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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佛法以观人类胚胎(胎儿)的地位▪P3

  ..续本文上一页表情的动物,如果必须要他选择“放弃一边”时,他会放弃哪一边呢?

   当然,彻底奉行“不杀生戒”的佛弟子,必然会选择“两边都不放弃”;亦即:坚持无论是取用胚胎还是动物作为牺牲品,都是违背道德的。生命(当然也包括胚胎生命与动物生命)的内在价值,不来自其神学上的神圣性,也不来自其“理性”或道德自觉能力,而是来自每一生命无可替代的主体性。主观上,每一生命(包括动物在内)都不容他者将自己当作非自愿性的牺牲工具,来达成他者的效益。在这种考量之下,遵行“不杀生戒”的佛弟子,心态上毋宁是倾向于“杀一不辜而不为”之义务论的。

  三、结论:“缘起中道”的工夫论

   如上所述,佛教的生命观,是建立在“缘起”法则下的,它既面对着生死的无常变化,又无有独存之“我”可言。若未能勘破无常与无我,则生命必然依惑、业、苦之流转而滋生种种忧悲苦恼;反之,多行无私利他之事,生命则多得福乐;若能彻悟无常、无我,则生命能得究极解脱的喜乐。

   众生在缘起法则下,是因缘相依而法性平等的。众生既然都有感知能力,也都同样趋乐避苦、趋生畏死,因此吾人宜平等考量生命(而不只是人类生命)的利益。消极方面不恼害众生,积极方面,甚至要救护众生。

   至于胚胎或是胎儿,依佛法来看,即使其是否等同于“人”的定义尚有争论,但其确是“生命”,则并无疑义,因此不宜以其不具足“人”的位格,而就轻易人工流产。至于受孕后十四天内无有苦乐感知能力的说法,如前所述,佛经指出:羯罗蓝(梵 kalala)即受胎后之七日间,遏部昙(梵 arbuda)即受胎后之二七日内,此二位,即是受精后十四日以内,亦即当前法令许可取得合法胚胎干细胞的时限,其时胚胎凝滑而如疮疱,自是没有苦乐感知能力。这方面,与科学界的看法是不谋而合的。

   依佛法的生命观,虽然尊重生命趋生畏死的本能,而重视“护生”的实践,然而生命又从来不可能免于相互的伤害,现实情境时常会逼到人们非“两害相权取其轻”不可,例如:人们可能要在“维持动物实验”与“允许有限度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二者之间放弃其一。即使在最素朴的情感层次,基于“自通之法”(同理心),人们可以完全不顾及能够觉知苦乐的广大病患、人体实验之受试者以及悲惨的实验动物之处境,而绝对站在无觉知苦乐能力的前期胚胎这一边吗?

   再以“不杀动物”为例:主观上佛弟子当然不希望任一动物被杀,但是这份理想即便是要落实到生活之中,那么,最严谨服膺“不杀生戒”的佛弟子,尚且不能免于在呼吸、喝水、进食、医病的过程中,伤杀微细生物与寄生虫;即使秉持最严格的“素食主义”,也不能免除农夫在种植蔬果时,垦土掘地或喷洒农药对众生所造成的伤害。在个人自主的情境之下,有道德理想的佛弟子,尚且无法百分之百“戒杀”,然则侧入公领域之时,面对广大社会与各方利益,个人自主的空间就更有限了。

   有道德理想的佛弟子,即使无法百分之百“戒杀”,也必须坚持其余百分之九十、八十、七十……的“护生”努力。同理,侧入公领域之时,面对广大社会与各方利益,佛弟子难道可因攸关“动物保护”的法律与政策之制订,无法百分之百达成“戒杀”理想,而就通盘放弃在其余百分之九十、八十、七十……乃至百分之十的影响力吗?依笔者的经验,我们选择的不是道德洁癖式的“不介入”,而是“强力介入”;即使最后订出来的动物保护相关法规,离我们的理想尚远,但是我们永不会放弃施加任何一点的影响力;即使是渐进而缓慢地以慈悯不杀的理念,少分影响着法规的品质,那也好过完全放弃此一努力。

   显然在理想层面,我们可以孤悬“一点都没有打折余地”的“不杀生”规范;但是在实践层面,佛法还是要有一套“行动哲学”的。即使是佛陀也不例外——他一方面坚持“不杀生”之规范,一方面也不得不因托钵的条件限制,而允许“不见杀、不闻杀、不疑为我而杀”的“三净肉”。

   这就是“缘起中道”(缘起:梵prat

  tya-samutp

  da;中道:梵madhyam

  -pratipad)的智慧,笔者曾将“缘起中道”的行动哲学定义为:在有限的因缘条件下,无私地作出相对最好的抉择。面对缘起法则下生灭不已的生命,吾人要倘具体实践“护生”的理念,必须依“中道”以为实践原则,尽己所能以达到“相对最好”的效果。这就是“护生”在现实环境中的实践要领。

  九三、七、十八 于尊悔楼

  ——摘自《辅仁宗教研究》第十期(2004冬季号)

  [1] 印顺导师:《佛法概论》,页43-44。

  [2] 犊子部则加阿修罗之种类而分为“六道”。“六道”后来成为大乘佛教的通说。

  [3] 人类之“三事胜诸天”,语出《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172引经(大正卷27,页867下)。以上三事内容解明,参考印顺导师如下诸文:一、〈人性〉(《佛在人间》页88-94)。二、〈从人到成佛之路〉(《佛在人间》页132-3)。三、《成佛之道》(增注本)页48-9。四、《佛法概论》页50-54。

  [4] 释昭慧,《佛教伦理学》,页75-86,台北,法界,民87,三版;《佛教规范伦理学》,页84-93,台北,法界,民92。

  [5] Peter Singer着,钱永祥、孟东篱译,《动物解放》,台北:关怀生命协会,1996,页64~65。

  [6] 陈英钤,〈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管制〉,《第三届生命伦理学国际会议论文集》,页I-11。

  [7] 丘祥兴,〈人类干细胞研究的若干伦理问题〉,《第三届生命伦理学国际会议论文集》,页H-7。

  [8] 汉译经律论中,以下几部典籍对这方面所载最详:《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卷十一(大正24,253中~256中),《大宝积经》卷56-57(大正11,328中~333上),《瑜伽师地论》卷1~卷2(大正30,282下~285中)。其中《瑜伽师地论》提及,其所陈述引自佛说的《入胎经》。

  [9] 亦即一般所称的“中阴身”,即前世死之瞬间(死有)至次世受生之刹那(生有)的中间时期。中有之身,唯于欲、色二界受生者有之,于无色界受生者则无此身。在部派佛教,“中有”有无尚存异议:说一切有部主张中有实存,分别说部及大众部则认为中有无存。

  [10] 胎藏八位,详见《瑜伽师地论》卷二:“若已结凝,箭内仍稀,名羯罗蓝。若表里如酪,未至肉位,名遏部昙。若已成肉,仍极柔软,名闭尸。若已坚厚,稍堪摩触,名为键南。即此肉抟增长,支分相现,名钵罗赊佉;从此以后,发毛爪现,即名此位。从此以后,眼等根生,名为根位。从此以后,彼所依处分明显现,名为形位。”(大正30,284下~285上)。

  [11] 《瑜伽师地论》卷二(大正30,284中)。

  [12] 何以“众生平等”?这方面的辩证,详见拙着《佛教伦理学》第二章,台北:法界。

  

《依佛法以观人类胚胎(胎儿)的地位》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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