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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尘回忆录 下册▪P26

  ..续本文上一页gn="left">第五条、本校修业期限,定为三年,期满考试成绩及格者,给予毕业证书。

  

  

第六条、本校暂设专科、正科、预科、各一班,俟经费充裕后,再谋增广。

  

  

第七条、各科正额二十名,额外得收附课生,随同听讲。

  

  

第八条、本校学僧,以年满十六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受具足戒者为合格。

  

  

▲第三章 课程与时间

  

  

第九条、本校课程,定为左列数种:佛经、戒律、论藏、国文、书牍、历史、地理、心理、论理、习字。

  

  

第十条、本校除星期例假,沐浴理发洗濯衣服外,概不放寒暑等假。

  

  

第十一条、本校自春季始业,至冬尽为一学年。

  

  

第十二条、本校定自国历四月一日起,至九月底止,为夏令;自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底止,为冬令。

  

  

第十三条、本校所定食息工作时间如左:夏令早三点起床盥洗,三点三十分,至四点三十分,上殿讽经祈祷,六点早斋,八点至十一点,上课三小时,十一点三十分午斋,一点至四点上课三小时,四点至五点,上殿讽经,六点休息。(由二十五年春请慈舟法师制律寺僧不非时食)六点三十分,至八点三十分自习,九点就寝。下殿或斋罢之时间,在寺内任各人经行运动;或休息。冬令早三点三十分起床盥洗,余与上同。

  

  

第十四条、星期日,除停止授课外,其讽经斋法一如平日。

  

  

▲第四章 考试及成绩

  

  

第十五条、本校考试分左列四种:一、入学试验,于入学时行之。二、临时试验,由教员随时行之。三、学期及学年试验,每届学期及学年终了时行之。四、毕业试验,于修业期满时行之。

  

  

第十六条、本校学僧成绩,每届学年终了时,报告董事会审核。

  

  

▲第五章 待遇及规制

  

  

第十七条、本校职教员,纯为义务制,但酌量情形,得给予津贴。

  

  

第十八条、本校学僧,免收学膳宿各费,以各科正额为限,应讲课本;及纸笔墨砚,校内发给。

  

  

第十九条、本校学僧,除随导师出外演讲佛法;或奉命出外布道;及赴佛学会讽经外,概不得任意外出。

  

  

第二十条、本校学僧,除遵守佛戒外;并须遵守本寺本校一切章则。

  

  

第二十一条、本校学僧,遇有应赴经忏,限于本寺;及佛学会,此外概不前往。上项经忏,得由客堂选派各科学僧,及全寺僧众参加。

  

  

第二十二条、本校讲堂、自修室、宿舍、图书室、规则另定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随时由董事会修正之。

  

  

讲堂规则

  

  

一、按照钟点上课,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二、各依编定位次就坐,不得凌乱。

  

  

三、上下讲堂,应鱼贯出入,不得拥挤喧哗。

  

  

四、讲师教员未到以前,各宜肃静,不得任意谈笑。

  

  

五、讲师教员上下讲堂时,应起立合掌致敬。

  

  

六、入堂不得在讲师教员之后,出堂不得在讲师教员之先。

  

  

七、讲师教员未辍讲时,不得搀问他事,如有质疑者,应俟下堂后,签条送至寮房,听候开示。

  

  

八、听讲时,应端身正坐,不得昏沈放逸;及交头接耳;或看讲外之书。

  

  

九、听讲时,无论何人来堂参观,概不起立,亦不得回首瞻视,致碍观听。

  

  

十、除应用书籍文具外,凡与功课无关之书籍物件,概不得携入。

  

  

十一、除特备痰盂外,不准任意涕唾。

  

  

十二、书籍器具;及门窗玻璃、墙壁、图画、均应保护爱惜,不得涂抹毁坏。

  

  

十三、每日值日,将桌椅黑板地板等,揩拭洁净,不得污秽。

  

  

自修室规则

  

  

一、每日自修时间,均应入室温习功课。

  

  

二、在室中不得高声谈笑。

  

  

三、休息时,应在本位静坐,不得越席妨碍他人。

  

  

四、书籍文具,应随时整理,不得凌乱无序;及侵占他人位置。

  

  

五、除应用书籍文具外,无关自修之书籍物件,概不得携入。

  

  

寝室规则

  

  

一、每晨四板起床,每晚二板就寝,不得迟延。

  

  

二、就寝后一律息灯,不得私自继烛。

  

  

三、衣服被褥,须整理就序,不得任意凌乱。

  

  

四、衣服被褥,应洗濯者,星期休假,勤加洗洁,不可堆置。

  

  

五、室内轮流洒扫洁净,不得任令污秽。

  

  

图书室规则

  

  

一、所有书籍,由图书馆员,分别门类,编列号码,缮成目录,以备查阅。

  

  

二、凡大部丛书;及精印旧椠;或纸张已腐蚀者,列为参考书,只许在室内借阅,当日缴回,概不准携出。

  

  

三、由馆中置备借书簿二联单,凡借书者,填列书名号数;及借书人姓名,年月日,一联置借去书籍之处;一联为存根,俟原书缴回,将存根盖戳,以便稽考。

  

  

四、借去书籍,均宜爱护,以重公物,如有损坏者,除酌令赔偿外,并得剥夺其借书权。

  

  

五、借出书籍,不得过二星期,缴回时,由图书馆员,检查有无伤损,若无伤损,愿继续借阅者,得另填联单,继续借与之。

  

  

六、图书室,除星期例假休息外,其办公时间,应以不抵触上课时间为标准。

  

  

七、在室内借阅参考书,亦宜护惜,不得污损,如有违者,照第四条办理。

  

  

第二十一章 十年来的湛山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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