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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與唯了別——“唯識學”的一個基本問題的再诠釋(周貴華)▪P2

  ..續本文上一頁了離心獨立的外境的存在,認爲了別所呈現或顯現之境完全是虛妄的。此時,了別即是虛幻境的顯現功能,根本是錯亂的,如《辨法法性論》、《攝大乘論本》卷中等所述。霍韬晦將vijnapti(了別)譯爲表別(本文的“顯現”與之有相合之處)只許有表境(結果)之義,忽略了了別還有能動的認識作用一面,是片面的。(霍韬晦,第38頁)

  叁者,識、識別、了別與境。大乘重點批判的說一切有部認爲,識是具有自性的實體性存在,雖然其顯相是無常性的,但其自體性恒常不變、獨立存在,境也如此。因此,識與境即是能取與所取。但識別、了別的意義不同。二者皆是識的認識功能,沒有識的實體性色彩。當以識別、了別描述識與境時,即是(能)識別與所識別、(能)了別與所了別,只表示能緣與所緣的認識關系,不具能取、所取的實體性質。爲了消除識與境的能、所取性痕迹,瑜伽行派就在(能)識別與所識別、(能)了別與所了別的意義上使用識與境概念,使識與境只有因緣和合的功能性意義,而不具本體論的實體性色彩。換言之,識在瑜伽行派否定自性的意義上與識別、了別同義,因此,在瑜伽行派的用法中,識與境雖具能取與所取的二元形式,但已非是能取與所取的實體性含義,即與識別所識別、了別所了別同義。此時的識與境由于是阿賴耶識種子所生,完全是一種相待的安立。總之,在瑜伽行派所許的一切法無自性的前提下,識別所識別、了別所了別與識境叁對概念,在一般的用法中,是相通的。

  從學說史看,瑜伽行派的能所觀有一發展過程。在被認爲最早出現的《瑜伽師地論》的《本地分》中,引入阿賴耶識作爲一切法的根本所依,及緣起的親因。由此,識與境雖保持能所形式,但以阿賴耶識種子爲因生起,而沒有恒常的自性,即以緣起論的和合緣起否定了本體論的自性存在。進一步,在《解深密經》提出識(及了別)的“顯現”觀念後,接著的發展將能所這種二元形式都予以破除。《辨中邊論》、《大乘莊嚴經論》、《叁自性論》等以識(心)作爲虛妄分別之體,錯亂顯現能所二取,而遮除二取,凸顯心識的幻性;《辨法法性論》、《攝大乘論》等則以了別錯亂顯現外境(攝二取),將心識的顯現最終诠釋爲了別的顯現。總之,在能、所這種區分諸法的形式被否定後,主張用心識或了別來統攝諸法。即心識或了別作爲依他起性存在,皆有錯亂(能)顯現相,其所顯現之能取、所取(或外境)是遍計所執性,決定無。此中的“顯現”概念,遮除實有能、所取,但許可能取、所取的明了現前。換言之,在遣除了能所二取的實有幽靈後,心識、了別、識別、虛妄分別完全等義,皆爲因緣和合的功能,雖顯現爲能、所取(或外境、義,梵 artha),但能、所取非有,唯有錯亂之顯現。在此意義上成立的“唯識”,即是“唯有識(心)”或者“唯有了別”之義,而歸爲“唯了別”。但世親的《唯識叁十頌》,依照《瑜伽師地論》的能所形式以及《攝大乘論》的見相二分,重新確立了能所二分形式,在識的“轉變(parinama)”意義上,建立了以識攝內境的“不離識”的“唯識說”。此中的“識”,完全足“識別”義,亦即有“唯識別”的建立。在這種發展中,識、了別、識別被等同使用。此方向代表了從“無相(境)”到“有相(境)”的發展,並爲玄奘學派移植、繼承與發展定型。

  四、識、識別與了別的梵語文與翻譯

  按照原始、部派佛教,識在存在論意義上,是具自性的實體;如從識境角度看,識作爲能緣,具有識別與了別功能。在大乘佛教否定了識的自性後,識、識別、了別皆是因緣和合而起的功能性對待之法,爲假安立性,識與識別、了別意義相當。如前所述,識直接與識別同義,二者自然可等同處理,識與了別也是可以相互取代的。由于識常被執爲實體性存在,瑜伽行派自無著始,一般使用了別代替識,即使識概念被繼續使用,也是限定在識別的意義上的。再看看識別與了別。識別與了別雖皆是識相,即對境的認識作用,但有微細的差別,這可以根據梵文構詞作一些分析。識(梵 vijnana)、識別(梵 vijnana)與了別(梵 vijnapti)皆來自梵文詞根jna。jna是“知、認識”等義,加上一個表示增加清晰性、區分性等義的前綴vi-,成vi-jna,即是“識別,區分,知道,認識”等義,再名詞化,即爲梵文vijnana,表示“區分、認識、理解的行爲、能力”等義(Williams,相關詞條)。因此,識別(vi-jnana)是識的本來意思,更多表示識對境的分別與辨識(vi-jna)。vijnana的漢譯、藏譯都比較確定,藏譯是rnam par shes pa,漢譯是“識”,本文還根據其認識作用譯爲“識別”。從構詞看,識別作爲認識作用,顯然反映的是認識的能動性一面。

  前述動詞vi-jna的使動形式的過去分詞是vijnapta,是“使被知道、使告知”等義,名詞化爲vijnapti即是了別,即境被了了分明認識之義,也就是使境在心識上清晰明了地顯現。所以,了別偏重于對境認識的結果,即了了分明的呈現。由此可知,識別強調對境的能動性的把握,而了別是心識趣境而呈現境的行爲與結果,了別相對識別而言,含有一點被動性的意味。vijnapti藏譯確定是rnam par rig pa,但漢譯卻表述多異。可分析如下:

  第一,在诠說識相時,常說識即“于境了別”。此“了別”,勘梵文即vijnapti,藏譯是rnam par rig pa。如在《唯識叁十頌》的“謂異熟、思量,及了別(梵 vijnapti)境識”中,玄奘即將vijnapti譯爲“了別”(結成令聞,第198頁)。在《攝大乘論》中,說識“了別境義故”,勘藏文對應“了別”是rnam par rig Pa(《丹珠爾》,177函),所對應梵文亦即vijnapti。說明玄奘是將作爲識相的vijnapti,譯爲了“了別”。此譯強調vijnapti是對境的了了分明的呈現,是對識相vijnapti的直譯。

  第二,世親的《唯識二十論》說“心(citta)、意(manas)、識(vijnana)、了(vijnapti),名之差別”。(《大正藏》叁十一冊)此中,玄奘譯vijnapti爲“了(別)”。此處是說識與了別,體一名異,即將心、意、識、了別皆作爲心識的功能來理解,皆指因緣和合生起的心識假體,因此只是名異,而體實同。

  第叁,對vijnapti-matra(或~ta),從菩提流支,到真谛、玄奘、義淨皆譯爲“唯識(~ta間或譯爲唯識性)”,皆將之與vijnana-matra(或~ta)等同起來,即將此中的vijnapti直接等同于vijnana“識(包括識別)”。在奘譯《攝大乘論本》卷中,說有身身者受者識等九種識,此中“識”勘藏譯,是rnam par rig pa,即梵vijnapti,應譯爲九種了別。(《丹珠爾》,177函)譯者即將vijnapti等同于vijnana,譯爲“識(包括識別)”。真谛譯《攝大乘論》也這樣處理,即將識相vijnapti作爲識體,視之等同于識,而譯爲了“識”,或者與識別等同起來。

  第四,在表色vijnapti-rupa、表業vijnapti-karman中,vijnapti被譯爲“表”。此“表”,“謂能表示,故名爲表。表示自心令他知故”(《大正藏》二十九冊)。這用釋印順的話說,即“表——vijnapti不是別的,是內心(思等)的表現出來”(釋印順,第九章第二節)。呂澂亦認爲vijnapti有“識所表現出來的”義(呂澂,第112頁)。真谛譯《顯識論》中的身識等九種顯識,在《攝大乘論本》卷中翻譯爲九識,勘藏譯是九種rnam par rig pa,對應梵文應是九種vijnapti。即將vijnapti譯爲了“顯識”。也正是在此“表現出來”的意義上,霍韬晦將vijnapti幹脆譯爲“表”、“表別”(霍韬晦,第16、38頁),而日人稱爲“表象”(高崎直道等,第123-138頁)。此譯法是以vijnapti作爲依他起性法之當體,雖非是實有,但顯現爲實有法,具有如幻的顯現性,因此譯爲“顯”或“表”。此顯現性在《攝大乘論本》(卷中)中有細致分析。

  第五,對vijnapti還有“緣”的譯法,如真谛譯《攝大乘論》卷一說:“由緣塵及次第、能分別故,此二名意”。此中的“緣塵”(《大正藏》叁十一冊)在奘譯中爲“了別境”,勘藏譯爲“yul la rnam par rig pa”,直譯爲漢文即“于境了別”。此中,真谛將vijnapti(藏rnam par rigpa)譯爲了“緣”。真谛的處理是以vijnapti爲識相,因此說vijnapti是緣境的功能,而被義譯爲“緣”,亦即“能緣”。

  由上可知,古譯家們對vijnapti的翻譯主要有四種:了別(略爲了)、識(或識別)、表(顯)、緣。此中,“了別”的譯法是直譯,而其余叁譯是在不同的思想語境中的意譯。由此,將vijnapti(藏 rnam par rig pa)譯爲“了別”最恰當。而識無自性,即以識相vijnapti爲體,稱識之相爲識vijnana(藏 rnam par shes pa),或者以同爲識相的識別代換,籠統描述時可以。但vijnapti與vijnana本是不同概念,在講究精細義理的唯識學中,將vijnapti譯爲識(包括識別)顯然不合適。二者的混淆會對辨析唯識思想帶來困難並引起誤讀。了別與表(顯)二者譯法相近,了別是境的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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