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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动物权——“人权”观念的延展与“护生”信念的回应▪P3

  ..续本文上一页,是所有“护生”规范的受惠者。因为,只有有情,才有情识与情爱,对于自体的生命,才有趋乐避苦、趋生畏死的本能。为了尊重这种动物本能,所以避免伤杀恼害他们。

   相对于有情,非有情类的植物,虽亦有其蓬勃生机,但并未呈现“情识与情爱”之特性;对于植物,由于尊重它的蓬勃生机,所以僧尼的戒律中,也还是有“不得践踏、砍伐草木”的规范,但其毁犯之严重性,是无法与“杀生”戒相提并比的。这种区分,也来自于素朴经验的感情。

   所以每当有人向笔者辩称“植物也有生命”,以证明“素食与肉食”是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别时,笔者都不忘提醒他:就最素朴的常识经验而言,你觉得你掰断一朵花,与掰断一只鸡的脖子,是同一码事吗?在你心里所遗留下来的是同样的业痕吗?

   职是之故,“环境权”之提出,较之“动物权”,在辩证的基础上是更为薄弱的。它不但欠缺义务论者所要求的“理性与良心”,无法成为道德实践的主体,而且在人类肉眼所及,它比动物更不容易让人觉察其具足情识与情爱的“苦乐状态”,所以也比较不容易令人萌生不忍之情。虽然中国佛教的荆溪湛然、嘉祥吉藏都出现了“草木有性”或“无情有性”之论,但那已是脱离素朴经验的过度推论,而无法获得佛教各学派的共识了。

   所以每当有人向笔者辩称“植物也有生命”,以证明“素食与肉食”是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别时,笔者都不忘提醒他:就最素朴的常识经验而言,你觉得你掰断一朵花,与掰断一只鸡的脖子,是同一码子事吗?在你心里所遗留下来的是同样的业痕吗?

   伦理规范的受保护者虽涵盖“人”与“非人”之一切有情,但伦理规范的行为主体则是“人”,而非“人以外之其他动物”(以下简称“动物”)。“护生”此一道德诉求的词汇,纯粹是对“人”的行为之有害于生命(包括动物)者,所提出的反制。动物与动物之间,倘有相残相食之行为,它们是不可能产生“对方也有生存权利”之反省的。人与动物之间,倘若某种凶猛动物(如虎、狮、蟒蛇)欲依本能而杀人时,人也无法诉诸“生存权利”之道德观念而制止之。人对待动物的方式,构成“善业”或“恶业”,动物待人或动物相待,纵使从人的角度看来,可以称之为“凶残”,却是纯任本能的“有覆无记”(覆障真理,却非关善恶,是道德上的“中性”)。

   同理,环境对人类纵或带来钜灾,我们也无法认定其“道德之恶”或“法律之罪”,我们无法要求它做为“应尽义务”的行为主体。固然先贤有“天生万物以养人”或“天地不仁”之叹,但那终究是“拟人”的成份居多,面对种种巨大的环境灾变(如天摇地动、山崩地裂的九二一、萨尔瓦多、印度大地震),人无法建立一套“惩罚环境杀人”的理论与做法。

   依佛法看,共业所感的自然灾变,是连动物本能之“有覆无记”都谈不上的,因为无情事物并未有心识业痕。但是人依然要体念缘起法的相依存性,而以感恩之情,爱护那“承载哺育着万物众生”的生态环境,并不能以其“无履行义务能力”之理由,而忽略其休养生息的需要。所以,“爱护环境”的正当性,不须要从“义务论”的角度以质疑之,而须从“护生”角度以间接证成之。

   “护生”的理论基础,不是来自于“天赋动物权”或“天赋环境权”的形上学或契约论,也不是来自于义务论式——不脱“人本主义”色彩——的思辩,而是来自于前述的佛法基本原理——“缘起”法则:素朴经验“自通之法”的背后,有它“相依相存”或“众生平等”的思辩逻辑。

   原来,“人”虽有各别隔历的形体,但形体与形体之间,则并非“绝缘体”。一般的互通,仰仗语言与表情以传达讯息,而至亲至爱之人的互通,甚至可以隔空出现(例如:儿子在外发生横祸而惨死,母亲在家毫不知情,竟然在灾祸发生的同时,没来由地心痛了起来),这就是所谓的“心有灵犀”或“心电感应”。

   当人愈是将“自我中心意识”减低,这种“互通”的管道,就愈是畅通。所以,忘我爱子的母亲,对稚子的苦乐,感同身受;一般看小说或电影看到忘我的人,将自己溶入到主角的处境之中,也可以随着主角的忧伤而不自禁落下眼泪。这就是人人可以具足的“自通之法”。

   《孟子》“梁惠王上”记载一段孟子与齐宣王的对话:齐宣王因不忍见衅钟之牛觳觫(颤抖),而决定以牛易羊。国人笑其“爱牛”,孟子却认为这是“仁术”,因为,“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这就是从素朴感情而来的悯生之心,扩而大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治天下之道悉在于此。所以人人皆有“自通之法”,这正是佛家“众生缘慈”的活水源头。

   然则何以形体隔历的人,并不是“绝缘体”?理由就是:依“缘起”法则以观:存有的任一现象(有情包括在内),原都不是隔别孤立而可以单独存在的,须要有“众缘和合”以成就之。因此,缘所生法本身,就与其他的缘所生法,有着“相依相存”的复杂网络。在这前提之下,因缘相互支援成就的生命体与生命体之间,如何可能不存在着隐微而畅通的管道呢?因此,对其他生命的尊重,就不只是素朴的感情因素,而在感情自然流露的背后,有其“法则”存焉。透视此一“缘起无我”的法则,才能体会“自通之法”的所以然。有了这番体悟,方能从“众生缘慈”而升华出“法缘慈”与“无缘慈”的生命智慧。

   其次,由于一切有情只是因缘条件组合下相对稳定的存有个体,所以,在因缘条件变化时,个体的尊卑优劣之处境,也就跟着发生变化。一切阶级意识,都是执着于阶级真实性的“常见”,也是一种我慢作怪的“自性见”,在现象差别性的背后,“诸法缘生无自性”的法则,是平等平等的。这就是佛家“众生平等”说的理论依据;用拟人化的口气说:“自通之法”所发散出的广慈博爱之情怀,不是“神”在召唤着我们,而是平等法性在无声地召唤着我们。

   “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由此萌生——给予众生快乐,不来自于任何从“我”的立场所设定的“特殊条件”(故曰“无缘”);悯念众生悲苦,则系因众生法尔平等不二,同体相关。这时,“护生”已不只是一种素朴的感情,一种互惠的思维,而形成了一种法性等流的——情识与情爱的升华。“护生”已不只是一种美德,而形成了有道德自觉与理性思辨能力,意欲提升“情识与情爱之层次”的“人”所应恪遵的“义务”。

   正因为“人”才是道德社群的成员,有足够的理性与自觉,来制订与履行规范,所以虽然“众生平等”,但也只有人,才具足承担“护生”义务的能耐。至此,义务论者的论据,不但不足以摒除非人物种于道德保护之外,反倒是证明了:“人”对“动物”或承载哺育所有动物之“环境”,应有其道德承担。

  五、结语:回应“人权”主张

   “动物权”与“环境权”的呼声,在“权利义务对等”的逻辑思考上,是容易被设下陷阱的;然而“动物权”观念的提出,就如同“环境权”的诉求一般,最起码对人类沙文主义,有极其深刻而强烈的对治意义。这使得非人物种,不再依于它是“张三或李四的财产”而具足意义;“动物权”与“环境权”的观念,赋与了非人物种存活于宇宙间的主体性意义(虽然那不是“道德规范的行为主体”,却是“道德规范所惠及的生存主体”)。

   如本文伊始所言:重视人权,在人类文明史上业已跨越了一大步。事实上,只要肯谈“人权”,我人就不得不承认:这是因同情弱势(自通之法),而建构出来的人道理想——对李登辉、陈水扁或王永庆这样的权贵或豪富而言,“人权”观念即使不能落实,也不会对他们构成障碍的。然则,认同“人权”说法的人,就无法回避“动物比弱势的人更加弱势”的现实。

   是的,动物比弱势的人更加弱势,因为它们没有选票,无法透过集会、结社或示威游行等民主社会的正当途径,形成有效压力,以改变不利于它们的任何法律、政策与现实处境。所以,谈“人权”的人,不宜将人与动物的两种“弱势”,形成两种对待标准。

   动物处境如此,生态环境亦然。就此点而言,“动物权”与“环境权”的呼声,纵使在逻辑上容易被设下陷阱,但在运动的策略上,依然有其极高的说服力与感染力,让人重新思考他对待非人物种所应尽的“义务”,而不敢再堂而皇之地把所有残害动物与环境的自利行为,当作是人的“权利”。

  九十、二、二七 于尊悔楼

  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发表于淡江大学“第二届伦理思想与道德关怀国际学术研讨会”

  ——转载于九十年十月第四期《玄奘人文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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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

  1. Piter Singer 着,2. 孟祥森,3. 钱永祥译,4. 《动物解放》,5. 台北:关怀生命协会,6. 民国八十五年七月初版一刷。

  7. 波伊曼编著,8. 张忠宏等译:《为动物说话——动物权利的争议》,9. 台北:桂冠图书公司,10. 民国八六年四月初版一刷。

  11. 叶俊荣,12. 《环境政策与13. 法律》,14. 台北:月旦出版社,15. 民国八十二年四月初版。

  16. 丘昌17. 泰,18. 《美国环境保护政策——环境年代发展经验的评估》,19. 台北:财团法人台湾产业服20. 务基金会,21. 民国八十三年元月二版。

  22. 苗淑菊、刘永铨、刘宗寅主编,23. 《环境科学知识辞典》,24. 台北:水产出版社,25. 民国八十四年六月初版一刷。

  26. 陈玉峰,27. 《台湾生林与28. 文化反思》,29. 台北:前卫出版社,30. 民国八十九年五月出版一刷。

  31. 释昭慧,32. 《佛教伦理学》,33. 台北:法界出版社,34. 民国八十七年八月三版一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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