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動的開展。相反,大陸的很多寺院經濟非常獨立。因爲寺院擁有獨特的人文及自然資源,所以通過旅遊及服務行業來獲得經濟收益,顯然要比開展弘法活動更直接、更簡單。于是從事旅遊及服務行業反而成了某些出家人的基本職責,從而忘卻了出家人“弘法爲家務”的本份。但需要警惕的是,長此以往,很可能使僧團失去教化社會的功能,從而喪失其不可替代的功用,成爲一個世俗的團體。
本刊記者: 前面法師曾經談到,佛教要避免世俗化的傾向,現在又談到走向社會的問題。如何才能把握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呢?
濟群法師: 走向社會與世俗化是兩個問題。關于這一點,首先要明確的是,作爲僧團的根本職責是什麼。也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我們才能在走向社會的過程中避免世俗化的傾向,而在保持佛教主體性的同時更好地服務于社會。
僧人不僅要追求解脫,更要擔當民衆的精神導師。正因爲如此,僧寶是人間福田。僧伽布施信徒以法,施主供養叁寶以財,這就使佛法有更多的機會普及到民間。而僧伽在接受供養的同時,也是在提醒自己對社會負有什麼樣的使命。在南傳佛教地區,佛教非常普及。過去我們總以爲,小乘佛教只是自了漢而已,唯有大乘佛教才能普度衆生。事實上,在泰國、緬甸等地,佛教對社會生活的影響遠遠超過漢傳地區。究其原因,應該和僧團依賴于民衆的供養有相當關系。所以,僧團依賴供養而生存,對佛法的推廣具有非常特殊的意義。
本刊記者: 說到供養的問題,是否所有僧人都有資格接受供養?社會有按勞取酬的規則,我想知道的是,僧人在接受供養方面是否也有某種限定?
濟群法師: 在佛教中,比丘又名乞士,顧名思義便是以乞食爲生:一方面是乞食以資色身,一方面是乞法以資慧命。而證得阿羅漢果位才爲應供,即有資格接受供養的人。相比之下,凡夫僧爲了資養色身,堪能辦道,當以慚愧心接受供養。
從另一角度來說:只要是真正追求解脫的出家人,就可以接受供養,因爲他們已放棄世俗追求而獻身于覺悟之道。在早期的印度,各種宗教師大多奉行乞食的方式,而沙門乞食是倍受人們尊重的。但如果出家發心不正,不能住持並弘揚佛法,而又品德惡劣或貪著供養,這種人就沒有資格接受供養。
本刊記者: 經忏佛事也是許多寺院的重要收入之一,和接受供養的不同在于,它往往帶有明顯的商業色彩。據說在某些地區,甚至有人假扮僧人從事此項業務,可見市場需求很大。不知法師是如何看待這一現象的?
濟群法師: 經忏是誦經和忏悔的結合。佛教傳入中國後,祖師大德們依據大乘經典中的忏悔法門編寫了很多忏法,以此作爲個人修行的前方便。因爲罪業不曾忏淨之前,修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障礙。其後因民衆的需求,經忏也逐漸開始用于爲他人祈福消災或超度亡靈。這本是僧人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並非貿易關系,更非生財之道。
但隨著這種需求的普及,經忏也逐漸變質。教界還出現了專門從事經忏活動的經忏僧、經忏道場,以此謀取利益。久而久之,不僅會荒廢自身的修行和道業,還會在不知不覺中沾染商人習氣,甚至由追求解脫轉向追求金錢。經忏道場多半道風不好,僧人腐化現象也非常嚴重。所以說,將經忏作爲明碼標價的貿易活動,是違背佛教精神的。
叁、寺院經濟的合理使用
本刊記者: 現在的寺院顯然比以往富有多了,那麼這些財富的所有權應歸屬于何人?在經典中有沒有關于這方面的規定?
濟群法師: 寺院的財物通稱叁寶物,也就是屬于叁寶所有,分別爲佛物、法物、僧物。佛物是佛陀在世時信徒供養他老人家的,只有佛陀本人才有資格享用,現在則可用于莊嚴佛像;法物是用于佛法的流通;而僧物則是用于僧人的生活。在戒律中,又把僧物分爲四類:一是常住常住,屬于僧團的固定資産,如房屋和土地,僧團中的任何僧人都有權享用;二是十方常住,屬于十方僧人所共有,如衣服、糧食、用具等等,十方僧人都可以享用;叁是現前現前,是指施主指定了供養範圍的物品,只有在此範圍內的僧人才可以受供;四是十方現前,也就是施主並未有具體限定,只要在場的僧人都可接受這份供養。中國的寺院也稱爲十方叢林,也就是說,僧團的財産屬于十方僧人共有。只要你是合格的僧人,就有權參加任何僧團的活動,有權享用任何僧團的財物。但有一點需要明確的是,對于寺院的財富,任何僧人都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都不能將之占爲己有。
本刊記者: 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比如某位出家人通過個人努力修建了一座寺院,或是從師父那裏繼承了寺院,他們能否獲得寺院的所有權?據說在海外,一些寺院就屬于個人名下的財産,並得到了法律的認可,甚至因此而出現了買賣寺院的現象。不知這種情況是否如法?
濟群法師: 無論通過什麼方式建成的寺院,都應屬于十方所有。個人以任何名義占爲已有,都屬于盜用常住物,罪過是很嚴重的。佛陀在世時度化了很多長者,他們信仰佛教後,將大量土地和精舍布施給僧團,供僧人修道之用。所以,作爲僧團可以很富有,但它屬于十方僧人,而不是某個僧人。過去,十方叢林的住持往往是定期更換的,叁年或五年一任,或通過前任方丈指定,或通過十方選舉産生,一般不會發生個人占有寺院的情況。
但中國除了十方叢林之外,還有一種子孫寺廟。寺院住持由師徒間代代傳承,類似于古代的家族製度。而僧人繼承一座寺院,或通過個人努力修建了一座寺院後,寺院財物似乎也成了寺主的個人財産,現在海外很多寺院就有類似的情況。如果有一天,寺主不想過出家生活了,甚至可將寺院通過法律程序出賣或轉讓。即使這種做法能得到法律的認可,但卻嚴重違背了戒律的規定,絕對是不如法的。
本刊記者: 雖然寺院財物不屬于個人所有,但作爲一個寺院的住持,是否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任意處理這些財物?換句話說,在使用財物的問題上,戒律中是否也製定有相關的原則?
濟群法師: 如果是供養的財物,首先要考慮施主而不是住持的意願。施主希望將其用于寺院建設,那麼就應用于寺院建設;施主希望將其用來齋僧,那麼就應用來齋僧。不可隨意違背施主的願望,如果確實需要作出一些調整,也要事先征得施主的同意。
財物的合理使用是一件大事,許多團體的矛盾乃至貪汙腐化,都是因爲財物分配不均引起的。佛陀深知衆生的貪著所在,因而在戒律中就財物問題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比如在接受信徒的供養方面,哪些東西可以接受,哪些東西不能接受;而在財物的擁有上,僧團可以擁有哪些財物,個人可以擁有哪些財物等等。此外,僧團的財物要平均分配,“六和精神”中有一條是“利和同均”,說的正是這個問題。當然,僧團也講究長幼次第,要優待年高臘長及德高望重的人,在平等的基礎上建立相應的差別。
本刊記者: 在企業中,財産主要用于維持企業的運轉和再發展。僧團又是如何支配它的財富呢?是否也會涉及到再發展的問題?
濟群法師: 僧團的財富首先應用于僧人的基本生活,如衣、食、住及醫療等基本保障;其次是寺院的維修及設施的健全。至于發展,我認爲應當大力開展弘法及文化教育事業。佛教能否得到普及推廣,能否健康發展,關鍵在于有沒有住持佛法的人才。自解放以來,佛教人才就已出現斷層,所以教界應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來發展教育事業;同時積極開展佛法普及工作,因爲社會是提供僧才的土壤。在經濟力量許可的情況下,還可以致力于慈善、環保等公益事業,協助政府開展精神文明建設。
本刊記者: 但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中,一向都是僧團接受社會的供養。如果將僧團的財富用之于社會的慈善事業,是否符合戒律的精神?
濟群法師: 佛教有聲聞乘和菩薩乘之分,兩者身份不同,要求也不同。聲聞乘所發的是出離心,以追求解脫爲目標,少事少業爲原則。所以在聲聞的戒律中,比丘依乞食爲生,身無長物,生活所需都來自十方供養。他們擁有的只是對法的追求,自然也不會有多余的財物布施給社會。而僧團的財物,都是施主供僧人修道所用,本身有明確的意願,不便挪作他用。再者,供養出家人的財物,普通人也沒有福報去消受。從這幾方面來說,僧物的確不可用之于社會。
但菩薩所發的是菩提心,是以自利利他爲目標。所以菩薩要多事多業,多希望住。在菩薩道的六度四攝中,都是以布施爲首,包括法布施和財布施。以往寺院經濟不能獨立,自顧尚且不暇,自然也就沒有救濟社會的能力。而佛教存在的意義,關鍵還是以法布施,開示迷蒙,所以也就不鼓勵僧團致力于財布施。長期以來,漢傳佛教雖然弘揚的是大乘,但僧人的修行生活還是受到解脫道的影響。所以在很多僧人的觀念中,總認爲僧團的財富不應用于社會。但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僧團已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如果在維持僧衆生活和開展教育、弘法事業之外,還有能力以實際行動救濟社會,我認爲,這麼做完全符合大乘佛教慈悲濟世的精神。
四、僧人的經濟生活
本刊記者: 在《從戒律看原始僧團的管理體製》一文中,法師曾經談到“僧人是無産者”的問題。過去有句口號叫做“無産階級最光榮”,但改革開放後,僅僅是幾年的時間,人們就將生活目標轉向了有産階級。對于僧人來說,爲什麼要自覺選擇這種“無産者”的生活方式?
濟群法師: 出家是對私欲占有的勘破,是對世俗生活的放棄。所以,僧團雖然可以很富有,但僧人本身還是要奉行簡單的生活原則,這包括物質生活和人際關系兩個方面。因爲豐厚的物質生活和複雜的人際關系,都容易使我們産生染著的心理。所以,佛陀對僧人能夠擁有的財物有一定之規:如叁衣一缽,日中一食。雖然時代不同了,僧人的物質生活早已超過了這一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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