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义、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杂善类】
△不义之财不取,所值百钱为一善。无害于义,可取而不取,百钱为二善。处极贫地而不取,百钱为三善。
△当欲染境,守正不染,为五十善。势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借人财物,如期而还,不过时日者为一善。
△代人完纳债负,百钱为一善。
△让地让产,所值百钱为一善。
△义方训诲子孙,一事为一善。大家禁约家人、门客者同论。
△劝人出财作种种功德者,所出百钱为一善。图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劝人息讼,免死刑一人为十善,军刑、徒刑一人为五善,杖刑一人为二善,笞刑一人为一善。劝和斗争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
△发至德之言,一言为十善。 〖解〗如宋景公三语、杨伯起「四知」之类是也。
△见善必行,一事为一善。知过必改,一事为一善。
△论辩虚心下贤,理长则受者,一义为一善。
△举用贤良,一人为十善。驱逐奸邪,一人为十善。扬人善,一事为一善。隐人恶,一事为一善。见传播人恶者,劝而止之为五善。
△于诸贤善恭敬供养,一人为五善。见人侵毁贤善,劝而止之为五善。
△劝化人改恶从善,一人为十善。
△成就一人家业为十善,成就一人学业为二十善,成就一人德业为三十善。
△许友,义不负然诺为十善;义不负身命为百善;义不负财物寄托,百钱为一善。 〖解〗然诺,如挂剑树上之类。身命,如存孤死节之类。财物,如还金幼子之类。
△有恩必报,一事为一善。报恩过分为十善。有仇不报,一事为一善。若怀公道报私恩者非善。
△着破补衣一件为二善,粗布衣一件为一善。若原无好衣而著者非善。矫情干誉者非善。
△肉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一善。素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二善。若无力办好食而减者非善。
△肉食人,见杀不食为一善,闻杀不食为一善,为己杀不食为一善。
△忍受人横逆相加,一事为一善。
△拾遗还主,所值百钱为一善。
△引过归己,推善与人,一事为二善。
△名位、财利等,安分听天,不夤缘营谋者,一事为十善。
△处众,常思为众,不为己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善。
△宁失己财,宁失己位,使他人得财得位者,为五十善。
△遇失利及诸患难,不怨天尤人而顺受者,一事为三善。
△祈福禳灾等,但许善愿,不许牲祀者为五善。
△传人保养身命书,一卷为五善。救病药方,五方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无验妄传者非善。
△拾路遗字纸火化,百字为一善。
△有财有势,可使不使,而顺理安分者,一事为十善。
△权势可附而不附者为十善。
△人授炉火丹术,辞不受者为三十善。人授已成丹银,弃不行使者,所值百钱为三善。
【补遗】
△凡救人一命为百善。
自知录下
过 门
【不忠孝类】
△事父母失敬失养,一事为一过。违犯义方之训,一事为一过。父母责怒,生瞋者为一过,抵触者为十过。父母所爱,故薄之,一事为一过。父母没后,应资荐不资荐,一度为十过。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劝化,一事为一过。
△不敬养祖父母、继母,一事为一过。
△事君王不竭忠尽力,一事为一过。当直言不直言,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极大事为五十过。违犯时王之制,一事为一过。虚言欺罔,一事为一过。
△不敬奉师长,一日为一过。不依师良诲,一言为一过。反背为三十过。若师不贤而舍之者非过。 〖解〗反背,如陈相学许行之类。不贤而舍,如目连离外道师之类。
△兄弟相仇者,一事为二过。欺凌异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为三过。
【不仁慈类】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为二过。小疾一人为一过。无财无术而不救者非过。
△修合毒药为五过,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害禽畜一命为十过,不死而病为五过。
△咒祷厌诅,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
△错断人死刑成,为八十过;故入为百过。错断人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故入为四十过。错断人杖刑成,为八过;故入为十过。错断人笞刑成,为四过;故入为五过。私家治责婢仆之属者同论。 〖解〗错,谓无心。故,谓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为十过。无罪笞人,一下为一过。
△谋人死刑成,为百过;不成为五十过;举意为十过。军刑、徒刑成,为四十过;不成为二十过;举意为八过。杖刑成,为十过;不成为八过;举意为五过。笞刑成,为五过;不成为四过;举意为三过。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为五十过。堕胎为二十过。 〖解〗上帝垂训:「父母无罪杀儿,是杀天下人民也。」故成重过。
△杀降、屠城,一命为百过。以平民作俘虏者,一人为五十过,致死为百过。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权势,或执守旧案,不与伸雪者,死刑成为八十过,军刑、徒刑为三十过,杖刑为八过,笞刑成为四过。若受贿者,死刑为百过。以下俱同前论。诸枉法断事,随轻重,亦同前论。
△心中暗举恶意,欲损害人,一人为一过。事成,一人为十过。
△故杀伤人,一命为百过。伤而不死,为八十过。使人杀者同论。
△故杀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过,误杀为五过。故杀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过,误杀为二过。故杀微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故杀极微畜,十命为一过,误杀二十命为一过。使人杀者同论,赞助他人杀者同论,逐日饮食杀者同论,畜养卖与人杀者同论,妄谈祸福祭祷鬼神杀者同论,修合药饵杀者同论。看蚕者,与畜养杀同论。
△故杀害人之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
△见杀不救,随上所开过减半。无门可救者非过。不可救而不生慈念为二过。 〖解〗减半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十过是也。下以次减同上。
△耕牛、乘马、家犬等,老病死而卖其肉者,大命为十过,小命为五过。
△时当禁屠,故杀者,随上所开过加一倍。私买者同论。居上位反为民开杀端者同论。 〖解〗加一倍,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四十过是也。下以次增同上。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极苦者,一命为二十过。 〖解〗如活烹鳖蟹、火逼羊羔之类是也。
△放鹰、走狗、钓鱼、射鸟等,伤而不死,一物为五过。致死,与前故杀诸畜同论。发蛰、惊栖、填穴、覆巢、破卵、伤胎者同论。发蛰等,因作善事误伤,非过。 〖解〗作善误伤,如修桥、砌路、建寺、造塔,种种善事,本出好心,故不为过。然须忏悔资荐。
△笼系禽畜,一日为一过。
△见人畜死,不起慈心,为一过。
△见鳏、寡、孤、独穷民,饥渴寒冻等不救济,一人为一过。无财者非过。
△欺弄损害瞽人、聋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儿者,一人为十过。
△见人有忧,不行解释为一过,反生畅快为二过,更增其忧为五过。见人失利失名,心生欢喜,为二过。见人富贵,愿他贫贱,为五过。
△荒年囤米不发,坐索高价者,为五十过。遏籴者亦同此论。
△逼取贫民债负,使受鞭扑罪名,为五过。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强役者,一时为十过。加之鞭笞者,一杖为一过。
△放火烧人庐舍、山林,为五十过。因而害人,一命为五十过。害畜,如前杀畜同论。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为百过。
△掘人冢,弃其骨殖者,一冢为五十过。平人冢,一冢为十过。太古无骨殖者非过。
△依势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钱为十过。贱价强买,百钱为一过。
△损坏道路,使人畜艰于行履,一日为五过。损坏义井、凉亭、桥梁、渡船等俱同论。
△居上官,轻坏卑职前程,一人为三十过。枉法坏之者,为五十过。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论。
△幽系婢妾,一人为一过。谋人妻女,一人为五十过。
【三宝罪业类】
△废坏三宝尊像,所值百钱为二过。废坏诸天、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钱为一过。荤血邪神惑世者非过。
△以言谤斥佛、菩萨、罗汉,一言为五过。谤斥诸天、正神、圣贤,一言为一过。斥邪救迷,出于真诚者非过。
△礼佛失时为一过。因病、因正事非过。荤辛、酒肉、触欲,失时为五过。六斋日犯者加一倍论。
△毁坏三宝殿堂、床座、诸供器等,所值百钱为一过。诱他人使之毁坏者同论。见毁坏不谏劝为五过,反助成为十过。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值二百钱为一过。荤血淫祠惑世者非过。 〖解〗诱,谓他本无心,我教彼为之。助,谓他先欲毁,我从旁赞之。
△占三宝地,所值百钱为一过。占屋宇者同论。
△新立荤血祭祀神祠,一所为五十过,神像一躯为十过。重修者,祠、像各减半论。 〖解〗新立,谓非古原有,特地创造。
△毁坏出世正法经典,所值百钱为二过。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钱为一过。
△谤讪出世正法经典,一言为十过。人天因果,一言为五过。
△吝法不教为十过,因彼不足教者非过。阻隔善法不使流通为十过。属邪见谬说者非过。虽属善法,时当韬晦,顺时休止者非过。
△诵经差一字为一过,漏一字为一过。心中杂想为五过,想恶事为十过。外语杂事为五过,语善事为一过。起身迎待宾客为二过,王臣来者非过。不依式苟且诵为五过。诵时发瞋为十过,骂人为二十过,打人为三十过。写疏差漏者同论。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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