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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稱因明叁因說的探討(李潤生)▪P2

  ..續本文上一頁因唯于同品有"(17))。若從另一角度而歸納出:

  (二)若彼無火,則彼無煙。

  則符合了"因叁相"中的"第叁相"(即"此因于異品必無"(18))。如是在經驗界上說,"火"是"煙"的因,"煙"是"火"的果;從邏輯角度說,"煙"與"火"具"不相離性",即"若彼有煙"可以推出"則彼有火";"若彼無火"可以推出"則彼無煙"。如"彼處有煙"是真(即並且符合"因叁相"中的第一相--"于所比遍有"),則可以有效地推出"彼處有火"這個"宗"來。所以"以有煙故"便可作"彼處有火"的"果性因","煙"即"火"的"果"而彼此又具"不相離性"故。

  "法稱因明"又把"比量"作二分法的區分,即一種是"肯定比量"(《正理滴論》名之爲"能成實事"的比量),一種是"否定比量"(《正理滴論》名之爲"爲遮止義"的比量)。而前"叁因"亦得要與此"二比量"相配,如論所雲:"此中後二(即"自性因"與"果性因"),能成實事。前一(即"不可得因")僅爲遮止之因。"

  "若彼自體,若從彼生,如是二種,或即自性比量因體,或即爲果比量因體。唯由此二,爲能如實成立實事。"

  "其遮止義,能成立者,唯是由于前所說不可得義。事若實有,彼不可得,必不容有故。"

  若依徹爾巴斯基的英文譯本,則文意更爲明確:

  "如是可以運用簡表分析如下:

  依此可以得知法稱清晰地把"比量"分爲"肯定"(有"能成實事"的"表诠義")與"否定"(有"遮止義"或"遮诠義")兩大類別。而"肯定比量"或依"自性因"而建立,如說:

  宗:此物是樹。

  因:以彼是無憂樹故。

  或依"果性因"而得建立,如說:

  宗:彼處有火。

  因:以有煙故。

  除彼二因,更無其余。至于"否定比量",則唯依"不可得因"立,如說:

  宗:此處無瓶。

  因:以見瓶的一切因緣悉皆已具足,而瓶相仍不可得見故。

  如是"叁類因"各有其功能,成立其所應成立的不同"比量"。這便是"法稱因明"之"叁因說"的梗概。

  叁、叁因說的商榷

  從知識的本源來說,有效的知識不外兩種:一者是經驗之知("現量"),一者是推理之知("比量"),所以佛家因明立"現量"與"比量"統攝一切"真知"是很正確的。而"比量"必須運用語言,構成判斷,透過歸納或演繹然後始得成就。判斷不外兩大類別,一者是"分析判斷",一者是"綜合判斷"。依"分析判斷",法稱建立了"比量"的"自性因";依"綜合判斷",法稱建立了"比量"的"果性因",這也是很合理的安排。可是在"自性因"及"果性因"外別立"不可得因",那就很有商榷余地。何則

  "因"與"宗義"的"不相離性"不外由兩種關系所構成:若非"自性關系"(分析判斷)所構成,便由"因果關系"(綜合判斷)所構成,舍此更無其余。所以,如要把"因"來分類,"自性"與"果性"根本窮盡了一切,不必再立第叁種因。是以"不可得因"在某些情況應歸到"自性因"去,在別種情況又可歸到"果性因"去。就如法稱所舉的例子:

  宗:此處無煙,

  因:以現見因緣雖已具足而不可得見故。

  "無煙"是因,"現見因緣雖已具足而不可得見"是果;"因"與"宗義"具因果關系,所以是"果性因"攝。又如:

  宗:此處沒有無憂樹,

  因:以無樹故。

  "無樹"與"沒有無憂樹"都指同一"自性",非離"無憂樹"別有"樹"的體性故,所以"因"與"宗義"具"自體關系","沒有無憂樹"那個"宗",可以必然地從"無樹"這個"因"分析出來,所以是"自性因"攝。除了這兩例之外,法稱還舉出九例,合共十一個例子;依此十一個例子,法稱便把"不可得因"再細分爲十一類。其中可隸屬于"自性因"的有"相違自性可得因"、"能遍不可得因"等;隸屬于"果性因"的有"相違果法可得因"、"果不可得因"等。由此證成"不可得因"是"自性因"與"果性因"的附屬,不能獨立地與"自性因"及"果性因"並列來分類。再者,從法稱把"不可得因"細分十一類的內容來看,"自性因"亦應分成二類,即"自性可得因"及"自性不可得因",因爲"可得"與"不可得"是矛盾詞,"P"與"~P"實已窮盡一切;同理,"果性因"亦應分成二類,即"果性可得因"及"果性不可得因"。如是法稱的"叁因"分類應改爲"四因"分類:

  法稱所立的"叁類因"是與"二比量"相配的。"比量"的"宗支"、"因支"與"喻支"都要透過命題而成。就"質"而言,若非"肯定",便是"否定",所以法稱把"比量"依"宗支的質"而分成"肯定比量"及"否定比量",這是最恰當不過的。同時他進一步指出"肯定比量",或依"自性因"立,或依"果性因"立,也非常合理,因爲依我們在上文的論述,"自性"與"果性"便總攝了一切因。至于法稱強調"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立,就大有商榷余地。我們試舉一例:

  宗:此人無寒●,

  因:以近烈火故。

  "近烈火"與"無寒●"具"因果關系",所以"近烈火"這個"因"對"無寒●"那個"宗"而言,是"果性因"攝,而"此人無寒視"是否定命題,則這是一個"否定比量"便無可置疑了。但這個否"比量",明顯地說,是依"果性因"立,而非依"不可得因"立。因此法稱主張"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立"是不正確的。

  若依我們的修訂,把"叁類因"開成"四類因",則一切"比量",或"肯定",或"否定",都可從"四類因"而得建立。茲表列如下:

  爲要證明這個修訂合理無誤,我們試以下面八例加以論述:

  (例一)宗:此是樹,

  因:是無憂樹故。

  這便是以"自性可得因"來建立"肯定比量"。

  (例二)宗:此乃是光,

  因:以非黑故。

  這便是以"自性不可得因"來建立"肯定比量"。

  (例叁)宗:彼處有火,

  因:以有煙故。

  這便是以"果性可得因"來建立"肯定比量"。

  (例四)宗:彼等必有禦寒方法,

  因:于寒風下仍不戰視故。

  這便是以"果性不可得因"來建立"肯定比量"。如是透過例一以至例四,足以證明"肯定比量"的建立,可有多途:或依"自性可得因",或依"自性不可得因",或依"果性可得因",或依"果性不可得因",只要彼等因類,叁相俱足,則"肯定比量"皆得成就。至于建立"否定比量",依理,亦無必要局限于"不可得因",茲例舉如:

  (例五)宗:此非動物,

  因:以是無憂樹故。

  這便是運用"自性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例六)宗:此非菩提樹,

  因:以非樹故。

  這便是運用"自性不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例七)宗:此間無冷,

  因:以有烈火故。

  這便是運用"果性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例八)宗:此間無有生煙之主因,

  因:以煙不可得故。

  這便是運用"果性不可得因",以成就"否定比量"。

  如是透過例五以至例八,足以證明"否定比量"的建立,可有多途:或依"自性可得因",或依"自性不可得因",或依"果性可得因",或依"果性不可得因",只要彼等因類叁相俱足,則"否定比量"皆得成就。上述八例,皆依"爲自比量"的論式來表達,至于依"爲他比量"的"同法式"或"異法式",則讀者當知,今不贅敘。

  四、結語

  "法稱因明"的"叁因說",是繼承"佛家因明"的傳統而建立的。因爲"佛家因明"的內容,除涵攝邏輯成分外,兼涵知識論與辯論術的成份。"叁因說"便是依知識論的內容而建立的。

  在"叁因說"的體系中,"不可得因"的建立,于"因明"發展史上,是有其貢獻的,因爲它明確反映出對"事物有無"(即存在與不存在)的認知,是間接推理的"比量"之事,而非直接經驗的"現量"之事。不過法稱把"不可得因",獨立于"自性因"及"果性因"外,而與"自性"、"果性"並列而成"叁類因",依分類原則,這是不能接受的。一者,"不可得因"的本質,或是"自性因"攝,或是"果性因"攝;二者,"自性因"與"果性因",皆可各自細分爲"可得因"與"不可得因"兩個支類;叁者,在較高層次上言,"自性因"與"果性因",已經能總攝一切因類。綜合地說,"不可得因"不能跟"自性因"及"果性因",放在同一層次,因此"叁類因"並立的"叁因說"是不能成立的。不過"不可得因"的建立既有其積極意義,而"可得"與"不可得"又是對立言,可以隸屬于"自性因"與"果性因"之下,于是"叁類因"可以修訂爲"四類因",即是:

  1、自性可得因

  2、自性不可得因

  3、果性可得因

  4、果性不可得因

  同時,法稱把"比量"開成"肯定比量"與"否定比量",這亦是合理的分類,不過指定"否定比量"唯依"不可得因"而建立,那就與事實不符。法稱把"不可得因"再細分成十一類,此十一支類很多是"自性可得因"或"果性可得因"所攝,由此可見"否定比量"不一定要依"不可得因"而建立。我們既可以把法稱"叁類因"修訂爲"四類因",那幺,也可以進一步把"因"與"比量"的配合再加修訂,那就是"肯定比量"或"否定比量"均可以依據"四類因"中的任何一類因而得建立,只要它符合"因叁相"的要求便沒有問題了(上節所舉八例,可以爲證)。換過角度來看,"四類因"中的任何一類,均可以建立"肯定比量"或"否定比量"。如是我們把"法稱因明"的"叁因說"修訂爲"四因說",則"佛家因明"將更爲合理,更趨完善。

  

《法稱因明叁因說的探討(李潤生)》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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