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與社會運動
釋昭慧
一、前言
筆者以一介佛教比丘尼,從事社會運動,行之有年,從未離開“爭議性人物”之角色。爭議性,大概就是社會運動者的宿命吧!許多佛教徒與社會人士都認爲:出家人就是要修心養性,參禅念佛,何苦沾惹俗塵?也有人雖認可佛弟子之社會關懷,但這所謂的“社會關懷”,似乎也只止于“慈善救濟”,可見其行動之正當性,有待闡述。
什麼是社會運動?社會運動的意義是什麼?就佛法觀點而言,社會運動有沒有意義?社會運動是不是可以用佛教所擅長的“慈善救濟”以取代之?如果無可取代,那麼,佛教從事社會運動,其理論基礎何在?行動可以如何因應配合?這些,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點。在本文中,筆者以佛教徒爲主的“關懷生命協會”爲例,陳述佛教參與社會運動可能的著力點與操作法。
二、社會運動與佛教
什麼是社會運動?簡單地說,即是針對既有的體製(這個體製包括了政策和法律)以及思想(包括由慣性思考所産生的行爲模式),作一番體製改革與思想革命的運動。這種運動,通常是由一人或少數人啓其端,終極目標是將運動訴求具體化而成爲新法製、新政策,或是形成新的思想風潮。
在此我們看到了佛教從事社會運動的正當性!
第一、佛陀也是一位社會運動者。在四姓階級如此嚴密的古代印度,他可以公然反對種姓歧視,並且在製度面落實“衆生平等”的佛法理念,而促使進入僧團的人,不論階級,一律平等;當時殺生祭祀的風氣很盛,他可以無畏于民意主流的勢力,而再叁強調:祭祀是完全沒有效果的,只會增加屠戮生靈的惡業而已。他四十五年的說法生涯,其實就是在面對既有的社會偏見、既有的錯誤思想、既有的惡劣行爲,作溫和而堅定的觀念挑戰,這絕對不只是個人的修心養性,而已是一種社會運動。
第二、大乘佛教強調“嚴淨國土,成熟有情”,這已是將“護生”的佛法精神具體化的行動綱領。一個以創設淨土、嘉惠衆生爲理想的宗教,面對有害于生態環境或衆生的思想與製度,如何可以緘默無言,只管打坐?
有時候,社會運動雖在長時間內只是“非主流思想”與“在野政見”,卻也會辯證性地使主流思想與法律、政策,産生某種程度的質變與量變。換句話說,社會運動與社會的主流思想、製度,雖然存在著某種緊張性,卻不必然是絕對的零和關系。佛教思想在儒家爲主流的中國,內化成爲中國文化的過程,正是如此。
叁、社會運動的體製改造
社會秩序之所以得以維持,是因爲有成文法製或不成文的社會慣例,在作監督與調節,有各種的政策在執行、推動,我們不能說:這些法製、慣例或政策是一無是處的,但是,此中必然有一些極不合理或不盡合理的地方——它們可能一開始就已因照顧少數人之利益(乃至侵損其他衆生之利益)而顯得極不合理,也有可能原先尚稱合理,但在因緣變遷以後,就呈現其不合理處。那麼,由誰來改變這些不合理的現狀呢?由社會運動!在民主政治的機製中,這樣的社會運動,經常是透過各種訴求主題不同的非官方組織(NGO: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形成各種壓力團體,進而影響法律與政策之製訂。
解嚴以後的臺灣,各種社會運動,風起雲湧,各自以學者專家冷靜的專業知識,結合熱情的同願同行者,形成許多具足民意基礎(或是強勢少數)之NGO組織,逼令政府與民代不得不接受挑戰,而做出符合民意趨向(從而也符合自己的選票利益)之回應。
舉例而言:在臺灣,過往的“民法親屬篇”,顯然反映父權社會的意識形態,而對女性缺乏對等的尊重與保障。然而透過婦女運動者持久不懈的努力,如今終于修訂了新法。又如:透過教改運動的持續努力,教育部終于擺脫老大心態,而將許多運動訴求,逐步化約成了教改政策。像這兩項運動,前者豈不正好符合“衆生平等”的教義?後者豈不與佛陀教育的“覺者”精神遙相呼應?可惜的是:佛教徒雖有以個人身份參與其中者,卻不見佛教團體對婦運的訴求,有什麼樣的聲援。四一○教改運動,則在黃武雄教授的力邀之下,本人與佛教弘誓學院師生,曾經共襄盛舉。
再如:筆者所創會的關懷生命協會,曾經串連國內的動物保護與環保生態團體,共同組成“生態保育聯盟”,也曾于一九九四至九五年間,強力串連國外之同屬性團體,對行政部門施以壓力,對立法委員展開遊說,從而使立法院通過了民間版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這遠比原官方版帶給野生動物更大的生存空間。有鑒于野生動物以外的經濟動物、同伴動物(特別是流浪犬)、實驗動物,猶在深钜的苦難之中,毫無法律保障,關懷生命協會于是又極力推動“動物保護法”,而經過四年之奮鬥,該法案也終于在去(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于立法院叁讀通過。其中特別是第十條的“反賭馬條款”,它使得臺灣成爲全世界第一個透過立法而禁止賭馬的國家。
這兩項法案,都有佛教的人道思想之溶入,也都透過佛教徒的主導,凝聚民意力量,而成功地對抗了官僚體系、業者與財團的惡勢力,減輕了臺灣動物乃至人民的潛在共業。
四、社會運動的思想改造
社會運動的另一工程是思想改造。社會既有的風俗習慣與思想文化,是每一個族群或社群,曆經長遠的時空歲月,而培養出來的默契和共識,但是這些族群或社群,往往也會因爲他們本位主義的“我我所執”,而形成視野或胸襟的局限,以及情感的好惡,于是存在著許多的錯誤觀念,乃至于對“他群”的偏見,諸如:各種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動物歧視的意識形態,這些如果沒有改變,會明顯或隱約地傷害族群間的和諧,或傷害族群內部弱勢者的生命尊嚴,乃至生存權益。然而這又要透過什麼方法給予改變呢?透過社會運動!
舉一個佛教深受其害的案例而言:一般人在中國文化影響下,對僧尼都存有一種成見,認爲他們是逃塵避世的,是失戀、失意或婚姻不美滿,而只好“遁入空門”的;這就是來自于家族本位的儒家文化所産生的社會偏見。自一九八七年開始,筆者常常透過各種傳播管道,與社會對話,堅決地要求社會:務必要改變這種對僧尼不公平的刻板印象;並使其明白:出家所須受到的考驗,遠超乎在家人;心志不堅者無以接受這種身心磨練。這並非心性軟弱、逃避現實的人,所堪忍的生活方式。
爲何如此不厭其煩,一再糾正這種偏見?原來,社會偏見如果沒有辦法積極去除,則其必然會影響到世人對僧尼的觀感。當世人對僧尼有著“逃塵避世”的成見,懷著輕慢心來看待他們時,僧尼哪有可能正常發揮“令正法久住”的功能?這樣,佛法在人間的推動,自然也就大打折扣了!
五、由少數“先知”到多數“民意”
社會運動來自一群有思辨反省力與道德自覺力的人,他們本身未必是錯誤思想或製度的受害人,但是基于良知的反省,倘覺得在思想(乃至于詞彙的表達)上、在製度上,既有的現狀,對某些族群或衆生,造成極大的生理或心理傷害,不符合仁慈、公正的原則,他們就會試圖改變現狀。起初甚至只有一、二人啓其端,而顯得“先知寂寞”,然而只要他們不屈不撓,不斷地將理念傳遞出去,自可因“同聲相應,同氣相求”,而感召到少數共願同行者,到後來逐漸說服普羅大衆,終成爲新的社會共識。
也因此,社會運動者當然不是要“孤芳自賞”,好讓他所標示的鹄的,永遠顯得“高處不勝寒”,而是要集結強大的民意,而形成普羅大衆皆能接受的新思潮或新法製。但是一開始,民意絕對不是站在他這邊的,這是由于社會運動具有一種“顛覆傳統慣性思考與行爲模式”的特質,使得它在起步發動時,與奮鬥過程中,必然要面對內外勢力的敵視、抨擊乃至圍剿。這就是爲什麼筆者會在本文開頭說道:“爭議性,大概就是社會運動者的宿命吧!”
這時,社會運動者如果沒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無我”智慧與剛強意志,放不下身段,對于稱譏毀譽無法釋懷,對于威脅利誘無法抗拒,當然極有可能噤聲于現有“民意”的強大力量,甚至流于“媚俗”之途。
因此,雖然終極目標是成就新的社會共識,衡諸過往社會運動成功之例,它確實是可以不待此一訴求成爲多數民意,只因少數人之堅持,而宣告成功的。
舉例而言,華人動不動就叫原住民爲“番仔”,叫外國人爲“鬼仔”,辱慢其他族群的情緒,流露在語言之間,這就將社會偏見根深蒂固地透過慣用語傳遞下去,而且令受害者幾乎永世不得翻身。臺灣的原住民基于某種對語意聯想的不快,堅持要求漢民族:不可以稱他們作“蕃仔”或“山胞”,而要改稱“原住民”。這原是原住民少部分人的力量,結合了漢民族部分有良知、有道德感的知識份子,透過輿論的傳播,使大家産生共識:“不可以用別人不愉快的稱謂稱呼對方!”此一由少數人發起的“正名運動”,正是成功的社運範例,如今在臺灣,已罕見“山胞”的稱謂,更少人敢冒“用別人不愉快的稱謂稱呼對方”之大不韪了。
同樣是對稱謂的“感冒”,華人對佛教女出家人老是愛稱作“尼姑”,筆者就積十年之久,不斷提倡正名運動,捉住任何機會,請他們改稱作“比丘尼”或“尼師”,這不是對于假名言相有何執著,而是嚴厲譴責“尼姑”二字所涵藏的暧昧與歧視。老實說:“尼”與“姑”二字拆開來看,均無不敬之意,但合在一起,會讓比丘尼們産生深刻的不快,就是因爲其語意已透出歧視佛教女性的氣息。
六、社會運動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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