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道德相關的豐富素材,近人著作也有一些史學進路的佛教倫理議題之探討,依佛教經典資料或佛教國家之相關史料,研究佛陀時代或是各時代、地區之佛教的生活倫理、社會倫理、經濟倫理,但那都還是在“實然倫理”的層面所作的紀錄與描述。在筆者所閱讀的佛教群籍之中,未曾發現有任何專論,有意識地建構一套哲學進路的“應然倫理”之學,此所以筆者在民國八十四年,會撰著哲學進路的《佛教倫理學》以爲大學教材,並進而撰著本書以飨讀者。(本節摘自《佛教規範倫理學》第叁章第二節)
叁、“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
如前所述,由于緣起法則中,事情的開展隨著善因緣的牽動,而有著無限的可塑性,所以即使是從旁協助當事者的“護生”行爲,也有它相對的效果與善性的循環。然而這還只說明了“護生”的合理性;合理的事,未必就是必須做的事,“善因緣可以相對改善處境”,這是一個“實然”命題,但“我們應製造善因緣,好能相對改善處境”,這卻是一個“應然”的命題。在後設倫理學有關道德語句的討論之中,如何從實然過渡到應然?這是一個重大難題。更何況,倘只是“必須改善自己的處境”,那還有“自己的強烈欲求”可以爲憑,而“必須改善他人處境”這樣的指令,其依憑又複何在?“護生”,包括消極的不傷害生命與積極的拯救生命、讓他們離苦得樂,這難道是每一個佛教徒(乃至每一個人)必盡的“義務”嗎?
于是我們要進一步探索在倫理學中“利己主義”與“利他主義”的兩種看法,以及對應于此二種主張,如何提供一個“實然”層面的佛法觀點。
“利己主義”有強烈的“目的論”(teleological theory)傾向。心理利己主義(psychological egoism)認定:所有人類的行爲都是出自于“自我關懷”(self regarding),而且即使是關懷他人,導致自己的效益有所減損,但其目的都是爲了讓自己獲得更多更長遠的效益。倫理利己主義(ethical egoism)則據以進一步認定:每一個人都應該提升自己的利益,人們有義務做任何有利于己的事。
但“利己主義”(egoism)並不等于目無他人的“自我中心主義”(egotism),如果利益他人可導致己利,那麼利己主義者也會勉力爲之,是爲“開明的利己”(enlightened self-interest)。例如:交友、誠實、助人、勤奮,這些行爲即使眼前對自己不利,但長遠而言都是對自己有利的。所以,利己主義者可能與道德實踐者在表象上的行爲無分軒轾。十六、七世紀英國哲學家霍布士(Thomas Hobbes)的整個倫理學和政治學理論,就是建立在“人性是利己”的假設上。他認爲“自保”(self preservation)是人類最根本的欲望,人類的製度只是爲了相互節製彼此欲望的無限擴展,以免帶來不利于己的後果。[3]
然而事實證明,世間還是有一類人(我們姑且依佛教術語,名之爲“菩薩”,梵bodhi-sattva),老是爲了別人,而把自己的事放在一邊;他們無法忍受別人受苦,而且認定自己“應該爲了他人而無條件地犧牲自己的利益”。這些人奉行的正是“利他主義”(altruism)的信念。顯然利己主義的說法即使不全是錯的,而且反應了一大部分人類的心理狀態與價值觀念,但用“全稱命題”(所有人類)以表達之,卻是失之偏頗。
“利己主義”即使不乏實例可以爲證,但這並不表示:人類就完全沒有在實然層面,傾向“利他”的自然現象,也並不表示人類在應然層面“利他”的倫理實踐,必然都來自“利己”因素的考量。“心理利他主義”與“倫理利他主義”也不乏實例可以爲證。例如:乍見孺子落于河中,奮不顧身勇往救助,有的甚至因此而犧牲了自己的性命。這類感人的故事,屢見不鮮。此諸義行,大都出自對受難人的恻怛之心,而不是慮及事成之後孺子家屬的感激與報酬,以及鄉裏傳揚的令名美譽。那些“利己”的外部因素一旦考量進去,人就很難“奮不顧身”了,因爲相形之下,內部利基的“自身安全”,當然來得更形重要。
事實可以證明:人類社會中不乏種種損己利人的布施行,在從事此諸善行的當下,是完全沒有慮及“利己”(乃至“大我”)因素的。即使這些善行讓人感覺快樂,但越是沒有“利己”動機的善行,它所招感來的快樂就越是強大而殊勝;也就是說:感到快樂,這是從事善行自然獲致的結果,卻不是他們從事善行的原始動機。至于這些事實背後的原理何在?將留待下一節作進一步的探究。
這些利他主義的事例,同樣只是證明了:“利他主義”反應了另一部分人的心理狀態與價值觀念,但也同樣無法以“全稱命題”,證成所有人類都是如此。(本節摘自《佛教規範倫理學》第五章第四節)
四、“中道”之定義與內涵
依第五章第叁節所述,人在無限因緣推移的情況之下,依然存在著“相對的選擇自由”。而在自己、他者、群體乃至動物、植物、無生物之間,人也得時常作倫理判斷,以決定自己“要如此”而“不要如彼”。問題是,“要如此”而“不要如彼”,其判准何在?人如何善用“相對的自由”,而盡可能妥善地、正確地作好每一個當下的選擇?在此,佛陀拈出“中道”(梵madhyama-pratipad)一詞,作爲倫理實踐的總綱領。
“中道”常被誤以爲是模棱兩可,或是放棄選擇。其實“道”也者,途徑是也;中道即是爲了達到“中”之目的,所選擇的一種途徑。這當然不會是“放棄選擇”,而且由于所選擇的途徑極爲明確,所以也沒有模棱兩可的空間。
簡要而言,“中”涵蓋著雙方面的目標,一方面主觀態度必須維持“中正”而無所偏袒,另一方面對客觀事理必須窮究問題的“中心”(根本核心)。透過這種公正而勤奮的態度,方能無所偏頗地從關涉到的各方因緣,而作深入考察與合理推究,徹底了解問題的真相,從而尋求合理的解決之道,是爲“中道”。
“不偏不倚”是倫理判斷的要領。它不但要藉助于公正的品格,易地而處的同理心,也要藉助于對更多相關因緣的認知。是以“中道論”既不偏于唯心論,也不偏于唯物論,而是心物相涉、心境相待的緣起論。
經過“不偏不倚”的倫理判斷,發爲行動,方爲“中道”——個人或團體處在時代環境之中,要有不偏不倚的對應之道;人我之間相互對待,要有不偏不倚的對待之道;縮小範圍以言個人煩惱,也有其不偏不倚的對治之道。但切莫以爲,這“不偏不倚”必然就是幾何線兩端的中間點。懶于抉擇而一心只求“標准答案”的人,反而無法培養出敏銳的心智,實踐中道的生活。
例如:佛說“不苦不樂”,是爲中道,這是智者的過來人語。佛陀以其修道的切身經驗而深切認知:世間欲樂與禅定喜樂固不可恃,種種苦行也無益于生命的解脫,于是在自我對待方面,他向弟子們提示了“不苦不樂”中道,以爲生活要領。如何而能“不苦不樂”到恰如其份?重點不在于千篇一律地找尋中間的那個定點。因爲這個定點,是有可能隨著個人根性、角色與周遭環境而有所調整的。奢華成性者,需要的是中間偏苦的訓練;嚴苛待己者,需要的是中間偏樂的緩沖。同樣是“不苦不樂”,在家人士的生活水平,可能還是在“中間”之上;出家僧侶就以“中間”以下的生活水平爲宜。而在普遍赤貧或是普遍富足的大環境中,個人“不苦不樂”的生活水准,自亦有所不同——同樣的深院大宅,座落在貧民區格外引人側目,但在大廈如雲的都會中心,就沖淡了豪門巨富的色彩。
依于上述,我們不妨嘗試著爲“中道”下一個比較精確的定義:“在可見聞覺知的因緣條件之中,無私地作相對最好的抉擇”。
言“可見聞覺知”者,預留了感官、認知有其局限的伏筆,行爲主體必須意會到:這些“可見聞覺知”的因緣,並不窮盡所有因緣,所以在作抉擇之時,不敢自诩所有的抉擇都是“絕對真理”,而只能謙遜地承認:這是目前爲止“相對最好”的選擇。
例如:人類最初發明核能發電時,認爲那是零汙染、高功能、低費率的一種發電方式,所以各國紛紛設置核電廠。當其時,人們認爲這是一種正確的公共政策。但不料其後發生諸如蘇俄車諾堡原子爐爐心熔毀、核輻射外泄的重大事故,禍害慘烈,牽連廣遠。經過此一慘痛教訓,人們必須承認:核能發電其實是一樁錯誤的選擇。顯然,受限于認知的因素,眼前所見“最好”的選擇,異日認知增廣之後,往往會發現它是“不好”的選擇。既然如此,中道論者只能對自己的選擇,保持一種謙遜的態度。謙遜的態度,縱使不能保證其選擇之絕對正確,卻可減少固執己見而重覆犯錯的機會。
再者,緣起論的陶冶下,所産生的自通之法,乃至“緣起無我”的洞觀力,也有助于吾人在抉擇之時,將“自我利益”放在一邊,而爲衆生利益以作“無私”的抉擇。例如:明明知曉核電政策所潛伏的重大危機,以及核廢料無法處置的重大難題,但是有些人依然選擇了核電政策,原因是:自己所處地區已在核電災變危險區域之外,核廢料的掩埋場也距離自己的住處與上班地點甚遠,自己既不須負擔核能發電乃至核電災變的任何風險,又可坐擁核能發電所帶來的種種生活便利。這就是一種遠離“中道”的抉擇,因爲行爲主體沒有“無私”的公正態度,無法與承受核電風險的居民易地而處,尊重他們的感受,體貼他們的痛苦。
職是之故,政客或商賈也在隨時因應“可見聞覺知的因緣條件”,而“作相對最好的抉擇”,但那不即是“中道”,而是“賺取個人的最大利益”,差之毫厘,失之千裏。所差正在“有私無私、有我無我”之別而已。(本節摘自《佛教規範倫理學》第六章第一節)
O 以上四節引文,摘自昭慧法師著《佛教規範倫理學》乙書之中,全書360頁,定價360元,法界出版社已于叁月下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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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關“規範倫理學”、“應用倫理學”之定義與類別,詳見本書第叁章第一節,頁二九—叁五。
[2] 印順導師:“然也覺得:“離精嚴無貫攝,離貫攝無精嚴”,而其實長于辨異。”〈我懷念大師〉,《華雨香雲》,頁叁○叁。
[3] 以上有關兩種“利己主義”、“自我中心主義”以及“利他主義”的內容,還有西方哲學家在這方面的相互質疑與論辯,詳見林火旺:《倫理學》,頁四九—七○。
《《佛教規範倫理學》書摘》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