我慢”),在这样的自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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