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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錄▪P3

  ..續本文上一頁一人爲二十過。

   △著撰僞經一卷爲十過。

   △講演邪法惑衆,在席一人爲一過。往彼聽受,一席爲一過。

   △講演正法,任己僻見,違經旨、背先賢者,在席五人爲一過。

   △著撰脂粉詞章、傳記等,一篇爲一過。傳布一人爲二過。自己記誦一篇爲一過。 〖解〗一篇,謂詩一首、文一段、戲一出之類。

   △傳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爲二十過。

   △僧人乞食不與,一人爲一過。非僧人乞食不與,二人爲一過。無而不與者非過。不與而反加叱辱者爲叁過。僧不飯僧而拒絕者,一僧爲二過。 〖解〗上謂俗不齋僧,其過猶輕。下謂僧不齋僧,其過尤重。

   △畜養惡弟子不遣去者,一人爲五十過。弟子有過不訓誨,小事一事爲一過,大事一事爲十過。

  

  【雜不善類】

  

  △取不義之財,所值百錢爲一過。處大富地而取者,百錢爲二過。

   △欲染極親爲五十過,良家爲十過,娼家爲二過,尼僧、節婦爲五十過。見良家美色,起心私之爲二過。 〖解〗此爲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論親疏良賤,但犯俱五十過,起心私之俱二過。

   △盜取財物,百錢爲一過。零盜積至百錢爲一過。瞞官偷稅者同論。威取、詐取,百錢爲十過。

   △主事受賄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錢爲一過。受賄而壞人官、入人罪,百錢爲十過。

   △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爲一過。負他債,願他身死,爲十過。

   △鬥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錢爲一過。

   △見賢不舉爲五過,反擠之爲十過。見惡不去爲五過,反助之爲十過。隱人善,一事爲一過。揚人惡,一事爲一過。有言責而舉惡者非過,爲除害救人而舉惡者非過。

   △刻意搜求先賢之短,創爲新說者,一言爲一過。于理乖違者,一言爲十過。做造野史、小說、戲文、歌曲,誣汙善良者,一事爲二十過。不審實,傳播人隱私,及閨帏中事者,一事爲十過。全無而妄自捏成者,爲五十過。遞送揭帖,發人惡迹,半實半虛者爲二十過,全虛者爲五十過。言言皆實,而出自公心,爲民除害者非過。

   △募緣營修諸福事,而盜用所施入己者,百錢爲一過。叁寶物,十錢爲一過。因果差移,百錢爲一過。

   △贊助人詞訟,死刑成,爲叁十過;軍刑、徒刑成,爲二十過;杖刑成,爲十過;笞刑成,爲五過。贊助人鬥爭爲一過。若教唆取利,死刑成,爲百過;軍刑、徒刑成,爲叁十過;笞刑爲十五過。離間人骨肉者爲叁十過。破人婚姻爲五過,理不應婚者非過。

   △出損德之言,一言爲十過。 〖解〗如金陵「叁不足」、曹孟德「甯我負人,毋人負我」之類是也。

   △虛诳妄語,一事爲一過。因而害人爲十過。

   △見善不行,一事爲一過。有過不改,一事爲一過。過不認過,反爭爲是,對平交爲二過,對父母師長爲十過。

   △論辯偏執己見,不服善者,一義爲一過。

   △不教誨子孫,任其爲不善者,一事爲一過。容縱家人、門客者同論。

   △大賢不師爲五過。勝友不交爲二過。反加謗毀欺侮爲十過。

   △惡語向所尊爲十過,向平交爲四過,向卑幼爲一過,向聖人爲百過,向賢人君子爲十過。

   △教人爲不善,一事爲二過。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惡者,一事爲五十過。見人爲不善,不谏勸者爲一過,大事爲叁十過。知彼人剛愎決不受谏者非過。

   △造人歌謠、取人插號者,一人爲五過。

   △妄語不實,一言爲一過。自雲證聖,诳惑世人者,一言爲五十過。

   △許友負信,小事爲一過,大事爲十過。負財物寄托者,百錢爲一過。

   △有恩不報,一事爲一過。有冤必報,一事爲一過。報冤過分爲十過,致死爲百過。于所冤人,欲其喪滅,爲一過。聞冤滅已,心生歡喜,爲一過。

   △肉食,一食爲一過。違禁物,若龜鼈之類,一食爲二過。有義物,若耕牛、乘馬、家犬之類,一食爲叁過。 〖解〗以上謂市買者。若自殺食,在前故殺中論。

   △飲酒,爲評議惡事飲,一升爲六過。與不良人飲,一升爲二過。無故與常人飲,爲一過。奉養父母、延待正賓者非過。煎送藥餌者非過。

   △開酒肆招人飲,一人爲一過。

   △五辛,無故食,一食爲一過。治病服者非過。食後誦經,一卷爲一過。

   △六齋日食肉,一食爲二過。食而上殿爲一過。飲酒、啖五辛者同論。

   △過分美衣,一衣爲一過。美食,一食爲一過。唯奉養父母非過。 〖解〗過分者,謂富貴人分應受福,然于本等享用外,過爲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賓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爲一過,一食爲一過。 〖解〗謂既知齋素,自合惜福。雖是布衣,必求精好,雖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輕賤五谷天物,所值百錢爲一過。

   △販賣屠刀、漁網等物,所費值百錢爲一過。

   △拾遺不還主,所值百錢爲一過。

   △有功歸己,有罪引人,一事爲二過。

   △名位財利,夤緣營謀而求必得,不顧非義者,一事爲十過。

   △處衆唯知爲己,不爲衆者,所處之地,一日爲一過。

   △甯他人失財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財位者,爲五十過。

   △遇失利及諸患難,動辄怨天尤人者,一事爲叁過。

   △祈福禳災等,不修善事,而許牲牢惡願者爲十過。所殺生命,與殺畜同論。 〖解〗十過者,但許願時,心已不良故。至後酬願宰殺時,另與殺畜同論。

   △救病藥方,不肯傳人者,五方爲一過。未驗恐誤人者非過。

   △遺棄字紙不顧者,十字爲一過。

   △離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幹父母者,爲五十過。

   △人授爐火丹術,受之爲叁十過。行使丹銀,所值百錢爲叁過。實成真金,煎燒百度不變者非過。

  

  【補遺】

  

  △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爲五過。殿塔上葷酒汙穢者爲十過。 〖解〗故,謂燒香、掃地、諷經等。

   △受賄囑托擢官、出罪等,五百錢爲一過。受賄囑托壞官、入罪等,五百錢爲十過。

  

  ·清涼書屋點校·

  

《自知錄》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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