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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帝君陰骘文廣義節錄卷上(周安士)▪P7

  ..續本文上一頁隨訪隨拏(*拘捕),勿令構鬥兩家而複漁利。發其議和,所以釋其罪;假以顔色,所以盡其詞。清廉,美名也,當濟之以寬厚;靜鎮,大度也,當輔之以精勤。效蒲鞭之德政(*蒲鞭:以蒲草爲鞭,聊以示辱。謂刑罰寬仁),則竹板務取其輕,而毛節必削。睹牢獄之堪憐,則禁子務懲其惡;而飲食宜時,甯于必死之中求其生,勿于可生之處任其死。其老于我者,常作伯叔想;等于我者,常作兄弟想;幼于我者,常作子侄想。上思何以資祖考,下念何以蔭兒孫。雖借此以度世可也,豈特興驷馬之門乎?

  慎刑圖(拶(*擠壓)夾、收禁,更須慎之)

  |--年老   |--人急

  |--年幼   |--人忿

  五不該打|--人既打過  四勿就打|--人醉

  |--有病   |--遠來

  |--廢疾

  |--吾怒   |--生員

  |--吾醉   |--出家人

  五且緩打|--吾不能處分  四莫輕打|--上司人

  |--吾疑  此“輕”|--婦人

  |--吾病  爲輕易意思。

  |--已拶   |--嚴寒酷暑

  叁莫又打|--已夾  叁憐不打|--令節佳辰

  |--要枷   |--人方傷心

  |--重杖   |--尊長爲卑幼

  |--佐貳非刑   |--百姓爲衙役

  四禁打|--捕役在家  叁應打不打|--工役鋪行爲

  |--傷命處   |--私用之物

  征事

  決獄平恕(《唐書》)

  唐貞觀元年,青州有謀反者,逮捕滿獄,诏薛仁師覆按之。仁師至,悉去枷杻,與飲食湯沐,止坐其魁首者數人。孫伏伽疑其平反過多。仁師曰:“凡治獄,當以仁恕爲本,豈可自圖免罪,知其冤而不救耶?如有忤上意,縱以身徇之,亦所願也。”後敕使問,乃知平反者果枉。

  [按]司寇龔芝麓疏雲:“從來失出之罪,原輕于失入。今承問各官,引律未協,擬罪稍輕,即行參處。于是各官但顧自己之功名,不顧他人之性命,甯從重擬,而自安之道,在人之死矣。如承問各官,果系徇情枉法,其參處宜也;若止是擬罪稍輕,及平反欠當,宜概免參罰,庶刑官無瞻顧之憂,而獄情可幾明允。”仁哉先生!厥後必昌矣。

  辨雪冤獄(《金史》)

  劉肅仕金,有人盜內帑官羅及珠,盜未獲,遂連系貨珠牙儈,及庫吏十一人,刑部議置重典,肅曰:“盜無正犯,殺之冤。”金主大怒,肅辯之愈力,囚得不死,後封邢國公。

  [按]平反冤獄,人孰無心,但恐觸怒上官,見忌僚佐,是故欲言不敢耳。況乃批逆鱗,蹈虎尾,犯人主之怒乎?劉君其弗可及已。

  叁子皆貴(《勸懲錄》)

  明盛吉,爲廷尉,決獄無冤滯。每至冬定囚,妻執燭,吉持丹書(*罪人名冊,古用丹筆書寫,故稱丹書),相對垂淚。妻語吉曰:“君爲天下執法,不可濫入人罪,殃及子孫。”視事十二年,天下稱平恕。庭樹忽有白鵲來巢,乳子,人以爲祥。後生叁子皆貴。

  [按]唐太宗謂侍臣曰:“古者用刑,君爲之撤樂減膳。朕庭無常設之樂,然每因此,不啖酒肉。”居官者奈何不知?

  不逮婦女(《不可不可錄》)

  王克敬爲兩浙鹽運使,溫州解鹽犯,內一婦人同解。王怒曰:“豈有逮婦人行千裏外,與隸卒雜處者乎?自今婦女毋得逮。”遂著爲令。

  [按]王公一念之仁,所全婦女多矣。由此推之,不特婦人,即老病廢疾、僧尼道士、有體面人,概不可輕逮。

  執法無後(《功過格》)

  明季時高郵州徐某,曆官至郡守,清介執法,每差役違限一日,笞五板。有隸違六日,欲責叁十。乞貸不可,竟死杖下。其子幼,聞之驚悸死;其妻慘痛,亦自經。徐解任歸,止一子,甚鍾愛。忽病,語其父曰:“有人追我”。頃之,詈(*罵)曰:“有何大罪?殺我叁口!”言訖而死,徐竟無後。

  [按]廉官往往不享,大抵因執法者多耳。徐君當日,豈不自誇信賞必罰哉?卒之叁人死,而子亦隨之矣。哀哉!

  “窦氏濟人高折五枝之桂”

  [發明]濟亦多術矣,饑濟以食,寒畀(*給予)以衣,病施以藥,窘助以財,暗予以燈,爭鬥勸其和解,愚癡導以智慧,皆濟也。念念有及物之仁,則不特富貴有其權,即貧賤亦有其力矣。 下附征事(四則)

  鬻田濟人(《懿行錄》)

  明饒裳,豫章人也,途中見有鬻妻遠方,而泣別者,問其所需,棄田與之。歲大比,主司夢金甲神曰:“爾何不中棄田之子乎?”乃檢一遺卷,中第叁名,即公也。及宴鹿鳴,乃知其故。叁子景晖、景曜、景暐,相繼登第。

  [按]田産資財,世人以之爲命者也,而內典比之水中月、鏡中花、夢中寶,何哉?只因目前暫經收管,後來總帶不去耳。今之寫田房契者,必曰:“聽憑永遠管業”。嗟乎!産是主人身是客,主尚不能永保其客,客又安能長有其主耶?如必欲將所有帶去,亦有帶之之法,莫若作善布施,造人天福德之身,則安富尊榮,依然仍在。明乎此,則饒公之棄田也,乃其所以置産也。人能如此置産,即謂聽憑永遠管業,亦無不可。

  免死得元(《感應篇箋注》)

  河南潘解元,附二友入省鄉試。寓有神相,密語二友曰:“潘君將有大難,須急避之”。二友遂托言寓小,各贈二金,使另覓寓。潘隨借一小寓。夜于水次,見一婦投水。詢之,雲:“夫買棉花織布,積若幹匹,夫出門後,賣得四金,不意皆假銀也。夫歸必見責,故尋死耳。”潘急出袖中四金與之。歸寓乏用,寓主多出诟語,乃借宿于寺。寺僧夢諸神鼓吹下降,雲:“試榜已定,奈解元近作損德事,上帝除名,尚未有代”。一神雲:“此寺內潘生可。”一神雲:“相當橫死,安可作元。”一神將二手摩其面雲:“今非解元相乎?”僧默識之,厚加款待。試畢,往二友寓謝,相士一見大驚,曰:“公作何陰德,成此異相?今首魁多士矣。”榜發果然。

  [按]作一善事,須是若決江河,沛然莫禦,方能成就。潘君若算到自己進場盤費,未有不廢然中止者,唯其但知有人,不知有己,所以費止四金,免一橫死,而複得元也。猶憶己巳年冬,余在澄江應小試,時有門鬥朱君玉者,失去他人所寄之金,幾不欲生。余聞恻然,欲助其少許,苦于資糧告匮,不果。未幾,余即歸昆,迨文宗發長洲覆案,余已列在第二。然但有坐號而無姓名,人皆莫識。余遂以覆試不到除名,此時昆邑實無長洲案,有之者唯朱君玉。朱與余又不甚相識,初不知第二坐號即余也。向使當日不顧自己盤費,稍助其資,彼于感恩之下,必以覆案示余,余亦不至除名,複閱二年而始遇矣。蓋觀于潘而益愧雲。

  蠲(*同捐)租得第(彙纂《功過格》)

  華亭士李登瀛,家貧,僅田二畝。佃戶以疾荒其産,賣子償租。李知之,恻然曰:“爾以病故,不能治田,非汝咎也。我雖貧,尚能自存,奈何使爾父子離散?急取銀去贖爾子歸。”其人以主家不肯爲慮。李曰:“我貧儒,且讓汝租;富家大室,亦知積德。我當爲爾言之。”遂與同往,因得贖歸完聚。佃戶日夜禱祝。康熙甲子,李登賢書,乙醜聯捷。

  [按]哀哉農也!終歲勤動,無時得暇;合家勞苦,無人得安;千倉萬倉之粟,皆從其肩上而來;千坑萬坑之糞,皆從其肩上而去;或忍饑而戽(*汲水農具)水,或帶病而力耕;背則日暴雨侵,腸則千回萬繞。一至秋成之候,田中所收,盡償租債;四壁依舊蕭然,八口仍無聊賴。非仁人君子,目擊而心傷者乎?昔諸景陽,聞佃戶死喪,必涕出助之;丁清惠公待佃戶如父子;陸平泉先生,凡遇壽誕,佃戶必免米若幹,加爵則又免,得子得孫則又免,所以貧佃感恩,租稅反不虧空。彼锱铢必較者,一時自爲得計,豈知冥冥中,複有操大算盤者,起而盡削其祿乎!觀于李君,則二畝之所收多矣。

  逆旨害民(《功過格》)

  淳熙初,司農少卿王曉,嘗以平旦,訪給事中林機。時機在省,其妻,曉侄女也,垂淚訴曰:“林氏滅矣。”驚問其故。曰:“天將曉,夢朱衣人持天符來,言上帝有敕,林機逆旨害民,特令滅門。遂驚寤,今猶仿佛在目也。”曉曰:“夢耳,何足患!”因留食。待林歸,從容叩近日所論奏。林曰:“蜀郡旱,有司奏請十萬石米赈濟,有旨如其請,機以爲米數太多,蜀道難致,當酌實而後與,故封還敕黃,上谕宰相雲:“西川往複萬裏,更待查報,恐于事無及,姑與半可也。”只此一事耳。”妻泣告以夢,機不自安,尋以病歸,至福州卒,二子亦相繼夭,門戶遂絕。

  [按]天爲民而立君,君爲民而設官。民者,國家之赤子,而社稷之根本也。縱使君言不當赈,而且猶當言赈;君言當濟以少,而臣猶當言多;君言賦額不可虧,而臣猶當議減。如此謀國,方爲盡忠。其福及蒼生,正其流芳百世。雖壽考康甯,子孫榮盛,不足報其功也。苟或君言催科當緩,臣偏曰國用難濡;君言民已困而當通變,臣偏言額已定而難紛更。如此舉動,名爲谄谀,名爲逢迎,名爲戀官而保妻子。其爲民斂怨,正其爲國招尤。雖身遭投竄,門戶滅絕,豈足償其罪哉?覆轍昭昭,前車不遠。

  “救蟻中狀元之選”

  [發明]宋郊一事,人以其功小報大,辄疑之,不知此特以蟻視蟻、以狀元視狀元耳。若論究竟,則當日所救之蟻,不下數萬。後世感恩圖報者,亦不下數萬,豈一狀元可竟其福乎?若乎狀元,不過身外虛名耳,叁寸氣斷,安在其爲狀元也?反謂報之太奢,過矣。竹橋渡蟻,救之于水也。然蟻之致死,不止于水。所救之法,亦不止竹橋。且如奴婢之殺蟻也,以湯火,其法,在理而谕之,勢以禁之而已;貓犬之殺蟻也,以誤啖聚蟻中之魚肉骨,其法,伺酒食既畢之後,作速掃地,使葷腥不沾于土而已;焚化紙帛之殺蟻也,多在暑月,其法,當掃一淨地,先以冷灰作基而已;點茶之殺蟻也,多在地上,其法,受之以盆而已;竈上之多蟻也,以近腥膻而穴其下,其法,宜于作竈時,純用石灰布地而已。舉一反叁,在茲數者。 下附征事(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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