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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錄▪P2

  ..續本文上一頁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義、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雜善類】

  

  △不義之財不取,所值百錢爲一善。無害于義,可取而不取,百錢爲二善。處極貧地而不取,百錢爲叁善。

   △當欲染境,守正不染,爲五十善。勢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借人財物,如期而還,不過時日者爲一善。

   △代人完納債負,百錢爲一善。

   △讓地讓産,所值百錢爲一善。

   △義方訓誨子孫,一事爲一善。大家禁約家人、門客者同論。

   △勸人出財作種種功德者,所出百錢爲一善。圖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勸人息訟,免死刑一人爲十善,軍刑、徒刑一人爲五善,杖刑一人爲二善,笞刑一人爲一善。勸和鬥爭爲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發至德之言,一言爲十善。 〖解〗如宋景公叁語、楊伯起「四知」之類是也。

   △見善必行,一事爲一善。知過必改,一事爲一善。

   △論辯虛心下賢,理長則受者,一義爲一善。

   △舉用賢良,一人爲十善。驅逐奸邪,一人爲十善。揚人善,一事爲一善。隱人惡,一事爲一善。見傳播人惡者,勸而止之爲五善。

   △于諸賢善恭敬供養,一人爲五善。見人侵毀賢善,勸而止之爲五善。

   △勸化人改惡從善,一人爲十善。

   △成就一人家業爲十善,成就一人學業爲二十善,成就一人德業爲叁十善。

   △許友,義不負然諾爲十善;義不負身命爲百善;義不負財物寄托,百錢爲一善。 〖解〗然諾,如挂劍樹上之類。身命,如存孤死節之類。財物,如還金幼子之類。

   △有恩必報,一事爲一善。報恩過分爲十善。有仇不報,一事爲一善。若懷公道報私恩者非善。

   △著破補衣一件爲二善,粗布衣一件爲一善。若原無好衣而著者非善。矯情幹譽者非善。

   △肉食人減省食,一食爲一善。素食人減省食,一食爲二善。若無力辦好食而減者非善。

   △肉食人,見殺不食爲一善,聞殺不食爲一善,爲己殺不食爲一善。

   △忍受人橫逆相加,一事爲一善。

   △拾遺還主,所值百錢爲一善。

   △引過歸己,推善與人,一事爲二善。

   △名位、財利等,安分聽天,不夤緣營謀者,一事爲十善。

   △處衆,常思爲衆,不爲己者,所處之地,一日爲一善。

   △甯失己財,甯失己位,使他人得財得位者,爲五十善。

   △遇失利及諸患難,不怨天尤人而順受者,一事爲叁善。

   △祈福禳災等,但許善願,不許牲祀者爲五善。

   △傳人保養身命書,一卷爲五善。救病藥方,五方爲一善。若受賄者非善。無驗妄傳者非善。

   △拾路遺字紙火化,百字爲一善。

   △有財有勢,可使不使,而順理安分者,一事爲十善。

   △權勢可附而不附者爲十善。

   △人授爐火丹術,辭不受者爲叁十善。人授已成丹銀,棄不行使者,所值百錢爲叁善。

  

  【補遺】

  

  △凡救人一命爲百善。

  

  自知錄下

  

  過 門

  

  【不忠孝類】

  

  △事父母失敬失養,一事爲一過。違犯義方之訓,一事爲一過。父母責怒,生瞋者爲一過,抵觸者爲十過。父母所愛,故薄之,一事爲一過。父母沒後,應資薦不資薦,一度爲十過。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勸化,一事爲一過。

   △不敬養祖父母、繼母,一事爲一過。

   △事君王不竭忠盡力,一事爲一過。當直言不直言,小事爲一過,大事爲十過,極大事爲五十過。違犯時王之製,一事爲一過。虛言欺罔,一事爲一過。

   △不敬奉師長,一日爲一過。不依師良誨,一言爲一過。反背爲叁十過。若師不賢而舍之者非過。 〖解〗反背,如陳相學許行之類。不賢而舍,如目連離外道師之類。

   △兄弟相仇者,一事爲二過。欺淩異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爲叁過。

  

  【不仁慈類】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爲二過。小疾一人爲一過。無財無術而不救者非過。

   △修合毒藥爲五過,欲害人爲十過,害人一命爲百過,不死而病爲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爲十過,不死而病爲五過。

   △咒禱厭詛,害人一命爲百過,不死而病爲五十過。

   △錯斷人死刑成,爲八十過;故入爲百過。錯斷人軍刑、徒刑成,爲叁十過;故入爲四十過。錯斷人杖刑成,爲八過;故入爲十過。錯斷人笞刑成,爲四過;故入爲五過。私家治責婢仆之屬者同論。 〖解〗錯,謂無心。故,謂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爲十過。無罪笞人,一下爲一過。

   △謀人死刑成,爲百過;不成爲五十過;舉意爲十過。軍刑、徒刑成,爲四十過;不成爲二十過;舉意爲八過。杖刑成,爲十過;不成爲八過;舉意爲五過。笞刑成,爲五過;不成爲四過;舉意爲叁過。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爲五十過。墮胎爲二十過。 〖解〗上帝垂訓:「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人民也。」故成重過。

   △殺降、屠城,一命爲百過。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爲五十過,致死爲百過。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勢,或執守舊案,不與伸雪者,死刑成爲八十過,軍刑、徒刑爲叁十過,杖刑爲八過,笞刑成爲四過。若受賄者,死刑爲百過。以下俱同前論。諸枉法斷事,隨輕重,亦同前論。

   △心中暗舉惡意,欲損害人,一人爲一過。事成,一人爲十過。

   △故殺傷人,一命爲百過。傷而不死,爲八十過。使人殺者同論。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爲二十過,誤殺爲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爲十過,誤殺爲二過。故殺微畜,一命爲一過,誤殺十命爲一過。故殺極微畜,十命爲一過,誤殺二十命爲一過。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人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賣與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者同論。看蠶者,與畜養殺同論。

   △故殺害人之畜,一命爲一過。誤殺十命爲一過。

   △見殺不救,隨上所開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爲二過。 〖解〗減半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十過是也。下以次減同上。

   △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爲十過,小命爲五過。

   △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同論。居上位反爲民開殺端者同論。 〖解〗加一倍,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四十過是也。下以次增同上。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者,一命爲二十過。 〖解〗如活烹鼈蟹、火逼羊羔之類是也。

   △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爲五過。致死,與前故殺諸畜同論。發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發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 〖解〗作善誤傷,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種種善事,本出好心,故不爲過。然須忏悔資薦。

   △籠系禽畜,一日爲一過。

   △見人畜死,不起慈心,爲一過。

   △見鳏、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一人爲一過。無財者非過。

   △欺弄損害瞽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者,一人爲十過。

   △見人有憂,不行解釋爲一過,反生暢快爲二過,更增其憂爲五過。見人失利失名,心生歡喜,爲二過。見人富貴,願他貧賤,爲五過。

   △荒年囤米不發,坐索高價者,爲五十過。遏籴者亦同此論。

   △逼取貧民債負,使受鞭撲罪名,爲五過。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爲一過。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爲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爲一過。

   △放火燒人廬舍、山林,爲五十過。因而害人,一命爲五十過。害畜,如前殺畜同論。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爲百過。

   △掘人冢,棄其骨殖者,一冢爲五十過。平人冢,一冢爲十過。太古無骨殖者非過。

   △依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爲十過。賤價強買,百錢爲一過。

   △損壞道路,使人畜艱于行履,一日爲五過。損壞義井、涼亭、橋梁、渡船等俱同論。

   △居上官,輕壞卑職前程,一人爲叁十過。枉法壞之者,爲五十過。凡居上淩虐下人者同論。

   △幽系婢妾,一人爲一過。謀人妻女,一人爲五十過。

  

  【叁寶罪業類】

  

  △廢壞叁寶尊像,所值百錢爲二過。廢壞諸天、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錢爲一過。葷血邪神惑世者非過。

   △以言謗斥佛、菩薩、羅漢,一言爲五過。謗斥諸天、正神、聖賢,一言爲一過。斥邪救迷,出于真誠者非過。

   △禮佛失時爲一過。因病、因正事非過。葷辛、酒肉、觸欲,失時爲五過。六齋日犯者加一倍論。

   △毀壞叁寶殿堂、床座、諸供器等,所值百錢爲一過。誘他人使之毀壞者同論。見毀壞不谏勸爲五過,反助成爲十過。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值二百錢爲一過。葷血淫祠惑世者非過。 〖解〗誘,謂他本無心,我教彼爲之。助,謂他先欲毀,我從旁贊之。

   △占叁寶地,所值百錢爲一過。占屋宇者同論。

   △新立葷血祭祀神祠,一所爲五十過,神像一軀爲十過。重修者,祠、像各減半論。 〖解〗新立,謂非古原有,特地創造。

   △毀壞出世正法經典,所值百錢爲二過。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錢爲一過。

   △謗讪出世正法經典,一言爲十過。人天因果,一言爲五過。

   △吝法不教爲十過,因彼不足教者非過。阻隔善法不使流通爲十過。屬邪見謬說者非過。雖屬善法,時當韬晦,順時休止者非過。

   △誦經差一字爲一過,漏一字爲一過。心中雜想爲五過,想惡事爲十過。外語雜事爲五過,語善事爲一過。起身迎待賓客爲二過,王臣來者非過。不依式苟且誦爲五過。誦時發瞋爲十過,罵人爲二十過,打人爲叁十過。寫疏差漏者同論。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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