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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释·善说海 第六品 安忍▪P2

  ..续本文上一页以外缘自然生起嗔恨,虽然外缘也未曾思维“我要生起嗔恨”,但嗔心还是同样会生起。

   卯三(摄义)分二:一、不由自主之摄义;二、无心之摄义。

   一、不由自主之摄义:

   所有众过失,种种诸罪恶,

   彼皆缘所生,全然非自力。

   烦恼等所有的罪过以及由它引发的各种各样罪业也都是由外缘力所产生的,而绝非自主而生。

   二、无心之摄义:

   彼等众缘聚,不思将生嗔,

   所生诸嗔恼,亦无已生想。

   所谓罪过等形形色色的外缘也没有“要生这些罪业等之果”的念头。而所产生的果这些(嗔恨烦恼)罪业也没有“我要依靠此外缘而产生”的想法。

   寅二(遮破自主之作害者)分二:一、共破神我与主物;二、别破常我。

   数论外道与胜论处道等认为我与一切外缘不由自主是不成立的,下文中要讲的主物与神我等能自主产生敌人的害心等一切果。下面对此加以破斥:

   卯一、共破神我与主物:

   纵许有主物,施设所谓我,

   主我不故思,将生而生起,

   不生故无果。

   请问你们所承许的主物以及假立所谓的神我到底是什么呢?所谓的“我故意为了加害等而生”于是便产生这一点是不会有的,因为不生之故,如石女儿。不生之理是成立的,因为承许这些常有自在的缘故。如果已生,则成了无常并随因缘而转。周遍:若不生就根本不会存在,这一点是一定的(必定成立立宗),如此一来,当时产生作害等果也就必定不会存在。

   卯二(别破常我)分二:一、破享用者;二、破能生果。

   辰一、破享用者:

   常我欲享果,于境则恒散,

   彼执亦不息。

   如果对方说:我这个主我能享用指定的对境。倘若如此,则神我对于诸如敌人一个对境的执著就成了永远不会消失,并将散乱于诸如敌人的唯一对境中,因为执著它的能取常有之故,原因是神我常有是你们自己承认的。“亦”字的意思是也不会趋入,因为恒常之故。

   辰二、破能生果:

   彼我若是常,无作如虚空。

   《大疏》中将这两句解释为破胜论派所承认的无心常我。(如果你们所谓的神我是恒常的,)那么这样的常我显然就成了起不到害心的作用,何以故?因为常有之故,如同虚空。

   纵遇他缘时,不动无变异。

   作时亦如前,则作有何用?

   谓作用即此,我作何相干?

   若对方说:假设常我遇到其它无常的外缘,就会起作用。此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既然自性无有迁变,依外缘又怎么会与以前不同呢?根本不会有所不同。如果依靠他缘起作用时常我也是如前一样未曾改变,那么外缘的作用对它又造作了什么前所未有的特征呢?根本没有造作。如果自性改变,则显然就失毁了常有。如果说,神我是彼者,而起作用的作者是此者。如此一来,作用与常我这两者到底有什么能作用与所作用的联系呢?因为恒常的我不可能依外缘而起作用之故。

   寅三、摄义:

   是故一切法,依他非自主,

   知已不应嗔,如幻如化事。

   因此说,所有万法均是依靠他力而生,一切外缘也是以前前之力而产生,所以它们都是不由自主,而且前面的边际无穷无尽,自主的任何事都不可能有,了知这一点后就不应嗔恨无实中显现如幻化般的一切事物。

   丑二、遣除除嗔不应理之邪念:

   由谁除何嗔,除嗔不如理,

   嗔除诸苦灭,故非不应理。

   如果说:既然一切如幻化般无实,那么由何人或依靠何种对治来遣除何种嗔心呢?遣除也是不应理的。答辩:在世俗谛中,依靠去除嗔心而断除顽固的嗔恨或者息灭所有痛苦。因此无有不合理性。这是善天论师及《释论》中解释的。《大疏》对“一切若以缘生则遣除嗔恨不应理”的观点也作了答复。

   丑三、摄义:

   故见怨或亲,非理妄加害,

   思此乃缘生,受之甘如饴。

   因而,无论是见到仇敌还是亲友作非理之事(指妄自加害自己)时,心里应当如是想:他们之所以做出如此不合理之事完全是身不由己,依外缘而造成的。不应为此心烦意乱,而要乐观接受。

   若苦由自取,而人皆厌苦,

   以是诸有情,皆当无苦楚。

   假设说痛苦是随意而成的,那么任何有情都不希望自己痛苦,由此一来,一切众生都不应当有痛苦了。

   子三(忍耐作害之安忍)分三:一、作害者理应是悲悯之对境;二、不应是嗔恨之对境;三、宣说嗔恨之颠倒理由。

   丑一、作害者理应是悲悯之对境:

   或因己不慎,以刺自戮伤,

   或为得妇心,忧伤复绝食,

   纵崖或自缢,吞服毒害食,

   妄以自虐行,于己作损伤。

   那些作害者由于被烦恼所控制不加谨慎,自己用荆棘等戳伤自己的身体;或者为了得到女人的心及财物等而忧愁悲伤,甚至绝食等;有些人自尽、跳崖,服毒、吞下有害食品等暂时自我损害,以自我虐待的非福德行为长期伤害自己。

   自惜身命者,因惑尚自尽,

   况于他人身,丝毫无伤损。

   一旦被烦恼所左右甚至极为喜爱的自己生身性尚且自杀身亡,更何况对其他人的身体怎么会丝毫也不伤害呢?

   故于害我者,心应怀慈悯,

   慈悲纵不起,生嗔亦非当。

   因此对于生起烦恼而加害我的那些人理当生起悲心,就算生不起悲心,有什么理由嗔恨他们呢?实在不应理。

   丑二(不应是嗔恨之对境)分二:一、观察作害者之自性;二、观察受害者自己之过失。

   寅一(观察作害者之自性)分二:一、观察本体;二、观察害法。

   卯一、观察本体:

   设若害他人,乃愚自本性,

   嗔彼则非理,如嗔烧性火。

   假设说损害他众是所有凡夫愚者的本性,那么就更不应该嗔恨他们,否则就像嗔恨燃烧本性的火一样。

   若过是偶发,有情性仁贤,

   则嗔亦非理,如嗔烟蔽空。

   如果损害等的过患只是偶然性的,众生本性善良,那么也不应当嗔恨,这种嗔恨就像仇恨自性空无的虚空被滚滚的浓烟遮蔽一样。

   卯二、观察害法:

   棍杖所伤人,不应嗔使者,

   彼复嗔使故,理应憎其嗔。

   如果敌人使用棍棒与兵刃等物品来加害人,那么理应嗔恨直接的加害者棍棒(而不应当嗔恨使用棍棒的人)。如果说使用者是敌人,因此对他生嗔,实际上敌人也是由嗔恨心唆使而造业,那理所应当憎恨嗔心了。

   寅二(观察受害者自己之过失)分三:一、说明以往曾害过他人;二、说明自身之过失;三、说明业力之过失。

   卯一、说明以往自己曾害过他人:

   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

   既曾伤有情,理应受此损。

   (之所以受到这样的伤害)完全是由于我以前曾经对有情如此加害过,既然我曾经害过有情,那么如今理所应当受到这样损害的报复。

   卯二、说明自身之过失:

   敌器与我身,二皆致苦因,

   双出器与身,于谁该当嗔?

   敌人的兵刃与我的身体这两者均是伤痛的因,既然怨敌使出兵器、自己拿出身体才导致的伤害,应当对二者中的何者生嗔呢?因为理由相同之故。

   身似人形疮,轻触苦不堪,

   盲目我爱执,遭损谁当嗔?

   身体就像人形的脓疖一样,只是轻轻触碰也是苦不堪言,盲目愚痴的我由于贪爱身体等的我执而遭受一切损害,那么应当对加害身体的谁生嗔恨心呢?嗔恨他人实不合理。

   卯三、说明业力之过失:

   愚夫不欲苦,偏作诸苦因,

   既由己过害,岂能嗔于人?

   譬如地狱卒,及诸剑叶林,

   既由己业生,于谁该当嗔?

   愚昧的凡夫本不想受苦,却偏偏造痛苦之因的恶业并贪恋身体,既然由于自己所造痛苦之因、执著自身的过患所招致的损害,怎么能憎恨他人呢?无有理由憎恨他人。例如,众生地狱的看守与剑叶林等完全是由地狱众生自己的业力所生。同样,既然是由自己的业力所感产生此等伤害,那又该对其他谁生嗔心呢?对谁也不应生嗔。

   丑三、宣说嗔恨之颠倒理由:

   宿业所引发,令他损恼我,

   因此若堕狱,岂非我害他?

   由令自己受害的住昔业力牵引而导致他众加害损恼我,如果依此而令那些作害者堕入众生地狱,岂不是我毁了那些作害者吗?

   依敌修忍辱,消我诸多罪,

   怨敌依我者,堕狱久受苦。

   若我伤害彼,敌反饶益我,

   则汝粗暴心,何故反嗔彼?

   再者说,依靠这些作害者修安忍可消除我的众多罪业,可是敌人却由于加害我而长期堕落于地狱中受苦,这样一来,我反而成了加害怨敌的人,而那些敌人却是饶益我的人,如此这般颠倒,为什么粗暴的心你反而对他生嗔呢?显然不应理。

   若我有功德,必不堕地狱,

   若吾自守护,则彼何所得?

   若有人想:以他人的罪业为缘使我也堕入地狱。如果我具有安忍的功德,则绝不会下堕地狱。倘若认为:同为作害不应该有堕不堕入地狱的差别吧?应该有差别,如果以我的功德而防止我堕入地狱,那么他们怎么会得到这种防护呢?不会得到的。

   若以怨报怨,则更不护敌,

   吾行将退失,难行亦毁损。

   如果说:那么,你以安忍来保护你自己,而不保护饶益你的那位怨敌,显然已成了不知报恩或无有悲心。以我的安忍尚且无法保护他,如果我无有安忍那又能以什么来保护他们呢?如果我进行报仇,那只能更增上他们的罪业而已,根本不可能保护他们,这样一来,我的沙门四行也将失毁,结果最殊胜的苦行安忍也会毁于一旦。

   癸二(破嗔轻侮我等三者)分三:一、轻侮等无害故不应嗔恨;二、不应嗔成为利养之违缘者;三、不应嗔令他人不信者。

   子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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