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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論釋·善說海 第六品 安忍▪P2

  ..續本文上一頁以外緣自然生起嗔恨,雖然外緣也未曾思維“我要生起嗔恨”,但嗔心還是同樣會生起。

   卯叁(攝義)分二:一、不由自主之攝義;二、無心之攝義。

   一、不由自主之攝義:

   所有衆過失,種種諸罪惡,

   彼皆緣所生,全然非自力。

   煩惱等所有的罪過以及由它引發的各種各樣罪業也都是由外緣力所産生的,而絕非自主而生。

   二、無心之攝義:

   彼等衆緣聚,不思將生嗔,

   所生諸嗔惱,亦無已生想。

   所謂罪過等形形色色的外緣也沒有“要生這些罪業等之果”的念頭。而所産生的果這些(嗔恨煩惱)罪業也沒有“我要依靠此外緣而産生”的想法。

   寅二(遮破自主之作害者)分二:一、共破神我與主物;二、別破常我。

   數論外道與勝論處道等認爲我與一切外緣不由自主是不成立的,下文中要講的主物與神我等能自主産生敵人的害心等一切果。下面對此加以破斥:

   卯一、共破神我與主物:

   縱許有主物,施設所謂我,

   主我不故思,將生而生起,

   不生故無果。

   請問你們所承許的主物以及假立所謂的神我到底是什麼呢?所謂的“我故意爲了加害等而生”于是便産生這一點是不會有的,因爲不生之故,如石女兒。不生之理是成立的,因爲承許這些常有自在的緣故。如果已生,則成了無常並隨因緣而轉。周遍:若不生就根本不會存在,這一點是一定的(必定成立立宗),如此一來,當時産生作害等果也就必定不會存在。

   卯二(別破常我)分二:一、破享用者;二、破能生果。

   辰一、破享用者:

   常我欲享果,于境則恒散,

   彼執亦不息。

   如果對方說:我這個主我能享用指定的對境。倘若如此,則神我對于諸如敵人一個對境的執著就成了永遠不會消失,並將散亂于諸如敵人的唯一對境中,因爲執著它的能取常有之故,原因是神我常有是你們自己承認的。“亦”字的意思是也不會趨入,因爲恒常之故。

   辰二、破能生果:

   彼我若是常,無作如虛空。

   《大疏》中將這兩句解釋爲破勝論派所承認的無心常我。(如果你們所謂的神我是恒常的,)那麼這樣的常我顯然就成了起不到害心的作用,何以故?因爲常有之故,如同虛空。

   縱遇他緣時,不動無變異。

   作時亦如前,則作有何用?

   謂作用即此,我作何相幹?

   若對方說:假設常我遇到其它無常的外緣,就會起作用。此種說法也是不合理的,既然自性無有遷變,依外緣又怎麼會與以前不同呢?根本不會有所不同。如果依靠他緣起作用時常我也是如前一樣未曾改變,那麼外緣的作用對它又造作了什麼前所未有的特征呢?根本沒有造作。如果自性改變,則顯然就失毀了常有。如果說,神我是彼者,而起作用的作者是此者。如此一來,作用與常我這兩者到底有什麼能作用與所作用的聯系呢?因爲恒常的我不可能依外緣而起作用之故。

   寅叁、攝義:

   是故一切法,依他非自主,

   知已不應嗔,如幻如化事。

   因此說,所有萬法均是依靠他力而生,一切外緣也是以前前之力而産生,所以它們都是不由自主,而且前面的邊際無窮無盡,自主的任何事都不可能有,了知這一點後就不應嗔恨無實中顯現如幻化般的一切事物。

   醜二、遣除除嗔不應理之邪念:

   由誰除何嗔,除嗔不如理,

   嗔除諸苦滅,故非不應理。

   如果說:既然一切如幻化般無實,那麼由何人或依靠何種對治來遣除何種嗔心呢?遣除也是不應理的。答辯:在世俗谛中,依靠去除嗔心而斷除頑固的嗔恨或者息滅所有痛苦。因此無有不合理性。這是善天論師及《釋論》中解釋的。《大疏》對“一切若以緣生則遣除嗔恨不應理”的觀點也作了答複。

   醜叁、攝義:

   故見怨或親,非理妄加害,

   思此乃緣生,受之甘如饴。

   因而,無論是見到仇敵還是親友作非理之事(指妄自加害自己)時,心裏應當如是想:他們之所以做出如此不合理之事完全是身不由己,依外緣而造成的。不應爲此心煩意亂,而要樂觀接受。

   若苦由自取,而人皆厭苦,

   以是諸有情,皆當無苦楚。

   假設說痛苦是隨意而成的,那麼任何有情都不希望自己痛苦,由此一來,一切衆生都不應當有痛苦了。

   子叁(忍耐作害之安忍)分叁:一、作害者理應是悲憫之對境;二、不應是嗔恨之對境;叁、宣說嗔恨之顛倒理由。

   醜一、作害者理應是悲憫之對境:

   或因己不慎,以刺自戮傷,

   或爲得婦心,憂傷複絕食,

   縱崖或自缢,吞服毒害食,

   妄以自虐行,于己作損傷。

   那些作害者由于被煩惱所控製不加謹慎,自己用荊棘等戳傷自己的身體;或者爲了得到女人的心及財物等而憂愁悲傷,甚至絕食等;有些人自盡、跳崖,服毒、吞下有害食品等暫時自我損害,以自我虐待的非福德行爲長期傷害自己。

   自惜身命者,因惑尚自盡,

   況于他人身,絲毫無傷損。

   一旦被煩惱所左右甚至極爲喜愛的自己生身性尚且自殺身亡,更何況對其他人的身體怎麼會絲毫也不傷害呢?

   故于害我者,心應懷慈憫,

   慈悲縱不起,生嗔亦非當。

   因此對于生起煩惱而加害我的那些人理當生起悲心,就算生不起悲心,有什麼理由嗔恨他們呢?實在不應理。

   醜二(不應是嗔恨之對境)分二:一、觀察作害者之自性;二、觀察受害者自己之過失。

   寅一(觀察作害者之自性)分二:一、觀察本體;二、觀察害法。

   卯一、觀察本體:

   設若害他人,乃愚自本性,

   嗔彼則非理,如嗔燒性火。

   假設說損害他衆是所有凡夫愚者的本性,那麼就更不應該嗔恨他們,否則就像嗔恨燃燒本性的火一樣。

   若過是偶發,有情性仁賢,

   則嗔亦非理,如嗔煙蔽空。

   如果損害等的過患只是偶然性的,衆生本性善良,那麼也不應當嗔恨,這種嗔恨就像仇恨自性空無的虛空被滾滾的濃煙遮蔽一樣。

   卯二、觀察害法:

   棍杖所傷人,不應嗔使者,

   彼複嗔使故,理應憎其嗔。

   如果敵人使用棍棒與兵刃等物品來加害人,那麼理應嗔恨直接的加害者棍棒(而不應當嗔恨使用棍棒的人)。如果說使用者是敵人,因此對他生嗔,實際上敵人也是由嗔恨心唆使而造業,那理所應當憎恨嗔心了。

   寅二(觀察受害者自己之過失)分叁:一、說明以往曾害過他人;二、說明自身之過失;叁、說明業力之過失。

   卯一、說明以往自己曾害過他人:

   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

   既曾傷有情,理應受此損。

   (之所以受到這樣的傷害)完全是由于我以前曾經對有情如此加害過,既然我曾經害過有情,那麼如今理所應當受到這樣損害的報複。

   卯二、說明自身之過失:

   敵器與我身,二皆致苦因,

   雙出器與身,于誰該當嗔?

   敵人的兵刃與我的身體這兩者均是傷痛的因,既然怨敵使出兵器、自己拿出身體才導致的傷害,應當對二者中的何者生嗔呢?因爲理由相同之故。

   身似人形瘡,輕觸苦不堪,

   盲目我愛執,遭損誰當嗔?

   身體就像人形的膿疖一樣,只是輕輕觸碰也是苦不堪言,盲目愚癡的我由于貪愛身體等的我執而遭受一切損害,那麼應當對加害身體的誰生嗔恨心呢?嗔恨他人實不合理。

   卯叁、說明業力之過失:

   愚夫不欲苦,偏作諸苦因,

   既由己過害,豈能嗔于人?

   譬如地獄卒,及諸劍葉林,

   既由己業生,于誰該當嗔?

   愚昧的凡夫本不想受苦,卻偏偏造痛苦之因的惡業並貪戀身體,既然由于自己所造痛苦之因、執著自身的過患所招致的損害,怎麼能憎恨他人呢?無有理由憎恨他人。例如,衆生地獄的看守與劍葉林等完全是由地獄衆生自己的業力所生。同樣,既然是由自己的業力所感産生此等傷害,那又該對其他誰生嗔心呢?對誰也不應生嗔。

   醜叁、宣說嗔恨之顛倒理由:

   宿業所引發,令他損惱我,

   因此若墮獄,豈非我害他?

   由令自己受害的住昔業力牽引而導致他衆加害損惱我,如果依此而令那些作害者墮入衆生地獄,豈不是我毀了那些作害者嗎?

   依敵修忍辱,消我諸多罪,

   怨敵依我者,墮獄久受苦。

   若我傷害彼,敵反饒益我,

   則汝粗暴心,何故反嗔彼?

   再者說,依靠這些作害者修安忍可消除我的衆多罪業,可是敵人卻由于加害我而長期墮落于地獄中受苦,這樣一來,我反而成了加害怨敵的人,而那些敵人卻是饒益我的人,如此這般顛倒,爲什麼粗暴的心你反而對他生嗔呢?顯然不應理。

   若我有功德,必不墮地獄,

   若吾自守護,則彼何所得?

   若有人想:以他人的罪業爲緣使我也墮入地獄。如果我具有安忍的功德,則絕不會下墮地獄。倘若認爲:同爲作害不應該有墮不墮入地獄的差別吧?應該有差別,如果以我的功德而防止我墮入地獄,那麼他們怎麼會得到這種防護呢?不會得到的。

   若以怨報怨,則更不護敵,

   吾行將退失,難行亦毀損。

   如果說:那麼,你以安忍來保護你自己,而不保護饒益你的那位怨敵,顯然已成了不知報恩或無有悲心。以我的安忍尚且無法保護他,如果我無有安忍那又能以什麼來保護他們呢?如果我進行報仇,那只能更增上他們的罪業而已,根本不可能保護他們,這樣一來,我的沙門四行也將失毀,結果最殊勝的苦行安忍也會毀于一旦。

   癸二(破嗔輕侮我等叁者)分叁:一、輕侮等無害故不應嗔恨;二、不應嗔成爲利養之違緣者;叁、不應嗔令他人不信者。

   子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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