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學,可能時辦大學。出家在家,都以人才爲重,多辦幾處學校,培養人才,造福社會,這是出家人應盡的責任。
(五)共住規約
出家人同住一起,都是十方來的,誰也問不著誰,誰也管不了誰,只有根據佛的戒律;和常住所訂的規矩去行。戒律是出家人根本,如果出家人不守戒律,已失去出家本分,佛法不會久住的。常住規約,是根據佛的戒律,及現時環境,因時製宜而定。十方善人,同來聚會,規約就是人們的管教師,任何人不能出乎規約範圍以外。常住的興旺與否,端視人對于規約的遵行與否。當執事的,不能無故去管人,給誰過不去,只是執行常住規約所賦予的職權。十方常住十方僧,人人有應受的供養,人人也有應遵守規約的義務!
幾年來,仗諸位善士的力量,建立起來幾個地方,首先注意的是規矩。湛山寺的規約,有印的單行本,(附錄于後)和其他各處的規約大同小異,大家要常看,按照規約去行持。
我出家叁十幾年,在極樂寺做住持六年,在湛山寺做住持十年;也經過其他好些地方,沒有花過常住公家的錢,不別衆食,不單受人供養,一切都隨大衆。在各地講經或作法會有供養錢時,除零用外,悉歸常住作齋糧費,或大衆醫藥費。有時給學僧買書;或貼補做衣單;或施舍辦慈善、赈濟、印經、放生、自己手裏一個錢不存,全由司房副司師經手。單夾衣服,不過兩套,能替換穿即可。
△附青島湛山寺共住規約
第一條、本寺宏揚佛法,以教闡天臺;行修淨土爲宗旨。
第二條、本寺住持,定爲十方選賢,不收剃度徒弟;亦不專傳法子。
第叁條、本寺遵依佛製,半月半月誦戒,每星期間講四分律二次,及菩薩戒一次,以便遵行。
第四條、本寺爲造就宏法人材,得附設佛學專校,依第一條宗旨,爲授課標准,其規則另定之。
第五條、本寺以僧伽爲持法,主理內務;以佛學會居士爲護法,佐理外務。
第六條、本寺住持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本寺無退居之待遇,其住持卸任後,欲久住者,須任講席;或作班首執事,分擔職務。與寺有功者,任何職務,有養老待遇,另訂之。
第八條、本寺住持,任期屆滿,由本寺班首;佛學會幹事會,召集本寺各執事;及與本寺有關各山大德,共同組織選舉會,擇由本寺班首執事中,戒乘俱急者;或十方大德中衆望素孚者,推舉數人,在佛前拈閹,以拈出叁次者爲中選。
第九條、本寺應有工程;及道場募緣事宜,須由佛學會幹事會,與住持議妥後實行。
第十條、本寺僧伽,概不出寺應赴經忏。其有延生薦亡;念佛拜忏者,得就本寺;或下院爲之。
第十一條、本寺護法齋主,來山作道場者,概不受經價及襯錢之名,所有資助,均歸布施入公,其經師經單,由本寺照例發給。
第十二條、本寺每月收支,須作公開報銷,俾會寺當務者周知。
第十叁條、本寺住持,及班首執事,須清白乃心,靖恭厥職;以紹隆佛法,護持常住爲己任。每就職之初,均須宣誓,以表虔誠。
第十四條、本寺僧伽,均須遵守佛戒;及本寺各項規約。如有犯根本大戒;及夜不歸宿者,出寺。
第十五條、本寺僧俗,若有私吃葷酒、看戲、吸煙者,出寺。倘有重病,非酒不療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本寺僧伽,無公事不准私走檀護家,違者出寺。
第十七條、本寺僧衆,除公事外,不得至各寮任意放逸;或博弈遊戲,犯者重罰,不服者出寺。
第十八條、本寺僧伽,若有叁五成群,雜話遊戲,造弄是非,侵害常住,攪亂清衆者,出寺。
第十九條、本寺僧伽,如有鬥爭是非,破口罵詈者,出寺。其有對罵;或交拳相打者,不論曲直,一律出寺。
第二十條、無論僧俗,若有侵損常住米面財物等;及私自將寺物送人者,如數賠償已,出寺。
第二十一條、本寺僧伽,如有輕視耆德,惡聞規勸,妄生誹謗等事者,出寺。
第二十二條、本寺僧衆,不聽執事人約束調遣者罰,不服者出寺。
第二十叁條、本寺僧衆,出入須到客堂告假銷假,違者罰。若在外放逸,執事知而不舉者,同罰。
第二十四條、十方僧俗到寺,如有行蹤詭異;言辭閃爍者,即須從細查問,以免匪徒托迹,致釀禍端。若颟顸失察者,知客受罰。
第二十五條、早晚二時功課;及應供威儀,不整肅者罰。
第二十六條、齋食時,不得談笑爭座;及未結齋先起,亦不得自攜碗入廚取食;及無公事吃二堂飯,違者罰。
第二十七條、廚房粥飯,屬大衆共有,須同甘苦,不許別處私食;及私留鮮美自食,違者罰。
第二十八條、不論大殿鍾鼓等法器;及各殿內法器,無故亂打動大衆念者罰。
第二十九條、庫房執事,凡交執,須一一對衆點明,交付新執,違者罰。
第叁十條、亡僧遺物,應量輕重,重者歸常住;輕者依羯磨現前僧,除賞勞已,余者不得誤用,宜公賣之,設齋供衆念經,與其忏罪,違者罰。
第叁十一條、本寺既無恒産,全賴當地善緣維持,概不許外來諸山長老及居士等住于寺內募緣。本寺僧伽,上自住持,下至清衆,亦不許私自募緣,違者重罰,不服者出寺。
第叁十二條、本寺僧伽,若有在外偷行嗜好;或犯清規者;及外來遊僧,假借本寺名義,招搖募緣,擾害地面者,由佛學會居士,會同住持,設法禁止,或驅逐出境。
第叁十叁條、本規約,未盡事宜,得參酌百丈清規處理之。
附私立青島湛山寺佛教學校暫行規則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校爲造就宏揚佛法人才起見,招收學僧,講研經論;及宗教儀軌,定名曰私立青島湛山寺佛教學校。
第二條、本校以湛山寺西院講堂宿舍爲校址。
第叁條、本校經費,概由青島佛學會擔任,即以佛學會職員會爲本校董事會。
▲第二章 組織與編製
第四條、本校設校長一人,負管理行政之責,由湛山寺住持兼任之;或特請大德專任之,設教務、訓育、事務、等員各一人,秉承校長,辦理各部事宜,由校長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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