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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幹細胞研究來源的倫理爭議——一個佛法向度的倫理探索▪P6

  ..續本文上一頁fessional/medicine/200203/12512320020305.htm。

  [3] 中國大陸科學家透露:廣州中山大學的研究團隊已將人類細胞核植入不含染色體之兔子卵細胞中,期待所形成的胚胎可産生胚胎幹細胞,以用于再生醫學的研究,並預計將此成果發表。但此項研究立刻遭到大陸部份人士的反對,中國大陸國家科學院副院長在得知此項消息後,立刻要求國家生技發展中心針對基因組及幹細胞的研究,擬出一套道德的准則,並加以嚴格規範(Abbott, A.; Cyranoski, D., China Plans ”Hybrid” Embryonic Stem Cells, Nature413(6854)September 2001pp.339, 李宗徽:《中國大陸計劃針對胚胎幹細胞進行雜交》,http://nr.stic.gov.tw/ejournal/scipolicy/sr9101/SR910170.htm)

  [4] 本文中,泛稱EG細胞和ES細胞爲“胚胎幹細胞”。

  [5] 以上所述,詳見趙春華:〈胚胎幹細胞和成體幹細胞比較研究〉,2002.3.7,原載《中國醫學論壇報》,轉引自《中國科普》,http://www.cpus.gov.cn/kjqy/file/0325.htm。

  [6] 以上摘自俞智敏編譯:〈成熟幹細胞 可分化成器官細胞〉,《自由時報》,2002年6月22日。

  [7] 摘引自2002年8月5日,51期《健康網》之報導,http://www.51jktw.com/jian_kang_xin_wen/zui_xin_xiao_xi/news0202_4.htm。

  [8] 衛生署公告,http://websrv.doh.gov.tw/DohNews/OpenNews.asp

  NewsID=115。

  [9] 艾立勤:〈胚胎幹細胞實驗倫理省思〉,《教友生活周刊》專題報導8版,http://210.60.194.100/life2000/database/910116/910116_4.htm。

  [10] 同注7。

  [11] Peter Singer著,錢永祥、孟東籬譯,《動物解放》,臺北:關懷生命協會,1996,pp. 64~65。

  [12] 嚴久元,《當代醫事倫理學》,臺北:橘井文化,1996,pp.139-140。

  [13] 丘祥興,〈人類幹細胞研究的若幹倫理問題〉,《第叁屆生命倫理學國際會議論文集》,p. H-7。

  [14] 〈幹細胞的競爭〉,《自然》,July,2002。

  [15] 林秀娟,〈醫師對于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看法:問卷調查初報〉,《應用倫理研究通訊》,Vol.22,2002。

  [16] 《臺灣醫界》,Vol.47,No.6,June,2004,p.290。

  [17] 《經濟學人》,Autumn,2001。

  [18] Sato N et al,〈Maintenance of pluripotency in human and mouse embryonic stem cells through activation of Wnt signaling by a pharmacological GSK-3-specific inhibitor〉,《Nature Medicine》, 10:1,2004,pp.55-63。

  Available: http://www.nature.com/cgi-taf/DynaPage.taf

  file=/nm/journal/v10/n1/full/nm979.html

  [19] 邱永仁,〈胚胎幹細胞、臍帶血銀行及DNA銀行之法規探討〉,《臺灣醫界》,Vol.47,No.6,June,2004。

  [20] 漢譯經律論中,以下幾部典籍對這方面所載最詳:《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十一(大正24,253中~256中),《大寶積經》卷五六~五七(大正十一,328中~333上),《瑜伽師地論》卷一~卷二(大正30,282下~285中)。其中《瑜伽師地論》提及,其所陳述引自佛說的《入胎經》。

  [21] 亦即一般所稱的“中陰身”,即前世死之瞬間(死有)至次世受生之刹那(生有)的中間時期。中有之身,唯于欲、色二界受生者有之,于無色界受生者則無此身。在部派佛教,“中有”有無尚存異議:說一切有部主張中有實存,分別說部及大衆部則認爲中有無存。

  [22] 胎藏八位,詳見《瑜伽師地論》卷二:“若已結凝,箭內仍稀,名羯羅藍。若表裏如酪,未至肉位,名遏部昙。若已成肉,仍極柔軟,名閉屍。若已堅厚,稍堪摩觸,名爲鍵南。即此肉抟增長,支分相現,名缽羅賒佉;從此以後,發毛爪現,即名此位。從此以後,眼等根生,名爲根位。從此以後,彼所依處分明顯現,名爲形位。”(大正30,284下~285上)。

  [23] 《瑜伽師地論》卷二(大正30,284中)。

  [24] 釋昭慧著,《佛教規範倫理學》,臺北:法界,2003,p.92。

  [25] 《瑜伽菩薩戒本》,大正30,517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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