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是所有“護生”規範的受惠者。因爲,只有有情,才有情識與情愛,對于自體的生命,才有趨樂避苦、趨生畏死的本能。爲了尊重這種動物本能,所以避免傷殺惱害他們。
相對于有情,非有情類的植物,雖亦有其蓬勃生機,但並未呈現“情識與情愛”之特性;對于植物,由于尊重它的蓬勃生機,所以僧尼的戒律中,也還是有“不得踐踏、砍伐草木”的規範,但其毀犯之嚴重性,是無法與“殺生”戒相提並比的。這種區分,也來自于素樸經驗的感情。
所以每當有人向筆者辯稱“植物也有生命”,以證明“素食與肉食”是五十步與一百步之別時,筆者都不忘提醒他:就最素樸的常識經驗而言,你覺得你掰斷一朵花,與掰斷一只雞的脖子,是同一碼事嗎?在你心裏所遺留下來的是同樣的業痕嗎?
職是之故,“環境權”之提出,較之“動物權”,在辯證的基礎上是更爲薄弱的。它不但欠缺義務論者所要求的“理性與良心”,無法成爲道德實踐的主體,而且在人類肉眼所及,它比動物更不容易讓人覺察其具足情識與情愛的“苦樂狀態”,所以也比較不容易令人萌生不忍之情。雖然中國佛教的荊溪湛然、嘉祥吉藏都出現了“草木有性”或“無情有性”之論,但那已是脫離素樸經驗的過度推論,而無法獲得佛教各學派的共識了。
所以每當有人向筆者辯稱“植物也有生命”,以證明“素食與肉食”是五十步與一百步之別時,筆者都不忘提醒他:就最素樸的常識經驗而言,你覺得你掰斷一朵花,與掰斷一只雞的脖子,是同一碼子事嗎?在你心裏所遺留下來的是同樣的業痕嗎?
倫理規範的受保護者雖涵蓋“人”與“非人”之一切有情,但倫理規範的行爲主體則是“人”,而非“人以外之其他動物”(以下簡稱“動物”)。“護生”此一道德訴求的詞彙,純粹是對“人”的行爲之有害于生命(包括動物)者,所提出的反製。動物與動物之間,倘有相殘相食之行爲,它們是不可能産生“對方也有生存權利”之反省的。人與動物之間,倘若某種凶猛動物(如虎、獅、蟒蛇)欲依本能而殺人時,人也無法訴諸“生存權利”之道德觀念而製止之。人對待動物的方式,構成“善業”或“惡業”,動物待人或動物相待,縱使從人的角度看來,可以稱之爲“凶殘”,卻是純任本能的“有覆無記”(覆障真理,卻非關善惡,是道德上的“中性”)。
同理,環境對人類縱或帶來钜災,我們也無法認定其“道德之惡”或“法律之罪”,我們無法要求它做爲“應盡義務”的行爲主體。固然先賢有“天生萬物以養人”或“天地不仁”之歎,但那終究是“擬人”的成份居多,面對種種巨大的環境災變(如天搖地動、山崩地裂的九二一、薩爾瓦多、印度大地震),人無法建立一套“懲罰環境殺人”的理論與做法。
依佛法看,共業所感的自然災變,是連動物本能之“有覆無記”都談不上的,因爲無情事物並未有心識業痕。但是人依然要體念緣起法的相依存性,而以感恩之情,愛護那“承載哺育著萬物衆生”的生態環境,並不能以其“無履行義務能力”之理由,而忽略其休養生息的需要。所以,“愛護環境”的正當性,不須要從“義務論”的角度以質疑之,而須從“護生”角度以間接證成之。
“護生”的理論基礎,不是來自于“天賦動物權”或“天賦環境權”的形上學或契約論,也不是來自于義務論式——不脫“人本主義”色彩——的思辯,而是來自于前述的佛法基本原理——“緣起”法則:素樸經驗“自通之法”的背後,有它“相依相存”或“衆生平等”的思辯邏輯。
原來,“人”雖有各別隔曆的形體,但形體與形體之間,則並非“絕緣體”。一般的互通,仰仗語言與表情以傳達訊息,而至親至愛之人的互通,甚至可以隔空出現(例如:兒子在外發生橫禍而慘死,母親在家毫不知情,竟然在災禍發生的同時,沒來由地心痛了起來),這就是所謂的“心有靈犀”或“心電感應”。
當人愈是將“自我中心意識”減低,這種“互通”的管道,就愈是暢通。所以,忘我愛子的母親,對稚子的苦樂,感同身受;一般看小說或電影看到忘我的人,將自己溶入到主角的處境之中,也可以隨著主角的憂傷而不自禁落下眼淚。這就是人人可以具足的“自通之法”。
《孟子》“梁惠王上”記載一段孟子與齊宣王的對話:齊宣王因不忍見釁鍾之牛觳觫(顫抖),而決定以牛易羊。國人笑其“愛牛”,孟子卻認爲這是“仁術”,因爲,“君子之于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這就是從素樸感情而來的憫生之心,擴而大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治天下之道悉在于此。所以人人皆有“自通之法”,這正是佛家“衆生緣慈”的活水源頭。
然則何以形體隔曆的人,並不是“絕緣體”?理由就是:依“緣起”法則以觀:存有的任一現象(有情包括在內),原都不是隔別孤立而可以單獨存在的,須要有“衆緣和合”以成就之。因此,緣所生法本身,就與其他的緣所生法,有著“相依相存”的複雜網絡。在這前提之下,因緣相互支援成就的生命體與生命體之間,如何可能不存在著隱微而暢通的管道呢?因此,對其他生命的尊重,就不只是素樸的感情因素,而在感情自然流露的背後,有其“法則”存焉。透視此一“緣起無我”的法則,才能體會“自通之法”的所以然。有了這番體悟,方能從“衆生緣慈”而升華出“法緣慈”與“無緣慈”的生命智慧。
其次,由于一切有情只是因緣條件組合下相對穩定的存有個體,所以,在因緣條件變化時,個體的尊卑優劣之處境,也就跟著發生變化。一切階級意識,都是執著于階級真實性的“常見”,也是一種我慢作怪的“自性見”,在現象差別性的背後,“諸法緣生無自性”的法則,是平等平等的。這就是佛家“衆生平等”說的理論依據;用擬人化的口氣說:“自通之法”所發散出的廣慈博愛之情懷,不是“神”在召喚著我們,而是平等法性在無聲地召喚著我們。
“無緣大慈,同體大悲”由此萌生——給予衆生快樂,不來自于任何從“我”的立場所設定的“特殊條件”(故曰“無緣”);憫念衆生悲苦,則系因衆生法爾平等不二,同體相關。這時,“護生”已不只是一種素樸的感情,一種互惠的思維,而形成了一種法性等流的——情識與情愛的升華。“護生”已不只是一種美德,而形成了有道德自覺與理性思辨能力,意欲提升“情識與情愛之層次”的“人”所應恪遵的“義務”。
正因爲“人”才是道德社群的成員,有足夠的理性與自覺,來製訂與履行規範,所以雖然“衆生平等”,但也只有人,才具足承擔“護生”義務的能耐。至此,義務論者的論據,不但不足以摒除非人物種于道德保護之外,反倒是證明了:“人”對“動物”或承載哺育所有動物之“環境”,應有其道德承擔。
五、結語:回應“人權”主張
“動物權”與“環境權”的呼聲,在“權利義務對等”的邏輯思考上,是容易被設下陷阱的;然而“動物權”觀念的提出,就如同“環境權”的訴求一般,最起碼對人類沙文主義,有極其深刻而強烈的對治意義。這使得非人物種,不再依于它是“張叁或李四的財産”而具足意義;“動物權”與“環境權”的觀念,賦與了非人物種存活于宇宙間的主體性意義(雖然那不是“道德規範的行爲主體”,卻是“道德規範所惠及的生存主體”)。
如本文伊始所言:重視人權,在人類文明史上業已跨越了一大步。事實上,只要肯談“人權”,我人就不得不承認:這是因同情弱勢(自通之法),而建構出來的人道理想——對李登輝、陳水扁或王永慶這樣的權貴或豪富而言,“人權”觀念即使不能落實,也不會對他們構成障礙的。然則,認同“人權”說法的人,就無法回避“動物比弱勢的人更加弱勢”的現實。
是的,動物比弱勢的人更加弱勢,因爲它們沒有選票,無法透過集會、結社或示威遊行等民主社會的正當途徑,形成有效壓力,以改變不利于它們的任何法律、政策與現實處境。所以,談“人權”的人,不宜將人與動物的兩種“弱勢”,形成兩種對待標准。
動物處境如此,生態環境亦然。就此點而言,“動物權”與“環境權”的呼聲,縱使在邏輯上容易被設下陷阱,但在運動的策略上,依然有其極高的說服力與感染力,讓人重新思考他對待非人物種所應盡的“義務”,而不敢再堂而皇之地把所有殘害動物與環境的自利行爲,當作是人的“權利”。
九十、二、二七 于尊悔樓
九十年叁月十七日發表于淡江大學“第二屆倫理思想與道德關懷國際學術研討會”
——轉載于九十年十月第四期《玄奘人文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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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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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波伊曼編著,8. 張忠宏等譯:《爲動物說話——動物權利的爭議》,9. 臺北:桂冠圖書公司,10. 民國八六年四月初版一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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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苗淑菊、劉永铨、劉宗寅主編,23. 《環境科學知識辭典》,24. 臺北:水産出版社,25.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初版一刷。
26. 陳玉峰,27. 《臺灣生林與28. 文化反思》,29. 臺北:前衛出版社,30.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出版一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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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與動物權——“人權”觀念的延展與“護生”信念的回應》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