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狀之下,生命有著趨樂避苦的天性(這也是一種人性流露的自然律)。但趨樂避苦的欲求是一回事,能否滿足這種欲求,又是另外一回事。
無明與我愛發爲意欲,于是産生了強大而本能的生之意志,以及種種得遂生命欲求的“取”或“業”。無明、我愛、取,這不啻是知、情、意叁方面的錯亂,昧于“緣起”的衆生,知、情、意叁方面都圍繞著“自我”打轉,于是産生了一種內聚力,使生命本能地牢牢執取“自我”,聚集任何對“自我”有益的質素,排除任何對“自我”有害的因緣,這就發展成爲傷己、傷人的雙面利刃。
在傷己方面,它讓個人強烈執著于自體與境界,卻因無法掌握自體與境界的一切因緣變化,從而飽受它們無常敗壞的種種痛苦;而且煩惱(惑)、業、苦的層層相生,是循環不已,流轉無窮的。因此畏怯痛苦而追逐快樂的無明、我愛與取,反倒是吊詭地讓自己陷入痛苦的深淵而無以自拔。
在傷人方面,無明與愛、取,還可能會爲了自我滿足,從而妨礙甚至剝奪他者生命之欲求,減損他者的快樂與舒適,甚至導致其種種痛苦。亦即:生命與生命之間,可能會因彼此都有無明與愛、取,而形成互相的妨礙與傷害。
嚴格而言,這不但傷人,其反作力又會傷及自己。因爲他者同樣具足無明與愛、取,一旦受到了傷害,可能會怨憎、報複。面對他人的怨憎與報複,自是會減損快樂,乃至付出痛苦與死亡的代價。
(四)護生:利己、利人的因果法則
因此,即使是爲了“利己”的動機,人也不只是要在趨生畏死,趨樂避苦方面尋求自我的滿足,而必須回應其他生命相同的欲求,方能在“德、福一致”的自然法則下,獲得利己的實效。亦即:人必須遵循“護生”的道德原則,消極不傷害他者,或是積極救護他者,以滿足其趨生畏死、趨樂避苦的欲求。凡滿足其他生命“趨生畏死、趨樂避苦”之欲求的動機爲“善”,業行爲“對”,獲致的成果爲“樂”;凡抵觸其他生命“趨生畏死、趨樂避苦”之欲求的動機爲“惡”,業行爲“錯”,獲致的效應爲“苦”。
准此“護生”原則,以滿足生命“快樂”或“效益”之欲求,作爲倫理實踐之目標的佛法,就帶有強烈的目的論(teleological theory)氣息。
叁、德、福一致論,是否會降低乃至損毀了道德的純潔性?
德、福一致論,只是佛陀如實道出自然界中生命境遇的運行法則,但不是佛陀拿來勸人爲善的重點所在。依佛法以觀,爲了求福而爲德,那就是所謂的“住相布施”,這將使人如同“入暗”而無所見,欲求福報而反倒局限了福報。
必須學習著超越求福避禍的利己思惟,亦即體悟“叁輪體空”(爲德之我、受恩之對象、施德之事物叁者都只是因緣生法,並無常恒不變、獨立自存、真實不虛之自性可言),必須不著四相——“無我相,無人相,無衆生相,無壽者相”(無所計較于爲德之我、受恩之人、廣知吾德之衆生、未來可以酬償德行之樂報)。這樣無所求而爲德,反倒會在不自覺間,招感來廣大無量的福報——“如人有目,日光明照,見種種色。”[6]
從另一方面來看,即使是爲了避禍而不敢爲惡,爲了求福而積極爲德,這種“不夠純潔”的道德,依然是既能自利,又能利他,總是好過敢于爲惡。就自利功效而言,依循因果酬償的自然律,這種局限性的福報,總比爲惡而招感痛苦、醜陋或殘缺的異熟果報來得好。就利他功效而言,其他受到其行爲之所影響的生命個體,也會因其不敢爲惡或是積善修德,而可減低痛苦,增加快樂。
四、道德認知與道德動力,是否可以不假外求而證諸人性?
即使是在自然律中,依德、福一致的法則而銜接了“實然”與“應然”的鴻溝,然而,欲令生命依德修福,還是必須先讓他有道德認知與道德動力。這兩者是否可以不假外求而證諸人性?還是必須借助外在的啓示與恩典呢?
就道德認知而言,“護生”的道德覺知,究系直出胸臆的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還是必須仰仗“啓示”的外在力量?就道德動力而言,人們是否必須仰賴外力的恩典,方足以抗拒無明、愛、取的利己本能,而産生利他的強大動機?
依佛法以觀,這兩者都是不假外求的。以“護生”作爲道德法則,其理據並不建立在上帝的欲求之中,而直接訴諸生命的欲求。道德認知可以不訴諸外在啓示,不慮而知,是爲儒家所說的“良知”。道德動力也可以不訴諸外在恩典,不學而能,是爲儒家所說的“良能”。當然,透過正確的修學方法,吾人可以將良知、良能擴而充之,讓它形成“沛然莫之能禦”的大智慧力與大慈悲力。
至于良知、良能何所從來?第一章(頁1—16)已從叁項訴諸經驗檢測與理性分析的原理(自通之法、緣起法相之相關性、緣起法性之平等性)以作分析,茲補充說明如下。[7]
(一)有關“自通之法”的補充說明
基于“德、福一致”原則,布施與持戒,都是讓實踐者得受人天福樂的方法。前者是消極的不害于他,後者則是積極的施與快樂。此兩者要從“利己”而轉向“利他”,關鍵即在于“自通之法”(同情共感的心理能力)——持戒與布施,倘若是出于對他人處境的同情共感,而非出于“以德感福”的利己欲求,那麼在消極方面,人會自發性地持戒:克製自己,避免因自己言行不當,而置他人于痛苦境地;在積極方面,人將自發性地布施:分享資源,以財物、體力、言語等各項布施,改變他人的境遇,使其離苦得樂。
將這種易地而處的良知、良能,自發性地奉行戒法,則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绮語等七種規範,就可名爲“七種聖戒”(一般將後四種惡語業之戒合並爲一“不妄語戒”,而成“五戒”)。何以名“聖”?原來,唯有這種純潔的道德,才是“預入聖流”的基本條件。凡聖的隔別,不全然在于遵守的規範不同,而在于兩者持守規範的動機不同——欲求以德感福,則將落于凡見;全依自通之法,則將預入聖流。將這種易地而處的良知、良能,擴而充之,即可圓滿“叁輪體空”或“不著四相”的大慈悲心。
這樣,也就回應了前節有關“道德純潔性”的問題。“叁輪體空”也好,“不著四相”也好,轉凡成聖同樣不須假諸外在的恩典,千裏之行始于足下,自通之法雖是凡心,卻也是轉凡成聖的基石。
道德自然律雖有其普遍性與一致性,但基督宗教與理性主義,並未將動物納入道德律所涵蓋的對象。佛法則視動物爲“自通之法”的對象,其理由詳見《佛教後設倫理學》第一章,頁1—16。
人皆有之的“自通之法”,乃是人性的自然流露,並非出自神律。即使有天神悅納人們爲善,那也不因其系“神之誡命”,而是因其符合道德律。道德法則不但獨立于神意之外,依佛教的福德一致論,天神還是因其過去諸行符合道德法則,所以獲得“生天成神”的果報。
(二)有關“緣起性相”的補充說明
1.良知、良能的緣起法則
其次,吾人還可依于理性來解析自然律中的道德原理。“緣起”作爲一種自然法則,原不必然與道德相關,但它提醒吾人,任何一個生命,都是與無數因緣連結的“網絡”性存在體。因此自通之法(良知、良能),必須上推“緣起”,方能诠釋其根源,以及其在人們身上所呈現的個別差異。其理由詳見《佛教規範倫理學》第一章,頁1—16。
2.差異性與平等性
吾人不免要問:動物也與其他動物以及環境相依共存,是否也與人類一樣具足“自通之法”?那麼“人”又與動物有何差別,何以唯獨“人”被視作道德主體,而非只是道德受體?
原則上,所謂“兔死狐悲”,動物喪失主人、伴侶或親子時的哀傷程度,以及動物爲了搶救主人或親子而奮不顧身的案例,證明動物也有對生命苦樂的感知能力。在感知苦樂的能力方面,衆生是平等的,因此都應爲道德受體。
但是動物的知情意,受限于其報體,因此未若人類之發達。如《大毗婆沙論》即雲:“人有叁事勝于諸天:一、勇猛。二、憶念。叁、梵行。”[8]這叁者,分別是指堅強意志、清明理智與道德情感。動物在這叁方面未若人類之發達,所以大都依于本能行事,未能形成進一步的道德認知與道德實踐。這是動物與人之間的差異性。
但人也大可不必于“人類”起不變、獨存之自性見,而産生身爲“人道衆生”的優越感。人類沙文主義只是無法洞燭緣起法則的愚癡相。依緣起的公平法則,“人道”的大門是爲所有生命打開的。知情意一旦進化到某一程度,即使是動物,也有機會跨生到人道之中;知情意倘若退化,那麼人道衆生也照樣會墮落到惡趣叁塗(地獄、惡鬼、畜生道中)。人與動物之間的差異如此,五趣(六道)衆生之間的差異亦複如是,因此差異性的背後,有一套公平運作的因果機製。洞燭其差異性之無常、無我,即能證入緣起法性的平等性。
五、佛所製訂的道德規範,是否有“超性道德”的成分?
總上訴諸經驗檢測與理性分析的叁項道德原理,無一不是由自然律而證成之自然道德律。如前所述,佛陀是依自然道德律而製訂七聖戒(或五戒)的規範,五戒之中,有關殺、盜、淫、妄之四根本戒,稱爲“性戒”,因其行爲就本質(性)而言,即屬招致衆生痛苦的“惡”,而非因殺、盜、淫、妄之行違佛教誡,方才構成其罪。因此無論是否信仰佛法,也無論是否受持戒法,都不宜犯四根本罪。
五戒之“戒”,梵語名爲“屍羅”(
la),原有“數習”[9]之義,《大智度論》則譯爲“性善”。這不是“人性本善”,而是習以成性,故自然爲善。數數行善,自然成習,這種習慣,就成爲日後止惡行善的潛在力量。所以有人抵抗邪惡誘惑的意志力強,有人則弱,這和生命是否有數數習善,密切相關。
《大智度論》雲…
《有關“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之佛法觀點——從實然的現象與法則,到應然的原理與原則》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