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gn="left">第五條、本校修業期限,定爲叁年,期滿考試成績及格者,給予畢業證書。
第六條、本校暫設專科、正科、預科、各一班,俟經費充裕後,再謀增廣。
第七條、各科正額二十名,額外得收附課生,隨同聽講。
第八條、本校學僧,以年滿十六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受具足戒者爲合格。
▲第叁章 課程與時間
第九條、本校課程,定爲左列數種:佛經、戒律、論藏、國文、書牍、曆史、地理、心理、論理、習字。
第十條、本校除星期例假,沐浴理發洗濯衣服外,概不放寒暑等假。
第十一條、本校自春季始業,至冬盡爲一學年。
第十二條、本校定自國曆四月一日起,至九月底止,爲夏令;自十月一日起,至翌年叁月底止,爲冬令。
第十叁條、本校所定食息工作時間如左:夏令早叁點起床盥洗,叁點叁十分,至四點叁十分,上殿諷經祈禱,六點早齋,八點至十一點,上課叁小時,十一點叁十分午齋,一點至四點上課叁小時,四點至五點,上殿諷經,六點休息。(由二十五年春請慈舟法師製律寺僧不非時食)六點叁十分,至八點叁十分自習,九點就寢。下殿或齋罷之時間,在寺內任各人經行運動;或休息。冬令早叁點叁十分起床盥洗,余與上同。
第十四條、星期日,除停止授課外,其諷經齋法一如平日。
▲第四章 考試及成績
第十五條、本校考試分左列四種:一、入學試驗,于入學時行之。二、臨時試驗,由教員隨時行之。叁、學期及學年試驗,每屆學期及學年終了時行之。四、畢業試驗,于修業期滿時行之。
第十六條、本校學僧成績,每屆學年終了時,報告董事會審核。
▲第五章 待遇及規製
第十七條、本校職教員,純爲義務製,但酌量情形,得給予津貼。
第十八條、本校學僧,免收學膳宿各費,以各科正額爲限,應講課本;及紙筆墨硯,校內發給。
第十九條、本校學僧,除隨導師出外演講佛法;或奉命出外布道;及赴佛學會諷經外,概不得任意外出。
第二十條、本校學僧,除遵守佛戒外;並須遵守本寺本校一切章則。
第二十一條、本校學僧,遇有應赴經忏,限于本寺;及佛學會,此外概不前往。上項經忏,得由客堂選派各科學僧,及全寺僧衆參加。
第二十二條、本校講堂、自修室、宿舍、圖書室、規則另定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叁條、本規則未盡事宜,隨時由董事會修正之。
講堂規則
一、按照鍾點上課,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
二、各依編定位次就坐,不得淩亂。
叁、上下講堂,應魚貫出入,不得擁擠喧嘩。
四、講師教員未到以前,各宜肅靜,不得任意談笑。
五、講師教員上下講堂時,應起立合掌致敬。
六、入堂不得在講師教員之後,出堂不得在講師教員之先。
七、講師教員未辍講時,不得攙問他事,如有質疑者,應俟下堂後,簽條送至寮房,聽候開示。
八、聽講時,應端身正坐,不得昏沈放逸;及交頭接耳;或看講外之書。
九、聽講時,無論何人來堂參觀,概不起立,亦不得回首瞻視,致礙觀聽。
十、除應用書籍文具外,凡與功課無關之書籍物件,概不得攜入。
十一、除特備痰盂外,不准任意涕唾。
十二、書籍器具;及門窗玻璃、牆壁、圖畫、均應保護愛惜,不得塗抹毀壞。
十叁、每日值日,將桌椅黑板地板等,揩拭潔淨,不得汙穢。
自修室規則
一、每日自修時間,均應入室溫習功課。
二、在室中不得高聲談笑。
叁、休息時,應在本位靜坐,不得越席妨礙他人。
四、書籍文具,應隨時整理,不得淩亂無序;及侵占他人位置。
五、除應用書籍文具外,無關自修之書籍物件,概不得攜入。
寢室規則
一、每晨四板起床,每晚二板就寢,不得遲延。
二、就寢後一律息燈,不得私自繼燭。
叁、衣服被褥,須整理就序,不得任意淩亂。
四、衣服被褥,應洗濯者,星期休假,勤加洗潔,不可堆置。
五、室內輪流灑掃潔淨,不得任令汙穢。
圖書室規則
一、所有書籍,由圖書館員,分別門類,編列號碼,繕成目錄,以備查閱。
二、凡大部叢書;及精印舊椠;或紙張已腐蝕者,列爲參考書,只許在室內借閱,當日繳回,概不准攜出。
叁、由館中置備借書簿二聯單,凡借書者,填列書名號數;及借書人姓名,年月日,一聯置借去書籍之處;一聯爲存根,俟原書繳回,將存根蓋戳,以便稽考。
四、借去書籍,均宜愛護,以重公物,如有損壞者,除酌令賠償外,並得剝奪其借書權。
五、借出書籍,不得過二星期,繳回時,由圖書館員,檢查有無傷損,若無傷損,願繼續借閱者,得另填聯單,繼續借與之。
六、圖書室,除星期例假休息外,其辦公時間,應以不抵觸上課時間爲標准。
七、在室內借閱參考書,亦宜護惜,不得汙損,如有違者,照第四條辦理。
第二十一章 十年來的湛山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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