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表情的動物,如果必須要他選擇“放棄一邊”時,他會放棄哪一邊呢?
當然,徹底奉行“不殺生戒”的佛弟子,必然會選擇“兩邊都不放棄”;亦即:堅持無論是取用胚胎還是動物作爲犧牲品,都是違背道德的。生命(當然也包括胚胎生命與動物生命)的內在價值,不來自其神學上的神聖性,也不來自其“理性”或道德自覺能力,而是來自每一生命無可替代的主體性。主觀上,每一生命(包括動物在內)都不容他者將自己當作非自願性的犧牲工具,來達成他者的效益。在這種考量之下,遵行“不殺生戒”的佛弟子,心態上毋甯是傾向于“殺一不辜而不爲”之義務論的。
叁、結論:“緣起中道”的工夫論
如上所述,佛教的生命觀,是建立在“緣起”法則下的,它既面對著生死的無常變化,又無有獨存之“我”可言。若未能勘破無常與無我,則生命必然依惑、業、苦之流轉而滋生種種憂悲苦惱;反之,多行無私利他之事,生命則多得福樂;若能徹悟無常、無我,則生命能得究極解脫的喜樂。
衆生在緣起法則下,是因緣相依而法性平等的。衆生既然都有感知能力,也都同樣趨樂避苦、趨生畏死,因此吾人宜平等考量生命(而不只是人類生命)的利益。消極方面不惱害衆生,積極方面,甚至要救護衆生。
至于胚胎或是胎兒,依佛法來看,即使其是否等同于“人”的定義尚有爭論,但其確是“生命”,則並無疑義,因此不宜以其不具足“人”的位格,而就輕易人工流産。至于受孕後十四天內無有苦樂感知能力的說法,如前所述,佛經指出:羯羅藍(梵 kalala)即受胎後之七日間,遏部昙(梵 arbuda)即受胎後之二七日內,此二位,即是受精後十四日以內,亦即當前法令許可取得合法胚胎幹細胞的時限,其時胚胎凝滑而如瘡疱,自是沒有苦樂感知能力。這方面,與科學界的看法是不謀而合的。
依佛法的生命觀,雖然尊重生命趨生畏死的本能,而重視“護生”的實踐,然而生命又從來不可能免于相互的傷害,現實情境時常會逼到人們非“兩害相權取其輕”不可,例如:人們可能要在“維持動物實驗”與“允許有限度的胚胎幹細胞研究”二者之間放棄其一。即使在最素樸的情感層次,基于“自通之法”(同理心),人們可以完全不顧及能夠覺知苦樂的廣大病患、人體實驗之受試者以及悲慘的實驗動物之處境,而絕對站在無覺知苦樂能力的前期胚胎這一邊嗎?
再以“不殺動物”爲例:主觀上佛弟子當然不希望任一動物被殺,但是這份理想即便是要落實到生活之中,那麼,最嚴謹服膺“不殺生戒”的佛弟子,尚且不能免于在呼吸、喝水、進食、醫病的過程中,傷殺微細生物與寄生蟲;即使秉持最嚴格的“素食主義”,也不能免除農夫在種植蔬果時,墾土掘地或噴灑農藥對衆生所造成的傷害。在個人自主的情境之下,有道德理想的佛弟子,尚且無法百分之百“戒殺”,然則側入公領域之時,面對廣大社會與各方利益,個人自主的空間就更有限了。
有道德理想的佛弟子,即使無法百分之百“戒殺”,也必須堅持其余百分之九十、八十、七十……的“護生”努力。同理,側入公領域之時,面對廣大社會與各方利益,佛弟子難道可因攸關“動物保護”的法律與政策之製訂,無法百分之百達成“戒殺”理想,而就通盤放棄在其余百分之九十、八十、七十……乃至百分之十的影響力嗎?依筆者的經驗,我們選擇的不是道德潔癖式的“不介入”,而是“強力介入”;即使最後訂出來的動物保護相關法規,離我們的理想尚遠,但是我們永不會放棄施加任何一點的影響力;即使是漸進而緩慢地以慈憫不殺的理念,少分影響著法規的品質,那也好過完全放棄此一努力。
顯然在理想層面,我們可以孤懸“一點都沒有打折余地”的“不殺生”規範;但是在實踐層面,佛法還是要有一套“行動哲學”的。即使是佛陀也不例外——他一方面堅持“不殺生”之規範,一方面也不得不因托缽的條件限製,而允許“不見殺、不聞殺、不疑爲我而殺”的“叁淨肉”。
這就是“緣起中道”(緣起:梵prat
tya-samutp
da;中道:梵madhyam
-pratipad)的智慧,筆者曾將“緣起中道”的行動哲學定義爲:在有限的因緣條件下,無私地作出相對最好的抉擇。面對緣起法則下生滅不已的生命,吾人要倘具體實踐“護生”的理念,必須依“中道”以爲實踐原則,盡己所能以達到“相對最好”的效果。這就是“護生”在現實環境中的實踐要領。
九叁、七、十八 于尊悔樓
——摘自《輔仁宗教研究》第十期(2004冬季號)
[1] 印順導師:《佛法概論》,頁43-44。
[2] 犢子部則加阿修羅之種類而分爲“六道”。“六道”後來成爲大乘佛教的通說。
[3] 人類之“叁事勝諸天”,語出《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172引經(大正卷27,頁867下)。以上叁事內容解明,參考印順導師如下諸文:一、〈人性〉(《佛在人間》頁88-94)。二、〈從人到成佛之路〉(《佛在人間》頁132-3)。叁、《成佛之道》(增注本)頁48-9。四、《佛法概論》頁50-54。
[4] 釋昭慧,《佛教倫理學》,頁75-86,臺北,法界,民87,叁版;《佛教規範倫理學》,頁84-93,臺北,法界,民92。
[5] Peter Singer著,錢永祥、孟東籬譯,《動物解放》,臺北:關懷生命協會,1996,頁64~65。
[6] 陳英钤,〈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管製〉,《第叁屆生命倫理學國際會議論文集》,頁I-11。
[7] 丘祥興,〈人類幹細胞研究的若幹倫理問題〉,《第叁屆生命倫理學國際會議論文集》,頁H-7。
[8] 漢譯經律論中,以下幾部典籍對這方面所載最詳:《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十一(大正24,253中~256中),《大寶積經》卷56-57(大正11,328中~333上),《瑜伽師地論》卷1~卷2(大正30,282下~285中)。其中《瑜伽師地論》提及,其所陳述引自佛說的《入胎經》。
[9] 亦即一般所稱的“中陰身”,即前世死之瞬間(死有)至次世受生之刹那(生有)的中間時期。中有之身,唯于欲、色二界受生者有之,于無色界受生者則無此身。在部派佛教,“中有”有無尚存異議:說一切有部主張中有實存,分別說部及大衆部則認爲中有無存。
[10] 胎藏八位,詳見《瑜伽師地論》卷二:“若已結凝,箭內仍稀,名羯羅藍。若表裏如酪,未至肉位,名遏部昙。若已成肉,仍極柔軟,名閉屍。若已堅厚,稍堪摩觸,名爲鍵南。即此肉抟增長,支分相現,名缽羅賒佉;從此以後,發毛爪現,即名此位。從此以後,眼等根生,名爲根位。從此以後,彼所依處分明顯現,名爲形位。”(大正30,284下~285上)。
[11] 《瑜伽師地論》卷二(大正30,284中)。
[12] 何以“衆生平等”?這方面的辯證,詳見拙著《佛教倫理學》第二章,臺北:法界。
《依佛法以觀人類胚胎(胎兒)的地位》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