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规范伦理学》书摘
释昭慧
一、绪言
本书依法哲学以探索佛教戒律(成文法或不成文法)背后更为基础性的理论系统(基本原理与中层原则),并依法理学以论述僧伽实体法的层级与程序法的效用。
由于佛弟子所面对的许多伦理情境,未必尽有现成法规可以依循,所以基本原理与中层原则的理解,实有助于佛弟子举一反三,在每一个伦理情境之中,作“相应于佛法”的价值判断;或是在遇到价值冲突的时候,作“相应于佛法”的伦理抉择。而基本原理与中层原则的理解,更有助于佛教团体(包括僧伽或居士团体、乃至佛教的慈善、文教单位)依程序正义而修订或增制出“相应于佛法”的内部法规。本书之作,目的在于就以上(价值判断、伦理抉择与制订法规)三个面向,提供一点协助。可以说,本书即是一套诠释佛教行为规范系统的“佛教规范伦理学”(Buddhist normative ethics)。[1]
本书上篇建构佛教规范伦理学中之“基础伦理学”(fundamental ethics),故名“理论篇”;下篇名为“应用篇”,笔者选辑了近作八篇论文,这都是佛法观点的“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其中有四篇内容都与生命医学伦理学(biomedical ethics)相关。
此中原亦牵涉到许多更根源的“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议题,例如:何谓善、恶、对、错?道德语句(moral statements)究竟有否认知的内涵与真假值?是否可由自然性质(natural properties)或经验性语句来加以检证?这已涉及当代的分析哲学。本书间亦视需要而就道德语句以作“后设”式的分析,但不以此为全书主轴,也不拟另立篇章,完整且有系统地论述相应于“后设伦理学”的佛法观点。
本书之作,有“对话”的特色,全书时见与其他宗教或当代伦理思潮的对话。最重要的是,笔者意图透过从“佛教伦理学”到“戒律学”的思想建构,而与佛教的传统律学界展开思想、观念乃至方法论的对话。
对于友教的伦理系统,笔者还是保持“宗教对话”的尊重态度,但是对于教内伦理问题的批判性较强。例如:传统、保守且积非成是的男尊女卑相关法规,由于它实际上已形成了“吃人的礼教”,对佛教修道两性的心灵,都已造成了钜大的戕害,而且见不到相对有益的伦理意义,笔者难免会依法哲学与法理学,而作较为严厉的质疑与批判。此下综述本书中的几个特色:
( 一)、方法论之对话:
九十年八月间,笔者着〈撰写“佛教伦理学”的“教证”与“理证”〉,并于同年九月十五日宣读于现代佛教学会“佛教伦理学”学术研讨会上(台北:台大哲学系馆;本文刊于九十年第五期《法光学坛》),在该文之中,笔者提及有关“教证”采用与“理证”铺演方面的一些考量。本书乃将该文纳入而增订之,作为一个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方法论上的探索。
( 二)、与戒律学之研究者、奉行者展开对话:
阐述佛教规范背后的基本原理与中层原则,期能开拓视界,对教条主义之种种弊端,展开反省与批判。
( 三)、与其他宗教(特别是基督宗教)伦理学之对话,
用供读者见出两个思想系统之差异与交集,及其差异与交集之缘由。此一对话,目的不在于作“宗教优劣”的比较,而是让读者更加清晰地看到两种宗教伦理学系统的个别特质。
( 四)、与当代伦理学所关注的部分议题,依佛法之观点作一对话(部分已属于后设伦理学范畴)。
比如:依佛法以观,人性究竟系利己主义抑或利他主义?道德的多样性呈现,究竟是否证明了伦理相对主义,抑或仍可于这种文化相对性中找到其共通的客观真理?进以言之,真理究竟系多元、相对,抑或一元、绝对?依佛法以观,对当代规范伦理学之三大学派:效益主义、义务论与德行伦理学所提出的道德原则或伦理判准,有何看法?对上项问题,笔者将在简要介绍内容之后,即以佛法观点作一回应。但为了避免“炒冷饭”,且为节篇幅,故于诸家学说之细部分类,以及学派之间的相互论辩,则本书将不再条陈缕述,读者可自行参看中、西“伦理学”之相关书籍。
( 五)、善的心理与对的行为,即使是在非宗教者或其他友教人士的身上都可看到。反之,邪恶的心灵与错谬的行为,也不乏出现在佛教徒的身上。特别是,在笔者和基督宗教的神父、牧师、修士、修女与平信徒长期接触的过程中,对于他们的爱德、公义、正直、善良,以及温文儒雅之气质的自然流露,常是深深地受到感动!
笔者的个性长于“辨异”,一向认同印顺导师的看法:“非精严不足以融贯”。[2]故此不主张笼统颟顸地将诸家思想“放在一锅炒”,或是和稀泥地声称“信不信教或信什么宗教都一样”,而希望能以精严的思辨方式来探索:是否个人的良善心理与行为(身口意三善业),只要在生命的长远时劫之中习以成性,就会在各种宗教或文化氛围内发生正面的作用?倘或如此,则德行伦理学之说法,就有其他二家(义务论与目的论)所无可取代的重大意义;而来自经验的体会,让笔者不得不倾向于这样的结论——当然笔者也知道,依个人在生活经验中的观察,虽可拿来检证某些理论,但因它属于归纳式的命题,所以永远无法以“全称命题”的形态出现。
相对而言,同样来自经验的观察,吾人明明看到了各种宗教思想,是如此强烈地在左右着世人的伦理认知、价值判断乃至行为实践,伊斯兰的“圣战”论与各大世界宗教对女性的打压与歧视,即为宗教思想所产生负面影响之着例。各种宗教思想所影响的,不只是个人的认知与行动,它们还影响着教会或僧团的制度;在这些不同制度下长期生活的人,又会被形塑成某些不同的性格倾向与行事作风。而这又不是单纯从“动机”以论善恶的德行伦理学所能解释的现象,而必须回到现实操作的层面,思索义务论与目的论所提供的道德原则与道德判准,妥善地看待认知与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
( 六)、依上所述,可知各宗教理论还是有可能会被导入一些思维陷阱,致令个人的伦理认知与伦理行为产生偏差的现象。本书于此中分别提出基督宗教与佛教各自可能面对的质疑,而作一归纳性质的对话。例如:基督徒有积极进取、彰显公义的优点,但其“一生一切”论易于出现排他性,从而抵消了爱与公义的良好品格;佛教徒则时常陷入“一即一切”论的玄学思维,或是产生宿命式的“业障”论,从而削弱了慈悲与正义的良好品格,以及积极进取的奋斗意志。(本节摘自《佛教规范伦理学》第一章第一节)
二、宗教、伦理与宗教伦理学
自古至今,伦理并不一定要依宗教而存在;宗教的信奉者与不信奉者都一样要有“如何自处”或是“如何待人”的行为规范。但是反之,宗教(包括佛教在内),是否必须涉及伦理(ethics)或道德(morality)?或者,宗教是否可以缩小伦理关切的范畴,让内部成员单只关切(攸关个人生命处境之)个己伦理,而完全不须涉及(攸关他者或群体处境的)群己伦理与(攸关自己所置身之世间的)环境伦理?这是本节所欲探究的问题。
在基督宗教,有“属灵”抑或“属世”的路线之争,在佛教,也有“出世”抑或“入世”的路线之争,这已是一个古老的争议性话题。话说回来,即使是纯重“属灵”或“出世”的隐修僧,仅为了“立足世间”以达成隐修目的之“利己”理由,亦不得不顾及群己伦理与环境伦理。否则他们将会受到社会的强大排斥或干预,处境维艰,那时即连隐修也终将成为奢望。
其次,更积极而言,无论是为了实践诸如基督宗教的“爱德”或佛教的“慈悲”教义,还是为了让所弘传的教义,得以受到世人的接纳与肯定,以遂其济世救人的理想,宗教也不能将“伦理”置之度外。
这都还是理性层次的思辨。更深层而言,生命既立足于天地之间,焉能不沉思默想于个己处境、群己关系,焉能无所感于山岳之壮伟、河海之澎湃、星空之浩渺、鸟兽虫鱼之蜎飞蠕动、草木花果之蓬勃生机?既有所思所感,则面对个己、他者、群体、动物、植物,乃至环境中的无情之物,必有以思对应之道。而对应之道的探索,正是哲学与宗教的源泉。
基督宗教与佛教都不免触及到伦理或道德的议题。基督宗教的宗教学者或神学家从各自的神学观点开展出具有特色的神学伦理学(theological ethics or moral theology)。推而广之,凡是对各宗教之伦理思想作系统分析之学,吾人都可名之为宗教伦理学(religious ethics);缩小范围而言,对佛教之伦理思想作系统分析之学,即名之为佛教伦理学(Buddhist ethics)。
在西方,基督宗教是很自觉地建构着整套的伦理神学,因为源自西亚的希伯来宗教,有必要与西方本土的希腊哲学,作积极性的对话。而希腊哲学早在亚里斯多德(Aristotle)的时代,就已建构了“伦理学”的体系,为此,中世纪经院哲学大师汤玛斯·阿奎那(Thomas Acquinas),还综合希腊哲学与希伯来神学,使用亚里斯多德的哲学方法,而建构其兼顾“自然律”与“神律”的道德学说。
东方的佛教因为没有这种背景,所以虽然在它的古典之中,有许多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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