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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然律”与“自然道德律”之佛法观点——从实然的现象与法则,到应然的原理与原则▪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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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尸罗,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罗。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罗。[10]

  “不放逸”是防护自心义。防非止恶,修习善法,久而形成良好的道德惯性,是为尸罗。所以尸罗并非“他律性”的,强制性的,而是自觉性的,无强制意义的道德意志;纵使未曾学佛,未曾受戒,只要有自发性的道德要求,就是尸罗。

  人心向善的意愿,才是道德最大的力量。如果只是条文规范驱策吾人,势必也有钻戒律漏洞的情事。同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熟悉宪法、民法和刑法的条文内容,但一般大众还不至于经常触法,这就是内心向善的自律精神使然。因此在佛法中,没有“理性伦理”与“佛律伦理”或“一般道德”与“超性道德”的层级问题。

  六、学习佛法,对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的功用何在?

  佛陀所制订的戒法,都还是依循“自通之法”以为基础,甚至连整个“戒增上学”,也都还是“共世间法”,而未标举所谓的“超性道德”。既然如此,那么,是否一个人无论是不是佛教徒,无论是否受到佛陀的教诲,都不会影响其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易言之,学佛与为德这两件事,是否可以完全分离?这必须话分两头。

  某些道德习惯良好的人,即使没有随佛而学,但依习以成性的“尸罗”力,其良知与良能自能充分开展,乃至“沛然莫之能御”。有一种证悟缘起的圣者,名为“独觉”(或名缘觉)。他们甚至未曾亲蒙佛陀教诲,但凭自己对自然律的修持与觉悟,同样也可脱落无明、爱、取的罥网,而达到转凡成圣的境界。因此,慢说是道德可以与学佛分开,连转凡成圣的佛法,都有可能依自力而悟证。

  然而,面对根深蒂固、如影随形的无明与爱、取,众生难免在前述伤己、伤人的漩涡之中无法自拔,即使行善,也终究有其“无法摆脱自我,而达到道德上之纯洁”的瓶颈。至于独觉圣者,这毕竟是少数利根之人,一般人无此利根,还是难以脱困。因此,直接或间接透过佛陀的教导,依“戒、定、慧”三增上学(或“正见、正志、正语、正业、正命、正勤、正念、正定”之八正道)循序渐进,强化良好的道德习惯,培养清明专注的心志,并透过缘起无我的观智来净化自己,这对人们的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都是有重大助益的。

  易言之,佛陀制戒,不是戒法本身有什么迥异于自然律或超乎自然律之上的超性道德,而是以自然道德律为基础,让人在遵循规范的过程中强化自己,净化自己,并慈悲护念其他众生。

  佛陀与基督宗教同样感悟到人的罪性与恶习,但是依于“缘起”法则,罪性与恶习同样不是独立自存而永恒不变的真实法,它既是依因待缘而生,就能依因待缘而灭。因此人只要能用正确的方法(三增上学或八正道)来修学,依然可以突破其生命瓶颈,这一切都依循着“此故彼”的自然法则,不必假诸外在的启示与恩典。

  肆、结语

  本文介绍“自然律”与“自然道德律”之定义与内涵,并简述中西哲学与神学的重要观点,特别例举多玛斯·阿奎纳有关“永恒律”、“自然律”、“神律”与“人律”之律法层级,以及一般道德与超性道德的理论。亦述及奥坎、路德、喀尔文等反对或修正“自然道德律”理论之神学主张,以及古希腊与启蒙工程中宗教与道德分离的伦理学说。

  其次讨论有关“自然律”的佛法观点——一切现象因缘和合、离散之“缘起”法则,以及生命具足“无明”与“我爱”,而又趋生畏死、趋乐避苦的天性。而架接自然律与道德律者,则为德、福一致的原理——善行可以招感快乐,让人得遂“离苦得乐”的欲求;恶行必将招感痛苦,反倒违背了“趋乐避苦”的天性,形同自讨苦吃。

  人皆有之的“我爱”,虽是伤己、伤人,亦可反向操作而利人、利己,其关键即在于易地而处的“自通之法”(同情共感的能力)。自通之法、缘起法相的相关性与缘起法性的平等性,即是自然律中的三大道德原理。因此,无论是道德规范还是道德原则,都源出自然道德律。即使是佛陀所制订的规范,也还是依凭自然道德律,先肯定人有自发为善的能力,但以规范的要求,令人在持守过程中产生良好的道德习惯。

  希图获得善报所从事的善行,有其不敢为恶或勉力为善之相对价值,且能招感有限量的福报。然而人不宜为了福报而为德,必须依“自通之法”而持戒,依缘起法则而不着四相,观善行之“三轮体空”,方能预入圣流。

  即使是佛陀,也并非自然律的创造者,他只是印证着自然律与自然道德律,并加以宣说、教导,让人得以加强其良知与良能。道德与福乐这两件事,都不是源出启示与恩典,而且依佛教的“德、福一致”论,诸神还是因其德行而感得“生天”的福报。

  道德不必然依学佛而得,但佛所教导的知见与方法,确使人能深化并广化人皆有之的“自通之法”,并以三增上学(八正道)来矫治错乱的知情意,强化并净化自己。准此而言,不但阿罗汉或独觉圣者的转凡成圣,是顺乎自然法则的学习成果,即连佛陀的三种殊胜德行——智德、恩德与断德(大智、大仁与大勇),依然是建立在自然道德律的基础之上,那是人以知、情、意三方面的殊胜能力为基础,进德修业所达致的圆满境界。

  

  发表于“自然道德律”学术研讨会,辅仁大学哲学系,九十四、十一、二十五

  ——刊于《哲学与文化》第卅三卷第三期,九十五年三月,台北:哲学与文化月刊社

  ——摘自《佛教后设伦理学》(第三章)

  

  ◎《佛教后设伦理学》已于五月下旬出版,以精装本刊行。详洽法界出版社:电话(02)87896108,传真(02)87896110,查询相关资讯。

  ◎本文所述“自然道德律”,为多玛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神学大全》中之部分重要思想。《神学大全》已有刘俊余、陈家华、高旭东、周克勤、胡安德、王守身等神父、学者予以全文中译,已于本(2008)年8月,由中华道明会与台南碧岳学社发行,共十七册,是为第一套完整中文版。该套书之发行,非但是对华文神学界之一大贡献,也是台湾宗教学界之一大盛事。有关该书出版之详细内容,可参阅:http://summatheologiae.studium-piusx.org/index.html,或详洽碧岳学社:电话(06)2144037。

  

  

  [1] 以上有关基督宗教在“自然道德律”方面的观点,笔者所参阅的主要中文资料如下:

  一、孙效智:〈神律伦理与理性伦理〉,《宗教、道德与幸福的吊诡》,台北:立绪,二○○二,页二一—九二。

  二、刘锦昌:〈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http://www.ttcs.org.tw/church/25.1/12.htm。

  三、赵敦华:〈儒家道统与基督宗教的自然律〉,http://www.gongfa.com/rujiadaodongyujidudaodelv.htm。

  [2] Schneewind, Moral Philosophy from Montaigne to Kant: An Anthology. 一九九○,一八,二○,二六。转引自赵敦华:〈儒家道统与基督宗教的自然律〉,

  http://www.gongfa.com/rujiadaodongyujidudaodelv.htm。

  [3] 详见赵敦华:〈儒家道统与基督宗教的自然律〉,

  http://www.gongfa.com/rujiadaodongyujidudaodelv.htm。

  [4] 康德:《康德文集》,郑保华等译,北京:改革,一九九七,页二七五—二八○。

  [5] 有关苏格拉底与对手在福德是否一致方面的论辩,参阅孙效智:〈为何应该道德?——论福德一致〉,《宗教、道德与幸福的吊诡》,台北:立绪,二○○二,页一五八—一七○。

  [6] “三轮体空”一语,出自《佛说巨力长者所问大乘经》卷下,大正藏第十四册,页八三五下。为德必须“不着四相”之理,以及“入暗”、“见种种色”之譬喻,详见《金刚般若波罗密经》,大正藏第八册,页七四八下—七五二下。

  [7] 这三项原理,依拙着《佛教规范伦理学》所述而作修订增补,参见该书页八四—九三;及本书页一一九—一四八。

  [8] 《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一七二,大正藏第二十七册,页八六七下。

  [9] 《大毗婆沙论》卷四四云:“尸罗者,是数习义;常习善法,故曰尸罗。”(大正藏第二七册,页二三○上)。

  [10] 《大智度论》卷一三,大正藏第二十五册,页一五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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