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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之佛法觀點——從實然的現象與法則,到應然的原理與原則▪P2

  ..續本文上一頁基督教原理》,IV,XX,十六),亦即,自然律來自神聖的永恒律,與上帝的意志有直接的聯系。但光靠自然律,還不足以使人信仰上帝,信仰來自上帝的恩典。而來自恩典的基督信仰,在道德方面的作用即在于,信仰能讓人長久而清晰地領會自然律,並貫徹實行之。[1]

  西方進入十八世紀的啓蒙時期,有所謂“啓蒙工程”(The Enlightenment Project)。這個名詞,是由Alasdair MacIntyre于其著作《美德以後》所提出的,它的意思是:“爲道德提供證明的啓蒙工程”(the Enlightenment Project of Justifying Morality.)。MacIntyre認爲,西方啓蒙時期,有很多哲學家,嘗試提供人所內具的“理性”作爲道德原理,以此尋求普遍性與一致性的道德律。

  啓蒙運動原即是要擺脫宗教的框限,以經驗與理性爲基礎,來探索獨立于宗教之外的自然律(自然界事物運行的規則),因此自然會想要擺脫宗教,建立一套基于理性而有一致性與普遍性的自然道德律。假使只要依憑理性,就可證明某些道德原則,並爲道德提供其根源性的依據,那麼,道德便可獨立于宗教之外。

  Schneewind歸納西方十七至十八世紀的倫理學,而提出叁大議題:一、完美的道德秩序,究系源于人以外的客觀秩序,或系內具于人性之中?二、正確的道德規範,究系少數精英以先知而覺後知,或系人人皆具有覺知能力?叁、道德必須知行合一,究竟人是意志薄弱,需要外力來推動,方能實踐道德?或是人可依憑自己之意志以爲動力,無需借助外力以實踐道德?[2]

  這叁大議題,牽涉到道德知識論與道德動機論,套句孟子的話,即人是否有不假外求的良知(道德知識)與良能(道德動機)?這又究系人皆有之,抑或是先知獨具而推廣之?即或有之,則其道德實踐的動力又有多大的強度?

  依于經驗法則,吾人可以肯定,宗教信仰之觀念與修持,對道德認知與道德動力的加強,確實具足正面意義。然而並非所有無宗教信仰的人,就不具足道德認知與道德動力。反之,有宗教信仰的人,也不必然保證其具足良好的道德認知與道德動力。因此,吾人很難從經驗來斷定:完美的道德秩序,是源于人以外的客觀秩序。

  趙敦華分析道:就道德知識論而言:所謂“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一般性的道德規範(如禁殺、盜、邪淫、妄語),乃至道德法則(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確有其普遍性與一致性。但倘若將道德原則與道德規範,落實到具體道德判斷,乃至道德實踐的層次,這就明顯地出現了歧見:傳統基督宗教神學肯定了自外而內的“啓示”或“恩典”之必要性。原因是,現實情境中的抉擇,遠比規範或原則來得複雜,甚至時常出現矛盾或兩難的情形。而人的有限性,以及人的罪性與惡習,使人往往無法體會(或是錯解)道德自然律,因此即使是完整無缺的道德認知,也不是純屬個人理性所可完成的,而必須仰賴上帝的恩典。[3]

  然而,“啓示”與“恩典”,倘若過度訴諸個人的冥契經驗,將令人無法檢別真僞與正邪。一旦承認要依于人之理性,以檢別“啓示”內容的真僞與正邪,則不啻承認了:“理性倫理”的高度,還是在“神律倫理”之上。但這是基督宗教所不能同意的。

  最後,康德主張:吾人在道德知識與道德動力方面,盡管可以依憑理性,而不假諸外力,但基于“德、福一致”的正義期盼,依然須有上帝存在,以保證德行與福樂的相稱。上帝若不存在,德、福便不能得到一致的保證;德、福若不能一致,則道德必將荒誕而無意義。其論證內容可歸納出叁項命題,茲簡述如下:

  福德或一致,或不一致(這是一個排中律命題)。

  福德不一致並不合理,因爲倘若善有惡報,惡有善報,則道德將成荒謬。

  因此,德與福必然要一致。(第一項命題)

  但在經驗所見者以觀,今世之德福確實未必一致。顯見德、福要在來生才能一致。(第二項命題)

  德、福在來生一致,這並非人之所能促成,因爲人沒有這個大能。

  因此是人以外的其他存在者,促使德、福在來生一致。而這個存在者必須是道德完善而又無所不能的上帝。

  總上所說,結論就是:上帝的存在,保證了德與福的一致。(第叁項命題)[4]

  但康德的說法還是有可質疑之處。首先,“德與福必然要一致”的第一結論,就不是所有哲學家的共識。如柏拉圖《理想國》中,與蘇格拉底(Socrates,470—399B.C.)辯論的葛勞康(Glaucon)與特拉西馬庫斯(Thrasymachus),就主張德與福不必然是一致的。

  其次,“德、福要在來生才能一致”的第二結論,也不是所有哲學家的共識。如蘇格拉底本人,即堅信道德必然帶給人內在的和諧與平安。而他並沒有將德、福一致的保證訴諸來世。[5]

  最後,“上帝的存在,保證了德與福的一致”的第叁結論,依然不是所有哲學家的共識。依佛陀思想與《奧義書》以觀,要證明德、福在來生一致,並不必然須要預設上帝的存在,德、福相扣,這只是“業與輪回”的自然律而已。

  

  參、有關“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的佛法觀點

  前述“自然道德律”的背景知識,可用以對照論述有關“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的佛法觀點——由“緣起”之現象軌則與“我愛”之有情通性,推論出“護生”心行之合理性與必然性。亦即:依經驗檢證與理性分析,歸納出“緣起”與“我愛”的自然法則,複依經驗檢證與理性分析,歸納出“緣起”與“自通之法”的叁項原理,以證成“護生”之必然性。

  因此,吾人可將前述有關自然律(自然道德律)的一些問題,拿來檢視佛法的道德理論。

  一、自然律究系最高法則,還是爲佛陀所創造的法則?

  佛說世間一切現象,都是依“緣起”(梵prat

  tya-samutp

  da;巴paticca-samupp

  da)法則而運行的。吾人只見諸因緣條件之聚散離合,卻不見有永恒、獨立的終極實在(自性)可得。現象雖然生滅變遷,但其生滅變遷的法則,卻有必然性、恒常性與普遍性。這種自然界運行的規則,正是佛法所定義的自然律。

  這雖是佛陀在深邃的直觀之中所體悟的法則,但當佛陀“由證出教”之時,卻完全訴諸生命生、老、病、死、憂、悲、惱、苦的普遍性經驗,與離于二邊的理性分析,而不訴諸信仰與想像,因此較無“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之難題。

  顯然,佛陀只是自然律的印證者、宣說者與教導者,自然律並非佛陀所創造的第二序法則。

  二、如何依“自然律”以證成“道德律”?

  (一)緣起:“此故彼”的自然法則

  道德律是直接源出自然律,還是另有源頭?依佛法之理論以觀,因緣條件之聚散,導致現象生滅、成毀。乍看之下,這套自然律,似乎並不能告訴我們: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也似乎不能告訴我們,在不可得兼的情況之下,應該孰先孰後。亦即:即使能證明“緣起”之爲自然界的運行規律,但似乎依然無法立即依此以推論出道德原理。

  其實不然。佛法的“緣起”論,簡單而言,即是“此故彼”的法則——是“此”諸因緣展轉呈現“彼”諸果法的規則。這原是自然界的運行通則,但吾人不妨縮小範圍,關懷生命中生、老、病、死、憂、悲、惱、苦的現象,這些苦迫現象既然依因待緣而生,自可依因待緣而滅。簡言之,生命的苦集與苦滅,依然是符合自然律的種種呈現。

  (二)德、福一致的自然法則

  進以言之,苦集與苦滅有其“此故彼”的自然法則,然而佛法又何以認定孰應,孰不應?何以認定生命應該依循“苦滅”之道,而非“苦集”之途?這是因爲,依“緣起”法則而流轉世間的生命,都有以自我爲中心之欲求(我愛),由是而産生強烈的趨生畏死,趨樂避苦之本能,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莫不如此,這是動物性的自然法則。在此姑不論“苦”與“樂”之內涵,從物質的滿足到心靈的提升,有著複雜的多樣性,與生命之間個別差異的多元性。

  問題是,讓生命得以離苦得樂,本有謀衣、謀食、謀財、求健康、求財富、求知識等衆多途徑,因此生命中趨樂避苦的本能,又如何拿來證明吾人“應該道德”?吾人有可能在苦樂生滅的法則,以及生命本能地趨生畏死,趨樂避苦的法則上,直接建立道德的原理與原則嗎?

  在此,佛法指出了“德、福一致”的另一項自然律——依于“業與輪回”的原理,善心與善行將獲得快樂、美好或幸福的異熟果報,惡心與惡行將獲得痛苦、醜陋或殘缺的異熟果報。這樣一來,自然律就不再只是自然界的運行規則,佛法對自然律的關切,也並非止于價值中立的科學探索,而是“讓生命離苦得樂”的期待。而苦與樂的境遇,又有一大部分與道德的認知與實踐有關。

  德與福有對等酬償的一致性,惡與苦也有對等酬償的一致性,這依然是建立在自然運行的法則之上。這套德、福一致的自然法則,並非佛陀創造出來的永恒律,佛陀只是一個證悟法則的智者。也因此,德、福一致,並不須透過佛陀某種啓示、審判與救贖的力量來加以保證,但佛陀在“德、福一致”方面的提示,以及道德認知與道德實踐方面的教導,則有讓人強化與淨化道德的功效。

  (叁)無明、愛、取:傷己、傷人的因果法則

  在此得先檢視一下“人性”的狀況:一般衆生都無法體悟得:因緣生滅的現象之中,無有常恒、獨立、真實不虛且可自由主宰之“我”可得(是爲“無明”,梵avidy

  ),因此總是直覺有一個恒常可以主宰的自己(是爲“我見”),深深地愛著這個直覺爲“我”的身心(是爲“我愛”),本能地把自己看得比他者來得重要(是爲“我慢”),在這樣的自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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